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徐穎驊 通訊員 陳如偉 葉冰清
網友「慧星」昨日@台州晚報:雖然有借條,但借款卻拖欠了2年未還,三門有兩人因民間借貸的事鬧上法庭。借款人沒想到,自己在法庭上說了一句話後,竟得到了一張10000元的「不誠信罰單」。
記者核實
三門的陸某和譚某在2年前有過一次民間借貸交易,當時,陸某因資金周轉需要,跟朋友譚某借了5萬元,並出具了一張寫明「借款金額5萬元,月利率3%」的借條。
近日,譚某將陸某訴至三門法院,說2年過去了,陸某分文未還,並要求其歸還5萬元借款。
在庭審過程中,陸某否認了自己分文未還一事,「我拿到手只有4.85萬元,他當場預扣了第一個月的1500元利息。至今為止,我已經支付過13個月的利息了。」
對此,譚某表示不認同,「我當時從銀行取了5萬元現金直接交給陸某,我有借條為證。」
而當庭審中承辦法官就如何支付利息問題詢問時,譚某前後說法不一致。
「譚某表示,陸某從第一個月開始,每個月通過微信轉帳支付利息。但當他被要求提交微信轉帳記錄時,譚某卻改口稱陸某是通過現金方式支付第一個月利息的。」三門法院承辦法官陳如偉說,譚某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庭審過程中對於同一個問題,前後陳述矛盾,存在虛假陳述情形。
根據這一情況,三門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當場對譚某開出一張10000元的「不誠信罰單」。
據了解,對於此案,三門法院按照先付息後還本的原則予以計算,最終依法判決被告陸某歸還譚某借款4.7萬餘元並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