關於印發《宿遷市沿街餐飲單位建設管理標準導則》的通知

2020-12-23 網上宿遷
各縣區(開發區、新區、園區)市場監管局,市餐飲食品安全監督所,局機關相關處室:

現將《宿遷市沿街餐飲單位建設管理標準導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宿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6年5月10日

宿遷市沿街餐飲單位建設管理標準導則

1.總則

1.1為加強城市管理,完善餐飲服務監督管理制度,規範餐飲服務經營行為,保障消費者飲食安全,結合本市實際,制訂本導則。

1.2本導則適用於我市城市建成區範圍內所有沿街大、中、小、微型餐飲服務單位的監督管理。城市建成區沿街以外的餐飲服務單位監管可結合實際,參照執行。

1.3本導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範》、《江蘇省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宿遷市市區店招標牌設置規範》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

2.規劃布局要求

對新建商業沿街門面房或大型商業綜合體,提前預留餐飲服務場所,完善供電、供水、供氣等基礎設施,預留專用排煙、排水通道,滿足餐飲活動基本需要。對餐飲消費需求較為集中的地方合理規劃建設集中式餐飲街區。

3.監督管理要求

3.1加強許可準入把關,依法從嚴許可。

3.2加大日常監督巡查力度,強化宣傳培訓,規範餐飲單位經營行為,嚴查違法違規行為。

4.基礎設施設備要求

4.1門頭招牌設置要求

4.1.1沿街餐飲單位底層商鋪,一個商鋪原則上只應設置一塊店招;當同一商鋪有兩個不同朝向的店面時,可在不同朝向的店面各設置一塊店招;

4.1.2店招高度應與規劃設計(或建築預留)招牌高度一致,應控制在60釐米—160釐米之間;同一建築物上,相鄰店招高度應保持一致,外沿應平齊;遵循「上下一齊、左右相接、厚度一致、材質高檔、畫面協調、亮化配套、安全牢固」的原則。

4.1.3店招、標牌應當做到安全、美觀,並定期維護、保養。店招、標牌不得遮擋建築物玻璃幕牆和窗戶,不得影響建築物的採光通風、造成光汙染以及影響消防安全。

4.2基礎建設要求

地面應鋪設防滑瓷磚,平整,無異味,不易積水、積垢,耐腐蝕,便於清洗。食品處理區牆壁應採用無毒、無異味、平滑的淺色材料構築。粗加工、切配、烹飪和餐用具清洗消毒等場所應有1.5米以上、淺色、不吸水、易清洗和耐用的材料製成的牆裙,各類專間的牆裙應鋪設到頂。頂部應易於清掃,耐腐蝕,耐高溫,能防止害蟲隱匿和灰塵聚集,避免長黴或建築材料脫落。食品處理區天花板距地面宜2.5米以上。門、窗應裝配嚴密,與外界直接相通的門和可開啟的窗應設有易於拆洗且不生鏽的防蠅紗網或設置空氣幕。

4.3「三供三排」要求(「三供三排」指供水、供電、供氣、排水、排廢、排油煙)

4.3.1供水水質應符合GB5749《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規定。

4.3.2供電應能夠保證正常經營需要。

4.3.3供氣應能夠保證加工需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應使用液化氣等清潔能源,推廣使用管道天然氣。城市建成區內禁止使用燃煤灶具。

4.3.4排水系統應通暢,出口處須按照《飲食業環境保護技術規範》要求安裝油水分離器或油水隔離池,嚴禁當街亂潑汙水或將汙水直接倒入雨水管道或汙水管道。

4.3.5烹飪場所應採用機械排風。排放油煙的餐飲單位應當安裝油煙淨化設施,嚴禁未經淨化處理的油煙直接對外排放。排煙系統應按照《飲食業環境保護技術規範》及《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規定安裝,汙水管網等相關配套工程不具備入地排放條件的,油煙排放口高度應大於15m,產生的噪音應對周邊居民生活不產生影響。油煙淨化設施應定期清洗和維護,保持正常使用和外觀清潔。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業。

4.3.6餐廚廢棄物處置應符合《江蘇省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要求,配備數量足夠的帶蓋垃圾桶,泔水和廢棄油脂應分類收集,日產日清。不得將餐廚廢棄物排入雨水管道、汙水管道、河道、湖泊、溝渠和公共廁所。禁止將餐廚廢棄物收集容器應放置在門口、街道兩側或綠化帶內。

