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研究》從1381年劍橋騷亂事件看中世紀英格蘭王權

2020-12-16 騰訊網

作者:許明傑

來源:《歷史研究》2020年第4期

摘要:隨著中世紀英格蘭封建國家政權的發展,君主的地方統治權逐漸增強。1381 年劍橋騷亂事件是探討王權在地方運行機制的典型個案。君主對劍橋政治格局的塑造,即厚遇大學而薄待市民,乃是後兩者關係惡化並且最終導致騷亂的深層次根源。隨後當局對騷亂事件的處理,體現出君主中央政府對專制權力的運用以及對地方傳統政治格局的維護。在這起事件中,君主中央政府根據形勢需要,相應使用常規權力與專制權力對地方社會施加影響,凸顯王權運作的彈性特徵。君主地方統治權的複雜性和靈活性折射出中世紀晚期英格蘭國家地方治理體系發展的成熟程度。

關鍵詞:劍橋騷亂事件 劍橋大學 英格蘭王權 地方治理 微觀史

中世紀英格蘭君主中央政府如何統御地方社會是一個重要的學術問題,國內外學界對此多有關注,大致存在兩類差異明顯的觀點。一類強調英格蘭王權佔據強勢地位,能夠在很大程度上對地方治理造成影響。這類觀點指出,君主中央政府通過一系列政治活動,包括構建普通法體系、議會制度、成文立法等,較為有效地克服了地方社會的離心傾向,鞏固了中央集權與王國統一。另一類重在揭示君主地方統治權的有限性,強調英格蘭的國家行政體系體現出君主中央政府與地方社會的合作型關係,地方統治乃是「國王支配下的自治」。

已有研究揭示了英格蘭君主地方統治權的基本樣態,但並未探明君主中央政府與地方社會之間的深層互動關係。為深入考察中世紀英格蘭王權的彈性運行機制,分析王權與地方社會動態關係的性質,本文擬運用微觀史學方法,對1381 年劍橋鎮騷亂事件這一典型案例進行橫向與縱向分析,通過回溯騷亂事件的歷程,剖析王權如何深涉其中並發揮影響,揭示當局交替使用常規權力與專制權力實施地方管控的路徑,挖掘中世紀英格蘭君主地方統治權的運作特點。需要強調的是,作為本文研究對象的「王權」,並非君主個人權力,而是指以國王為首的君主中央政府長時段制度性權力。

一、1381 年劍橋騷亂事件進程

發生在1381 年6 月中旬的騷亂是劍橋中世紀歷史上規模最大的群體暴力事件。這起事件的爆發與1381 年英國農民大起義直接相關。起義最早於5月底6 月初在東部的埃塞克斯郡爆發,隨後附近肯特、赫特福德等郡的民眾順勢而起,組成起義軍。起義軍於6 月13 日前後攻入倫敦,迫使國王於6 月14 日、15 日兩次面見起義軍領袖,起義由此進入高潮。起義浪潮的迅速發展對劍橋產生了直接影響。根據一則檔案記載,劍橋市民發起騷亂行動是因為事先「知曉肯特郡、埃塞克斯郡、赫特福德郡與倫敦等地的民眾已經起事,而且(這些行動——引者注)獲得了君王的許可與命令」。

在此背景下,劍橋市民開始正式行動。據議會檔案記載,6 月15 日,劍橋市民在鎮長與執達吏(mayor and bailiffs )的領導下「集結起來,騎行至劍橋鎮外……與劍橋郡諸多反抗國王的叛徒敵人聚合,密謀禍患」,隨後他們返回市鎮,在市政廳集結,之後相繼劫掠了劍橋大學職員威廉·比德爾(William Bedel )的住所與基督聖體學院。16 日,市民的行動進入高潮,他們「集結為許多大團夥,與該郡那些反抗國王的叛徒敵人見面,並將其引入鎮內」,隨即對劍橋大學發起攻擊,「迫使大學院長與學者放棄英王從世界創始至今授予的各類特權……永遠屈從市民的規章與統治」。與此同時,市民還逼迫大學籤訂兩份保證契約,一份規定大學「支付巨額費用給上述市民……以解除他們因此前(雙方糾紛——引者注)產生的所有保證契約」,另一份則要求大學承諾「放棄(針對市民的——引者注)各種行動」。此外,市民還勒令大學「交出所有由國王蓋印授予的特許狀、特權書以及公函,隨後在市集燒毀」。17 日,市民將矛頭對準了劍橋鎮郊區附近的巴恩韋爾修道院,他們「強行闖入,砍倒並取走那裡的一大批樹木,並犯有其他嚴重擾亂治安的行為」。

這則材料述及騷亂最核心的暴力活動,指出行動者乃是劍橋鎮的市鎮官員與大批市民,而受到損失的則是劍橋大學基督聖體學院、巴恩韋爾修道院以及威廉·比德爾個人。就參與行動的市民而言,可謂人數眾多,故而能夠「集結為許多大團夥」。另據一則史料記載,鎮長曾被當局逮捕並接受法庭指控,他說這次騷亂的參加者曾達到1000 人。由此可知當時行動者的規模,排除外來者,剩下的市民至少應有數百人。市民的行動主要由5 名市鎮官員領導,此乃該事件最突出的特點之一。其中鎮長是愛德蒙·利斯特(Edmund Lister),執達吏為約翰·赫雷斯(John Herries)、休·坎迪斯比(Hugh Candesby)、威廉·科特(William Cote)、羅伯特·布倫特舍姆(Robert Bloutesham )。事實上,行動的領導者群體還包括更多具有市鎮官職背景的人,如羅伯特·布裡格姆(Robert Brigham )此前曾擔任鎮長、代表市鎮的議會議員,理察·馬丁(Richard Martin )曾是市鎮的人頭稅收稅官(poll-tax collector ),約翰·馬歇爾(John Marshall )曾是市鎮警官(constable),小約翰·吉本(John Gibonn junior )的父親老約翰·吉本曾擔任鎮長,還有8 人也有類似背景。

在劍橋騷亂持續的3 天時間內,受害者群體集中於劍橋大學與巴恩韋爾修道院兩個機構,尤其是前者。這一現象的特殊性值得突出強調。一方面,劍橋鎮的騷亂是1381 年全國性大起義的重要片段,而就此次起義整體而言,起義者行動最突出、最普遍的特點便是集中攻擊君主政府的官員,劍橋郡鄉村地區的起義也是如此。另一方面,劍橋鎮乃劍橋郡地方首府,諸多官吏在此定居或擁有產業,在正常情況下應該有更多人受到波及。然而事實相反,這說明劍橋市民是有選擇性地避開地方官員,而將當地的兩個權勢組織視作死敵。因此這次騷亂集中體現了市民對劍橋大學、巴恩韋爾修道院的仇恨。大學無疑又是市民仇恨的主要目標,市民不僅攻擊了其相關機構與人員,而且燒毀文件,還迫使大學籤署兩份契約,放棄各類特權,並服從市民的統治。由此來看,市民痛恨大學的特殊地位是源於後者雖然在地理上位於劍橋鎮之內,但並不受市鎮機構管轄,而且其地位還凌駕於市民之上。因此市民行動的目的便是徹底扭轉這一格局,從此前受制於對方變為凌駕其上。這也是不少地方史學者的判斷,他們指出大學凌駕於市民之上的格局由來已久,這是雙方積怨深久、糾紛不斷的根源,也是1381 年騷亂事件發生的前因。

劍橋騷亂事件的結束也與1381 年大起義的進程密切相關。雖然君主中央政府因為遭受倫敦起義軍的攻擊而一度陷入困境,但其力量很快得到恢復,不僅在6 月15 日驅散了首都的起義軍,而且隨後對各地起義民眾進行了集中處置。根據議會檔案記載,勒令暴亂分子停止行動的國王公函在16 日左右寄達劍橋鎮,當地市民由此知曉並確認倫敦起義失敗的消息,轉而迅速結束行動。據學者考證,17 日攻擊巴恩韋爾修道院乃是市民最後的大規模行動,此後劍橋的騷亂逐漸偃旗息鼓。

二、王權在場:騷亂事件背後的深層根源

對劍橋騷亂事件的考察,地方史學者往往強調大學凌駕在市民之上的地方政治格局乃是該事件發生的根本原因。然而這一格局並非自然形成。事實上,劍橋大學的形成遠遠晚於市民群體。劍橋大學最初源自牛津大學,後者於1209 年遭受當地市民攻擊,部分師生不得已出走並遷居劍橋。而當時的劍橋已經是英格蘭頗為重要的市鎮,也是劍橋郡的行政首府與經濟中心,有數千居民,力量遠遠強於初遷而來的師生群體。即便劍橋大學此後不斷發展,其自身力量在1381 年之前仍然弱於市民群體。這一點通過對比雙方人數便可知曉,當時劍橋鎮的市民至少有3500 人,而大學的教師、職員與學生總人數應該僅有數百。雙方力量的差距在此次騷亂事件中也有體現,大學面對市民的攻擊顯得並無招架之力。

