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改革開放40年與憲法發展的良性互動是學界需要深入研究的課題。實踐說明,憲法對改革開放發揮了引導、規範與保障的作用,而這種作用需要憲法學提供有力的理論支撐。在改革開放40年來的不同階段,面對改革實踐中提出的新情況、新問題,憲法學以問題為導向,在正當性與合法性、規範與事實的衝突中堅守學術的專業精神,積極履行學術的社會責任。特別是,改革開放起步的20世紀八十年代,中國憲法學面向改革開放的實踐,創新基本理論,建構學術話語,提高理論的解釋能力,為改革開放的開啟提供了豐富的學術資源。
關鍵詞:改革開放/憲法學/憲法基礎
作者簡介:韓大元,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一、問題的提出:改革開放40年的憲法意義
1978年是新中國歷史上具有特殊意義的年份,這一年發生了對中國社會發展產生重要影響的幾件事。2018年是改革開放40周年,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40周年,也是1978年憲法頒布40周年。
2008年在紀念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30周年大會上,時任總書記胡錦濤指出:十一屆三中全會的召開「開啟了我國改革開放歷史新時期」。①目前學界對改革開放分期有不同的表述,如分四個階段,即第一階段1978年-1992年,三中全會到南方講話;第二階段1992年-2001年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確立與加入WTO;第三階段2001年-2008年舉辦奧運,展示改革開放的綜合實力;第四階段2008年到現在。另外一種分類是:第一階段是1978年-1982年,撥亂反正和改革起步階段;第二階段1982年-1992年,開始全面改革;第三階段1992年-2002年,改革開放取得歷史性進展的十年;第四階段從2002年開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在筆者看來,改革開放40年發展中早期的撥亂反正和開啟階段是非常重要的,如沒有這一階段的順利過渡,改革開放的全面實施是不可能的。而這一重要任務是通過1978年憲法與1982年憲法頒行以及1993年改革開放「入憲」等形式完成的。
在改革開放的新時期,隨著憲法制度的變革,憲法學提供了必要的動力機制與合法性基礎。可以說,改革開放從初始階段到全面實施過程與憲法發展是密不可分的,憲法確立了改革開放的目的、原則與界限。對此有學者指出:從憲法學視角看,改革開放有兩個邏輯:一是改革,它是古今之變議題中的一個環節,屬於憲法結構與時間性縱向邏輯;二是開放,它是中西碰撞議題中的一個環節,屬於憲法結構的橫向邏輯。②按照這一思路分析,改革開放是一種「憲法制度的變革」,③憲法所提供的動力機制是一種前提,或者首要的因素。如果改革開放失去憲法的動力機制,會發生什麼樣的狀況?如何從社會與憲法變遷的互動,解釋改革開放40年的發展?這是需要深入論證的命題。實踐告訴我們,改革開放40年來,憲法學在新的憲法秩序的建構、憲法正當性與合法性的規範供給、凝聚憲法共識與塑造主流價值觀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20世紀八十年代,憲法學研究回應時代與民眾的呼聲,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堅守專業精神,使其成為一門顯學。
在回顧改革開放40年的今天,我們不能忘記在這一時期為國家與社會發展做出重大理論貢獻的憲法學者的學術努力。改革開放40年來,中國憲法學在基本原理、憲法制度、基本權利以及國家權力運行等領域取得了積極進展,其理論貢獻是多方面的。其中,從1978年憲法頒布到整個八十年代,憲法學者為改革開放的正當性與新憲法秩序的構建而做出的貢獻尤其值得認真梳理與探討。本文以20世紀八十年代的憲法學研究為中心探討改革開放40年來憲法學發展的理論邏輯與實踐功能。④
二、改革開放一詞的憲法解讀
紀念改革開放40年,我們需要了解這一詞彙與憲法的關聯性。一般意義上說,改革指改變舊制度與事物,特指在現有體制內的「改良與革新」,是對革命秩序的一種「否定」。而開放一詞通常指解除限制,釋放某種活力。在憲法學視野裡,八十年代啟動改革主要針對的是「文革」所建立的不合理制度;而開放主要指將國家從封閉、半封閉中解放出來,學習外國的有益經驗,使中國的發展與世界聯繫起來。革命與改革是不同的概念,體現不同的憲法功能。經歷了十年「文化大革命」的中國社會與民眾,期待著生活的安定、個人的自由與「革命」情結的終結。從「革命」到「改革」的演變體現著憲法在中國社會演變中的新角色與功能。其實,改革一詞最早出現於20世紀五十年代,如五十年代的司法改革等,但當時還沒有出現開放一詞。將開放與改革連在一起成為系統的政策與制度體系,始於1978年。因此,以改革開放一詞取代「革命」是憲法自身發展的要求,包含著憲法的內在價值與動力。
