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律師:我經手的離婚都是蓄謀已久,非常冷靜

2020-12-19 騰訊網

編者按

12月4日頭條新聞發布#離婚冷靜期實施條款#話題,一天的時間閱讀量超過3.7億,相關內容多次衝上熱搜。

關於離婚冷靜期,今年5月末已經引發過一輪討論。2020年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發布了《民法典(草案)》全文,其中設立離婚冷靜期這一條,掀起了公共媒體和網際網路的討論熱潮。《新京報》當時做過一個如何看待離婚冷靜期的微博投票,1.4萬人參與投票,明確反對或不支持的人超過88.4%。

在離婚冷靜期即將生效的前夜,人們擔心的是離婚這個原本應該屬於個人的選擇,被無限幹擾。離不離婚是一個成年人的自我選擇,冷靜期增加離婚時間,增加了離婚難度,其實質在人為幹預個人選擇。而近一段時間以來,不斷有親密關係中一方被傷害的新聞報導出現,很多人發現離婚冷靜期對這些被傷害的人來說並不友好。

這樣看來,離婚冷靜期不只是一個關乎於婚姻的話題,更是一個與人自我選擇權、親密關係中弱勢一方能否保護自己有關的話題。

離婚很多時候是蓄謀已久的。

一位女士被丈夫起訴離婚了。當時女方剛剛因為腦溢血做完手術,第二天就收到了丈夫的傳票,男方去法院起訴離婚。

張嘉玉作為女方的離婚律師,私下裡盤算了一下男方去起訴離婚的時間,「我們估計對方就是趁著女方做手術或手術前去起訴的。」

以她的經驗來看,離婚,尤其是找到離婚律師的夫妻兩人,雙方的婚姻已經無可避免的走向終結,「如果真的想離婚,怎麼樣都會離,登記離婚不行,就去訴訟離婚。以這樣的決心,離婚冷靜期起不到太大降低離婚率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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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七天,張嘉玉總是能接待幾個向她諮詢離婚的人。

有一位女委託人來律所問她,怎麼才能阻止丈夫想要離婚的打算。委託人的丈夫是一個大學教授,打定主意要和她離婚。男方事業有成,甚至在學界也有地位,委託人是一個普通的女工。他們的年紀大概五十多歲,結婚的時候,正是上世紀八十年代,一個迥異於如今的年代。

教授有自己的打算,堅決要離婚,甚至不惜把車子房子都留給委託人,淨身出戶。張嘉玉也問過委託人,是不是男方有外遇,但得到了否定答案。她推測在這樁身份不對等的婚姻中,男方是因為精神世界得不到滿足而要離婚。她的委託人用盡了辦法拒絕離婚,去丈夫的學校鬧,去丈夫老家鬧,親戚家吵,「她甚至問我,能不能去上訪。」

訴訟離婚是一條萬不得已才會走的路,委託人的丈夫一定是早已想好了所有可能,才向法院提出離婚。一旦到起訴離婚,常常意味著兩個人的感情已經破裂到無法挽回,甚至願意當庭對峙,拿出可以證明彼此感情破裂的種種證據。在離婚案件中,法官擁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他們的判斷多出於原告方能提出什麼樣的證據。

我國的離婚制度實行登記離婚和訴訟離婚雙軌制。如果雙方對子女、財產和債務問題協商一致並自願離婚,就可以去登記離婚,如果有一方不願意離婚,雙方當事人對相關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才需要走訴訟離婚渠道。

還有一對七十歲的老夫妻向她諮詢過離婚事宜。兩個人在一起的時候,五十多歲,彼此都是二婚。現在七十多歲,丈夫過於衰老,妻子不想再承擔照顧他的義務了。他們兩個人是同一所大學的教授。但最後礙於旁人的目光,妻子並沒有真的提起離婚,「其實找我的人,真的都是有離婚打算的人,各式各樣的人都有,各種各樣的原因都有。大部分當然歸根結底,還是因為彼此沒有感情了。」

