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收藏!訂立合同應知曉的33個法律要點(含新舊規定對照及解析、案例)

2020-12-16 澎湃新聞

導讀:口頭訂立的合同是否有效?第三人不履約怎麼辦?合同解除後有什麼影響?買賣租賃房屋、勞動、借款、承攬等合同在生活中又會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呢?針對籤訂合同常見的33個法律問題,本文通過表格形式,根據《民法典》對《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變更修改補充,整理如下,並就其中重點問題加以解析備註,供讀者參考借鑑。

1. 口頭訂立的合同能否有效?

是。但要注意保留證據,避免發生糾紛時無法證明口頭合同的存在。

《合同法》

《民法典》

備註

第10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469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該條內容沒有實質改變。口頭形式是以語言意思表示訂立合同。往往用於集市的現貨交易或者金額不大的其他場合。即時結清的情況下宜採用口頭形式。口頭形式最大的優點是簡單快捷、交易成本低。

2.通過電子郵件洽談好的內容能否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可以作為合同組成部分。

《合同法》

《民法典》

備註

第11條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第469條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該條內容未發生實質改變。

3.合同沒有約定的事項怎麼處理?

《合同法》

《民法典》

備註

第61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62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3)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第510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511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依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第510條規定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合同內容,核心是為了最大程度還原當事人訂立合同時的真實意思表示,這幾個因素之間並不互相排斥,還可以相互佐證。

4.未在書面合同上簽字合同一定不成立嗎?

不一定。

《合同法》

《民法典》

備註

第36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第37條 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籤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第490條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籤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籤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該條內容未發生實質變更。

5.合同一方提供的格式條款什麼情況下無效?

《合同法》

《民法典》

備註

第39條第1款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第40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52條和第53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第53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41條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第496條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第49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第498條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格式條款應同時具備三個特徵:一是事先擬好,二是反覆使用,三是未經協商。

格式條款提供人應就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格式條款履行提示和說明義務。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對第十七條規定的「明確說明」應如何理解的問題的答覆》認為,這裡所規定的明確說明,是指保險人在與投保人籤訂保險合同之前或者籤訂保險合同之時,對於保險合同中所約定的免責條款,除了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還應當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法律後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部後果。據此,說明的內容至少應當包括,免除和減輕格式條款提供方責任等於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條款的基本含義、對對方當事人責任的影響,並以對方能夠理解和接受的方式進行。

實踐中,格式條款的爭議一般涉及顯失公平的問題,往往援引《合同法》第54條規定按可撤銷合同處理。《民法典》規定為「不成為合同的內容」,意味著該格式條款直接被排除在合同內容之外,對當事人不產生法律上的約束力,更有利於保護格式條款相對方的利益。

案例連結:

(1)楊樹嶺訴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寶坻支公司保險合同案

裁判要旨:第三者責任險旨在確保除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外的任意第三人因意外事故受到損害時能夠得到保險救濟,保險責任範圍不能依保險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而任意縮小。保險合同規定有關於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明確說明」要求不僅要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還應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後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後果。

載:《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7年第11期

(2)上海中原物業顧問有限公司訴陶德華居間合同糾紛案

關鍵詞:民事 居間合同 二手房買賣 違約

裁判要點:房屋買賣居間合同中關於禁止買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卻繞開該中介公司與賣方籤訂房屋買賣合同的約定合法有效。但是,當賣方將同一房屋通過多個中介公司掛牌出售時,買方通過其他公眾可以獲知的正當途徑獲得相同房源信息的,買方有權選擇報價低、服務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其行為並沒有利用先前與之籤約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構成違約。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1號

6.第三人是合同的履約方,如果第三人不履約怎麼辦?

