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禮制和法律視夫妻為一體。夫妻財產不可劃分。但財產的所有者和支配者屬於男子(丈夫或長子),妻附屬於夫,夫亡附屬於長子,無獨立人格。所以家庭生活
中國古代禮制和法律視夫妻為一體。夫妻財產不可劃分。但財產的所有者和支配者屬於男子(丈夫或長子),妻附屬於夫,夫亡附屬於長子,無獨立人格。所以家庭生活中,妻雖有夫授權於她管理家事的責任,但對家庭財產只有使用權,而無自由處分權,妻因婚姻所得財產即妝奩,也歸夫家所有。如宋代《清明集》記裁的一則案例,判詞曰:「婦人隨妝奩田,乃是父母給予夫家田業,自有夫家承分人,豈容卷以自隨乎。」又如《禮記 內則》說:「子婦無私貨、無私蓄、無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與。」可見,在中國古代女子一旦嫁入夫家,不僅其本身沒有任何財產權可言,其所隨嫁的嫁妝,亦併入夫家,成為夫家財產體系中的一部份,其至多只有使用權而絕無處分權。
——資料來源李國鋒《中國古代婚姻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取得,依法由夫妻雙方共同享有所有權的共有關係。它不是單指某種財產,而是指一種夫妻財產制度,以及在該種財產制度下財產所有人的權利義務關係。
夫妻共同財產分為五個部分,只要是夫妻雙方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即成為夫妻共同財產。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工資、獎金、勞務報酬均為勞動所得,指夫或妻一方或者雙方從事一切勞動包括腦力勞動、體力勞動所獲得的工資報酬和獎金報酬等。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凡屬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經營承包、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業、合夥、投資等,其所獲收益,均為夫妻共同財產。
(三)知識財權的收益。夫妻共同取得的智慧財產權,如共同寫作的書籍、論文,共同發明的專利等,歸夫妻共同享有,其所得的經濟利益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尚未取得的經濟利益即預期利益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四)繼承或受贈的財產。共同受贈、繼承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一方繼承、受贈的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符合婚後所得共同制的原則,但是,按照民法典第1063條第3項的規定,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例如,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一方或者雙方獲得的資助、損助等,都為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