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張偉強,山東大學法學院,博士
來源:《北方法學》
奧爾森的國家起源理論
張偉強
【摘要】國家起源理論中的契約理論只是對某種國家形態及功能的事後正當化論說,無法成為一種對國家起源的解釋性理論。在奧爾森的理論中,國家是由固定下來的匪幫轉化來的,專制國家權力的產生是擁有暴力或私人權力的主體以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方式運用私人權力的結果。國家權力的運作,無論是徵收賦稅還是提供公共物品,都取決於權力擁有者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邏輯。不同的共容利益導致了民主與專制政府的不同行為模式。相對於契約理論,奧爾森的理論是一種更富解釋力且更為簡約從而更具競爭優勢的理論。
【關鍵詞】國家起源;匪幫
國家(政府)權力在人類文明史中扮演著重要角色。「當人們需要在國——但可能具有剝削性——與無政府間作出選擇時,人們均選擇了前者。幾乎任何一套規則都好於無規則」。 [1]國家或政府意味著強制力,意味著一個人、一群人或一個組織擁有巨大的以暴力為後盾的對社會成員進行徵收與鎮壓的強制性力量。國家或這種龐大強制力(非任何人的體能所能達至)是如何出現的呢?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存在一種簡單而又廣為接受的解說,就是國家及國王乃是神的恩惠,神派國王在人間實現秩序與正義,即神學政治的解釋。但在「神權政治」破滅後,基本上沒有人再相信這一解說。對近代社會思想與社會變革影響最大的乃是自然學派的社會契約說,即使今天其仍然在社會科學理論與政治法律實踐中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然而契約說無論在其前提假設還是邏輯推理上都存在重大缺陷,很多學者(包括契約論的部分創立者)都在某種程度上承認契約說是為某種目的而「虛構」出來的理論,而非是對國家如何起源的真正解釋性理論。如此其對國家權力如何運作的解釋也十分有限,儘管其在近代社會革命與憲政國家形成乃至當代社會政治變革中起著重大作用。當代著名學者奧爾森以「理性人」為唯一前提假設,將人們會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方式使用自己的權力(暴力能力)這一基本判斷貫徹始終,建構起更具說服力與解釋力亦更為簡約的國家起源的「匪幫理論」。本文將結合部分歷史資料詳細論述奧爾森這一理論的前提基礎、推理邏輯與核心論斷,在此過程中闡明其在國家權力起源與運作邏輯方面相對於契約理論所具有的更具優勢的解釋力與說服力。
一、反思國家起源理論中的契約理論
根據霍布斯的論述,在自然狀態下,由於不存在令人們懾服的共同權力,人們必然相互掠奪攻擊,從而處於「狼對狼」的戰爭狀態,沒有生命與安全保障,無法從事生產及達成合作,以致「人的生活孤獨、貧困、卑賤、殘忍而短壽」。 [2]為擺脫這一狀態,人們締結契約「把大家所有的權力和力量託付給某一個人或一個能通過多數的意見把大家的意志化為一個意志的多數人組成的集體。這就等於說,指定一個人或一個由多數人組成的集體來代表他們的人格,每一個人都承認授權於如此承當本身人格的人在有關公共和平或安全方面所採取的任何行為或命令他做出的行為,在這種行為中,大家把自己的意志服從於他的意志,把自己的判斷服從於他的判斷」。[3]這就是國家的誕生,且一旦該轉讓完成,任何人都不得反對「他」即君主的任何行為,其凌駕於契約之上。然而在洛克看來,人們在自然狀態下亦擁有一定的生命、財產、自由等自然權利,但這些自然權利的狀態存有重大缺陷。其缺乏明確的、共知的法律與是非標準,沒有依據法律解決糾紛的公正裁判者,亦沒有必要的權力來執行這些法律與判決。 [4]因此人們通過締結契約,建立一個政府,將部分權力轉讓給政府,由政府來執行法律以保護人們的自然權利,政府本身亦為締約者。