由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法》

《民法典》

備註

第65條 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522條 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請求債務人向其履行債務,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第三人可以請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第三人主張。

第523條 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司法實踐中,應當正確區分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與債務轉移。在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中,債務人為使第三人履行債務,當然要通知第三人,如果第三人拒絕,債務人應當對債權人承擔責任。如果第三人僅同意向債務人履行債務,但是未明確表示願意承擔債務人對債權人債務的,應當認定成立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或第三人代為履行,不能認定是債務轉移。

7.合同約定先履行債務的一方不先履行債務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嗎?

不一定。

《合同法》

《民法典》

備註

第67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第68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3)喪失商業信譽;(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69條 當事人依照本法第68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526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第527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528條 當事人依據前條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視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並可以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如何判斷後履行一方的拒絕履行與先履行一方不符合約定的履行「相適應」?我們認為,雙方當事人的債務均為可分之債時,當先履行一方當事人部分履行時,後履行一方可拒絕其相應的債務履行,此時雙方當事人的履行大體上可以計算、比較;對於瑕疵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時,後履行一方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拒絕,並不存在明確的可予計算的標準,此時後履行一方是否可以拒絕對全部義務的履行,需要慎重把握。

8.因為債權人的原因無法履行債務,債務人應該怎麼辦?

《合同法》

《民法典》

備註

第70條 債權人分立、合併或者變更住所沒有通知債務人,致使履行債務發生困難的,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將標的物提存。

第103條 標的物提存後,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第529條 債權人分立、合併或者變更住所沒有通知債務人,致使履行債務發生困難的,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將標的物提存。

第573條 標的物提存後,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該條無實質變更

9.債務人要求提前交貨,債權人一定要同意嗎?

不一定。

《合同法》

《民法典》

備註

第71條 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530條 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是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該條無實質變更。

10.什麼情況下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

《民法典》

備註

第93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9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562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56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未作實質變更。

11.合同解除後的影響是什麼?

《合同法》

《民法典》

備註

第97條 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第98條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第566條 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後,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567條 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未作實質變更。

12.什麼情況下可以變更或撤銷合同?

《合同法》

《民法典》

備註

第54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147條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148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149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150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151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民法典》合同編未規定可撤銷合同的條款,而是將其內容納入民事法律行為制度,在總則編第147條-151條概括規定了五種情形下的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

13.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行使有時間限制嗎?

有。撤銷權存在期間是除斥期間,目的為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可以撤銷的合同的撤銷權有效期為1年。

《合同法》

《民法典》

備註

第5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第15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基於重大誤解的特殊性,其撤銷權消滅期間為90日。

根據本條規定,不同類型撤銷權當事人的主觀狀態是不同的,審判中應注意:

1.撤銷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的,這是指欺詐、重大誤解、顯失公平以及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情形。

2.撤銷權人知道撤銷事由的,這是指撤銷權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的情形,以及應當受脅迫而試試民事法律行為的情形。這裡沒有應當知道這種主觀心理。

14.合同沒有訂立,但一方因此遭受損失能否要求對方賠償?

一定條件下可以。

《合同法》

《民法典》

備註

第42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3)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第500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該條未發生實質變更。

15.不履行合同義務需要承擔什麼違約責任?

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責任。

《合同法》

《民法典》

備註

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110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2)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第113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第577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578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584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民法典》第584條在《合同法》第113條基礎上進行修改,除對《合同法》第113條第1款進行文字修改外,刪除第2款。因該款規定的內容,屬於懲罰性賠償問題,且《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已有明確規定。

16.約定的違約金和造成的損失不一致時,怎麼計算賠償額?

《合同法》

《民法典》

備註

第114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第585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有關違約金相關法律問題可參考往期推薦相關推文連結。

17.雙方既約定了違約金又約定了定金,違約時怎麼適用?

《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

《民法典》

備註

第115條 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116條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8條 買賣合同約定的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對方請求賠償超過定金部分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並處,但定金和損失賠償的數額總和不應高於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第586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第587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司法實踐中,除非合同有明確約定,否則在判決合同繼續履行的同時適用定金罰則是不妥當的。如果當時人對繼續履行和定金罰則同時提出主張,人民法院應告知其選擇其一,並在當事人拒絕選擇時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作出判斷。

18.買賣合同貨物交付之前損壞風險由誰承擔?