既然如此,大學如何能凌駕在市民之上呢?關鍵在於有君主的鼎力支持。據上述議會檔案引文,大學享有「由國王蓋印授予的特許狀、特權書以及公函」,這些文件記載著「英王從世界創始至今授予的各類特權」。而市民對此難以容忍,竟然全然不顧冒犯君威,將君主頒發的這些文件公然焚毀,從側面也可知君主對於大學的支持力度。對大學發展而言,國王授予的自治特權(liberties)最為關鍵。1231 年,亨利三世授予劍橋的師生團體特許狀,這意味著劍橋大學的合法地位獲得正式確認。此後,國王又陸續頒發諸多特許狀,授予了包括獨立司法權在內的更多特權。大學成員的身份等同於教士,因而可類似教會組建自己的法庭,處理與大學相關的案件,這意味著大學在很大程度上獨立於世俗法律體系之外。不僅如此,大學還享受其他諸多特權,如參與負責地方的治安事務以及享受較低的租金等。此外,國王還直接參與大學的建設——國王學堂與米迦勒學堂便是由愛德華三世設立。在君主的帶動與示範之下,教皇也予以諸多支持,而且許多權貴,特別是王室貴族或主教也紛紛仿效,支持乃至創建了多所學院。至14 世紀末,劍橋大學已經初具規模,除大學中央機構之外,還有8 所附屬學院,大學與學院的校舍、地產分布於城鎮及附近鄉村。

與此同時,劍橋市民群體也在發展,國王對其也給予了相當程度的認可與支持。早在12 世紀初,亨利一世便向劍橋市民頒發了特許狀,授予了少許經濟特權。此後的多位君主又陸續授予更多特許狀,其中包含政治性自治特權的內容最為關鍵。根據這些特許狀,市民有權組建市鎮法庭,並為君主收取賦稅,還可選舉鎮長與執達吏等市鎮官員,甚至派遣兩名代表參加議會。到13 世紀末,市鎮政府(municipality)基本形成,有權代表當地的市民群體處理諸多地方事務,以市政廳(guildhall)作為治所。

至1300 年前後,劍橋鎮內「市鎮與大學」(town and gown)並立的局面正式形成,所謂「兩個群體,一僧一俗」,這是此後數世紀裡當地政治社會格局最為突出的特點。按照常理,這種二元格局相對而言具有更大的平衡性,如果處理得當,雙方未必不能和平相處,甚至彼此制約、相互協作,對地方穩定或更為有益。實際上,君主也在一定程度上嘗試促進雙方協作,如1270 年王太子愛德華曾促使大學與市鎮機構達成協議,共同維持地方治安。然而在中世紀後期,雙方之間卻屢屢出現隔閡矛盾,其中君主的責任可謂巨大。劍橋大學本身力量微弱,但仰賴以君主為代表的權威階層的大力支持,百年間竟然迅速發展成可與市民群體並駕齊驅的重要力量。雖然君主對於市鎮發展也予以支持,但相對大學而言顯然相差甚遠,因此大學作為當地迅速崛起的「新貴」,很容易引起市民的嫉妒乃至敵視。更何況這兩個群體的生活方式、組織管理制度也截然不同,一個是脫離世俗生活的高等學府中的師生,往往來自外地,另一個是身處市井紅塵中的商販工匠,一般是當地居民,二者可謂涇渭分明,本就容易產生隔閡乃至誤解。

不僅如此,大學享受的諸多特權還直接侵犯了市民的切身利益。例如,君主曾發布命令,規定市民收取大學師生房租之上限,意味著市民的經濟獲益減少;而且市民與大學師生不免發生糾紛,其中許多交由大學法庭處理,於市民而言並不公平,也易引起不滿。1317 年君主授予大學的特許狀還規定劍橋鎮長與執達吏在就職時必須宣誓維持大學的特權。雙方隔閡漸深,紛爭不斷,不時導致劇烈矛盾衝突,例如1304 年、1322 年、1371 年、1380 年的暴力事件。這些事件因為性質嚴重,引起了國王關注,而最高當局的處理態度幾乎總是偏袒大學,這於1380 年事件中有集中體現。當時一大批市民闖入學生宿舍,攻擊學生並殺死一名大學的牧師,還將一份寫有大學特權的君主令狀擲在地上,並在市政廳門前公然撕毀。國王隨後對此事件進行了處理,矛頭直接指向市鎮政府。1381 年2 月國王向市鎮發布命令,指責鎮長愛德蒙·利斯特以及約翰·赫雷斯、約翰·馬歇爾等16 人阻礙治安法官處理此事,勒令這些人此後必須服從,且每人須提交高達100 英鎊的資金擔保,一半屬國王,一半屬劍橋大學校長。這批受到國王責罰的市民大多參加了1381 年的騷亂。

既然大學與市民同為劍橋的重要居民群體,君主為何厚此薄彼?從根本上說,這是因為大學在當時的封建社會中發揮著更大的作用,因而享有更高的政治社會地位。劍橋大學與當時歐洲的其他大學類似,是典型的教會大學,其成員被視作「學者」(clerks),屬教士(clergy )群體,按照中世紀的「三等級」標準乃是「祈禱者」,位列最高等,因此享受教士般的特權和榮譽。不僅如此,作為高等教育機構,中世紀大學的功能同教會、貴族等統治者的要求極為契合,不僅以基督教神學為學術研究的核心,而且旨在培養教士、學者和官員,故而更容易得到權貴青睞。而且到14 世紀,英格蘭君主政府經過長期發展已經具有相當規模,國王的統治頗為仰賴有知識的官員,而劍橋大學作為集中培養知識精英的高等學府,自然深受君主器重。特別值得一提的是,劍橋大學與牛津大學乃是當時英格蘭僅有的兩所大學,在整個西歐的高等教育版圖中佔有一席之地,因此地位更是突出,堪比中國古代的「國子監」。而與大學相比,劍橋市民對於最高統治者的重要性則遜色許多。其一,市民雖是自由人,但乃是「三等級」之中的「勞作者」,位居末等,社會地位較低,享受的特權待遇自然有限。其二,劍橋市鎮的規模並不十分突出,無論人口、財富乃至繳納的稅收數額在全國只是位居中遊,在國王心目中的分量自然較輕。

簡言之,大學對於封建國家的統治具有更為突出的作用,因此國王權衡輕重,自然會重大學而輕市鎮,這幾乎成為中世紀後期英格蘭君主治理劍橋的一貫政策。君主的這一政策因此也決定了二者政治地位之懸殊,我們通過對比兩個群體的首領之政治地位便可一目了然。劍橋大學的校長(chancellor)幾乎歷來由各類權貴人士擔任,他們往往同國王關係密切,如1381 年騷亂發生之時的在任者是約翰·卡文迪許爵士,此人之前長期在君主中央政府任職,曾擔任王座法庭首席法官(chief justice of the court of King’s Bench),權勢顯赫。而劍橋鎮長則只是地方官員而已,一般從當地市民精英群體中選出,其職權地位甚至低於郡守等郡一級官員。

概括言之,正是因為強大王權的支持庇佑,劍橋大學迅速發展起來,並且後來居上,超越市民,成為當地最具權勢的組織群體。市民一方雖對大學極為不滿,甚至不時發起反對行動,但懾於君威,他們並不敢有更多舉動。既然如此,市民何以敢在1381 年6 月發起對大學的大規模行動呢?這與1381 年大起義的爆發直接有關。上文提到,當時的國家形勢十分動蕩,隨著起義浪潮在各地翻騰,君主中央政府一度陷入危機,劍橋的市民因此受到鼓舞,進而下定決心放手一搏。

然而市民在騷亂事件中的行為卻值得玩味。我們從市民在這起事件中最重要的「成果」——他們逼迫大學籤署的兩份契約文件中或可一探問題的核心。其中一封契約文件說:

我們(劍橋大學——引者注)……永遠放棄英王從世界創始至今授予的所有各類特權;我們永遠遵守從古至今使用著的規章習俗,服從英格蘭的法律與劍橋鎮的古老傳統;……我們還承諾此後將該條款交由最英明的吾主英王理察二世的文秘署正式蓋章發布。此文件蓋上本大學的公章以及各學院的印章,特此為證。……(1381 年5 月1 日——引者注)於劍橋

該契約要求大學放棄所有特權,卻強調大學須遵守規章習俗,服從國家法律與地方傳統,而且還嘗試借用代表君主權威的御印來加強相關條款的合法性。由此可見市民承認、敬畏王權,也認可地方自治體制,只是對該制度的追求與當局的設計有所不同。君主將大學置於市民之上,而市民則希望凌駕於大學之上。