霍布斯和洛克的契約理論雖存在不同之處,但擁有一些共同的推理邏輯與前提。社會契約理論的契約是平等的自願契約,而此種契約是由平等主體自願締結的,不平等的主體間存在的將是強制性的服從而非自由契約。因此,「契約說」若想成立就必須證明自然狀態下人們是相互平等的。因此兩人都假設了自然狀態下人們的大致平等,但這一假設顯然是同人們的經驗事實相違背的,儘管「假設」不完全等同於經驗事實,但亦不應該同經驗事實相背反,否則建立在此假設上的理論的解釋力就很成問題。當然他們亦認識到該假設與經驗事實相背,因此他們強調自己的理論重點不在於探求國家的真實起源,而是為正確的理解國家權力,而不得不假設一個滿足自由契約條件的自然狀態。 [5]「不應當把我們在這個主題上所能著手進行的一些研究,認為是歷史的真相,而只應認為是一些假定的和有條件的推理,這些推理與其說是適於說明事物的真實來源,不如說是適於闡明事物的性質」。 [6]也就是說,「他們的問題是一種分析的問題而不是一種歷史的問題,他們是在邏輯意義上,而不是在年代的意義上,來理解『起源』這個術語的,他們尋求的不是國家的『開端』,而是國家的『原理』即它的『存在理由』。」 [7]但即使如此,他們也只是在闡明他們理想中的應然的國家的性質與存在理由,而非實然的國家的性質與原理。這樣一來,他們不僅不能解釋實然國家權力的起源與運作邏輯,甚至也不能說清楚他們理想中的國家權力得以產生的真實力量及其運作邏輯。儘管他們能夠有效動員人們為應然的政府而鬥爭,卻不能解釋各個國家的鬥爭結局何以相去甚遠,為什麼有的國家付出了比別人多得多的生命與鮮血卻遲遲建立不了民主憲政制度。
社會契約論的一大推理邏輯是:國家具有重要的功能,能夠為社會帶來安全、財產與自由,因此人們締結集體契約產生國家。然而此種推理在邏輯上是不成立的,是一種典型的功能主義解釋進路,即事物的產生在於其特定的功能與人們的需要,然而有用的人們需要的東西未必會產生,相反的東西亦未必不會出現。一個簡單的例子就是,永動機具有極大的功能,卻不可能出現。現實中有很多東西,它們產生時的用途同其後來得以延續擴展時的用途並不一致,甚至會截然相反。同時,通過集體契約的方式產生國家的論述還存在一個悖論,正因為人們無法實現合作或集體行動,才需要一個外在的國家強制力,而生成國家的集體契約是典型的集體行動(且是大群體的),若不存在國家,該契約就不可能締結或執行,若國家已存在就不需要該契約。 [8]
現代科斯談判與交易費用理論似乎為社會契約理論提供了一些樂觀的支持,但事實未必如此。根據科斯定理,若交易能夠為交易方帶來收益,且該收益超過了交易成本(包括信息、談判、監督等成本),理性的自利者將會最終達成交易。 [9]該理論不僅適用於市場領域,亦適用於政治領域,也就是說人們能夠通過談判締結契約獲致和平秩序等公共物品,只要這些公共物品的價值超過了交易費用。如此只要交易費用足夠小,人們就能夠通過談判與自願交易產生一個國家。然而現實中交易成本不可能為零,尤其是人數眾多的人之間的交易,往往意味著極高的交易成本。更為重要的是,即使交易成本為零,科斯談判亦未必會發生,集體行動未必會實現。[10]集體行動的成功與否取決於集體中個人的行動,而個人的行動取決於該行動的相對好處,若一項行動能夠給集體所有成員帶來利益,但卻不是個體的最佳利益選擇,該行動就不會產生。 [11]集體交易意味著尋找交易夥伴進行談判溝通、討價還價、締結契約,還有對契約的執行進行監督,懲罰違反契約者,這都需要花費成本。集體人數越多,交易成本往往越高。人們都願意搭便車,即希望別人去承擔集體行動的成本而自身只分享該行動的收益,而且在多人集體交易中存在的是多級搭便車,即在締結契約過程中的搭便車(希望他人去進行談判締結監督契約),及在有人違反契約後進行懲罰的過程中搭便車(希望他人去懲罰違規者,承擔懲罰成本而自己當「老好人」坐享其成)。 [12]由於高昂的交易費用及「搭便車」的誘惑,理性的自利個體將不會發起或參與集體行動,即使集體行動的成功將給每個成員帶來好處。在一個大集團中(如有意建立國家的大群體),即使一個成員具有利他主義傾向,其也不會理性地為集體行動做出貢獻,因為對於如此規模的集體行動,一個人的貢獻或力量是微不足道的,不管其多麼努力都不可能對結果產生多大影響,因此理性的他將不會做此無謂的犧牲。 [13]另外,即使交易成本為零,除非自願交易能夠比其他選擇(如暴力掠奪)帶來更大的利益,更有利可圖,否則理性的個體亦不會去發起科斯談判。因此科斯談判與交易費用理論充其量能夠解釋人們為什麼需要第三方(主要是國家)的強制力來保障契約執行,因為這樣能夠有力地降低交易費用,促成集體合作,卻不能解釋擁有強制力的國家是如何從無政府狀態中產生的,因為若無外在強制力,人們不可能通過締結契約結束無政府狀態,若存在強制力起先就不會是無政府狀態。 [14]