但凡找到離婚律師的人們,通常已經不是在思考該不該離婚了,而是希望離婚律師告訴他們如何能在這場婚姻的結束裡,分得更多財產或爭取到撫養權。「很多人意識不到,婚姻是什麼。婚姻是合同,是協同作戰,要保證自己穩住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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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實世界中,離婚有的時候不只代表著情感的破裂,有的時候甚至是一種試探。家庭裡,人們甚至可能用離婚保證自己的權力。

張嘉玉曾經接到過一個離婚案子,男女剛結婚的時候,一切都好,妻子迅速生了孩子,共同組建了一個小家庭。運氣更好的是,丈夫跟著一個好老闆做生意,開了一家小公司,賣空調家電類產品。生意越做越大,丈夫從普通的打工仔成了老闆,年收入上百萬。

在他們結婚七八年的時候,孩子正好五六歲,女委託人找到她要起訴離婚,「起訴離婚是因為委託人想要『治』一下對方,她有信心老公絕對不會同意離婚的。」在做諮詢的時候,女委託人告訴張嘉玉,她覺得男方有小三了,但是自己拿不出證據。

「她有很多懷疑的細節,比如老公晚上十點回家,還一直看手機,和另一個人聊天。或者是,每天都很晚回來,身上有別人的香水味。」但當張嘉玉要求她拿出實際證據,比如聊天記錄或有沒有親眼看到什麼的時候,委託人表示沒有。只有她發現的無盡的蛛絲馬跡。但她同時也告訴張嘉玉,丈夫是絕對不會答應離婚的,「在開庭前一天晚上,她老公還說死都不會和她離婚。」

第二天開庭,法官按照流程,問被告男方同不同意離婚。男方在法庭上沉默了幾秒後,出乎意料地當庭表示,同意離婚。張嘉玉的委託人當場呆住,整個人和丟了魂一樣。無論她如何喊她,對方都沒有反應,一句話也講不出,只是掉眼淚,「我們後來問她到底離不離婚,她壓根不理我們。」

因為原告哭的太厲害,情緒不穩定,法官宣布擇日開庭。張嘉玉試圖跟委託人溝通但無果,「情緒有點崩潰,她不願意接我們的電話,打通了電話也是說什麼都不接受。」後來,法官親自給對方打電話,委託人才接電話表示自己根本不願離婚。

「委託人還算是聰明,給法官說不想離要撤訴了,不然真的離婚,她的處境也不會輕鬆。」從旁觀者的角度,張嘉玉有時候可以看到婚姻內當事人不願承認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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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中出現了角力,從某些方面來說,甚至是一種好事。有角力意味著彼此都看中家庭,也可能都願意為了對方而退讓。作為離婚律師,她聽過也經歷過一些案子,最終以婚姻中弱勢一方的徹底失敗而告終。

有一個女性委託人想要離婚。她與老公因為相愛在一起,意外懷孕而結婚。丈夫的缺點在結婚後漸漸顯現,儘管已經有了小家庭,但是丈夫仍然不願出門工作,也不關心家庭和孩子。到後來,委託人的丈夫染上了毒品,後又因為其他原因被判處有期徒刑。她實在忍耐不了,提出起訴離婚。

根據《婚姻法》第3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時候,應該進行調節;如感情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而有幾個條件是法官一定要判離的,一是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是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是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是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但是從取證的角度看,上面五條的舉證都不容易,「就以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來說,與他人同居的概念是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的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誰提出誰舉證。這就要求原告要搜集同居雙方共同籤字的租賃或購房合同,對普通人來說,很難獲得這些證據。」張嘉玉的委託人在離婚案中敗訴了。從家裡搬出來後,因為長時間不出去工作沒有社會經驗,也沒有學歷,女人只能找臨時工作洗洗盤子,身邊還帶著孩子。