市民對君權的這種敬畏態度實際上並不難理解。他們如此興師動眾發起對大學的暴力行動,畢竟會侵犯王權,因此存在巨大的政治風險。而且此次行動由市鎮官員領導,這一群體具有豐富的政治經驗,對於潛在風險自然有所估量,更何況君主已在1381 年初有特別警告乃至管束。這種心理有助於我們理解市民在騷亂行動中諸多看似矛盾的現象。首先,市民知曉該行動侵犯王權,卻很少攻擊君主的地方官員,顯然是有意避免與王權直接對抗。其次,他們於6 月15 日方才正式開始行動,明顯晚於大起義波及的其他大部分地區,可見此前一直逡巡猶豫。即便在行動開始後,市民還細密籌劃,試圖轉嫁責任,降低風險。市民本身的力量明顯強於大學,足以獨自行動,但他們卻與「劍橋郡諸多反抗國王的叛徒敵人」合作。根據其他文獻記載,這股外部力量乃是劍橋郡鄉村地區最具影響力的起義隊伍,由約翰·漢恰齊(John Hanchach )領導。市民在行動中甚至還「偽造時間」。他們本來於6 月16 日逼迫大學籤訂了兩份契約文件,但文件籤署日期卻分別為4 月31 日、5 月1 日。市民明顯有意「修改」文件籤署時間,應該是考慮到避開騷亂事件會降低事後被當局追究之危險。

至此我們可以發現,劍橋騷亂事件雖然主要發生在當地,但決不能僅用「地方性事件」圈定,其影響也不只限於「地方」。王權在事件發生與進展過程中始終「在場」,並發揮著重要作用。其一,君主中央政府對劍橋地方自治格局的塑造,厚大學而薄市鎮,導致雙方矛盾激烈,此乃該事件發生的深層次原因。其二,1381 年大起義過程中王權先短暫退卻又迅速恢復,直接影響了該事件的進程。一方面,騷亂的發生以王權退卻為必要條件;另一方面,起事的市民仍然對王權心生敬畏,故而在行動中呈現出各種值得玩味的「矛盾」現象。

三、懲治市民:君主專制權力的運用

隨著1381 年6 月中下旬全國性起義的基本結束,國家政局趨於穩定,劍橋態勢歸於平復,君主中央政府很快便著手處理騷亂事件。國王的介入具有必然性,因為市民的行動直接侵犯了王權。這種侵犯體現為兩點。其一,騷亂屬嚴重的暴力事件,造成地方統治的危機,侵害「王之和平」。其二,市民在攻擊大學的過程中摧毀了君主授予的官方文件,且不顧君主公函勒令停止暴力行動的命令,「藐視國王」,直接挑戰了王權。

中央政府的處置行動可分為兩個階段。

1. 軍隊與王室巡迴法庭

諾維奇主教亨利·勒·德斯潘塞(Henry le Despenser )應國王之命在東盎格利亞地區鎮壓叛亂,6 月18 日前後率領少量隨從隊伍進入劍橋郡,19 日前後到達劍橋,「處死了參與騷亂的部分暴徒,並監禁了一些人,其餘的人在宣誓不再參加此類集會後被遣送回家」。由於劍橋市民的暴力行動實際上已經停止,主教的部隊並未遭遇實質性的抵抗。主教在劍橋僅作短暫停留,6 月21 日前後便前往東部的薩福克郡與諾福克郡繼續鎮壓叛亂。經過主教數天的鎮壓行動,劍橋及其附近地區的秩序完全恢復。

同年6 月23 日,國王正式下令全國各地官員「對抗和懲治叛亂者」,並派遣王室法官奔赴地方處理具體事宜。派遣到劍橋郡的8 名王室法官以休·拉·朱什(Hugh la Zouche )為首,他們預計在6 月底到達劍橋郡,很快便組建起即審即決巡迴法庭(commission ofoyerandterminer),郡守、財務官(escheator)、警督(constable)等地方官員予以協助。法庭在郡內多個地區巡遊,組織庭審,對起義者發起公訴,甚至逮捕、審判嫌疑人並處決定罪之人,殺伐決斷。庭審活動集中在7— 8 月,總計13 次。該法庭的檔案保存完好,我們據此可窺見其對劍橋騷亂的懲治活動。

雖然巡迴法庭負責處置整個劍橋郡的叛亂,但劍橋鎮的騷亂受到特別重視。事實上,劍橋作為郡首府乃是庭審最集中的地點,這為法庭處理該事件提供了地利條件。據統計,13 次庭審之中有5 次涉及劍橋騷亂,有近70 人受到指控,其中數人還被捕定罪。約翰·漢恰齊是劍橋郡鄉村地區最重要的起義領袖,也是劍橋市民的主要盟友,他最先被捕,未經審判便被梟首示眾。小約翰·吉本是劍橋市民,乃騷亂領導者之一,也被逮捕,隨後被判處絞刑。二人的屍首被放置在劍橋市集示眾。

當局的鐵血政策讓劍橋風聲鶴唳,藏匿及逃亡者甚眾。羅伯特·布裡格姆被法庭指控為「犯罪分子」,但未出庭回應,法庭進而對其實施催告(exigendum/put in exigent),並沒收財物。這兩項措施的懲罰性質極為嚴厲,催告等同於跨郡抓捕通緝,而沒收財物則包含所有土地動產與不動產。根據巡迴法庭檔案,還有近30 名劍橋市民也因未出庭回應指控而受到類似懲罰。其中數人此後仍然不願出庭,巡迴法庭則進一步加重處罰,將他們「逐於法外」(utlagatum/outlawed)。「逐於法外」的懲罰性質更為明顯,意味著被懲罰者喪失君主的法律保護,淪為罪犯。檢索法庭指控處置的這些「叛亂分子」名單,我們可以發現劍橋事件中的諸多重要人物,包括領袖或積極分子受到重點關注。其中被處決或關押的人以及逃跑之人大多屬於此類。初看起來,巡迴法庭對劍橋騷亂事件可謂重視,對參加騷亂者的懲治似乎不可謂不重。

然而該事件的主要受害者——劍橋大學卻對處理結果極不滿意。1381 年10 月23 日,君主應大學的申訴要求,下令組建新的巡迴法庭,重新審理大學受害事件,此時上述巡迴法庭的活動已經基本結束。大學為何會向君主提出如此要求?關鍵在於巡迴法庭並未就此事件進行有效處置。市民在6 月16 日集中攻擊大學本是該騷亂中最重要的暴力活動,但巡迴法庭檔案對此竟然隻字未提,也並無任何市民因此事遭受指控。然而騷亂中的其他暴力活動,包括大學官員比德爾、基督聖體學院以及巴恩韋爾修道院受害反倒在檔案中均有提及,相關行動的參與者也多少受到處置。不僅如此,攻擊大學行動的核心領導者,即五名市鎮官員竟然也未受到嚴厲處罰。五人之中僅有鎮長利斯特與執達吏坎迪斯比受到指控,但罪名卻與攻擊大學事件並無關聯。

巡迴法官既然受命於君主,以「對抗和懲治叛亂者」為要務,何以對大學受害這一最重要的事件竟然未作任何處理?首先可以確定,巡迴法庭對此事必然知曉。據文獻記載,早在當年8 月10 日國王便下令巡迴法官朱什就大學受害事件進行處理,此時正處於法庭活動期間。由此可知巡迴法庭不僅知曉此事,而且由於君主催促,定然還極為重視。但為何檔案並未顯示有任何處理結果呢?唯一可能的解釋便是巡迴法庭有心無力。這一結果的出現可能出於如下三個原因。其一,該事件案情複雜,處理難度極大。上文提到,攻擊大學事件涉及的市民至少有數百人,法庭一旦開啟指控,波及面太廣。而且市民又採取了一系列舉動轉嫁責任,如引入外部力量等,使得案情「雲遮霧罩」,處理起來頗為困難。

其二,巡迴法庭作為當時典型的王室法庭,採用的是普通法訴訟程序,面對這種大規模集體事件,效率並不高。一方面,對叛亂者的指控範圍較小,往往針對一人或數人;另一方面,法律程序較為繁瑣,不僅要經過指控、聽審和判決等環節,而且還依賴陪審團,由呈堂陪審團發起指控,由審判陪審團判決,而陪審團的組建耗時費力。況且該法庭還負責懲治劍橋郡鄉村地區的叛亂,精力不免分散。這些因素都會影響法庭對騷亂事件的處理力度,因此如下現象的出現便不難理解:參加騷亂的市民至少有數百人,然而僅有約70 人在法庭受到指控。