據黨史專家何方考證,1978年12月中國共產黨十一屆三中全會的報告裡,「開放」二字一次未提,而「改革」二字雖然出現兩次,卻也不是後來人們理解的內涵。1984年2月9日,鄧小平在廈門考察時指出:「改革開放後,僑務工作很重要。」⑤據考證,這是黨和國家領導人最早把「改革」和「開放」兩個詞一起使用,明確提出和使用「改革開放」一詞。此後,報刊上開始出現「改革開放」的字樣。如《人民日報》1984年9月13日刊發的《中組部領導集體對照檢查近幾年組織工作問題提出整改意見抓領導幹部調整保證改革開放順利進行》新聞報導中使用了「改革開放」一詞。⑥
從1984年至1987年黨的十三大召開前,鄧小平談到改革和開放問題時,多數情況下都是把「改革」和「開放」兩個詞連在一起使用。比如,1986年3月28日,鄧小平指出:「我們的現代化建設要取得成功,決定於兩個條件。一個是國內條件,就是堅持現行的改革開放政策。如果改革成功,會為中國今後幾十年的持續穩定發展奠定基礎。還有一個是國際條件,就是持久的和平環境。」⑦1987年2月6日,他強調指出:「十三大報告要在理論上闡述什麼是社會主義,講清楚我們的改革是不是社會主義。」1987年至1993年期間,「改革開放」一詞先後寫入黨的基本路線、黨章和憲法,在黨和國家政策與制度層面得到確認,成為全黨和國家的普遍共識。⑧特別重要的是,1993年通過的憲法第3條修正案,將「堅持改革開放」寫入憲法序言,使之成為具有憲法效力的國家發展目標,明確了這一政策的憲法屬性。
可以說,從十一屆三中全會確立撥亂反正、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的指導思想以後,伴隨著社會發展與進步,改革開放的精神在1982年憲法中得到了全面的體現。由此,中國的改革開放從黨的基本政策上升為憲法上的國家目標與基本國策,具有明確的憲法屬性與效力。
三、改革開放起步與1978年憲法
為什麼中國的改革開放政策始於1978年?從1976年「文革」結束到1978年憲法修改,是法律秩序轉型的重要時期,也是新時期我國憲法發展的起始年份。1978年憲法從法律上結束「文革」秩序,建立新時期的法律秩序,使改革開放政策的起點有了憲法基礎。圍繞1978年憲法而展開的憲法學研究成為從「文革」秩序向法律秩序轉型的重要標誌,也是憲法學界為塑造新時期的憲法價值觀而作出的積極努力。
1978年3月5日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1978年憲法,它是對1975年憲法的全面修改。憲法確定新時期的總任務是「……在本世紀內把我國建設成為農業、工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現代化的偉大的社會主義強國」,既體現國家價值觀的轉變,也表明規範體系的變化。這部憲法的序言正式宣布「我國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時期」。⑨可以說,1978年憲法作為轉型時期的過渡性憲法,雖「存續時間不長,期間經過兩次部分修改,在新中國憲法史上並沒有留下什麼重要影響」⑩,但它在憲法史上扮演著「恢復性的過渡憲法」的角色,(11)在建立新的憲法秩序方面發揮承前啟後的作用。它力求恢復1954年憲法的原則與體制,同時為過渡到1982年憲法秩序打下必要的基礎。
1978年憲法回應了民眾對法律秩序建立的期待,通過恢復設立人民檢察院等體制使國家政權運行趨於正常化;在基本權利方面,恢復1954年憲法規定的一些憲法權利,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基本權利體系;在治國理念上,雖然在憲法上沒有完成撥亂反正,但宣布「文革結束」,力求在憲法框架內為即將開始的改革開放提供憲法依據。當然,1978年憲法的局限性是無法克服的,特別是仍將「無產階級專政下的繼續革命」作為憲法指導思想,這也成為1980年啟動全面修改憲法的動因。(12)
在1978年憲法的修改和討論過程中,憲法學界在特殊的背景下力求恢復憲法理論的專業性,廣泛參與修憲討論,撰寫學術論文。如許崇德教授在1978年修憲座談會上提出應設國家主席,並闡明其理由,但在「凡是派」佔主導地位的情況下,憲法學原理與國家憲法體系問題無法得到認可,直到1982年憲法才設立國家主席。(13)在檢察機關的設立方面,學界發揮了積極作用,使之1978年憲法具有過渡性公法秩序的建構功能,不僅為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營造必要的憲法文化氛圍,也提供1982年憲法修改的重要基礎。