如此看來,對國家起源的契約解釋是錯誤的,其解釋力十分有限,本質上是對國家存在與功能的正當化論說。 [15]且即使作為一種國家存在的正當化論說方式,亦僅是對這些理論家所期望的國家形態的正當化論說,而非對所有國家。但該理論何以在近代乃至當代仍有如此重大的影響,特別是對近代致力於民主憲政的國家的資產階級革命起了有力的推動作用?原因在於此種儘管錯誤的解釋卻為人們反抗專制權力提供了急需的正當化理論依據,為人們的權利訴求提供了正當理由,成為有力的動員革命力量的意識形態。同時,其對國家應履行的職責及保障該職責所需的制度條件的論述,亦為近代國家的政治制度設計提供了有效的理論指導。另外,一旦將其作為既存的邏輯前提,就可以相對容易地建構出一套符合「權利話語」的權利理論與政府組織理論,而這是步入「權利話語霸權」時代後「政治正確」的理論,不少學者會在不知不覺中下意識地將其作為自己理論的預設前提。這種理論在當代的影響可能還在於我們現在的社會同17、18世紀相比更加契約化了(或具備契約性因素),當代一些政府的運作邏輯亦比以往的政府在某種意義上似乎更符合契約的邏輯,其作為意識形態仍是一種推動社會變革的重要力量。如此看來,產生重要的進步影響的理論未必一定是正確的,但我們不能因此而放棄對正確理論的追求,畢竟正確理論的許多作用是錯誤理論無法取代的。理論只有在比較和競爭中,其解釋優勢才更容易顯現出來,以上面對契約說的評述為基礎,下面我們來看奧爾森的國家起源論。
二、奧爾森的「匪幫」理論
奧爾森認為,國家是由固定的匪幫轉化來的。每個個體要想生存下去就必須獲得足夠的資源,人們獲取生存乃至發展資源的途徑大致有三種:第一種是生產性勞動,如採集果實、捕獲獵物、種植農作物、飼養牧畜等;第二種是自願交換,即用自己所擁有的資源同他人進行交易,獲取所需之物;第三種則是直接通過暴力從他人那裡掠奪資源。每種方式都有一定的成本,對於理性自利的個人來說,到底選擇何種方式滿足自己的需要,取決於它們之間的成本收益比,人們會傾向於選擇收益同成本之差最大的方式。不同生存方式的成本收益同個體自身的優勢密切相關,若一個人同他人相比擁有很強的暴力資源(最原初最基本的是體能、智力、格鬥經驗、格鬥技術等),其暴力掠奪的成本很低(對手的抵抗力很差),其將選擇暴力掠奪、「白吃白拿」而非生產和交換。「人在兩個不同的領域使用自己的力量,一種是生產或交換經濟物品,另一種是掠奪他人創造的物品」。 [16]由於人們的實力或暴力資源存有差別,生而不平等,賢愚強弱兩分,強者希望能夠通過暴力掠奪獲得資源。因此暴力衝突(個體間、群體間)貫穿著整個人類歷史,或許更準確地說是整個生物界。古希臘哲學家赫拉克利特曾言:「戰爭是萬物之父」。我們所熟悉的「以牙還牙,以血還血」都是對暴力衝突的反映。暴力的強弱在生存與社會關係中具有決定性的意義。如馬基雅維裡所言:「決定成敗的不是黃金而是優秀的戰士。優秀的戰士不可能不會獲得黃金。」[17]掌握了強大的暴力就掌控了一切,擁有財富的人除非擁有暴力支持否則將不能保有自己的財產。這種以暴力為後盾的強制性服從的力量就是權力。 [18]「如果一個人擁有比他人多得多的權力,他也許更可能通過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而不是自願交換來實現自己的利益」, [19]其沒有必要花費比武力或武力威脅更多的代價去生產或交易。只有理解了衝突才能理解和平,只有理解了權力的邏輯才能更好地理解秩序的生成。私人間的權力源於暴力資源的不平等,同時權力的使用又進一步擴大了實力差距,使其能夠進一步擴大權力。當魯濱遜憑著火槍徵服了星期五使其成為自己的僕人後,就更有能力徵服第二個,而後第三、第四個……當其達到一定規模後,其力量可能會成幾何級數增加(成為一個暴力集團首領),直到受到疆域或另一權力的阻遏,這就是權力的滾雪球效應。 [20]
