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制度也是我們社會主義國家法律制度和組成部分。沒有律師制度,就沒有法治。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是從奴隸社會都有的。而律師制度才是近現代才有的制度。正確認識律師的地位和作用,樹立法治觀念對於每一個人都有重要意義。
我國律師的地位和作用主要規定在《律師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中。規定的最多就是《律師法》、《刑事訴訟法》。下面簡單根據這兩部法律的規定就律師可以從事的業務和作為辯護人時的職責和權利作一列舉。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明年6月1日施行
我國《律師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託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律師應當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
《律師法》第28條規定,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託,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託,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託,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託,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律師法》第29條規定,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的,應當按照約定為委託人就有關法律問題提供意見,草擬、審查法律文書,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者仲裁活動,辦理委託的其他法律事務,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律師法》第30條規定,律師擔任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的,應當在受委託的權限內,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律師法》第31條規定,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第37條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38條規定,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第41條規定, 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
第42條規定,辯護人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
第49條規定,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有權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或者控告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
所以律師職業是一個有別於警察、檢察官法官的職業。他是作受害人的代理人,還是作被告人(嫌疑人)的辯護人取決於接受誰的委託。而且,根據律師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的要求,沒有特殊情況,不能拒絕代理或者辯護。
特別是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都是代表國家的,已經非常強大的,加上受害者也可以委託代理人,如果沒有律師作為被告人的話冤假錯案發生率更高。律師為被告人說話是為了促成法律正確實施。這才是律師制度設計的目的和初衷。
許多對律師有偏見的人,當他自己進去後,最想見的人就是律師。所以,當律師為了當事人維權時,你可以不支持,但請不要胡言亂語,煽風點火了。就像醫院一樣,不生病的時候你可以不去,但是不能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