我們知道,對內改革是從1978年11月安徽鳳陽縣小崗村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製開始的,這是憲法上財產權保護的起點,在公有制佔絕對主導地位的體制下,允許部分地方實行土地承包,使某種意義上的財產權獲得正當性基礎。對外開放是需要勇氣與膽量的,開放的中國需要了解世界,同時世界也要了解中國。對此小平同志做了精闢的論述,他說:「中國在歷史上對世界有過貢獻,但是長期停滯,發展很慢,現在是我們向世界先進國家學習的時候了」,(14)同時強調「實行開放政策與傳統並不矛盾」,認為「好的傳統必須保留,但要根據新的情況來確定新的政策」。(15)
這個時期,我們看到學界為維護憲法權威而做出的積極努力。從客觀情況看,1978年憲法的指導思想與1978年以後的中國社會現實不適應,如何在憲法權威性與社會生活的適應性之間保持協調?這是「文革」結束後面臨的第一個憲法問題。雖然當時憲法學研究還沒有完全恢復,但學界以敏銳的眼光,觀察解決這一問題的途徑。1979年7月1日,全國人大通過或者修改了7個重要法律,如《選舉法》《全國人大組織法》《地方人大和政府組織法》《法院組織法》《檢察院組織法》《刑法》等。這些法律中存在著與1978年憲法規定不一致的內容。當時有一種觀點認為,既然1978年憲法指導思想存在著重大問題,中央已決定對這部憲法進行全面修改,即將頒布改革開放時期的新憲法,就沒有必要對1978年憲法進行修改,可以直接通過7個法律。但憲法學者們認為,要健全社會主義法制,首先要維護憲法權威,如果置憲法規定於不顧,直接通過與現行憲法規定不一致的基本法律,不利於法制的發展。後來,中央採納了憲法學者建議,採取憲法修改的方式為新法律的制定或者修改提供憲法依據,即通過1979年和1980年兩次憲法修改,消除1978年憲法的「文革」餘毒,使憲法繼續發揮過渡時期的調整功能。在中央決定修憲後,採用哪種方式對1978年憲法部分條款進行修改方面,曾計劃通過決議的方式進行修改,原草案中曾規定「本決議與憲法相牴觸的規定,依本決議執行」。對此憲法學者們提出這種表述本身可能違憲,並向修改憲法機關提出專家建議。主席團覺得有道理,對方案做了調整,決定將修改內容直接寫入憲法文本上。(16)
針對有些人提出的憲法與刑法關係可採用「後法優於前法」的觀點,憲法學界堅持憲法是根本法的基本原理。如1979年張友漁在修改憲法與7個法律的關係時強調「制定和修改法律,都要以憲法為根據」,是否違憲是根本問題,實際也存在這個問題,不能把憲法擱在一邊,實行修改過的與憲法相牴觸的法律,不能違反「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的原則。他同時針對有人以「後法優於前法」來否定憲法效力的情況,明確提出「後法優於前法,是指法律同法律的關係,不是指法律與憲法的關係,法律不能牴觸憲法」。(17)這些理論探討對於剛剛實行改革開放政策的中國法學界是新的命題,通過憲法學者的學術探討與積極努力,改革開放獲得有力的憲法依據。
在1978年憲法的實施中,出現了關於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的討論,其實質是「要不要解放思想的爭論」。(18)當時人們的思想是比較僵化的,由於「文革」的餘毒,人們不敢講真話,不從實際出發,「書上沒有的,文件上沒有的,領導人沒有講過的,就不敢多說一句話,多做一件事,一切照抄照轉」,(19)因此,打破思想僵化是實行改革開放政策的重要的思想基礎。1978年5月的真理標準大討論中,1978年憲法規定的言論自由等基本權利規範提供了寬鬆的學術環境,使人們從封閉的思想禁錮中解放出來,回到實事求是的立場上。憲法學者這一時期的主要學術活動與觀點,客觀上推動了學術爭鳴。可以說,沒有憲法所建立的相對寬鬆的學術環境,這種敏感的學術話題是很難進行自由討論的。另外,這個時期的憲法學仍處於重新定位與發揮學術影響力的階段,對憲法問題的社會關注度比較高。
總之,1978年憲法存在著歷史的局限性,但在特殊的歷史階段發揮了憲法秩序轉型的過渡性功能,為制定改革開放所需要的重要法律提供憲法依據。而十一屆三中全會的召開奠定了改革開放理念與基本格局,沒有十一屆三中全會,就不會有40年改革開放的成就。因此,我們回顧40年改革開放的歷史時不能忽略以1978年憲法為起點的憲法學理論的貢獻。這種轉型時期的憲法學理論發展是十分艱巨的,也充滿著各種挑戰。據統計,在1978年到1982年間,所有篇名含有「憲法」的文章數量分別為1978年12篇、1979年4篇、1980年9篇、1981年26篇、1982年166篇。(20)
四、改革開放與八十年代的憲法學研究
1982年憲法的全面修改是中國憲法學繁榮發展的重要標誌,展現了憲法學的魅力與時代使命,以此為契機,中國憲法學積極回應社會實踐的發展需要,為憲法修改、新憲法秩序的建構、憲法理念的啟蒙以及為改革開放政策的「憲法化」做出了學術貢獻。可以說,20世紀八十年代產生了有價值的學術觀點、學術爭論以及學術概念,這裡主要介紹與改革開放有一定關聯性的學術觀點。
