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效力待定概述

2021-01-10 建設工程教育網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雖已成立,但由於不完全具備法律規定的有效條件,因而其是否能夠生效還須經權利人的承認才能確定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是自身有瑕疵的合同,而這種瑕疵經權利人的承認是可以彌補的,所以它不同於合同的無效和合同的可撤銷。合同無效屬於確定無效,而且也不能因其他行為使之生效;對於可撤銷的合同來說,在其未被撤銷之前,其效力已經發生。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在下列幾種場合出現:

  1.合同的主體不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合同法》第47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可見,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訂立的合同,在經法定代理人追認之前,其效力屬於不確定狀態,只有經過有效確認後,其效力才能發生。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的相對人享有催告權和撤銷權。限制行為能力人籤訂合同的,相對人可以催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迫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無權代理訂立的合同。《合同法》第48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應當注意,該規定表明,在無權代理訂立合同的場合,合同本身的效力並不存在問題,只是該合同的效力發生在哪些主體之間要取決於被代理人是否追認,如果被代理人追認的,則該合同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如果被代理人不予以追認,則由行為人與相對人承擔責任。

  在無權代理訂立合同的情況下,相對人同樣享有催告權和撤銷權。

  3.無權處分他人財產而訂立的合同。無權處分的行為是一種事實行為,原則上應屬於無效的民事行為,但根據《合同法》第5l條的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可見,對於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應作具體的分析。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事實發生後,可能會產生兩種後果,其一,如果權利人追認或者無權處分的人在事後取得處分權的,則合同有效;其二,如果權利人不予以追認或者無權處分人沒有取得處分權的,則合同無效。在這種情況下,應注意物權法關於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問題。

責任編輯:so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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