其三,市民對巡迴法庭的懲治行動進行了種種抵制。不少人通過參與法庭活動,幫助親友、同伴減少甚至逃避懲罰。這在鎮長利斯特的遭遇中有明顯體現。此人本受到法庭指控並被捕入獄,但他出庭辯稱自己是受他人脅迫不得已為之,羅伯特·布裡格姆等5 位當地的「國王忠實臣民」出庭為其作證,故而其辯護獲得巡迴法庭接受,隨後被保釋出獄。不難發現,辯護成功乃是利斯特獲釋的關鍵,這離不開當地人的幫助。另外,約翰·特裡普洛與西蒙·本蒂洛等5 人受到指控,但最終由陪審團宣判無罪,並由親友保釋。還有一個例子更為突出。羅伯特·貝拉姆被指控是「頭領之一」,但最終被判無罪,由4 位親友保釋。這些保釋者中的兩人,即約翰·伯利與約翰·馬歇爾,竟然是騷亂事件的參與者。不僅如此,這兩人還曾在巡迴法庭中擔任呈堂陪審員,負責指控「叛亂分子」。基於這些例子,我們甚至可以進一步推測該事件的許多參與者藉助親友的幫助逃脫了巡迴法庭的懲罰,成為「漏網之魚」。

這種現象的出現與巡迴法庭本身的制度限制有關。上文提到,該巡迴法庭乃是典型的王室普通法法庭,除法律程序之外,另外一個突出特點便是尤其依賴地方力量的參與,證人證詞(testimony)的來源、陪審團(jury)的組建與保釋者(mainpernor)的召集都是如此。就陪審團制度來說,法庭的訴訟與審判活動依託大陪審團(grand jury )和小陪審團(petty jury)。前者又稱呈堂陪審團(presenting jury),一般由23 人組成,負責報告違法行為,此乃法庭向犯罪嫌疑人實行公訴(indictment)之依據。後者又稱審判陪審團(jury of trial ),一般由12 人組成,負責對受到公訴之人進行審判。而保釋制度適用於被法庭判決為無罪之人,後者往往由4 人保釋,保釋者需為被保釋者此後的行為作擔保。這三類成員都由地方人士擔任。這些制度的頻繁使用意味著大量的劍橋市民,包括騷亂事件的同情者乃至參與者,能夠參與法庭活動,正如上述案例所示,這無疑也給法庭處理該事件增加了巨大障礙。

如果說市民的這類抵制僅僅是針對巡迴法庭的個體行為,顯得並不主動積極,那麼下面的兩則案例則說明他們的抵制事實上極為有力。首先是大學被迫籤署的兩份文件的後續命運。據議會檔案記載,文件一直「存放在(市鎮——引者注)金庫保管」,雖然大學曾屢次要求取回,且國王文秘署(the king’s chancery )親自過問,市鎮官員卻一直拒絕交出,直到年底召開的議會才予以處理。不僅如此,在當年9 月舉行的市鎮官員選舉上,市民竟然選出騷亂的參加者約翰·馬歇爾為鎮長,而國王得知後予以否決,市民不得已改選理察·馬斯特曼,此人是1381 年起義的受害者。由此可見市民群體的抵制態度不僅堅決,而且團結一致。即便行動已經失敗而且受到當局鎮壓,他們仍然極力保護行動的成果,特別是兩份契約文件,為此不惜繼續對抗大學乃至包括巡迴法庭、文秘署在內的君主中央政府。

2. 議會

市民的抵制態度使得巡迴法庭難以對騷亂事件進行處置,而大學又不斷向國王申訴,君主當局因而愈加重視,最終決定在隨後召開的議會上予以處理。1381 年11 月初,議會在威斯敏斯特宮開幕,君主、貴族上議員與下議員齊聚一堂,集中商討處理此前大規模叛亂的後續處理事宜。因為議題重大且複雜,再加上其間因聖誕節以及新王后加冕事宜而休會,此次議會持續到第二年2 月方才結束。值得一提的是,劍橋騷亂事件是此次議會處理的有關1381 年起義的唯一的具體案件,而且是由國王與高級教士、世俗貴族組成的上院處理,須知上院乃是當時王國的最高法院,可見當局對此案件的重視。當局的重視於留存的檔案也有突出體現:議會檔案之中與此案件相關的記錄多達16 條,細緻程度甚至不遜於議會處理的有關上層政治的諸多重要案件。

議會重審劍橋騷亂案發生在12 月,由御前會議(the king’s council )直接負責。12 月6 日,君主向劍橋市鎮發布兩份令狀。一份發給時任市鎮官員,要求馬斯特曼等5 人連同選出的市鎮代表出席議會,報告大學受攻擊事件之情況,並攜帶大學被迫籤署的兩份文件。另一份令狀發給騷亂期間的市鎮官員,要求利斯特等5 人亦出席議會,報告大學受攻擊事件之情況。12月11 日,這兩批市民共計13 人同時出席議會,庭審正式開始。

案件審理分為兩個部分。第一部分涉及大學被迫籤署的兩份文件。經過法庭多番審問乃至責難,前任鎮長利斯特終於屈服,將文件上交議會。隨後兩份文件「在議會上宣讀,由議會判決無效,並徹底毀滅取締」。此舉具有重要意義,這兩份文件乃是市民行動的最重要成果,其毀滅意味著該行動的徹底失敗。

第二部分集中於劍橋騷亂事件。相比巡迴法庭,議會法庭的處理明顯更加有力,體現為兩點。其一,法庭以控訴狀(bill)的形式對包括「鎮長、執達吏以及市鎮百姓」在內的全體市民發起指控,涉及行為包括騷亂中的所有主要活動。而且法庭並未使用陪審團,而是由法官直接進行指控、聽審和判決,程序更為簡單直接,效率更高。其二,法庭對市民的懲罰方式體現了更強的政治色彩,不再只是針對個人的司法懲罰,而集中於市鎮的自治特權是否「以沒收的形式收歸吾主國王之手」。

值得一提的是,面對議會法庭的控訴,在場的5 名前任市鎮官員仍然作出了最後的抵抗。他們稱控訴狀內容全然不實,並且辯稱:

(他們——引者注)與鎮上的所有其他良民並未做過控訴狀所提的任何惡行,也未以任何方式促成或同意這些行為,反倒是盡力抵制。……而所有這些行徑全系埃塞克斯、赫特福德與肯特等郡的叛賊惡徒所為,他們成群結隊湧入該鎮,連同本地的一小批惡徒暴民,而最後(市鎮官員——引者注)已將(這批人中——引者注)能夠找到的盡數逮捕處死,其餘的人則逃往他郡。

法庭嚴厲斥責該辯護明顯與事實不符:其一,鎮長一直持有兩份契約文件,遲遲不願交出,直到議會法庭逼迫之下方才就範;其二,鎮長與執達吏在騷亂期間「一直和叛亂分子在一起,同意其惡行,並批准這些惡人的所有做法」。法庭隨後勒令市鎮官員立即作出選擇:徹底向法庭屈服或是繼續申訴。在法庭的重壓之下,市鎮官員別無選擇,最終「徹底向吾主國王仁慈的指令屈服,任由他就市鎮的自治特權作出處理」,隨後「此特權被收入國王之手」。此項懲罰措施對市民群體來說極為嚴厲,一旦實施,便意味著市鎮徹底喪失自治地位,淪為一般市鎮。

君主中央政府對劍橋市民的懲治並不僅限於此。12 月13 日,國王在下議員集體請求之下,同意就1381 年叛亂事件頒布大赦,這標誌著政府對這起事件的整體態度從此前的鎮壓轉為赦免。不過該大赦卻將劍橋市民排除在外。據議會檔案記載,該大赦並不包括劍橋等6 個市鎮的居民、287 名來自各地的「主要煽動犯與教唆犯」、殺害西蒙·薩德伯裡等大臣的參與者以及逃獄者。此項懲罰措施對劍橋市民群體來說也是影響巨大,意味著市鎮居民被當局認定為「罪犯」,喪失合法臣民身份。

四、赦免市民:君主專制權力的收縮

君主中央政府在劍橋騷亂事件結束之後先後動用軍隊、王室巡迴法庭與議會對劍橋市民進行了嚴厲懲治。該懲治運動共計有三波,持續近半年,君主中央政府為此動用了非常規的專制權力,造成了市民的普遍恐慌。與此同時,市民也對這些懲治活動進行了回應甚至抵制,但是面對君主中央政府的強大壓力,市民最終選擇屈服。

不過此後不久,國王對騷亂事件的處理政策卻發生了明顯轉變,從之前的嚴懲變為赦免,這意味著君主收縮了專制權力的使用。這一轉變發生在1381 年議會的後半程,體現為兩個方面。一方面,君主放棄沒收市鎮的自治特權,轉而選擇對這些特權進行再分配。其中一部分,涉及劍橋城鎮及附近郊區市集商貿方面的管理權力,包括麵包酒水、度量衡、肉魚兜售違規行為調查以及處罰權等,「授予(劍橋大學——引者注)校長與學者」,而「所有剩餘的特權則授予(劍橋鎮——引者注)鎮長與執達吏……(但後者——引者注)須向國王的財政署(exchequer)支付101 馬克……外加4 馬克」。隨後君主分別向大學與市鎮發布了特許狀,正式確認了這一安排。該決定對於劍橋鎮具有重要意義,意味著自治城鎮地位得到恢復。