(一)探尋改革的理論邏輯
在八十年代,中國社會的核心詞是「憲法」,1982年憲法的頒布以及82年以來的憲法宣傳與理論探討豐富了充滿活力但急需理論依據的改革現實。如何為1982年憲法的全面修改提供理論邏輯?如何宣傳好1982年憲法精神?如何使改革開放在憲法軌道上推進?這些既是現實的實踐命題,同時也是重大的學術命題。
當時的憲法學界的主要工作是:設計符合中國實際的憲法體制;把握新憲法的精神與構造;為新憲法的實施做好理論貯備等。1985年以前學界的主要任務是普及、宣傳憲法知識,傳播憲法觀念,提高全社會的憲法意識。從1985年以後,學界從知識轉向憲法原理的理性思考,把研究視角轉向憲法學基本理論、基本原理與基本制度的研究,即從知識的普及轉向理論的研究。新中國成立以來,由於國家始終處於建構與轉型期,憲法學界沒有充裕的時間做體系化的基礎理論研究,過去的憲法生活又缺乏穩定性,基於憲法文本的理論研究受到限制。到了八十年代中期,基於1982年憲法的全面修改與憲法秩序的建立,社會發展需要憲法理論的解釋與建構。可以說,八十年代是中國憲法學尋求自我,探尋理論邏輯的時期,出現了迄今為止仍然保持學術影響力的學術精品。
同時,由於改革開放政策的啟動,對學術的寬容與開放的立場,成為雙向互動的機制。改革開放中出現的大量的實踐問題要求憲法學理論的回應與創新,而新的憲法理論又為改革實踐的發展提供新的學術活力,深化改革開放。這一時期,中國法學界關注變革中的世界,為學習世界有益的法制經驗提供平臺與途徑。在開放的背景下,學術研究更加自由,學術精品不斷出現,不斷為國家發展提供活力與動力。
(二)重建憲法秩序
在八十年代,特別是從1978年憲法向1982年憲法的轉型過程中,憲法學者們關注憲法秩序的建構與憲法實施。從1980年成立憲法修改委員會到1982年12月4日憲法的通過,在長達兩年多的修改憲法時間裡,憲法學界的著名學者們直接參與修憲過程,多數學者參與各種形式的討論。這是整個八十年代具有標誌性的憲法實踐與憲法學研究。王叔文、許崇德、肖蔚雲、何華輝、吳家麟、廉希聖等老一輩憲法學家親自參與了憲法修改過程,為民族的未來和人民幸福生活設計憲法體系與制度。從憲法結構到內容,從制度設計到條文的安排,憲法學界的參與是廣泛而深入的,尤其在部分重大制度的設計中,憲法學者提供了十分豐富的理論支持,確實凝聚了一批憲法學者的心血。(21)
據統計,從1982憲法頒布到1983年8月期間,就出版了13本介紹憲法的小冊子和400多篇文章。(22)從1982年到1999年,共發表憲法學論文總計約2900篇,專著226本。(23)這一時期憲法學研究的基本特點是,圍繞著1982年憲法進行學理的闡釋和分析,宣傳與解釋憲法精神與規定,力求以憲法為紐帶凝聚共識,增強人們對「新憲法秩序」的信任與期待。
(三)根本法地位
隨著人們對憲法生活的期待,如何建構具有共識性的憲法概念是當時急需回答的實踐問題。為了回應實踐的需求,這一時期憲法學界探討了憲法概念、憲法地位以及憲法效力等基本原理。
20世紀五十年代,由於受蘇聯憲法學影響,以「階級分析」方法為基本框架,形成了「社會科學的憲法學」。(24)基於八十年代對法學的整體性反思,學界對改革開放時期的憲法概念問題進行學術探討,力圖從基本範疇入手為改革開放提供開放性的概念與觀念。因為「直接承繼五十年代憲法本質、概念與命題的八十年代的憲法理論,其基本任務仍然是對新的政治政策、方針與現象的『正統性』論證,這就註定了憲法理論在八十年代不可能超越自身,只能是作為一種注釋憲法學而存在」。(25)但在1982年憲法的實施中,學界強調憲法應有的「法律性」,力求合理平衡政治性與法律性價值,提出以法律性為基礎的開放性、綜合性的憲法概念。如1982年出版的《政治與法律叢刊》將憲法定義為「規定國家根本制度,效力高於普通法律的法律」。(26)許崇德認為「一個國家有很多法律……憲法只是其中一種,但是憲法在國家法律體系中居於根本法地位」。(27)可以說,塑造憲法的法律性,以法律性重新解釋憲法概念是當時基本的學術傾向。
1981年王叔文在《論憲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一文中對憲法作為根本法的屬性做了系統的論述。他針對有的學者認為憲法只是政治綱領,憲法條文具有原則性,不能直接適用,必須要通過立法的方式來加以實施,他明確提出憲法具有直接法律效力,並列舉了憲法所具有的直接法律效力的四個表現方面:①憲法的各項規定是一切國家機關和公民活動的直接法律依據。例如,我國憲法規定了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根據這一規定,我國先後建立了5個自治區,29個自治州,71個自治縣(其中3個自治旗)(1981年統計數據)。