婚姻中全面性潰敗,經常出現在全職媽媽身上。在離婚的時候,無論是作為離婚案件的原告還是被告方,主動權從來不在她們手上。

有一對夫妻想要離婚,丈夫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兩個人相識於微末,共同奮鬥,丈夫做生意,妻子選擇辭掉了在外面的工作,協助男方的生意。隨著男方生意越做越大,女人放手不管,徹底回歸了家庭。在外人眼中,這是一對共患難夫妻的溫馨路線。

這對夫妻開始結婚的前十年裡,因為忙於工作,沒有要孩子。想要孩子的時候,女人年齡大了,做了幾次試管嬰兒後,好不容易生下孩子。沒想到在孩子三歲的時候,男方提出離婚。在張嘉玉看來,卡在孩子三歲離婚,是男方經過找專業人士諮詢後有計劃進行的,「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都會跟著母親生活,孩子三歲的話,法官要考慮的因素更多了,能替孩子帶去更好的物質生活條件就有更大的機會爭得撫養權。在這種案子裡,女方沒有什麼經濟能力,不要說孩子了,怎麼養自己呢?」

除了孩子,男方的資產隔離也同樣做的很好,名下甚至沒有什麼財產。房產在父母名下,他自己只有一輛車和30萬的存款,在法庭上,他願意把這些都分一半給女方。夫妻二十年,患難走過,在最後離婚的時候,女方甚至不知道自己的丈夫還有哪些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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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上對離婚冷靜期的爭議,張嘉玉和她的同行們也一直在關注。

參與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纂研討工作的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院(教授)薛寧蘭在接受採訪的時候,認為離婚冷靜期條文的出臺目的不全是為了降低離婚率,而是為了讓人們更慎重的對待婚姻,維護婚姻的神聖性。

中國《婚姻法》的發展歷程,是一段帶有「解放」意味的歷程。

1950年《婚姻法》是我國新民主主義革命勝利後頒布的第一部法律。當時婚姻法起草小組專門對婚姻問題進行過調查,在山西、河北、察哈爾等省已解放的農村和北平、天津、西安、哈爾濱等已經解放的城市裡,離婚原因主要是包辦、強迫、買賣婚姻、虐待婦女、重婚、通姦以及遺棄,女方作為原告而提出離婚的佔大多數,比例從58%到92%。

主持《婚姻法》編纂的鄧穎超在中央婦委討論《婚姻法》的時候,主張「不加條件,一方要離就可以離婚」。她認為,中國長期停滯在封建社會,最受壓迫的是婦女,婚姻問題上婦女所受的痛苦最深。

到1980年的時候,正是改革開放初期,婚姻法進一步修改。業內普遍認為這次修改維護了個人權利、尊重個體情感和現代家庭的觀念,中國人的婚姻家庭逐步擺脫政治化的色彩。在這次婚姻法的修改中,重新對離婚加了限定條件,即「感情破裂」。儘管如此,離婚仍然不容易。黃傳會在《天下婚姻——共和國三部婚姻法紀事》中寫到,八十年代現實中的訴訟離婚非常困難,「對於一個離婚案子判離還是判不離,並不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為第一因素,而要考慮方方面面的因素。」

2001年的《婚姻法》修改,在法律規定上進一步明確了離婚自由。學界普遍認為這次修改是將離婚自由的範圍擴大,離婚與否進一步回歸個人選擇。兩年後,《婚姻登記條例》取消了1993年《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裡規定的「審查期」。這次動作,在很多學者看來是減少了行政管理在婚姻登記中的色彩。恰逢中國加入WTO,公權力機關逐漸減少對私人生活的幹涉。

2020年1月1日起實行的新《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在張嘉玉和同行們看來,確實有可能會減少衝動型登記離婚的夫妻。有朋友告訴過她,自己遇見過每個月都來離婚的夫妻,他們私下給這樣的夫妻起了個「逢月離」的外號。

