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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湖社會化解糾紛只需原則性分清是非 勿需錙銖必較
這種重複博弈關係雖然不是互惠的必要條件,卻能促成互惠關係的形成、維繫或修復。互惠關係是非匿名、面對面(face-to-face)關係。當事人與調解者之間的這種與具體人格相聯繫的「私」的互惠,在訴訟中是必須迴避的情形,在調解過程中反而是積極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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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法院民事案件調解方法及心得
二是以「面對面」與「背靠背」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調解。 所謂「背靠背」式調解,是指法官在不同的時間內分別徵求雙方當事人對案件的處理意見,在雙方意見相近或接近後達成調解協議的調解方式。「面對面」式調解是指在法官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當面質辯,當面交流溝通,從而在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達成調解協議的調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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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調解存在的問題及完善探討
調解是當事人合意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當事人在訴訟中,有權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選擇是調解抑或判決。當事人在沒有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情況下,本著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心態,對事實不再細查,對責任不再追究,無論在何種程度上自願達成的調解協議,都是當事人依法行使處分權的體現,也是處分原則的具體運用,我們又有什麼理由要求當事人必須在事實清楚分清是非的基礎上才能調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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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我國民事訴訟調解制度的現狀及完善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9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第85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法律根植於文化中,它在一定的文化範圍內,對特定社會在特定的時間和地點提出的特定要求產生反映」。傳統的調解制度與中國古代的儒家思想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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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法院真實案例告訴你,調解不是「和稀泥」
為消除誤會,我們一起來看看這四個問題Q1法官為什麼「熱衷」於調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民事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部分符合條件的應當組織訴前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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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調解的十種方法
調解是對當事人進行說服疏導,使雙方自願協商而達成一致的方式。一般進行調解的方法主要有保持中立取得信任法、基本事實與法律關係清楚法、主動引導法、調解方案應變法等十種。所謂調解技巧,就是調解主持人對當事人做說服疏導工作,促使雙方自願協商達成調解協議的方法或竅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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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調解書生效後,能反悔嗎?
民事調解書——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通過調解促使當事人達成協議而製作的法律文書。廬陽區人民法院根據雙方提供的調解協議製作了民事調解書,並向張某和王某送達。收到民事調解書後,張某根據調解書已經向王某履行完畢。但不久後,張某越想越生氣,覺得自己吃虧,於是以調解協議違反自己真實意思為由向廬陽區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經過審查發現,調解協議是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的,法院作出的民事調解書合法有效且張某已經履行完畢,因此法院依法裁定駁回了張某的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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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給調解定指標彰顯了司法理性
不能給調解定指標,不能久拖不決,不能以損害司法效率換取調解率」,這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近日在全國高級法院院長會議上談及「加大司法調解」時明確提出的要求(《人民日報》2007年1月17日)。因此,將調解貫穿法院審判工作的始終是一種明智的、正確的選擇。而實踐也證明,調解在司法審判工作中正在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但在充分肯定調解工作的長處時,我們還必須清醒地認識到調解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因為調解的著眼點並不是確立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而是平息紛爭。調解的成功往往是權利人作出讓步的過程,而且大多是合法有理的當事人向違法無理的當事人讓步妥協才達成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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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談民事訴訟調解的基本原則
本文僅就筆者對民事訴訟中的調解原則的初淺認識談談自已的看法,同時,對當前民事訴訟調解的現狀進行分析與反思。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第八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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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法院可以調解裁定駁回的上訴案件