②憲法的規定對一切國家機關和公民具有直接法律上的拘束力。③憲法規定的國家機關的權限和職責、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儘管在有關法律中也有同樣的規定,但從法律依據來說,它們首先直接來源於憲法。④憲法的一些規定,也是有關國家機關在處理具體問題上的法律依據。比如,現行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權向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提出質詢。受質詢的機關必須負責答覆」。針對一些學者質疑憲法的最高法律效力的觀點,王叔文認為,憲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不僅表現在它是一般立法的基礎,而且還表現在它是一切國家機關和公民所必須遵守的最高行為準則。對憲法來說,這兩方面的法律效力,是密切聯繫的、統一的、不可分割的,二者缺一不可。強調憲法是制定一般法律的依據,對於維護憲法的根本大法的地位,保證法制的統一,具有十分重要意義。同時也必須強調憲法是人們所必須遵守的最高法律行為準則。否認或者忽視憲法在這方面的最高法律效力,勢必導致否認或者忽視憲法對人們的直接拘束力和強制力,對於保證憲法的貫徹執行,發揮其根本法的作用,也是十分不利的。他強調,為了充分發揮憲法的作用,必須同時發揮憲法這兩方面的最高法律效力,並且把它們密切結合起來。(28)
另外,何華輝教授、許崇德教授在《我國新憲法同前三部憲法的比較研究》(29)《憲法與民主制度》(30)等論著中也闡述了如何理解憲法的問題。如在《憲法與民主制度》一書中,二位教授將民主納入憲法概念之中,認為「憲法是以民主事實為依據,並隨著民主的發展而發展……社會主義憲法是最高類型的憲法」。(31)現在看來,當時提出的一些命題是憲法常識,但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重申常識也是必要的。針對憲法形式與實質問題,許崇德教授認為,憲法是實質與形式的統一,要從根本法意義上解釋八十年代的憲法。(32)吳家麟教授在《憲法學》一書中對自己原有的憲法概念進行部分修正,認為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階級力量的對比關係的表現」。(33)
從總體上看,八十年代憲法學研究強調憲法的法律屬性,強化其實效性,這一思考在進入九十年代得到了進一步深化,對於解釋和研究新憲法秩序產生了積極影響。
(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的爭鳴
20世紀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法學界解放思想,大膽探索,開展了「人治」與「法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民主與法制」等問題的討論。這些學術問題涉及憲法的基本原則與理論,對於尋求改革共識具有重要意義。憲法學者們積極參與討論法學界重大理論問題的討論,特別是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的討論產生了重要的學術影響。這場討論的意義在於,突破五十年代後期開始形成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問題的研究禁區,在「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問題上形成共識,並對「立法上是否平等」問題爭鳴,推動整個法學研究。討論的焦點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否包括立法平等」?當時形成了兩種觀點:一是認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包括司法方面,也包括立法方面;二是認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專指司法上的平等,立法上是不能講階級平等的。(34)
