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廈門中院
原本是一件簡單的網絡購物合同糾紛
可被告偏偏不說實話、當庭撒謊
明明賣了商品給原告,
卻堅決不承認!
以為奈我何?
那可就大錯特錯了!
法庭上容不得半句謊言!
這不,近期,廈門湖裡法院向Y公司電子送達罰款決定書,對其虛假陳述行為罰款5萬元。這是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施行後,湖裡法院首次適用該規定對虛假陳述的當事人作出處罰的案件,也是福建法院發出的首份「電子罰單」。
那麼,事情經過究竟是怎麼樣的?
案情簡介
網購酵素果凍不達標
買家維權訴至法院
2019年11月,K女士在「阿里巴巴」網站上瀏覽到Y公司網店銷售強效酵素果凍的信息,按照網店要求通過電話「189********」添加公司「老闆」微信,雙方就購買強效酵素果凍事宜進行溝通。之後,K女士向Y公司網購了3萬條酵素果凍,並通過支付寶帳戶向Y公司轉帳支付貨款。Y公司則通過快遞將貨物送至K女士指定地點。收貨後,K女士發現,收到的酵素果凍沒有任何執行標準,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和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也未見起到任何消食、減肥效果,K女士遂起訴至湖裡法院,要求Y公司退還貨款,並支付相當於十倍價款的賠償金。
Y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某辯稱:
我公司與K女士之間沒有通過微信建立業務聯繫,也未發生強效酵素果凍的買賣關係,公司既未向K女士發貨酵素果凍,也從未收到其任何款項。K女士舉證的微信聊天記錄體現的賣方微信號「sa*****」,不是我公司使用的微信號,我公司業務聯繫電話「189********」綁定的微信號是「hei*****」,而非「sa*****」。
賣家「賊喊捉賊」
指責買家偽造聊天記錄
Y公司在抗辯時不僅否認買賣關係,還指責K女士偽造了微信聊天記錄,要求法庭對其予以司法制裁。
然而,根據K女士的申請,承辦法官向騰訊公司調查涉訴微信號「sa*****」、「hei*****」的註冊情況,證實微信號「sa*****」在本案合同訂立、履行期間綁定的手機號碼即Y公司業務聯繫電話「189********」,而微信號「hei*****」綁定該手機號碼的時間是2020年3月26日,是在Y公司收到訴訟材料之後。在證據面前,Y公司只得承認微信號「sa*****」確為該公司使用以及K女士向其購買酵素果凍並付款的事實。
處罰決定
湖裡法院經審理認為,Y公司在訴訟過程中隱瞞真相,對關鍵事實作出虛假陳述,嚴重違背誠實信用原則,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依法應當予以處罰,並作出決定:罰款5萬元。
法官說法
誠信乃立人之本。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在法庭上真實陳述是當事人的訴訟義務。當事人如果故意虛假陳述,捏造或者虛構事實,就會誤導法庭,不僅浪費司法資源,也損害了司法權威,必將自食其果,受到法律的嚴懲。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三條當事人應當就案件事實作真實、完整的陳述。
當事人的陳述與此前陳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並結合當事人的訴訟能力、證據和案件具體情況進行審查認定。
當事人故意作虛假陳述妨礙人民法院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虛假陳述不可取
誠信為人方為真
敢在庭上說謊
罰你絕無商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