在審判實踐中,二審法院可否對裁定駁回的上訴案件進行實體調解?筆者作為一名法官,對此提出意見。 某公司因被告欠其貨款起訴,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某公司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裁定駁回某公司起訴。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重新審理後認為一審裁定有誤,應指令原審法院繼續審理。此時,某公司與被告均提出了對欠款事實進行調解處理的要求。此時,二審法院對該案是否可以調解處理產生兩種不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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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民事訴訟調解存在的問題及解決的對策
因此,有必要對調解的前提條件作一個更明確、更具體化規定。其次,由於立法上調審合一,又無調解期限的規定,而出現了或強行調解或久調不決,漠視當事人訴訟權利,造成當事人不滿。在司法實踐中主要表現為:一是民事法官調解觀念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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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學習丨必要條件與充分條件
對充分條件和必要條件的理解2-1 對充分條件的理解p是q的充分條件,是指由p可以推出q,但不是說只能由p才能推出q.一般來說,對於給定結論q,使q成立的條件是不唯一的.例如,x=2 在具體解題時,要注意分清什麼是條件,什麼是結論,如「A是B的什麼條件」中,A是條件,B是結論,而「A的什麼條件是B」中,A是結論,B是條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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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化解矛盾糾紛 菏澤市物業糾紛調解委員會今日成立
調解委員會調解員由物業行業專家和律師組成,旨在提高居民的居住質量,快速有效地化解物業矛盾。13日上午,市物業糾紛調解委員會揭牌儀式上,市司法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晁紅波宣讀了《關於成立菏澤市物業糾紛調解委員會的批覆》,晁紅波和市住建局調研員周朝義共同為市物業糾紛調解委員會揭牌,市物業糾紛調解委員會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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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談審理民事案件中的「庭前調解」
這就是說,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 要把調解貫穿於審判活動的全過程, 庭前、庭中、庭後, 能夠調解的, 都可以調解。庭前調解完全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原則進行的,並且強調要在當事人自願接受調解的前提下,對當事人雙方在案件事實上無爭議,證據充分,是非明確,不需要進行大量的調查取證工作的情況下進行調解。筆者認為,如果對這類案件再來開庭審理,沒有多大實際意義可言,而且還增加了審判運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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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分清是非,別被他人誤導
車主要分清是非,我們從原理分析,給你答案,別被他人誤導了!汽車方向盤打死,在窄路會車、入庫等情況下,確實比較的實用,但是由於「汽車方向盤打死,可能會憋壞阻力泵」,以至於很多車主拐彎都是小心翼翼的,那麼汽車方向盤到底能不能打死?我們從原理分析入手,給你答案,別被他人誤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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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塊鏈技術不是 數字人民幣的必要條件
來源:中國經營報區塊鏈技術不是 數字人民幣的必要條件本報記者/李暉/北京報導萬向區塊鏈首席經濟學家鄒傳偉表示,數字人民幣作為中央銀行貨幣的安全性、可控匿名性、交易即結算以及雙離線支付等優點而區塊鏈技術既不是數字人民幣的充分條件,也不是必要條件。目前,央行對數字人民幣的定位聚焦於流通中的現金,即M0的替代,但行業也有一些聲音認為未來會對M1/M2形成替代才有價值。鄒傳偉對此並不認同。他認為,第一,數字人民幣和M0(流通中現金)都是中央銀行貨幣,是中央銀行對公眾的負債,所以「數字人民幣替代M0」是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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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強並不是嫁富的必要條件
這個觀點乍一聽很有道理,但邏輯錯掉了,現實世界完全不是這樣:華為掌舵者任總的兩任妻子,均為他的生活秘書(保姆),就雄競而言,打分堪憂。雌競不好評價,畢竟能作為集團老總天天看得到的人,外形應該都是過得去的。婚後,任總的妻子,也並未涉及他的商業帝國,也不存在之後雄競提高的說法。作為一個雄競至始至終都不太行的人,她何以嫁給了6k億帝國的掌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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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二數學知識點:判斷充分與必要條件的方法
點評解決條件判斷問題時,務必分清誰是條件,誰是結論,然後既要嘗試由條件能否推出結論,也要嘗試由結論能否推出條件,這樣才能明確做出充分性與必要性的判斷。 二、集合法 如果將命題p,q分別看作兩個集合A與B,用集合意識解釋條件,則有:①若A?哿B,則x∈A是x∈B的充分條件,x∈B是x∈A的必要條件;②若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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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公務員考試——言語理解,必要條件
而且相對來說,該題型其整體難度不是特別大,我們廣大考生需要保證正確率達到80%以上,而要想在言語理解中得到高分就必須牢牢掌握其中的基本方法和技巧。在言語理解當中的一個重點題型就是主旨概括題,而必要條件則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個知識點,2020年的國家公務員考試中就有兩道題考查了這個知識點,因此我們首先需要了解一下必要條件怎麼考以及在考場中如何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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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法案例 | 出具諒解書不是判處緩刑的必要條件
魯法案例 | 出具諒解書不是判處緩刑的必要條件 2020-04-10 00:05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