蔣碧昆等在《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文中認為,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則的含義應該是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權,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與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能從概念上等同起來;(35)張光博在《也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文中認為,1954年憲法規定的「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與資本主義的提法是相同的,但是,由於我國的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集中體現,因此詞句雖然相同,實質已經有了根本的改變,這個原則包括三個方面內容,即公民在立法上的平等、執法上的平等與國家適用法律上的平等;(36)程輯雍在《社會主義法制的平等原則不能割裂》一文中針對「立法上階級不平等」和「司法上階級平等」觀點,明確提出「任何不同社會的法,其制定與實施是統一的,立法與司法是統一的」。(37)這場學術討論在八十年代初產生了重要學術影響,體現一種寬鬆、自由而民主的學術氛圍。從1979年到1980年圍繞這一問題發表的論文和文章就40多篇,是一場改革開放前期的學術啟蒙。
(五)改革的憲法界限
隨著1978年的改革開放政策的實施,整個八十年代的中國社會面臨著新的挑戰,特別是如何處理改革與憲法的關係成為焦點問題。當時,在憲法與改革問題上,出現了三個問題,即改革入憲問題、憲法規範與社會發展衝突的解決方式以及改革的憲法界限。(38)八十年代出現的「關於憲法無形修改」的討論集中反映了改革時期如何平衡憲法價值與社會發展之間的關係。
1984年中共中央公布了「關於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學界開始考慮如何為經濟體制改革提供憲法依據。但憲法規定與經濟體制改革的現實並不一致,特別是在「計劃經濟」的理解上出現不同的看法。當時有學者提出「無形修改」觀點,認為「即在不變動憲法典條文,而更換其中某一條或條文中某些詞語句的內容,使憲法的某些規定具有新的含義」,由此判斷「憲法第15條的計劃經濟規定已因該決定得以修改,這種修改並非違憲,而是為了使憲法保持科學性,更加符合現實的一種方式」(39)。「無形修改」的看法引來學界的討論,有學者認為政治上的權威、法律上的權威與理論上的權威是不同的,無形修改的看法不利於憲法權威的樹立,現實上有危害性。(40)在改革初期出現憲法與改革問題的討論是正常的,體現了學界在改革中如何保持憲法權威與界限的一種學術「焦慮」,這一討論與九十年代學界所爭論的「良性違憲」有一定的相似性,為人們思考改革時期憲法界限提供了學術素材。(41)1988年對1982年憲法進行了第一次修改,形成了兩條修正案,從憲法實踐上結束了爭論,但對憲法變遷的探討仍沒有停止。
當時,憲法與改革涉及的另一個問題是如何選擇憲法修改方式。面對八十年代改革的現實,憲法學界積極尋求規範與現實相對平衡的方式。
1988年2月27日,為了適應改革的需要,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研究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向七屆人大一次會議提出修改憲法案時,彭真副委員長提出:這次對憲法的修改採取修正案的方式,這是美國的修憲方式,比法國、蘇聯和我國過去的修改憲法辦法好。彭衝副委員長和王漢斌秘書長對實行這種修憲方式作了說明。採取這種修改方式,得到了委員長會議和常委會會議全體組成人員的贊同。從此,這一修改憲法方式被肯定下來,1993年、1999年、2004年與2018年的憲法修改均沿用了修正案模式。採用憲法修正案是憲法修改方式的重大創新,體現了憲法學研究的開放性。
(六)憲法監督
20世紀八十年代是改革開放政策全面實施的十年,1982年憲法規定「今後國家的根本任務是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越是加快改革開放步伐,越要注意維護憲法的權威與尊嚴。因此,如何使憲法保持生命力,有效預防和解決違憲現象是全社會,尤其是憲法學界特別關注的現實問題。
1978年3月1日,時任憲法修改委員會副主任的葉劍英在《關於修改憲法的報告中》就指出:「憲法通過以後,從憲法的原則精神到具體條文規定,都要保證全部實施。不論什麼人,違反憲法都是不能容許的。」(42)
1979年在河北一個縣發生了憲法「事件」,一些社隊幹部和農民執行憲法規定的「人民公社社員可以經營少量自留地」,而縣委出面反對,於是出現「縣委大還是憲法大」的爭論。1981年有學者提出「從總結我國實施憲法的經驗教訓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在我國健全和確立憲法監督制度,實在刻不容緩」。(43)
