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成年人司法保護中,如何具體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最高檢提出要求:要把個案情況吃透,精準運用。
1月1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軍在全國檢察機關未成年人檢察工作會議上指出,對涉案罪錯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並不意味著一味保護,哪些可從寬,哪些應懲治,要精準運用到不同個案中。
與此同時,隨著未成年人檢察官自由裁量權越來越實,廉政風險也越來越大,「有些家長為了孩子甚至會不計代價,要時刻繃緊廉潔這根弦,一旦發現,絕不姑息」。
未成年人檢察是以未成年人這一特殊主體為對象建立起來的檢察業務,其內在規律、職責任務、訴訟程序、評價標準等與成年人司法有著顯著區別。張軍指出,對犯罪未成年人必須堅定不移實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對涉案罪錯未成年人,應一體貫徹好「保護、教育、管束」未成年人檢察辦案理念。
「對涉案罪錯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優先保護,並不意味著一味保護,教育、管束不可或缺。」張軍表示,一些未成年人法治意識淡薄,缺乏對法律最起碼的尊崇和敬畏,以至於走上違法犯罪道路。對於未成年人嚴重刑事犯罪,該追訴的必須依法懲治,讓涉罪未成年人明白違法就要付出代價。
他舉例說,比如,對於一般的盜竊、搶奪、霸凌、傷害等犯罪,確屬初犯、偶犯、被引誘犯罪,就要以教育、感化、挽救為主,能夠寬緩的要儘量從寬到位。符合附條件不起訴法律規定的,要依程序做好各方面過細工作,充分依法適用。
同時,對於一些惡性犯罪,涉案未成年人主觀惡性深、犯罪手段殘忍、社會危害大的,必須依法懲治,決不縱容。張軍表示,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也要會同相關部門落實好教育矯治、嚴加管束,使其不致繼續危害社會。
此外,還有一些犯罪,比如盜竊慣犯已形成慣竊惡習,必須把管束落實到位。
「究竟哪些犯罪可以從寬,哪些應當依法懲治,同一種犯罪什麼情形需要從寬、什麼情形需要從嚴,要把個案情況吃透,深入研究涉案未成年人成長環境、不同犯罪心理、認罪悔罪情況,將黨和國家統一規範的未成年人犯罪懲教方針、原則個別化,精準運用到不同的每一個案辦理實踐中。」張軍表示,上級檢察機關可以組織到監獄或者社區矯正中心、未成年人的家庭、在讀的學校了解,總結個案的處理效果,不斷形成規律性認識,以更好地指導辦理具體案件,解決好類案防治問題。
張軍還談及有關廉潔自律的問題。「隨著職責任務不斷加強,未成年人檢察官的辦案範圍越來越寬,自由裁量權越來越實,面臨的廉政風險必然越來越大。有些家長為了孩子甚至會不計代價。」張軍提醒,要時刻繃緊廉潔這根弦,一旦發現,必須從嚴懲治,絕不姑息。
「要針對未成年人檢察廉政風險點扎牢制度籠子,防患於未然。」 張軍表示,要把握好放權與管理的關係,案件捕與不捕,訴與不訴,要否附條件不起訴,檢察長、分管檢察長、部門負責人要履行好主體責任。要切實把幹預、過問案件「三個規定」貫徹執行好,凡過問必登記,一嚴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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