一般情況下由出賣人承擔,但法律規定了幾種標的物交付之前買受人承擔風險的情形。

《合同法》

《民法典》

備註

《合同法》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買受人沒有收到貨物卻需承擔風險的幾種情況如下:

(1)第143條規定,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2)第144條規定,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3)第145條規定,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141條第2款第1項的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4)第146條規定,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照本法第141條第2款第2項的規定將標的物置於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第148條規定,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第604條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605條 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未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時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第606條 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第607條 出賣人按照約定將標的物運送至買受人指定地點並交付給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六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第608條 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據本法第六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將標的物置於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如何判斷後履行一方的拒絕履行與先履行一方不符合約定的履行「相適應」?我們認為,雙方當事人的債務均為可分之債時,當先履行一方當事人部分履行時,後履行一方可拒絕其相應的債務履行,此時雙方當事人的履行大體上可以計算、比較;對於瑕疵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時,後履行一方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拒絕,並不存在明確的可予計算的標準,此時後履行一方是否可以拒絕對全部義務的履行,需要慎重把握。

19.第三人對貨物主張權利時怎麼辦?

《合同法》

《民法典》

備註

第150條 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有保證第三人不得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的義務,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151條 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賣的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出賣人不承擔本法第150條規定的義務。

第152條 買受人有確切證據證明第三人可能就標的物主張權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應的價款,但出賣人如果提供適當擔保,買受人不能中止支付價款。

第612條 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有保證第三人對該標的物不享有任何權利的義務,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613條 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賣的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出賣人不承擔前條規定的義務。

第614條 買受人有確切證據證明第三人對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應的價款,但是出賣人提供適當擔保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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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購買貨物沒有及時檢驗,一年後才發現質量問題怎麼辦?

《合同法》

《民法典》

備註

第157條 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應當及時檢驗。第158條 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標的物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兩年的規定。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不受前兩款規定的通知時間的限制。

第620條 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限內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限的,應當及時檢驗。

第621條 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限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限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限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限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限內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標的物之日起二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是,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二年的規定。

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不受前兩款規定的通知時間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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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出賣方交貨時多交的部分怎麼處理?

《合同法》

《民法典》

備註

《合同法》第162條 出賣人多交標的物的,買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絕接收多交的部分。買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價格支付價款;買受人拒絕接收多交部分的,應當及時通知出賣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6條 根據《合同法》第162條的規定,買受人拒絕接收多交部分標的物的,可以代為保管多交部分標的物。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代為保管期間的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買受人主張出賣人承擔代為保管期間非因買受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629條 出賣人多交標的物的,買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絕接收多交的部分。買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約定的價格支付價款;買受人拒絕接收多交部分的,應當及時通知出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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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通過籤訂一份合同購買幾件物品,其中一件物品有問題能否解除整個合同?

不一定。

《合同法》

《民法典》

備註

第165條 標的物為數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可以就該物解除合同;但如果該物與他物分離使標的物的價值明顯受損害的,當事人可以就數物解除合同。

第632條 標的物為數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可以就該物解除。但是,該物與他物分離使標的物的價值顯受損害的,買受人可以就數物解除合同。

如果質量不合格的物品與他物分離影響其他物品的價值,買受人可以解除整個合同。

23.什麼是承攬合同?

《合同法》

《民法典》

備註

第251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

承攬合同具備如下特點:

1.承攬合同關注完成一定工作並交付工作成果,提供勞務本身僅為一種手段或者過程;

2.承攬合同中,承攬人提供勞務,需有工作成果才有權請求定作人支付報酬;

3.承攬人提供勞務時原則不受定作人指揮監督,具有一定獨立性;

4.承攬關係,法律有條件地允許第三人代承攬人完成輔助工作,甚至主要工作。

24.承攬人能否把工作交給第三人完成?