由於使用權力進行劫掠能夠帶來巨大的收益,加上權力的自我膨脹邏輯,可以想像出一個由單個強盜發展成眾多流竄匪幫的社會,實際上歷史曾反覆處於這種狀態。各匪幫到處劫掠,並相互攻殺,形成了類似於霍布斯的「狼對狼」的戰爭狀態。在生存與利益最大化的邏輯支配下,各流竄匪幫會儘可能地進行劫掠活動,而不會考慮自身的劫掠給社會帶來的損失。即使考慮到無止境的劫掠最終會導致無東西可搶的後果,理性自利的流動匪幫也不會改變「殺雞取蛋」的劫掠策略。一方面只有儘可能掠奪更多的資源才能進一步招兵買馬擴大自己的勢力,從而避免被其他匪幫吃掉及獲取更大的利益;另一方面由於流竄匪幫不能有效地控制一個地區,即使自己不完全劫掠,為當地生產者留一部分,也於事無補,後來的匪幫照樣會將剩餘的部分搶光,這樣一來只能是犧牲了自己壯大了敵人。 [21]實力越強者將攫取越多的資源。匪幫內部的分配亦由實力決定,如匪首佔多少,小頭目拿多少,嘍囉分多少。總之,暴力能力(權力)決定著資源分配的規則。但這樣下去,會導致所有匪幫劫掠收益的下降,原因在於在劫掠毫無節制的狀態下,生產者將會因喪失基本生活資料而大量死亡(或直接被殺),活著的人亦無動力進行生產活動而是加入到劫掠者的行列,如此往復,狼越來越多而羊卻越來越少,每隻狼或每群狼分得的羊必然越來越少,進而不斷趨近於零。
收益的下降迫使一些有能力的匪首逐步改變劫掠策略。 [22]當流竄劫掠無利可圖時,一位實力龐大的匪幫的首領可能會率領匪徒佔據一個地方固定下來,這個地方最好易守難攻有利於排除其他匪幫的入侵,且資源豐富(如土地肥沃、獵物豐富等)。為維持生計,匪首可能會強迫部分匪徒從事生產勞動(所謂屯田),更有可能是向當地的居民及外來人承諾他們只要每年在收穫時上交一部分財物(如收入的十分之一或十五分之一等),平時就不會去打劫他們,保證他們保有剩餘的生存或再生產乃至擴大再生產所需的財物,由殺雞取蛋到養雞生蛋。如此一來,在這一地區,生產活動將再次變得有利可圖,會有更多的人從事生產活動,社會財富創造得以恢復,隨著生產的增加,匪首及匪徒的收益亦會增加。當然要做到這一點,匪首必須要能夠保證生產者免受外來匪幫及自己手下匪徒的恣意騷擾。為證明自己的承諾(規矩)可信,該匪首必須在有外敵入侵時派人擊退入侵者,在手下匪徒違犯規矩時予以懲罰(必要時處死)。不久匪首會發現這是一條比流竄劫掠更好的生財之道,自然會更有動力去執行這一策略。當然匪首隻會在自己能夠控制的地盤上執行這一策略,在其不能控制的地方,其仍然是一個流竄匪幫,最佳策略仍是「涸澤而魚」。 [23]附近苦於其他流竄匪幫的居民聽說後會紛紛向此「策略」匪幫靠攏,願意繳納貢賦,以換取他們的保護,儘管這仍是一種劫掠卻比被無數流動匪幫無節制的劫掠要好得多。這樣一來,能夠良好執行此種策略的匪首將攫取更多的財富,從而能夠進一步招兵買馬擴充武裝,去佔領更大的地盤,獲取更多資源,直到遇到地理限制或另一同樣強大的匪幫為止。
此時,匪首自然不再喜歡稱自己為匪徒,他們給自己及其子孫冠以高貴的頭銜與血統,宣稱自己是神派來統治大地的,至少會宣稱自己是應臣民的要求來統治的。 [24]歷史是勝利者書寫的,持劍的人身後總有一批持筆的人,因此他們就由血腥的匪徒變成了高貴的專制國王,其手下的大小頭目亦成為公侯伯子男等貴族或丞相將軍總督縣令等大大小小的國家官吏,嘍囉們則成為騎士或士兵,匪幫變成了專制國家,劫掠變成了臣民的勞役、貢賦或稅收。這一切都是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運用權力的結果,其背後是暴力的多少決定資源分享比例的邏輯,沒有什麼自願締結契約的可能。匪首之所以保護其領地上的居民免受其他匪徒的侵擾,禁止臣民間的相互侵犯行為,維持和平秩序,在於不這樣做將會破壞社會財富的再生產,進而導致自己的收入減少。此外,匪首還將發現若其將自己劫掠的一部分資源投資於公共服務,如打擊犯罪維持治安,提供解決糾紛的司法服務,修築道路和公共水利設施等,能夠有效地增加社會財富的產出,並從這些增量中獲益,因此亦有動力提供部分公共服務。因此,國家的出現即使是專制國家亦比無政府狀態要進步,它會在一定範圍內維持和平,保護產權,促生合作。
匪幫首領若強大到能夠穩定地控制一塊地盤,從而壟斷該地盤的劫掠行動時,匪首在該領地上就擁有共容利益。此共容利益會驅使匪首克制自己的劫掠欲望,並選擇一個合適的劫掠率,此外,匪首還會利用自己控制的一部分資源提供公共服務(為民眾即劫掠對象謀福利)。由於定居的劫掠對象是匪幫的穩定財源,因此匪首會禁止他人殺害或傷害他的劫掠對象。此外,民眾相互間的偷盜及自行採取的防止偷盜的措施也會減少匪幫的收入,因此匪首會禁止偷盜。為自己的利益著想,匪首會用自己控制的一部分資源來阻止各種犯罪行為及提供其他一些公共物品。擁有足夠力量控制其領地的匪首有強烈的動機成為定居下來、頭戴王冠提供公共物品的專制者。[25]