另一方面,君主在下議員的集體請求之下,同意放寬大赦的範圍,「所有此前被排除在他的(赦免——引者注)恩典之外的城鎮(包括劍橋——引者注)出於特定原因,現在須納入該恩典之內」。此舉對於劍橋市民也有巨大影響,意味著他們可以通過從國王文秘署購置赦免狀公開御信(letters patent of pardon )的方式擺脫罪犯身份。據文秘署的赦免狀卷檔(pardon rolls )記載,至少有14 位劍橋市民購置了此次赦免,包括市政官員愛德蒙·利斯特、休·坎迪斯比、羅伯特·布倫特舍姆。在此後的數年時間裡,隨著大赦政策的進一步放寬,幾乎所有市民都實現了脫罪,其中一個案例頗為典型。上文提到1381 年大赦將287 名「叛亂的主要煽動犯與教唆犯」排除在外,這些人因為罪行深重,長期成為當局集中打擊的對象。託馬斯·福伯(Thomas Forbour )是唯一列入此名單的劍橋市民,然而此人卻在1384 年7 月14 日獲得了君主赦免狀。既然如此「罪大惡極」之人都能獲得赦免,參加騷亂的其他劍橋市民自然也獲得了類似處理。

就對劍橋市民的懲處力度而言,這一處理方案相比此前有明顯放寬。既然市民的騷亂行為如此侵犯王權,以致君主中央政府動用專制權力予以嚴懲,那麼當局最終又為何放寬懲罰呢?需要特別強調的是,該處理方案並非貿然作出,而是「經歷了很長時間,並且在本屆議會高級教士與貴族的建議之下」,可見當局是經過了慎重考慮的。那麼究竟是什麼因素影響了當局的決策?

首先應當承認,最終的處理方案雖說放寬了懲罰,但對劍橋市民而言也體現相當的懲戒色彩。就自治特權的處理而言,雖然君主將其中大部分重新授予市鎮,但市鎮也為此付出了不小的代價。一方面,市鎮向國王支付了105 馬克,相當於70 英鎊,這在當時是一筆高昂的費用;另一方面,市政機構喪失了原有的一部分自治特權,即市集商貿方面的管理權力,這些特權由君主中央政府轉而授予劍橋大學。這兩項安排意味著君主與劍橋大學作為這起騷亂事件的受害方得到了相當程度的補償。

就大赦政策而言,情況也類似。劍橋市民雖然被納入大赦,但並不意味著可以直接擺脫罪犯身份。參與騷亂的市民,特別是其中的重要分子欲真正實現脫罪,需要按照相應程序申請君主赦免狀,而這一過程耗錢費力。例如,羅伯特·布裡格姆被指控為「犯罪分子」,其財產隨之被沒收,其中不動產部分包括3 片宅地、8 間商鋪、3 間茅舍與1 間鴿房,每年收入價值為116 先令,價值不菲。此後他兩次申請君主赦免狀,分別於1381 年10 月21 日與1382 年2 月24 日獲得,並為此分別向國王文秘署支付了6先令8 便士、16 先令4 便士,總計23 先令,這對於一般家庭而言是不小的費用。獲得赦免狀也並不意味著完全脫罪。布裡格姆於1382 年7月7 日前往位於倫敦威斯敏斯特的王座法庭,對赦免狀進行了認定,第二天獲得了該法庭出具的禁止騷擾令狀(writ ofnon molensto),據此才能避免王室法庭的相關指控。此後他還憑藉赦免狀收回了此前被沒收的財產,君主在1382 年10 月12日命令地方財務官歸還其「所有土地與貨物,鑑於國王已……赦免此人在叛亂中的所有叛國與重罪行徑」。由此可見,布裡格姆的脫罪過程並不算短,即便從1381年10 月第一次獲得赦免狀算起,到第二年10 月收回財產,耗時也達一年。劍橋市民中這類赦免狀獲得者的經歷大多類似,雖然過程有長有短,投入或多或少,但耗錢費力卻是普遍狀況。既然申請者耗錢費力,從另一個角度來說,君主作為騷亂事件的受害方便得到了補償,特別體現為獲得了不菲的經濟收入。

更為深刻的因素是君主在劍橋的統治離不開市民和市政機構。君主就市鎮自治特權的前後兩次處理方案在議會檔案中有清晰的記錄,其中有兩條記錄極有價值。第一條涉及前一次處理方案,當時君主決定沒收市鎮自治特權,但是又說「鑑於該鎮如若缺少治理則必然無法延續,吾主國王暫時將該自治特權全部給予該鎮長與市民,直至國王作出其他安排」。第二條涉及最終的處理方案,說該決定是基於如下考慮:雖然「市民行為如此惡劣,應當承受永久的恥辱與懲罰」,然而「劍橋鎮是王國的古老市鎮之一,又是劍橋郡的主要市鎮」。細究這兩條史料,可見君主中央政府決策時權衡考慮之端倪。很顯然,君主意識到市鎮機構在當地地方治理中的突出作用,體現為兩點。其一,劍橋乃是當地的「主要市鎮」,市民群體頗具規模,取消自治特權意味著市鎮機構遭到廢除,市民無法得到有效管理,「必然無法延續」。其二,劍橋乃「古老市鎮」,市鎮機構的地方自治已有傳統,收回自治特權意味著改變傳統。特別值得一提的是,地方自治乃是當時英格蘭普遍流行的一種政治制度。既然該制度傳統不僅限於劍橋一地,貿然加以改變可能導致更大的政治問題。事實上,君主雖然最終對劍橋市鎮的自治特權進行了重新分配,但此舉也是在該制度傳統的範圍內進行。據議會檔案的記載,該分配方案與此前處理牛津大學騷亂事件的善後辦法存在相似之處,可見其參考了其他地區的先例,並非別出心裁。

君主的最終處理方案對於劍橋的政治格局具有重要意義。首要在於,市鎮自治特權與市政機構得以保留延續,意味著作為懲戒者一方的君主、大學與作為被懲戒者一方的市民實現了和解,君主中央政府隨之收縮了專制權力的使用,對地方的控制恢復到常規狀態。這種和解於市民精英的後續命運有明顯體現。上文提到,該騷亂事件的一個突出特點便是諸多市民精英參與其中並發揮了重要作用,他們也因此遭受當局的懲治。但這批人此後又受益於當局的赦免政策,相繼脫罪並恢復合法身份與經濟地位,並且重新參與到市鎮管理活動之中。其中最典型的例子便是羅伯特·布裡格姆,此人在騷亂事件之前曾擔任鎮長,1382 年通過獲得君主赦免而實現脫罪,之後蟄伏數年,於1386 年再度擔任鎮長,此後又多次擔任此職,累計達7 屆。還有4 人,即約翰·馬歇爾、約翰·赫雷斯、託馬斯·特裡維特與西蒙·本蒂洛也有類似經歷,此後相繼擔任鎮長。

再者,大學與市鎮二元並立的格局依然保留,而且由於君主的支持,大學獲得了更多的特權,愈加凌駕於市鎮之上。因為該格局此後長期延續,雙方的矛盾根源依然存在,在此後數百年時間裡繼續引發矛盾衝突。例如,上文提到的原屬劍橋市鎮政府的地方市集商貿管理權力此後長期由劍橋大學把持,但該方案引起市民的長期不滿,後者在16 世紀下半葉曾極力嘗試奪回這些權力,一度導致雙方的激烈對立。這種關係格局直到19 世紀才徹底改變,市鎮與大學經過長期談判終於在1856 年就地方治理權達成協議,同意通過平等合作的方式組建新的市鎮政府,雙方由此實現了真正的和解。

五、君主地方統治權的彈性運作

1381 年劍橋騷亂事件,如果從地方史的視角加以研究,不過只是一起小範圍的地方性事件,體現當地市民與劍橋大學之間的衝突矛盾,顯得平淡無奇。但是把該事件放到君主中央政府與地方社會之間關係的視角中進行縱向審視,意義就深刻許多。上文已經指出,劍橋騷亂的前後進程,包括發生、結束及其後續處理可謂婉轉曲折,顯示了王權的主導性作用,折射出君主與包括大學、市民在內的地方社會之間的複雜關係。