4.4應設有防塵、防鼠、防蟲害的「三防」設施設備,保持正常有效使用,排水溝出口和排氣口均應安裝網眼孔徑小於6mm的金屬隔柵或網罩。

5.加工布局要求

5.1各食品處理區應設置在室內,嚴禁店外加工。按照原料進入、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供應的單一流程設置標準齊全的功能間(區)。食品處理區和就餐場所應明顯分開。

5.2進行涼菜配製、裱花操作、食品分裝操作的,應分別設置相應專間。製作現榨飲料、水果拼盤及加工生食海產品的,應分別設置相應的專用操作場所。專間應為獨立隔間,專間內應設有專用清洗消毒設施和空氣消毒設施,配備獨立的空調設施。中型以上餐飲單位專間入口處應設置有洗手、消毒、更衣設施的通過式預進間。小型及微型餐飲單位應在專間入口處設置洗手、消毒、更衣設施。

5.3加工經營場所內不得圈養、宰殺活的禽畜類動物。在加工經營場所外設立圈養、宰殺場所的,應距離加工經營場所25m以上。嚴禁在沿街面圈養、宰殺活的禽畜類動物。

5.4食品處理區內不得設置廁所。

6.食品經營場所物品擺放要求

6.1經營場所內物品擺放應有序。吧檯、櫃檯、冰箱等檯面上無亂擺亂放,私人物品應統一存放在收納箱內。

6.2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按規定分類、分架擺放。就餐區不得堆放米、面、油、酒水飲料類等物品,有展示櫃的可有序放置在展示櫃內。食品加工用具應定位存放,合理使用。

6.3按標籤標識管理要求,各類場所、設施設備標籤標識應規範、齊全。

7.清洗、消毒、保潔要求

7.1餐用具清洗消毒應嚴格按照《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範》要求清洗、消毒、保潔,嚴禁採用「兩盆水」方式清洗餐飲具(一盆水清洗,一盆水漂清,直接將餐飲具擺臺)。小型及以下餐飲單位可採用消毒櫃消毒,消毒櫃容積應當與經營規模相適應,餐飲具消毒完畢後,消毒櫃可以替代保潔櫃使用。消毒櫃應正常開啟,嚴禁存放其它物品。

7.2使用集中消毒企業供應的餐具、飲具,應當查驗其經營資質,索取消毒合格憑證。不得重複使用一次性餐用具。

8.從業人員管理要求

8.1從業人員應持有效健康證明上崗,保持良好個人衛生,操作時應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頭髮不得外露,不得留長指甲、塗指甲油、佩帶飾物。專間操作人員應戴口罩。

8.2不得將私人物品帶入食品處理區。

8.3不得在食品處理區內吸菸、飲食或從事其他可能汙染食品的行為。

9.證照公示要求

9.1應在醒目位置設立公示宣傳欄,公示宣傳欄應設計美觀,以不影響整體環境為宜。

9.2需要公示的內容應在公示欄中進行集中公示,不得在公示欄以外地方亂貼各類商業小廣告。餐飲服務單位需要公示的內容包括:食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從業人員健康證明、餐飲服務量化分級情況、舉報投訴電話、食品管理制度、食品添加劑使用情況等。

10.環境衛生要求

10.1應當保持經營場所內外環境衛生整潔,無亂堆亂放,亂拉亂接,亂貼亂畫現象。鼓勵餐飲單位實施「五常法」(常組織、常整頓、常清潔、常規範、常自律)等先進管理模式。

10.2操作臺(上、下)、吧檯、冰箱等表面、排油煙機等加工設施設備無明顯積垢,保持清潔。

10.3牆壁、天花板、門窗保持清潔,無破損、無蜘蛛網、黴斑及明顯積垢。地面應平整、防滑、無積水和油汙,排水溝通暢。經營場所內需添置防滑地墊的,防滑墊應為塑料製品,禁止隨意鋪設廢紙箱或廢報紙。

10.4門前實行「門前三包」。包衛生,負責門前及周圍環境清掃,做到「五無」:無果殼、無菸蒂紙屑、無垃圾渣土、無積水汙泥、無雜物。包綠化,負責保護門前樹木、花草,做到綠化不受損毀,美化環境。包秩序,負責維護門前及周圍的市容和社會秩序,做到無亂貼標語廣告、無亂停放車輛、無亂堆雜物、無擺攤設點、無出店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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