但這畢竟是少數。隨著2020年西安離婚率突破40%(離婚率實為結離比),離婚人數增加是離婚律師們共有的感受。她的一位同行,是行業內資深離婚律師,一年接了50多起案子,「稍微有點難度的案子一個律師一年可以接30多起,但是他能接50多起離婚案子,離婚案子是真的挺多。」

「4月份的時候因為疫情影響,西安的預約離婚已經排到了8月份,」如果用打比方來說離婚冷靜期和離婚率的關係,她用了一個類似的比喻,「奢侈品包那麼貴,還在漲價,但是該買的人還是會買。離婚冷靜期推行第一年的時候,可能登記離婚率確實會下降一些,但是第二年就說不定了,該離婚的人還是會離婚的。可以預見的是,冷靜期可能會導致訴訟離婚數量增加。」

而在我們國家,訴訟離婚的難度之大,學界業界都有共識。

「起訴離婚的訴訟期很長,有的法院案件多,三月去起訴,六七月可能才開庭。而且很多法院的辦案習慣是離婚案件除了法定情況以外,一審不判離婚。」

薛寧蘭在媒體採訪中也這麼認為,「在我們國家訴訟離婚的程序往往複雜繁瑣,甚至有『久判不離』的結果。」

從傳導過程來看,離婚冷靜期確實可能增加離婚的難度。

5

離婚冷靜期的出現,還會面臨很多實際操作上的問題。

比如,在離婚冷靜期中,如果一方進行財產轉移,收入較低的一方,可能很難察覺財產轉移的問題。或是出現家暴,按照現在出現的條例來說,會立馬中止冷靜期。但是家暴認定一向比較困難,認定家暴需要證明「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在離婚冷靜期的實施中間,誰來認定家暴與否?

在接受《南方周末》的採訪中,薛寧蘭設想,離婚冷靜期也是民政機關的審查期,來判斷婚姻雙方是否感情已經破裂,也要防止離婚協議在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方面的問題。但是她也承認,民政機關是行政機關,沒有能力做實際調查。

家暴是婚姻生活中不可忽視的問題。從司法大數據中看,因家暴申請解除婚姻關係的比例已經佔比14.86%,位列離婚原因的第二位。張嘉玉沒有接手過因家暴離婚的案子,但遇見過一些向她諮詢的人。

有一個當事人來找他們,第一次找被老公扇了一個巴掌,耳膜穿孔。第二次當事人來找他們的時候,三根肋骨骨折,右手骨折剛剛出院。「家暴是一旦開始,就沒有結束的。在中國,很多經受家暴的人是離不了婚的。」

以她的從業經驗看,因家暴而離婚案件沒有外界猜測的那麼多,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有的人在第一次被打的時候,會果斷離婚,這種情況無法構成家暴的法律定義,歸屬於情感不和。還有很多人不願意離婚,或是出自於個人情感或是來自於身邊的壓力。她和同事們會建議那些受到過家暴傷害的人,先去做一些心理幹預,擺脫肉體被傷害過的羞辱感,以及在感情中被控制的陰影。

在這次的婚姻法修改裡,沒有關於家暴方面的進一步規定,仍然延續了「只要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離婚時就有權提出『離婚補償』」,保護了家庭中付出心血更多的一方。但是一切的出發點,婚姻法還是在保護婚姻家庭的完整性。

「我看過對立法者的採訪,我覺得離婚冷靜期的本質目的還是為了降低離婚率,而不是保護婚姻關係中的事實弱者。」作為離婚律師,張嘉玉還在等待後續出臺的司法解釋。

就在2019年12月,有記者參加了一場民法典婚姻家庭的研討會,一位女性主義法學研究者在會上詢問:「閃婚閃離有什麼錯嗎?它傷害了誰?法律到底是要保衛婚姻家庭的完整性,還是要保護婚姻家庭的當事人?」

作者 | 鐺鐺 | 貞觀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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