跳出地方性的視角,該事件在很大程度上揭示了中世紀英格蘭君主的地方統治權運作的特點。一方面,英格蘭君主對於地方社會的影響與控制有利於維繫地方秩序與穩定,有利於中央集權和國家統一,但也有可能導致地方社會的矛盾與衝突;另一方面,君主中央政府與地方社會的互動關係是動態的,可能隨著實際情況的不同體現出差異變化,由此促使王權展現出不同形態。從英格蘭政治演進的進程來看,君主的地方統治權包括常規權力與專制權力兩類。當君主中央政府與地方社會的關係處於穩定狀態時,國王往往只需運用常規權力實施對地方社會的管控,其他事務交由後者處理。在地方統治秩序遭遇挑戰的特殊情況下,國王則運用專制權力加以應對,對地方社會施以更加全面的掌控。換言之,英格蘭君主對地方的統治權具有彈性運行的特點。這一特點最明顯的表現便是君主權力的實際運作富有張力與彈性,可根據形勢進行伸縮,交替使用常規權力與專制權力。

我們通過對劍橋騷亂事件的分析,可以較為清晰地看到這兩種權力的運行特點。在日常情況下,雖然劍橋的地方事務主要由市政機構與劍橋大學進行自主管理,但君主中央政府仍然可以依靠郡守、財務官、驗屍官(coroner)、警督、治安法官(the justices of the peace )等地方官員來對地方社會施加常規性的控制,維持「王之和平」。當事遇緊急,「王之和平」遭遇地方騷亂等特殊狀況威脅之時,君主中央政府可動用更高級別的國家機器,包括軍隊、巡迴法庭、王座法庭乃至議會法庭等來應對危機,恢復地方秩序。我們可以將常規權力作為下限,將專制權力作為上限,由此可見君主地方統治權的伸縮幅度。

這也反映出中世紀英格蘭王權的構成特點。一般認為,中世紀西歐的封建王權主要包括軍事權力與法律權力兩類,因此有「軍事國家」與「法律國家」的說法。英格蘭君主的國璽(the great seal )形象地展現了這一權力格局。該印璽是國王用於授權與認證官方文件的重要器物,因作用突出而被稱作「王國之匙」(the key of the realm )。該印璽的兩面均印有君主的形象,一面是身披戎裝的騎士,象徵軍事領袖;另一面是身居王座的法官,象徵最高的法律統治者。君主的地方統治權也包含這兩類權力。例如,君主中央政府可以動員各類法庭,包括中央的議會法庭、王座法庭以及地方的巡迴法庭、治安法庭對地方社會進行管控,維繫「王之和平」,便是法律權力的集中體現。君主中央政府可以動員地方軍事力量來維持地方治安,甚至動用國家軍隊來鎮壓叛亂,體現了軍事權力。正是因為擁有這些權力,君主中央政府才能對劍橋的地方社會產生如此巨大的影響,一方面能夠塑造當地的政治格局,並且維持這一本身較為反常的局面處於大致平衡;另一方面又能應對騷亂事件造成的危機形勢。

君主的地方統治權顯示了相當的威力,這種威力不僅體現為實際的權力,即所謂的「硬權力」,而且還體現為權威文化的作用,即所謂的「軟權力」。這種「軟權力」像「水分子的毛細管作用一般滲入每一個角落,每個日常生活的角落都可能受其影響」。作為整個王國最強大的權力來源,中世紀英格蘭君主的最高權威也催生出了一種類似的政治文化,這集中體現為劍橋市民對王權的普遍敬畏。上文指出,市民深知自己受大學欺辱之根源在於王權,他們也對此表示不滿,卻選擇長期隱忍屈從;即便他們在1381 年發起行動,企圖改變局勢,但仍然畏懼君威,不敢直接針對王權,而且在實際行動時還遊移不定、顧慮重重,君主的一紙公函文書到來後竟然很快偃旗息鼓;此後當局的鎮壓來臨,不少市民更是惴惴不安甚至四散逃命,待情形好轉後又通過申請君主赦免狀來脫罪。市民面對王權表現出的這類「自我壓抑」的一系列行為折射出王權文化在當地深入人心。

同時需要指出,地方統治權的彈性運作可能是世界歷史上所有統一國家政權的普遍特點,那麼14 世紀的英格蘭又體現怎樣的獨特性呢?我們結合當時封建社會政治結構的特點,可以對王權的這種彈性運作特徵的動力機制進行更加深入的分析。這裡從兩個層面來進行探究。

其一,王權何以會從常規權力伸展到專制權力?簡單來說,這是由封建社會王權的特點決定的。君主雖然身為整個王國的最高統治者,享有最高的統治權,但其統治畢竟不能脫離當時的封建統治集團,也不能脫離臣民,這便是有些學者所說的「政治共同體」(political community)或「政治社會」(political society)。換言之,君主在集權的同時也需要分權,特別是與政治共同體的其他成員共享統治權,並動員臣民來參與政治活動,這是具有分權合作特徵的議會、地方自治等一系列政治制度安排的根源。具體到地方社會,地方自治乃是最重要的制度之一,該制度意味著王權無需過分幹預地方社會的日常統治活動,只需通過常規權力加以控制即可。但是封建制度又體現明顯的等級制特徵,臣民的地位、財富和權力有明顯差異,這意味著臣民內部存在權力與利益分配不均的問題,可能導致社會矛盾與衝突。這些矛盾衝突會對社會秩序造成威脅,引發危機,威脅「王之和平」,因此君主必然介入,動用專制權力加以應對。具體到劍橋鎮,我們可對這一過程有清晰的觀察。一方面,該地地方自治制度的實際運行存在明顯問題,因為君主厚待大學而薄待市民,導致雙方產生長期的矛盾,最終導致1381 年騷亂的發生。另一方面,騷亂事件導致原有的地方秩序面臨嚴峻的危機,因此王權動用專制力量對該事件進行了處置。

其二,王權又為何會從專制權力回縮到常規權力?我們知道,君主專制權力的行使以危機狀況的發生為條件,這意味著該權力待危機結束之後便應回縮。但是在這起事件中,該權力的回縮又體現了鮮明的特點,即以君主赦免為具體方式。實際上,君主赦免(royal pardon ),特別是涉及面更廣的大赦乃是中世紀晚期君主中央政府放寬對侵犯王權者懲治、收縮專制權力使用的典型方式。赦免制度體現了當時獨特的王權文化,即王權的行使,特別是專制權力的行使受到當時政治制度與政治文化的限制,集中體現為勸諫機制的作用。

這種機制凸顯了議會的作用。大赦往往先由議會提出,而後由國王批准並施行,1381 年大赦便是如此。君主放寬懲治劍橋市民之決定也是直接體現了議會勸諫的作用。議會檔案明確記載:國王最終決定將自治特權重新授予市民,是「在本屆議會高級教士、貴族的建議之下」;國王決定將劍橋市民納入大赦之內,是因為下議員通過公共請願的形式發起請求,而後「國王出於其恩典同意(該請願)」。這說明君主的重大決策在很大程度上會受到議會勸諫的影響。

不僅如此,這種勸諫活動還包含很多的政治文化含義,這在有關赦免的政治話語中有明顯體現。據議會檔案記載,君主在1381 年議會上的大赦決議說:

考慮到王國的臣民從(國王——引者注)加冕之時到該叛亂期間,行為良好,又維繫和平,對(國王的——引者注)需求與事務表現出贊同與善意,他們之中些許人在該叛亂期間背叛(國王——引者注),違背國法,因而朕損害其軀體、沒收其土地財物;然而出於對神及其慈母聖瑪麗的崇敬,在……即將成為英格蘭王后的尊貴的安娜女士之特別請求之下;為了促使這些臣民將來更加忠君愛國,恰如此次叛亂之前;吾主國王出於特殊恩典赦免所有這些平民。

該記載說明赦免活動至少還受到三種因素的影響。其一是基督教式的王權觀念,體現為王權雖受命於天,但也須「對神崇敬」。其二是王后的勸諫。在此次大赦中,「即將成為英格蘭王后的」安娜擔任了調解人(intercessor)的角色,因為按照當時的制度,犯罪分子要獲得君主赦免,從程序上說需某個上層人士作為調解人向君主提出請求。王后因為與國王關係親密且地位極高,故而是此次大赦請願最理想的調解人。其三是臣民的政治文化。這則記載對於臣民的忠誠多有強調,說明君主中央政府充分意識到廣大臣民「忠君愛國」不僅是常態,而且對於國家統治極為重要。臣民「忠君愛國」的重要性在另一條記載中有進一步展示。上文提到,議會檔案記載說君主最終決定將自治特權重新授予劍橋市民,乃是聽取了議會的如下建議,即「劍橋鎮是王國的古老市鎮之一……如若缺少治理則必然無法延續」。這說明君主在議會的提醒之下進一步意識到,作為臣民的劍橋市民長期以來享有地方自治特權,他們是否「忠君愛國」直接關乎當地統治的穩定。