在這一過程中,有一個極其重要的變量就是共容利益。所謂共容利益,是權力者個人收入同社會總收入的密切一致性。若其能夠分享社會總收入增加量中的很大一部分,亦會承擔社會總收入損失中的相當部分,該權力者就在社會中擁有共容利益關係,分享或承擔的比例越大,共容利益關係越大,權力者越有激勵關心自己的行為對社會總產出的影響。 [26]固定匪幫同流動匪幫的行為不同,就在於前者在其領地上擁有巨大的共容利益,而流動匪幫幾乎沒有共容利益。他們之間的關係類似於單個小偷同能夠穩定控制某個社區的黑幫間的關係。小偷也喜歡生活在富裕的社會(有東西可偷),但小偷一般不會考慮自己的盜竊行為對社會帶來的損失(包括其本可以為社會創造的部分財富,及人們把本用於生產的資源改用於防盜及生產激勵下降帶來的損失)。原因在於小偷只會承擔該損失中很小的一部分。如在十萬人的社區中,其將只承擔損失的十萬分之一,卻將獨得偷盜的收入,因此理性的他將照偷不誤,除非前次偷盜帶來的損失將是其偷盜所得的十萬倍。 [27]更何況在小偷看來,即使我不偷,或只偷一部分,別人也會全部偷走,我的「犧牲」對維繫社區繁榮,避免出現無東西可偷的結局沒有任何意義。但一個有能力控制該社區的黑幫則不同,他們的利益同該社區的繁榮度擁有相當的緊密聯繫。若該社區的犯罪猖獗以致居民紛紛遷走,商業蕭條,他們將不能收到足夠的保護費(既然社區居民一無所有或只有很少的財富,自然不可能交太多的保護費),越富有的人往往交納的保護費越多,這一點同稅收一致。該黑幫為了保證自己的保護費來源,會竭力阻止其他黑幫進入自己的地盤,並打擊除自身收取保護費外針對自己及其他社區居民的犯罪活動(某種意義上扮演了警察的角色)。[28]固定匪幫顯然比黑幫具有更大的共容利益,畢竟前者是其領地的獨家壟斷者,而後者還有政府同其競爭。 [29]固定匪幫為實現利益最大化,在共容利益的指引下運用權力保衛其領地,為社會成員提供和平與安全秩序,逐步把自己的劫掠規矩與分贓規矩正規化、神聖化為法律制度,建立起法律執行機制,提供公共服務。
以上即為奧爾森以「理性自利的人」為前提、以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方式使用權力(或劫掠或保護生產與貿易)為基本邏輯所建構的國家起源的「匪幫理論」模型或隱喻。奧爾森的理論同其他理論(如上面的契約理論)相比,除其簡單可靠的前提與嚴密有力的邏輯外,其儘管不是(也不應該是)對事實的描述,卻更能夠為眾多的歷史經驗所印證,符合所謂邏輯與歷史的統一。國外學者PeterKurrild-Klitgaard和GreatTinnggaard Svendsen運用奧爾森的視角對公元780年到1080年的北歐海盜現象進行了研究,寫了《理性的匪幫:劫掠、公共物品與北歐海盜》一文,不僅檢驗了奧爾森理論的解釋力亦為理解與證成奧爾森模型提供了大量有力的實證歷史經驗材料。下面我們主要藉助該文提供的資料,透過歷史現象進一步亦更為直觀地理解奧爾森理論中的各個變量及其邏輯關係,同時檢驗該理論的解釋力與普適性。
三個世紀的北歐海盜活動大致可以分為四個階段。 [30]公元835年前屬於第一階段,早期主要是零星的Norse的海盜(priates)偶爾洗劫西北歐的沿海地區,其規模較小。後來海盜的規模與數量逐漸變大,洗劫的次數和地區也越來越多,但基本上還都是針對沿海地區的流竄海盜。海盜數目的增多應是掠奪作為「無本生意」的「正」激勵與劫掠導致生產收益下降的「負」激勵的雙重結果。公元835年後,擁有艦隊和臨時性基地的大規模的真正意義上的北歐海盜(Vikings)開始形成,這是海盜活動的第二階段。他們不僅攻進沿岸的村鎮與市場,還溯河而上深入內地,實力強大的海盜被稱為「偉大的軍隊」(GreatAr-my)。有的海盜發展出了比直接暴力洗劫成本更低的掠奪方式,即要求當地社區繳納一定的金錢作為免遭攻擊的報答,此種方式只需必要的暴力威脅,而勿需真刀真槍的暴力行動。相信這一過程同時也應是海盜間的權力「大魚吃小魚」滾雪球式發展的結果。隨著海盜規模與數量的增多,其劫掠次數與範圍亦不斷擴大。如此海盜劫掠就面臨著「公共池塘資源」的危機,由於池塘不屬於任何人,任何人都能來捕魚,並儘可能地多捕而沒有人有動力關心漁業資源的養護,因此魚越來越少,每個人所能捕獲的魚也越來越少,最後趨近於零。這同保存下來的那段時期有關海盜劫掠數量與所劫財富數量的經驗數據相一致。在公元850年後的第三、四階段,有實力的海盜部分作為僱傭軍受僱於附近的國王同其他國王或海盜打仗,大部分則由流動的匪幫逐步定居下來,其中一些還建立了海盜王國。