1982年憲法修改時,憲法學界的多數學者希望吸取「文革」的教訓,設立專門的憲法監督機關,以加強憲法監督。許崇德教授在《憲法修改十議》中提出憲法的監督和實施問題,認為這次修憲「要解決兩個問題,一是誰有權解釋憲法?二是由誰監督憲法的實施?是否需要設專門機構,給以特定權限,按法律程序開展監督?」(44)此後憲法學界發表了大量的憲法監督、憲法訴訟、憲法實施相關的論文和學術著作。代表性的論文有:胡錦光《論憲法監督制度》、(45)胡肖華《展望中國憲法法院》、(46)楊泉明《論憲法實施的特別法院監督體制》、(47)於浩成《一個極其重要的建議:關於憲法實施的保障問題》、(48)陳雲生《現代憲法保障問題及其發展趨勢》、(49)許崇德《經濟體制改革與憲法實施》、(50)王叔文《我國憲法實施中的幾個認識問題》、(51)蔡定劍《我國憲法監督制度探討》(52)等。
1985年第一屆憲法學年會上,學者們就討論了在中國如何實施憲法問題,表現出對中國實踐問題的極大關切。時隔33年後的今天,中國憲法學仍然面臨著如何建構憲法監督體制機制的問題。可以說,整個八十年代,學界為憲法監督的制度建構與理論的體系化做出了不懈的努力,積累了豐富的學術成果。據統計,1982年到2012年核心刊物發表的憲法憲法監督制度方面的論文有255篇。(53)這一方面是學界對於長久以來所共同期冀與守望的「憲法監督與實施」問題的關切;另一方面是對於40年前思考的理論命題的重新審視。
黨十九大報告提出「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的目標,2018年憲法修改把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更名為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學界為此深受鼓舞。但在理想與現實的衝突中,我們需要了解40年前的學者們是如何考慮這些問題的,他們既有理論構想,也有完整的憲法監督機構的設計,同時,基於「文革」的深刻教訓,對1982憲法能否得到尊重和有效實施表示擔憂。迄今這一凝聚幾代憲法學者心血與期待的理論與實踐命題仍沒有完全解決,成為一項老一輩憲法學家「未竟的事業」,我們仍然面臨著挑戰與機遇。
(七)憲法釋義
改革開放40年來,憲法解釋學的形成體現了我國憲法學理論研究的發展和深化。(54)1978年憲法規定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憲法,1982年憲法再次確認這一憲法解釋體制。但由於當時環境的影響,八十年代學界對憲法解釋體系化的研究是不夠的,但對憲法條文的釋義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學界的學術自覺。在評價20世紀八十年代憲法學研究時,有一種觀點把八十年代的憲法學研究比喻為「注釋憲法學」,認為過分關注憲法條文解釋,關注文本,沒有關注現實。也有學者認為,八十年代憲法學界重宣傳,輕研究。從某種意義上,這也是客觀事實,1982年憲法修改前後學界重要任務之一是宣傳與普及新憲法精神。但這並不是八十年代整體情況,在憲法宣傳中包含著研究工作,在憲法釋義中建構著一種解釋學。
從1982年到1985年學界進行憲法的釋義、宣傳與介紹的工作,對憲法知識的啟蒙發揮了積極作用。經歷了長達十年文革的國人的心中期待著人的尊嚴與自由,希望穩定而安全的法律秩序。在這種特殊的歷史背景,賦予中國憲法學深沉的責任與使命感,成為民眾的生活方式。或許歷史造就中國憲法學的生活觀與哲學,除了理論詮釋功能外,還擔負著信仰與信念的塑造功能。因此,對這一時期的新憲法的宣傳作用,應理解為憲法生活化的過程,不僅僅是知識的普及。這一時期張慶福教授編的《憲法學研究述略》(55)一書最早以學術綜述的形式對憲法學進行專題性研究的專著,對八十年代憲法理論研究產生重要的學術影響。
這一時期基於為宣傳憲法精神,學界以釋義、解釋為中心開展學術工作,客觀上起到了以條文為中心的憲法解釋功能,可以說它是憲法解釋學或者釋義學的初步思考。九十年代以後中國憲法學研究中出現了憲法解釋學、規範學法學以及政治憲法學等不同研究方法,其中解釋學、釋義學的最初實踐則來自八十年代中期。1982年翻譯出版查爾斯?比爾德的《美國憲法》,以及評述其憲法解釋思想的論文《查爾斯?比爾德與美國憲法——美國史學對比爾德關於美國憲法的解釋的評論》。(56)1983年出版的司法部統編教材《憲法學》在談到憲法概念時,將憲法解釋與憲法監督結合起來進行說明,提出憲法解釋的必要性在於:一是對具體條文的涵義進行權威性的解釋;二是確認某項法律是否違反憲法,以維護憲法的尊嚴,保證憲法具有高於普通法律的效力。(57)同時認為,解釋權是「憲法條文和法律條文的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補充規定,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解釋或者用單行法加以規定」,(58)該書還專門介紹了當時具有代表性的四種憲法解釋體制,並進行學術評論。另外,八十年代專門對憲法解釋進行研究的論文主要有:甘藏春《論憲法解釋》,(59)徐秀義《關於我國憲法解釋問題的具體思考》(60)等。