實際上,上述這些因素也是相互聯繫的。既然廣大百姓是君主的臣民,而且與君主同屬基督教信徒,君主便不能以仇敵視之。即便此次叛亂「背叛國王、違反國法」,但只是「些許人」所為,而且這些人已受懲戒,因此國王應在適當的時候接受王后、議會勸諫,予以赦免,以示「特殊恩典」(special grace)。事實上,議會的勸諫活動並不僅限於大赦。到14 世紀,隨著議會政治的確立,請願機制發揮了更加突出的作用,體現為議會成員乃至普通臣民可以通過請願活動來表達訴求。這種勸諫機制從側面體現了當時的王權觀念。具體來說,在當時臣民看來,國王固然是整個王國的最高統治者,並享有最高的權威,但好的君王應該崇敬神靈、善待臣民、遵守法律與傳統。事實上,君主在繼位加冕禮上的誓詞便有「朕願意授予、維持並向英格蘭臣民確認歷代先王曾授予的法律與習慣」的內容。這說明君主「合理合法」使用最高權力乃是當時臣民的普遍期求。

但是我們不能過分誇大這種勸諫機制對於王權的限制作用。其一,勸諫本身是地位較低者向較高者的活動,是否真正產生效果取決於受勸諫者是否接受。這就意味著勸諫機制對於王權的規範作用存在明顯不足,並不能徹底將王權關進籠子裡。而且具體到1381 年大赦,雖然體現了該機制對於王權的影響,但我們不應該忘記如下事實:君主中央政府此前已對起義者進行了大規模鎮壓,導致了民眾的恐慌不安。因此君主大赦對於起義民眾來說只是網開一面,並非徹底的福音。其二,勸諫機制雖然說明當時存在一種期待王權尊重法律傳統的政治文化,但這並不等同於法治。具體到君主大赦,從本質上說是國王法外開恩,體現了君主的特權,嚴格來說並非依法治國。

我們對於君主地方統治權運作機制的深入解析可揭示出中世紀英格蘭王權的性質特點。一方面,君主有相當程度的集權能力,而且在緊急情況下還會體現專制傾向。但另一方面,君主的集權能力以及對專制權力的使用又受到當時封建社會政治制度和文化的限制,因此王權在具體運作過程中會體現明顯的克制和妥協特徵。鑑於英格蘭王權的這種雙面特徵,我們不妨稱之為「妥協式集權君主制」。

餘論:英格蘭王權與封建國家的地方治理

本文對於1381 年劍橋騷亂事件的探討折射出了兩幅圖景。其中一幅涉及事件本身,即市民如何發起行動、如何結束行動,以及最終又如何受到君主中央政府的懲治。另一幅圖景更為重要、深刻,關乎君主中央政府與地方社會之間的複雜關係,即王權如何對地方社會產生影響,以及君主的地方統治權如何呈現彈性運作的特徵及其動力學根源。通過對君主地方統治權運作的細緻描繪,我們也揭示了14世紀末英格蘭君主中央政府地方統治體系的基本格局,這同我們對統一國家政權的常識性理解基本相符:中央政府能夠管控乃至幹預地方社會的生活,又能根據形勢的不同而選擇運用常規權力或專制權力,體現出相當程度的複雜性與靈活性。這反映出中世紀晚期英格蘭封建國家的地方治理已經達到相當的成熟程度。為展現這種「成熟」,我們還可強調如下三點。

其一,君主地方統治權的格局雖然主要依據劍橋騷亂這一特殊事件繪就,但仍然具有相當程度的代表性。我們知道,到14 世紀,英格蘭不僅早已實現統一,而且統一的王權經過長期發展,已經促成了頗具規模的君主國家機器的建立,能夠充分保證並維繫國家的統一。這意味著王權在王國的各個地區都已成為現實的存在,體現集權與分權的混合,只是不同地區的具體表現有所不同。例如劍橋,因為鄰近首都倫敦,王權能夠在該地發揮巨大影響力,故而體現更強的集權色彩。而其他不少地區,尤其是北部和西部邊疆,王權的直接影響力較弱,故而體現更強的分權特徵。從積極的層面上說,這種地區差異並非體現君主國家地方統治的不足,而恰恰說明其具有複雜性與靈活性,能夠在保證王權至上、王國統一的前提下充分容納地區差異。

其二,王權在地方的運作已經相當規範化。劍橋騷亂事件發生前後,在位的國王乃是理察二世,其正處衝齡,並無充分的執政能力,朝政由叔父岡特的約翰等王公大臣主持。即便如此,我們看到君主中央政府對於該事件的應對與處理仍能有序進行,常規權力和專制權力的交替使用也遵循著當時的「法度」,可謂運轉如常、有條不紊,可見當時君主國家地方治理體系的運行,並非完全仰賴國王個人的推動,而體現了相當程度的制度化和常規化色彩。

其三,中世紀晚期的社會與政治背景。在這一時期,英格蘭經歷了黑死病等重大災害引發的經濟社會巨變,不同社會群體的力量對比乃至利益訴求隨之發生了重大變化,這給國家的地方治理帶來了極大挑戰。例如,在1381 年起義中,包括劍橋在內的諸多城鎮市民發起反抗,這既反映了這一時期實力增強的市民階層對於舊有政治格局的不滿,也顯示出君主國家的權威遭遇了嚴峻危機。但與此同時,我們也應該強調,君主國家政權面對民眾起義的挑戰不僅並未崩潰,反倒對該事件進行了較為合理的處置,展現了相當程度的危機應對能力和韌性。這一觀察與學界最近的研究潮流形成了呼應:不少研究者強調中世紀晚期是英格蘭王權和君主國家的重要革新轉變期,而並非傳統觀點所說的低潮或衰退期,因為這一時期的社會巨變和政治危機恰恰在很大程度上激發了國家政權的進步。

我們不應低估中世紀英格蘭地方治理體系這種成熟性的意義。都鐸政治史大家埃爾頓曾對近代英格蘭國家政府的核心特徵有頗為精妙的概括,即「分散的大眾自由與強大高效的集權治理二者的奇妙結合」。結合這一論斷,本文或可進一步提出:英格蘭政府的這種兼具集權和分權混合特徵的地方治理體系,至少早在14 世紀末便已基本成型,這是中世紀封建君主國家留給後世的重要遺產。

(作者許明傑,系復旦大學歷史學系講師)