《合同法》

《民法典》

備註

第253條 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254條 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第772條 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773條 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承攬合同的本質特點決定了該合同是建立在定作人對承攬人的工作能力和條件完全信任的基礎上,承攬人設備、技術和勞力是決定其工作能力的重要因素,也是定作人選擇該承攬人完成工作的決定性因素。因此,承攬人親自完成主要工作是法定義務,但承攬關係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在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承攬人可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25.承攬合同中的材料應該由誰提供?

《合同法》

《民法典》

備註

第255條 承攬人提供材料的,承攬人應當按照約定選用材料,並接受定作人檢驗。

第256條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材料。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應當及時檢驗,發現不符合約定時,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更換、補齊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承攬人不得擅自更換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換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第774條 承攬人提供材料的,應當按照約定選用材料,並接受定作人檢驗。

第775條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材料。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應當及時檢驗,發現不符合約定時,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更換、補齊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承攬人不得擅自更換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換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材料的提供屬於承攬合同的主要條款。實踐中,承攬人提供材料時,購買材料的費用通常應由承攬人承擔。同時,因定作人對材料作出檢驗,對因檢驗材料發生的合理範圍內的費用,應由定作人自行承擔。但若因承攬人過錯,導致定作人支出不必要費用,定作人可主張由承攬人承擔賠償責任或者減少支付報酬。

26.受託人能否不經過委託人同意處理事務?

《合同法》

《民法典》

備註

第399條 受託人應當按照委託人的指示處理委託事務。需要變更委託人指示的,應當經委託人同意;因情況緊急,難以和委託人取得聯繫的,受託人應當妥善處理委託事務,但事後應當將該情況及時報告委託人。

第992條 受託人應當按照委託人的指示處理委託事務。需要變更委託人指示的,應當經委託人同意;因情況緊急,難以和委託人取得聯繫的,受託人應當妥善處理委託事務,但是事後應當將該情況及時報告委託人。

受託人一般不能不經委託人同意處理事務。

27.受託人處理委託事務時能否轉委託給他人?

《合同法》

《民法典》

備註

第400條 受託人應當親自處理委託事務。經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可以轉委託。轉委託經同意的,委託人可以就委託事務直接指示轉委託的第三人,受託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託未經同意的,受託人應當對轉委託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受託人為維護委託人的利益需要轉委託的除外。

第923條 受託人應當親自處理委託事務。經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可以轉委託。轉委託經同意或者追認的,委託人可以就委託事務直接指示轉委託的第三人,受託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託未經同意或者追認的,受託人應當對轉委託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是,在緊急情況下受託人為了維護委託人的利益需要轉委託第三人的除外。

受託人應當親自處理委託事務,一般不能轉委託,除非經委託人同意或事後追認。

28.受託人造成委託人損失的,委託人能否要求賠償?

《合同法》

《民法典》

備註

第406條 有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過錯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受託人超越權限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929條 有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過錯造成委託人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委託人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

受託人超越權限造成委託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有償委託和無償委託情況不同,需區別處理。

29.在倉庫儲存危險物品時是否需要告知保管人?

《合同法》

《民法典》

備註

第383條第1款和第2款規定,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或者易變質物品,存貨人應當說明該物品的性質,提供有關資料。存貨人違反前款規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倉儲物,也可以採取相應措施以避免損失的發生,因此產生的費用由存貨人承擔。

第906條 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或者易變質物品的,存貨人應當說明該物品的性質,提供有關資料。

存貨人違反前款規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倉儲物,也可以採取相應措施以避免損失的發生,因此產生的費用由存貨人負擔。

保管人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應當具備相應的保管條件。

存貨人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或者易變質物品,應當在合同訂立時予以說明,並在合同中註明。

30.倉庫存貨變質時保管人應該怎麼處理?

