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象學、民族志與個案研究:社會學的質性研究方法

2020-12-11 澎湃新聞

原創 理論志編輯部 Political理論志

本篇文章主要介紹社會學的質性研究方法,主要分為質性研究的起源和質性研究的主要研究方法兩個部分。在質性研究方法中,主要介紹常用的三種研究方法,分別是:現象學(phenomenology)、民族志(ethnography)以及個案研究(case study)。最後,筆者為大家附上了幾本基於質性研究方法的社會學書籍推薦。

質性研究的起源

現代意義上的「科學」一詞直到1840年才被威廉•惠威爾(William Whewell)創造出來,回首19世紀中期到20世紀中期,社會學領域中對於科學的定義始終被「結構主義」與「實證主義」引導著。在結構主義看來,結構是社會現實中「科學」的基礎,是人們行為的動因,個人生於社會或文化結構之中,並且被結構所塑造。在實證主義看來,只有個體能夠已經驗的方式觀察到的東西才是重要的,科學是知識的唯一真實來源。直到20世紀60年代,在法國社會學家米歇爾•福柯(Michel Foucault)和雅克•德希達(Jacques Derrida)的引領下,社會學發展出了後結構主義的社會理論和解構主義的解釋路徑。在後結構主義看來,知識僅僅是歷史性地存在與社會的一系列觀念之中,並且隨著社會中知識——權力關係的變革而變化,因此知識僅被用來顯示特殊的社會——文化語境。與此同時,解構主義提供了針對後結構主義建構出的社會現實提供了重要的解釋路徑。也就是說,由於真理依賴於特定的歷史事實,需要許多的特定假設,並在很多方面上都顯示出明顯的控制意味,因此任何真理都是可以解構或打破的。正是基於後現代主義對現代主義的超越,後結構主義對結構主義的超越,才使得眾多社會學者關注到質性研究的重要價值,這也使得更多的研究者關注到被傳統社會科學所忽略的某些部分。因此,本研究的研究方法採取後結構主義的研究關注取向,基於特定的社會事實,採取了有關定性研究(qualitative research)的研究方法來開展研究。

質性研究的常用研究方法

(一)現象學(phenomenology)

現象學的研究方法起源於哲學家埃德蒙•胡塞爾(Edmund Husserl),他在《歐洲科學的危機與超越論的現象學》一書中所用的德語「Lebenswelt」,在英文中為life-world,指個體「直接體驗的世界」。因此,現象學的研究方法指的是描述一個或多個個體對一個現象的意識和體驗。現象學的目的是為了了解研究對象的研究生活,從理解他們「經歷過的體驗」從而建構起來個人意義。

根據胡塞爾所言,現象學的研究動力「不是來自各種哲學,而是來自事實和問題」,現象學的目的「不是向上建築,而是一再地向下挖掘,以給既有洞見奠定比以往更加堅實的基礎」。現象學「帶著屬於真正哲學科學之本質的極端態度,不接受任何現有的東西,不承認任何傳統的東西為開端,而是在對問題本身及其產生的要求的自由獻身中獲取開端」。因此,現象學的研究方法是堅持「無前提性」的,並且藉助體驗者所處的環境來探尋知識與行動的根源。維爾坎特(Vierkandt)在《社會學:哲學社會學的主要問題》一書中進一步明確現象學方法在社會學領域中的應用,他把社會學視為是對社會現象進行徹底的形式研究,即社會學研究要以現象學方法直觀地把握社會互動和社會群體生活中的「本質類型」、「終極事實」以及「整體意義」,通過對社會現象的本質進行分析歸納,從而對群體內的社會生活方式進行總體上的把握。

從現象學在社會學領域中的運用來看,學者羅朝明主要將其分為一下三種:其一是通過社會哲學的探析或哲學思辨將社會現象歸納為一種「明晰的」、「一般的」結構上,例如舍多•裡特(Theodor Litt)對個人、共同體和倫理基礎的探究;其二是以現象學作為方法論的研究視角來挖掘現象學理念下的社會學意義,例如阿爾弗雷德•菲爾坎特(Alfred Vierkandt)的研究和考夫曼關於日常生活的行為互動研究等;其三是「把對諸問題的現象學式提問方法運用到對人類社會,有其是人類社會行為的研究之中」,例如舍勒(M.Scheler)和舒茨(Schutz)等人的研究。

(二)民族志(ethnography)

