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解釋應遵循主體間性

2020-12-16 檢察日報

  主體間性是西方哲學概念,是現代以來西方對傳統主體性哲學研究範式進行反思和重構而提出的哲學研究新範式,後來又將主體間性理論運用到法律解釋學。法律解釋學領域的主體間性,是指法律解釋者通過平等協商對話達到主體間視域融合和理解上的共識,使得解釋結論大體上能夠被各方接受。筆者認為,我國刑法作為關涉人的生命、自由、財產等重要權利的一部法律,對其解釋更應當遵循主體間性,並從三個方面來把握:

  在思想理念方面。解釋者必須心存主體間性思維理念,在堅守罪刑法定原則,將具體案件事實對應於刑法條文進行解釋和適用時,必須充分考慮其他主體特別是與案件處理結果存在利益關係的主體對刑法條文所進行的解釋,真正將其他主體視為協商者、對話者,視為平等交流的主體,尊重其所作的刑法解釋。刑法學者在對刑法解釋進行研究時,應加強思維理念引領,提供理論論證指導,引導司法者、訴訟參與者和社會公眾樹立主體間性思維,採取主體間性的解釋範式;司法者和其他訴訟參與者以及社會公眾,應當充分認識、高度關注刑法解釋的社會性和人民性,樹立人人為主體的思想理念。

  在制度設計方面。目前,較為鮮明的體現主體間性的制度是人民陪審員制度和公檢法三機關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制度,但這兩項制度在實踐運行中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問題,如人民陪審員形式化,公檢法三機關在一些案件中制約不足。因此,需要進一步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和公檢法三機關互相制約的制度——擴大人民陪審員範圍,建立科學的獎懲機制,強化對審判機關邀請人民陪審員進行陪審情況的考核,選任積極認真負責的人員充實人民陪審員隊伍,提升人民陪審的質量和效率;強化公檢法三機關互相制約,弱化訴判罪名不一的考核,消除潛在的為追求考核利益而不改變罪名起訴、不改變罪名判決的情況。同時,進一步推進和深化審查逮捕案件公開審查改革,進一步完善落實提前介入引導偵查機制,落實偵查階段強制律師辯護制度等,通過各個階段引進多方參與的公開化、訴訟化制度設計,為主體間性在刑法解釋中的運用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在實踐運行方面。在刑法解釋的實踐運行中,解釋者要運用「置換思維」思考問題。對於公檢法三機關來說,偵查機關對案件偵查取證時,要多考慮後續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對案件定性的認識;檢察機關起訴和審判機關審判時,也要尊重偵查機關的意見,三方通過聯席會、案件諮詢交流會等機制,交流彼此對刑法解釋的觀點、看法,達成共識。對於其他訴訟參與人來說,在向著有利於自我解釋刑法的同時,既要考慮公檢法三機關的意見,也要考慮自我解釋刑法結論是否能夠得到相對方的認可,是否能夠得到社會公眾的認可。對於社會公眾來說,無論是刑法專家還是一般民眾,在進行刑法解釋時要不斷地換位思考,將解釋結論放在不同層次、不同行業的主體中進行檢驗,尊重其他主體的意見。

  (作者單位: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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