海盜定居下來的方式大約有三種:一種是本身直接徵服某塊土地;一種是受當地國王或居民邀請居留下來,同當地人一起抵禦其他敵人(包括其他海盜)的進攻;還有一種則是當地國王為換取自己其他領地的安全,將部分土地授予某個強大的海盜。英國諾曼王朝的建立者威廉的祖先羅倫就是一位強大的北歐海盜首領,當時法蘭克國王為換取巴黎及其他領地的安全將諾曼第地區授予他,其搖身一變由海盜頭子成為公國的大公。當然能夠定居下來並建立國家的海盜必須是強大的有足夠實力者,在這一過程中,各種不正式的雜亂的保護費、貢賦體系逐漸被統一的正規的稅收體系取代。實證材料表明,定居下來的海盜(尤其首領)攫取了比流竄時多得多的財富。定居下來的海盜會用一部分錢加強軍隊建設,修築堡壘要塞以保衛自己的領地。同時還制定法律建立起正式的法律制度與執法體系,許多海盜國王成為這一時期有名的改革者和立法者,留下了為後世稱道的法典。還有部分國王把原來的海盜基地變成商業中心,以促進貿易進而增加自身的收入。
三、國家權力的運作邏輯
若接受了此種國家起源理論,那麼專制國家就可以說是處於壟斷地位的暴力組織,儘管其對人類文明發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卻沒有像一些理論家所說的那些道德光環。據說古代亞歷山大大帝在海上捉到一個海盜,他問海盜:「你有什麼權利在海上搶劫?」海盜回答說:「我同你的差別就在於你擁有整支艦隊,而我只有一艘船。」專制君主依然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其獲取財物這點同匪首沒有區別,只不過方式不同、名稱不同而已,對於匪幫而言,叫「搶劫」、「贖金」、「保護費」;對國家而言,則叫「徵收」、「皇糧國稅」。當然由於專制君主能夠長期穩定的維持統治,對未來擁有穩定的預期,他可能追求長期利益最大化,會限制自己的劫掠率(稅率);而匪幫則往往只能追求短期利益最大化,傾向於殺雞取卵,除非其能穩定地控制一個地區。就性質而言,可以說,稅收是合法的保護費,保護費是非法的稅收, [31]兩者在一定條件下會相互轉化。如民國初年,四川處於軍閥割據狀態,每個軍閥都在自己的地盤上設置機構,徵收賦稅,但由於不能長期控制該地盤,他們完全不顧百姓的承受力,隨意設定稅種稅率,並預徵來年稅賦,有的地方民國二十四年已徵收了民國一百年的田賦,涸澤而魚,嚴重破壞了社會生產。那麼,這由國家軍隊以「稅收」名義徵收的錢到底是「稅收」,是「保護費」,還是搶劫? [32]亦存在相反的情況。位居川陝大道的廣漢土匪盛行,一度商旅絕跡,土地拋荒,土匪們亦無飯可吃,於是匪頭們為保住飯碗,定下規矩,用抽固定保險費來代替無節制的搶劫,如一頭耕牛交多少、一畝稻交多少等。交完保險費後,若有其他土匪來打劫,他們將派匪打匪,有劫案發生,他們會清查追辦。據估算,土匪定的保險費率大致在年收入的5% ~10%間,相當於維持封建王朝長治久安的最佳稅率。這能否被稱為「稅收」呢? [33]
專制君主收多少稅,稅收如何使用都遵循其利益最大化的原則。由於稅收具有扭曲激勵的破壞作用,會帶來社會總收入(稅基)的減少,當稅率超過一定點後,稅收收入就會不增反降。因此,儘管專制君主努力攫取儘可能多的財富,即把社會總收入中儘可能多的份額分配給自己,但作為一個追求長期利益最大化的理性君主並不會無限制地提高稅率,而是選擇收入最大化這一點上的稅率。實際上,專制君主攫取財富的手段很多,但都可以化約為稅收,在此為討論方便,我們做此化約。我們試用一個算術例子來解釋該稅率的確定。假設最大化收入時的稅率為三分之一(把國民創造財富的三分之一再分配給自己),專制君主會發現他所徵的最後一元稅款將會導致社會總收入損失三元,這一損失中的三分之一(一元)就是自己需要承擔的損失,此時其就處在收入最大化稅率的位置上。 [34]君主會將攫取的收入一部分用於自己的奢侈消費,另一部分則用於提供公共物品,因為這樣會給他帶來更多的收入。若稅率還是三分之一,公共物品的供應量將提供到最後一元投入能夠增加三元的社會總收入為止,社會總收入的增量少於三元,君主將無法收回一元的成本,因此不會做此投入。 [35]儘管只要增量大於一元就仍然對整個社會有好處。當然我們目前的討論限於追求長期利益最大化的君主,歷史經驗表明,出現追求短期利益最大化的君主的概率可能更大。原因在於追求短期利益最大化,能夠短期內聚斂極大的財富,儘管會導致社會的重大損失及君主長遠利益的損失,但個人的生命是有限的,這一損失會由他人或者自己的子孫來承擔而無需自己承擔,也就是像法王路易十五說的那樣:「我死後哪管洪水滔天」(其兒子路易十六時真的洪水滔天爆發大革命)。