民族志作為一種定性研究方法,起源於20世紀初的人類學。民族志的字面意思是「關於民族的書寫」,其中「ethnos」指「民族、種族和文化體」,「graphia」指「書寫或表達」。民族志在傳統意義上被定義為發現和綜合描述一個族群的文化,這種研究方法要求研究者通過自身的切身體會獲得對當地人文化的理解。

從民族志的研究領域來看,由於文化可以被視為連續的變化,一段是宏觀文化,另一端是微觀文化,因此民族志主要分為宏觀民族志和微觀民族志。在教育領域中,宏觀民族志主要把社會活動至於社會文化結構中進行研究,微觀民族志更多的會關注到社會場域內部所發生的事情,但兩者並不具有明顯的界限。教育人類學家斯賓德勒(G. Spindler)認為,民族志可以為解決複雜的教育問題提供新的視角,即對「揭示人們社交、感知的深層文化差異、論述學校社會階層及社會派別的功能與其穩定性,以及學校教育對工薪階層與管理階層的社會化作用等問題」,具有其獨特視角。

從民族志的研究類型來看,與經典民族志相近的還有兩種民族志研究,分別是民族學(ethnology)和民族學史(enthnohistory)。民族學是對文化群體的比較研究,通過比較關於同一個或不同文化群體的一系列民族志研究,進一步發現這些群體的相似和不同之處。民族學史指的是從文化上研究一個群體的歷史,通常作為一項大規模的民族志研究的一部分。

民族志的質量取決於研究者的知識、能力、心智與良知,研究者若想超越具體經驗對象的研究局限就需要藉助「社會學的想像力」。正如米爾斯在《社會學的想像力》一書中所講:「這種能力是一種心智品質,具備這種心智品質就能夠在宏觀理論的不同層次以及微觀經驗材料之間進行有條不紊的穿梭,在具體情境中的個人煩惱(the personal troubles of milieu)與社會結構上的公共議題(the public issues of social structure)之間建立聯繫,並由此實現社會科學的公共任務與政治使命;這就是社會學的想像力。」 研究者要進一步把社會學的想像力轉化為民族志的洞察力,這種洞察力使得研究者將局部的微觀性研究與整個社會與文化的格局連接起來,使文化的「深描」(deep description)具有能夠將實踐中錯綜複雜的關係、意義、機制和邏輯「連根拔起」的力量,因此無論研究什麼對象、無論在什麼地方做研究都不會「只見樹木,不見森林」。

最後,若想做好民族志就需要做到以下三點方面:首先,研究過程具有自然性,研究者要積極融入研究對象的群體內,參與他們的活動,並以參與者的姿態觀察自然情境中發生的事情,並儘量避免對研究的情景抱有預設和偏見;其次,研究者需要對微觀問題進行整體把握,這就要求研究者要沉浸在特定的文化之中,以獲得關於某一具體微觀問題的整體畫面;最後,研究者要採用多元的研究策略與模式,也就是說研究者並不局限於使用某一種或幾種特定的方法,而是隨環境的需要靈活運用各種方法,甚至在問題的形成及其定義也可以在研究過程中隨時修正。以上幾點,對本研究的研究方法具有指導意義。

(三)個案研究(case study)

個案研究的定義為提供一個或多個案例的詳細解釋和分析的研究。個案研究講述的是「一個有界系統的故事」:「有界」意味著研究者要識別出系統的輪廓和邊界,因此來進行案例的選擇;「系統」指的是構成一個有機整體的一系列相互關聯的元素,意味著研究者應將案例視作包含若干部分並在其環境中活動或運轉的整體。從微觀的角度出發,研究者可以了解到人與人、人與群體,以及人與文化、政治、經濟機制的互動關係。

從個案研究的類型上來講,個案研究主要分為本質性個案研究(intrinsic case study)、工具性個案研究(instrumental case study)以及集合性個案研究(collective case study)。本質性個案研究旨在深度描述一個特定案例,從而理解案例的內在運作;工具性個案旨在通過研究某一個特定對象去了解某一研究問題或疑難,個案只是解決問題的工具;集合性個案同樣屬於工具性個案,旨在探尋多個個案之間的聯繫。

如若想做好個案研究,研究者需要做到以下三點:在研究問題上,研究者還需要審視個案研究的背後任何具有「普遍性」的社會現象或社會關係,以及它們背後支撐它們不斷存在的權力結構、關係;在研究案例上,考慮到研究中可獲取資源的有限性,研究需要在「深度」和「廣度」上進行適當的取捨;在研究倫理上,研究者不僅要避免對研究對象造成傷害,還要與研究對象建立起友誼關係,使研究真正有助於研究對象境況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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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方法 | 現象學、民族志與個案研究:社會學的質性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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