相關焦點

  • 《權遊》背後的歷史原型,一場英格蘭王權遊戲的終極對決
    戰爭從1455年持續至1485年,耗時近30年的時間,最終亨利六世同母異父弟弟的兒子,都鐸家族的亨利·都鐸(1457—1509)一統兩族,將紅玫瑰、白玫瑰這兩個原先對立的符號合併到都鐸王朝的徽章之中,並即位為英格蘭國王,史稱亨利七世。自古以來,帝王之家的權力鬥爭兇險殘暴,弒兄繼位、殺父討伐、奪母為妻、手足相殘……皆是權力鬥爭的必然。
  • 波考克:一位從歷史研究進入政治思想的大家
    年),這本書奠定了他在劍橋學派中的地位;退休後波考克更是推出了皇皇六大卷的《野蠻主義與宗教》(Barbarism and Religion),第六卷於2015年出版,此系列是波考克通過對英國史家愛德華•吉本的分析,意圖揭示17、18世紀英法啟蒙運動內部政治話語之繁複與多樣性。
  • 杜倫與牛津劍橋的前生今世
    在過去的1000年裡,歷史將這3所大學緊密的聯繫在一起,但真正了解他們之間故事的人可能並不多。今天COTEL就跟大家說說這段千年情史。     杜倫建大學未果 成就劍橋    公元1208年,Oxford University中Old Durham College的師生決定搬出牛津回到杜倫再建一所大學,安安靜靜做學問。但因為當時的杜倫是宗教聖城,僧侶們不能容忍學術的異樣音調迴蕩在他們身邊。
  • 玫瑰戰爭的起因:如何解釋英格蘭歷史上最著名的戰爭?
    1455年5月,覬覦王位的約克公爵理查向聖奧爾本斯進軍。第一次公開衝突在此展開,紅白玫瑰戰爭爆發。我們如何解釋英格蘭歷史上這一最著名的戰爭?這場風暴是怎樣到來的?事實上,王權並沒有受到致命的傷害,諸如議會和普通法之類的許多制度仍然運轉良好。然而,正如麥克法蘭所言,一直以來,一切都取決於執政君主的性格和能力。那些導致玫瑰戰爭爆發的事件當然也會證明這一點。
  • 大憲章建立了新關係,是英格蘭第一個書面憲法,王權開始受限
    導語:大憲章建立了新關係,是英格蘭第一個書面憲法,王權開始受限1215年6月15日,一個調停儀式在溫莎堡附近的蘭尼米德善行,標誌著英國建立了一個新的政治體制,並將君主制置於法律框架之內。實際上,《大憲章》是英格蘭的第一個書面憲法,創建了國王和法律之間的新型關係。它確認了王權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疇內實行。王室權力受限於法律的原則在約翰的兒子、繼承人亨利三世(1216-1276年在位)時期確立。然而,貴族改革者間的對立為亨利提供了重新掌權的機會。
  • 玫瑰戰爭的起因:我們如何解釋英格蘭歷史上這一最著名的戰爭?
    1455年5月,覬覦王位的約克公爵理查向聖奧爾本斯進軍。第一次公開衝突在此展開,紅白玫瑰戰爭爆發。 我們如何解釋英格蘭歷史上這一最著名的戰爭?這場風暴是怎樣到來的?事實上,王權並沒有受到致命的傷害,諸如議會和普通法之類的許多制度仍然運轉良好。 然而,正如麥克法蘭所言,一直以來,一切都取決於執政君主的性格和能力。 那些導致玫瑰戰爭爆發的事件當然也會證明這一點。
  • 被諾曼徵服的英格蘭,私有土地遭到打擊,威廉一世對英格蘭的影響
    1086年,威廉一世在索爾茲伯雷召集英格蘭大部分大貴族和中小貴族,要求這些封建主全部向自己宣誓效忠,否則就要剝奪他們的貴族身份。貴族們迫於威懾,只好向威廉一世宣誓效忠。這次大會也被史學家稱為"索爾茲伯雷盟誓"。通過這次盟誓,威廉一世在英國建立起了"我的臣屬也是我的臣屬"的強大王權。
  • 校友薦書 藺志強:《在專權與憲政之間:亨利三世時代的英國王權運作》
    推薦理由:以人為鑑可以知得失,以史為鑑可以知興替。可見學習歷史對於個人、社會、民族以及國家都是很重要的。(1216-1272年)英國王權的運作情況,通過對幼主時期、個人執政、貴族當權等不同樣本的分析,對中古英國王權的個性和共性提出了看法。
  • 英格蘭和法蘭西的恩怨之始,看「諾曼徵服」對英國歷史的影響
    何況「諾曼徵服」發生時已經是11世紀的事情,不管是東方的中國,還是整個歐洲大陸都已經進入文明高度發達的時代。孤懸海外的英格蘭的發展顯然落後於大陸數個時代,當威廉操著一口流利的法語進入英格蘭時,法語也迅速風靡起來,而在歐洲大陸它早已成為通行的語言。
  • 會議︱英國歷史上的法律與社會_私家歷史_澎湃新聞-The Paper
    許張鳳圍繞1036年阿爾弗雷德王子被殺事件,系統考辯了當時史籍,包括《埃瑪王后頌》與《編年史》C、D兩個版本相關記載的明顯差異,進而指出這些差異反映了編纂者的不同政治傾向。通過系統考察這一事件及其相關史籍記載的差異,可知11世紀中期英格蘭政治的派系鬥爭景象,這體現了權力政治的動蕩不穩與制度的穩定性並存的矛盾性特點。
  • 《被製造的路易十四》:「政治戲劇」與「王權塑造」的巧妙融合!
    英國劍橋大學文化史家彼得·伯克在《製造路易十四》一書中所進行的工作,便是對路易十四時代國王的形象建設進行的層層剖析。正如書中所說,"本書研究的並非是國王這個人,而是他的形象;並非其自我形象,亦非其在後人眼中的形象,而是其公眾形象——集體想像的威望。
  • 會議︱英國歷史上的法律與社會
    2020年11月7日,由復旦大學歷史學系主辦的「英國歷史上的法律與社會:新材料與新問題」青年學者工作坊在上海召開,這是紀念復旦大學歷史學系建系95周年的系列活動之一。許張鳳圍繞1036年阿爾弗雷德王子被殺事件,系統考辯了當時史籍,包括《埃瑪王后頌》與《編年史》C、D兩個版本相關記載的明顯差異,進而指出這些差異反映了編纂者的不同政治傾向。通過系統考察這一事件及其相關史籍記載的差異,可知11世紀中期英格蘭政治的派系鬥爭景象,這體現了權力政治的動蕩不穩與制度的穩定性並存的矛盾性特點。
  • 印尼總統就1999年東帝汶騷亂事件表示「遺憾」
    新華網雅加達7月15日電(記者 葉平凡)印度尼西亞總統蘇西洛15日就東帝汶1999年舉行獨立公投期間爆發的大規模騷亂事件表示「遺憾」。蘇西洛是在印尼峇里島與東帝汶總統奧爾塔和總理古斯芒共同接受兩國「真相與友誼委員會」就東帝汶1999年騷亂作出的最終調查報告時作上述表述的。
  • 歷史會重演:洛杉磯上世紀就因為「黑人問題」有過騷亂
    本次洛杉磯暴亂情況:5月29日開始,洛杉磯的示威遊行發展為騷亂。目前已有533人被逮捕。抗議人群與警方發生衝突,多家沿街店鋪櫥窗被砸,有人趁機洗劫了珠寶店、奢侈品店和超市,有一輛警車被縱火。這是洛杉磯警方近十年來最大規模的逮捕事件。其實,類似的事件就在洛杉磯曾經上演過。那次騷亂發生在1992年,上世紀最大的種族騷亂之一。4月29日起,暴亂持續3天,很快便波及整個美國。
  • 新加坡「小印度」騷亂事件
    新加坡對28名涉嫌騷亂的勞工提起訴訟  據新加坡《海峽時報》網站17日報導,新加坡警方17日宣布,基於對8日晚「小印度」騷亂事件的調查結果,決定對涉嫌參與騷亂的28名外籍勞工提起訴訟。至於針對騷亂的長效措施,將取決於未來的公眾諮詢以及警方的調查結果。   據悉,新加坡印度族裔聚居區「小印度」8日晚發生一起車禍,造成一名33歲的印度籍工人死亡。車禍引發騷亂,聚集在附近的大約400名南亞工人攻擊趕到現場的警察等執法人員,導致22名警察和5名協警受傷,5輛汽車被焚毀。新加坡通常被認為是全球治安最好的城市之一,這起事件成為當地40年來最嚴重的騷亂。
  • 英格蘭貨幣史:三次大改革和三大歷史使命
    此後,在三次意義重大的貨幣改革下,英格蘭貨幣史先後完成了三大歷史使命:「鑄幣權集中於王權」(統一貨幣)的首次實踐、英格蘭地區貨幣的完全統一(獨立幣製成型)、多面值共存的鑄幣時代開啟(五百年之久的單一Penny銀幣時代結束)。
  • 威廉一世如何徵服英格蘭
    他究竟做過什麼,能讓歷史如此銘記?一、諾曼人、丹麥人、英格蘭人的三族融合如果說日耳曼人是羅馬人之後歐洲的第一波外來者,那諾曼人則是當之無愧的繼任者。早在8世紀末,來自斯堪地那維亞半島的諾曼人就開始遷徙到歐洲各處,位於法國北部的諾曼第,便是法王賜給他們的第一個大陸領地。911年,諾曼首領羅洛同法王達成協議,獲得了在諾曼第一帶的定居權。
  • 初露崢嶸,英格蘭的日不落帝國之路
    其中公元五世紀時,易北河口和丹麥的盎格魯人侵入英倫三島("Ensla-iond」意為森格魯人之地),稱這個島為盎格蘭,給了這個島國自己的名字英格蘭。在中世紀英格蘭王國在不列顛群島一直發揮著主導作用,威爾斯在1314世紀之交併入英格蘭王國,蘇格蘭在1286年曾一度臣服於英格蘭並在1707年正式合併,威廉華萊士的故事就是在反抗英格蘭時發生的,愛爾蘭則在 177年遭到英國入侵其後作為英國屬地一直到1937年方才獨立,因此「英國」或者英格蘭王國經常被當作可以與不列顛互換的概念。
  • 《世界歷史》2020年第5期目錄及內容摘要
    1961年的印尼排華浪潮,是中國與印尼關係史上的重大事件,直接影響到三百萬印尼華僑華人的命運,並引發了新中國歷史上首次大規模海外撤僑行動。 關鍵詞:英國;土地產權;家產分配;永業;限嗣繼承 中世紀晚期英格蘭議會政治中的大憲章與王權 許 明 傑 內容提要:13世紀末至15世紀初,議會曾反覆確認大憲章達
  • 愛上劍橋大學的N個理由,不服不行
    英國劍橋大學是英國一所大型公立綜合性大學,成立於1209年,位於英格蘭劍橋郡劍橋市區,是羅素大學集團的一員。劍橋大學是英語世界僅次於牛津大學歷史第二悠久的大學,也是現存世界第三古老的大學。大學是一所書院聯邦制的高等教育機構,由31所成員書院(Colleges)組成,書院享有很大的自治權。各個書院都有其自己的成立歷史,全部都是在大學本部成立後才出現,建築經費主要來自捐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