《合同法》

《民法典》

備註

第389條 保管人對入庫倉儲物發現有變質或者其他損壞的,應當及時通知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

第390條 保管人對入庫倉儲物發現有變質或者其他損壞,危及其他倉儲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應當催告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作出必要的處置。因情況緊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處置,但事後應當將該情況及時通知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

第912條 保管人發現入庫倉儲物有變質或者其他損壞的,應當及時通知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

第913條 保管人發現入庫倉儲物有變質或者其他損壞,危及其他倉儲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應當催告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作出必要的處置。因情況緊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處置;但是,事後應當將該情況及時通知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

倉儲合同為典型的商事合同,因此就倉儲合同保管人的義務來說,主要在於提供儲存保管行為。基於誠信原則,保管人需負擔附隨義務,即發現倉儲物有變質、損壞情形的,應負擔向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的通知義務。

31.保管物受損,保管人必須承擔賠償責任嗎?

《合同法》

《民法典》

備註

第370條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質需要採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損失的,保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保管人因此受損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並且未採取補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893條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據保管物的性質需要採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損失的,保管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管人因此受損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且未採取補救措施外,寄存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延用《合同法》規定,只作文字修改。

32.保管人能否把保管物交給他人保管?

《合同法》

《民法典》

備註

第371條 保管人不得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保管人違反前款規定,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對保管物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894條 保管人不得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管人違反前款規定,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保管人負有親自保管保管物的義務。寄存人往往基於對保管人的信任而與保管人籤訂保管合同,因此無論是有償保管還是無償保管,均應由保管人親自保管保管物。但當時人可以基於意思自治另行約定。

33.保管人能否自己使用保管物?

《合同法》

《民法典》

備註

第372條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許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895條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許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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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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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快收藏!訂立合同應知曉的33個法律要點(含新舊規定對照及解析、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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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麼無權處分訂立的合同的法律後果是什麼,無權處分有哪些後果?網友諮詢:無權處分訂立的合同的法律後果是什麼,無權處分有哪些後果?遠聞(上海)律師事務所胡恆星律師解答:無權處分人訂立合同的法律後果是:根據法律規定,實踐中應將無權處分合同效力與無權處分行為效力作區分處理;無權處分行為發生後,是否事後追認及是否構成善意取得均僅對無權處分行為效力產生影響,而對無權處分合同效力不具影響,無權處分合同應為合法有效
  • 微市中·法課堂:涉房屋買賣合同糾紛12個法律要點
    ▌2.成都迅捷通訊連鎖有限公司與四川蜀都實業有限責任公司、四川友利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90號民事判決書【裁判要旨】一、判斷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合同系本約還是預約的根本標準應當是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說,當事人是否有意在將來訂立一個新的合同
  • 訂立合同最常見的25個細節法律問題
    如主合同約定變更應採取書面形式的,應遵循主合同約定採用書面的形式訂立變更補充協議,如果未作出明確的變更形式約定,口頭變更也是有效力的。2、合同加蓋什麼章才有效力?答:合同印章反映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通常當事人為企業法人的,使用企業公章或合同章即可,如當事人為自然人的,使用名章即可。
  • 5個涉經營性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典型案例、法律建議
    租賃合同法律關係應該如何認定?11月5日,北京市門頭溝區法院(下稱門頭溝法院)召開了涉經營性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典型案例新聞通報會,介紹2017年以來該類案件的基本情況、分析該類糾紛存在的常見問題、提出意見建議,同時發布5起典型案例,希望大家能夠深入了解有關法律規定,明晰各方權利義務,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 【案例分析】訂立勞動合同≠勞動關係建立,真有這種事?
    案例:A公司為解決招工難問題,於2018年2月18日(正月初五)便派人到外地招工。為提高招工效率,該公司採取了現場籤訂勞動合同的方式。A公司同意向王某支付相當於本人1個月工資6000元的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王某則認為其經濟補償年限應從勞動合同籤訂之日起算,即自2018年2月18日至2019年4月17日止,因此A公司應當支付其1個半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雙方就此爭議協商未果。王某遂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勞動合同訂立時間是否等同於勞動關係建立的時間? 解析:一、勞動關係何時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