此時的君主就會儘可能大地提高稅率,甚至直接大規模地沒收臣民財產,以滿足自己的私慾,如此其又同一個流竄匪幫的首領十分相似。這就是人們為何高呼「國王萬歲」,暗含著希望國王擁有並追求長期利益最大化的邏輯。 [36]另外,君主不可能自己一個人行使所有的權力,其必然要有官員作為其代理人幫他管理國家徵收賦稅。這些官員同君主及社會的利益並不完全一致,他們亦竭力利用手中的權力謀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必然會於國家正稅外再行掠奪生產者,導致總劫掠率上升。專制制度為君主與官僚集團逐步滑向無限制的劫掠提供著一貫且強大的激勵。 [37]
下面我們將統治者由君主換成大多數人,他們同君主一樣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包括剝削少數人),不過他們不僅通過稅收穫得收入,還直接參與生產與交換,從市場上獲得收入,此時的稅率及公共物品的供應會有何變化呢?還是以前面的算術為例。假設稅收最大化稅率為三分之一,他們能夠通過稅收攫取社會總收入的三分之一,這部分是他們利用統治權從少數人那裡再分配來的,同時他們還可以從市場上獲得三分之一。此時若最後一元的稅收將導致三元的社會總損失,那麼這最後一元會給其帶來二元(稅收一元、市場一元)的損失(淨損失一元),因此這並不是其最佳稅率。 [38]由於擁有比君主更大的共容利益,大多數人的統治會選擇比專制君主更低的稅率以及更少的再分配來求得自己收入的最大化,這自然更有利於社會總收入的增加。在提供公共物品上,若擁有統治權的大多數人獲得社會總收入的三分之二(包括再分配給自己的部分及在市場上獲得的部分),他們對公共物品的投入會增加到最後一元的投入帶來二分之三元的社會總收入為止。低於此他們將不再投入,這同前面若要獨裁者多投入一元必須至少帶來三元增量形成對比。由於他們能夠獲得公共物品收益中的更大份額,他們願意比專制君主提供更多地公共物品。總之,隨著共容利益的增大,代表社會獲益能力更大部分的支配利益(ruling interest)集團會再分配給自己更少的收入(更少的剝削),同時更多地投資於公共物品。 [39]當擁有統治權的多數人的共容利益足夠大,代表著社會獲益能力的絕大部分時,由於任何再分配都會給自己帶來損失,因此他們將不再進行再分配(剝削無權力的少數人),而是會像對待自己一樣對待無權力的少數人,權利受到同等的保護,社會成員將公平地根據其從公共物品中的獲益比例分擔公共物品的成本,就像理想中「全體一致同意」的民主社會。[40]當然這只是理論推演,現實中還未出現這樣的社會,只是有的社會比其他社會同此更為接近。由誰決定稅收(如何收、收多少、如何使用)是一個重要的憲政問題,其決定了人們是否擁有權利以及擁有多少。若統治者可以恣意不受限制地決定徵稅問題,那麼臣民很難說擁有財產權,實際上一切財富都為該統治者所有,臣民充其量是在其恩惠下佔有與使用,近代推翻君主專制建立民主憲政的資產階級革命就是圍繞稅收發起的。統治者保護公民財產權與其他權利亦是源於其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需要。比專制君主更有共容利益的統治者未必一定是大多數人的統治者,如17世紀在英國逐步取代國王獲得統治權的新貴族與大資產階級。民主(不一定是普選權而是多元權力非專制)的國家會比專制國家徵收相對較低的稅收,提供更多公共物品。 [41]這也是民主更容易持久地維護權利、自由及繁榮的主要原因。 [42]但由於專制統治如此有利可圖,歷史上大部分時期是一個專制者取代另一個專制者,直到現代仍有眾多地方未能擺脫專制命運。那麼有些地區的人們是如何由專製成功過渡到民主的呢?民主意味著什麼?民主作為一種公共物品, [43]其如何能夠克服集體行動的困境被提供?相信通過上面的論述,大家可能發現奧爾森的理論亦有可能會對此做出相當有說服力的解釋,但這將是另一個問題,儘管與我們本文討論的問題緊密相聯。
四、為什麼偏好奧爾森
