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女士經朋友介紹,添加了蔣先生的微信,之後便經常見到他在微信朋友圈發布在國外旅遊和給國內顧客代購各種奢侈品的圖片或者視頻消息。蔣先生告知周女士其系國際導遊,長期帶團到德國,可以在德國奢侈品店購買奢侈品在國內銷售。
2018年6月,周女士通過微信聯繫身在德國的蔣先生,讓其代購香奈兒、克洛伊和LV 三個品牌包各一個。雙方在微信中確認了購買品牌包的型號、價格,周女士分三次通過銀行轉帳或者微信轉帳給蔣先生共計40700元,蔣先生於當年7月2日在周女士居住的小區向她交付了三個包包。
名牌包包
「後來我背LV那個包出門,朋友卻告訴我包包不是正品,讓我尷尬得不得了!」花的名牌價買的包,卻被人指出是假貨,周女士提起這事就生氣。
隨後,周女士與蔣先生協商退還購買的LV包,蔣先生曾表示願意退款。至此,周女士對購買的另外兩個包是否正品也存了疑問,遂自行通過另外兩個品牌的真偽查證渠道進行查證,發現那兩個品牌的包包也非正品。但當她再找蔣先生要求退貨退款時,對方卻不認可,周女士遂訴至法院,要求解除雙方買賣合同關係,退還全部貨款。
微商
「我是按照她的要求幫她在專賣店買的包,她給我的錢我也給專賣店了,我賺取的報酬只是辦理退稅獲得的退稅金額。因此,我給她提供的是代購服務而不是直接向她銷售商品,我們這是委託合同而不是買賣合同。」蔣先生在一審時如此辯稱。
法槌
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雙方的微信記錄,蔣先生與周女士交易方式為:周女士選定貨物,由蔣先生就特定貨物進行報價,周女士支付價款後蔣先生交付貨物,符合買賣合同關係的構成要件。
蔣先生未舉示證據證明其與周女士之間就周女士委託蔣先生為其處理事務以及雙方曾就蔣先生應收取的處理委託事務的報酬為退稅金額進行過約定,因此,蔣先生辯稱雙方系委託合同關係法院不予採信。
為此,蔣先生作為出賣人,應向周女士交付符合雙方約定的正品品牌包。而蔣先生在一、二審中均未舉示購買單據、刷卡記錄、退稅記錄等能證明案涉貨物為正品包的證據,應自行承擔舉證不力的法律後果。遂判決解除周女士與蔣先生之間的買賣合同,由蔣先生向周女士返還40700元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