顯然,奧爾森有關國家起源的「匪幫理論」,同契約理論一樣,亦有其前提假設,且也只是一個理論模型,而非對歷史上國家如何發生的實際描述。這樣一來,可能就會有學者不認為奧爾森的理論相對於契約理論具有什麼優勢,只是眾多解釋理論中的一種,也只是一定視角的部分真理而已。的確,理論總需要一些假設作為其推理論證的前提,作為其邏輯上的起點,以求得其思想體系的自洽,但一種理論所需的「前提假設」越多,就意味著這種理論越複雜,人們理解接受該理論的成本更高,且其成立條件越難以滿足,有效性越弱,對真實世界的解釋力與幹預能力越有限。奧爾森匪幫理論的前提假設只有一個,那就是「理性人」假設。如前所述,契約理論至少需要自然狀態下個體的實力是平等的及交易費用為零兩個假設,而且這兩個假設顯然都遠遠背離了真實的世界,完全是不可能的。而「理性人」儘管也是一個假設,但卻更容易為經驗事實所支持。儘管可以現實世界中存在利他性行為來作為反對「理性人」假設的理由,但並不能構成一項有效的攻擊。即使後退一步接受這一攻擊,我們仍然有足夠的理由把「理性人」作為理論的前提,尤其是作為致力於為人類制度運作與設計提供解釋和幫助的理論的前提。且不用說在統計意義上理性自利是一種更為普遍的行為模式,只要我們無法證明所有的人都是利他的,我們在進行制度設計及相關理論推演時,就必須以「理性人」為前提。只有以此為基礎的制度才將有助於阻止自利者為惡,卻不會妨礙利他者為善。如果人人都是天使,我們就不再需要法律。實際上,「理性人」也已經是經濟學、政治學、法經濟學及其他社會科學廣為接受的理論前提。 [44]如此,相較於契約理論而言,奧爾森的匪幫理論就擁有更為可靠的前提基礎,若其邏輯推理沒有問題,中間亦沒有忽略必不可少的其他變量,那麼其對現實世界就將擁有更為強大的解釋力與幹預力,更能夠為人們理解和解決實踐問題提供幫助。
可能會有批評說,奧爾森的匪幫理論也只是一個理論模型,其並未能真正說明現實中的第一個國家就是如此這般建立起來的,這一點同契約理論並沒有什麼不同。奧爾森的理論實質上主要是一種解釋性理論,其重在解釋國家起源的原因及各個變量間的運作邏輯。如此其同旨在精確描述社會現象的描述性理論就有所不同,其重要的不在於描述國家起源的細節,而在於發現、提煉國家起源的支配性力量,並將其運作模式概括抽象為簡約的模型,以形成富有解釋力的理論。況且描述性的理論不可能亦不應該記錄現實世界的所有細節,這樣的理論將因為過於複雜而沒有價值。理論的價值就在於將複雜的外部世界簡單化,找到對世界具有支配性的關鍵變量,並將它們用線聯起來,以便於人們理解和把握外部世界,進而幫助人們找到解決問題的方案。如果理論過分注重描述事實細節,則可能由於缺乏應有的抽象力概括力或圉於現象未能理清背後的支配力量與運作規律,而大大減損了理論的品性與價值。「理論如果不高於實踐(至少是和實踐相脫離),那就不能稱為理論」。 [45]因此不同於現實世界甚至是「脫離」現實的簡單理論模型恰恰才是我們需要的。奧爾森的匪幫模型並不會因為其同現實世界的「不一樣」,而在解釋力上有什麼減損,簡約恰恰是其優勢所在。
至於說不同的理論只是從不同的角度與進路對社會現象做出的不同解釋,它們在各自的領域都是部分真理,我們只在有限的意義上承認這一判斷。如對於當代具有契約性的民選政府的正當化與合法化而言,契約理論顯然在某種程度上是一種更具說服力的理論,在這一點上,奧爾森的理論並不具有優勢。但當我們追問政府是如何產生的,民主政府又是如何由專制政府過渡而來的,契約理論就無能為力了。它的回答只能是通過締結契約而產生,即使我們把這接受為一種回答(根據上文的分析這算不上一種回答),其也只是結果意義上的同義反覆循環論證,問題的關鍵在於此項契約如何能夠發生?如文中所述,奧爾森的理論為公權力的發生提供了一個有說服力的解釋,且其同樣可以解釋民主如何由專制過渡而來。儘管不同的理論都是對社會現象的不同解釋,但我們認為,不同的理論間是存在競爭的。對於同一事實具有相同解釋力的理論,哪個理論更為簡單,哪個就更好更具競爭優勢。因為同其他理論相比,它以更低的成本向人們提供了同樣的信息。事實上,哥白尼的「日心說」之所以取代託勒密的「地心說」,相當程度上就在於前者比後者更為簡潔。同樣複雜的兩種理論,哪個理論對事實的解釋更具說服力,或儘管對某種事實具有同樣的解釋力,但卻同時能夠解釋其他更多的事實,具有更大的包容性,哪個理論就更好更具競爭優勢。因為它以同樣的成本,為人們提供了更多更有效的信息或解釋了更多的事實。對於國家起源這一命題而言,奧爾森的匪幫理論顯然是比契約理論更富解釋力且更為簡單的,從而是更具競爭優勢的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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