可以說,沒有對八十年代對憲法文本或者條文的解釋性宣傳,不可能出現今天具有共識的解釋學方法論。當時學界在憲法文本問題上也處於價值與事實之間的衝突,既注釋文本又懷疑文本,承受了學術與現實政治的雙重壓力。(61)如今解釋學成為中國憲法學的基本方法論,雖然需要進一步體系化,但其理論探討源於八十年代的學術探索。
(八)教材體系
這一時期憲法學的重要使命是適應改革開放的需求,為國家制度與法律秩序提供合法性。由於歷史條件的局限性,整個20世紀八十年代的憲法學還沒有完全擺脫「意識形態化」,主要圍繞「以秩序為本位的制度」建設,學術的積累主要體現在憲法學總論與教材建設。全國各地法學院的恢復與法學人才培養的客觀需求使憲法學更加注重知識的梳理與傳授,憲法學整體的知識創新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
在八十年代出版的憲法學教材中,吳家麟教授1983年主編的高等學校法學教材《憲法學》(62)一書,成為20世紀八十年代憲法學的代表性成果,奠定了新中國憲法學教材的基本框架與體系。
該教材是中國憲法學家共同編寫的標準的教科書,提出了中國憲法學教材的基本體系,表現在:第一,該書將憲法學分為四部分,即憲法原理、憲法制度、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和國家機構。憲法原理部分包括憲法的概念、本質,憲法的產生與發展,國家的性質、政權組織形式;憲法制度包括選舉制度、國家結構形式、經濟制度等;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部分包括公民權利與義務的概念、具體享有的權利以及權利與義務的特點;國家機構部分包括代表機關、國家元首、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等。這四個部分的架構將憲法學知識按照理論邏輯予以歸納,以後的憲法學教材基本上採取這種編寫體例,只是在章節內容的編排以及內容的選取上有所不同。第二,該書將憲法學理論的敘述與八二憲法的文本結構和內容有機結合,既全面介紹憲法學的原理,又以八二憲法文本的結構為依據依次討論憲法制度、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國家機構。從而將憲法學一般理論與中國憲法實踐相結合,形成較為完整的中國憲法學理論體系。(63)同時,這本書開創了將中國憲法、外國憲法與比較憲法融為一體的教材體例,拓展了傳統的憲法學知識體系,為後來的憲法解釋學提供了可供參考的素材與方法論。
在比較憲法學與外國憲法學研究方面,為了適應開放的政策,八十年代憲法學界率先介紹、翻譯與研究外國憲法與比較憲法,取得了積極的成果。進入20世紀八十年代後,特別是以1982年憲法的修改為契機,憲法學界注意以比較的方法研究各種憲法現象,自覺地把中國憲法體制置於世界宏觀的憲法體系之中,尋求憲法的公共性價值。
在外國與比較憲法學研究領域,學界出版了比較憲法學的著作和譯著。代表性著作有:羅豪才、吳拮英著的《資本主義國家的憲法和政治制度》、(64)何華輝著的《比較憲法學》(65)等。
1982年出版的《資本主義國家的憲法和政治制度》作為一本外國憲法的教材,八章內容基本囊括了當時外國憲法的基本內容,即歷史、體系與運行。但這本書並沒有採用以國別憲法介紹作為體例,而是在每章內容中分別介紹相關國家的制度,並做比較,使學生在了解一國國家具體憲法制度的同時具有比較法視野,獲得憲法知識的整體感。在這個意義上,這本書既作為外國憲法教材,也可以作為比較憲法的教材,是八十年代具有學術影響力的比較憲法教材之一,在外國憲法理論的介紹與研究方面具有學術特色。
比如,該書對憲法基本原則的把握具有體系性,如該書對基本原則的概括是,「主權在民」「尊重個人尊嚴和基本權利」「法治主義」「分權與制衡」「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原則。在這些原則中,作者對「個人尊嚴」和法治主義原則的內涵做了具體的解釋,如認為「資本主義國家頒布的各個憲法大抵都以此為藍本,規定了公民的各種基本權利,強調這些『生來就有的自由和平等』」受到國家的保護和尊重。在談到法治主義時他認為,法治作為憲法原則,開始矛頭指向封建專制君主的「人治」,一般認為要依法辦事,任何人沒有特權,犯了法就要受到懲罰,不允許任何人站在法律之上或者法律之外。(66)關於法治主義與憲法的關係,作者的學術立場是,法治主義在憲法上表現在,憲法本身是國家的最高法規,任何法律、法令不得與它相違反;各級官員(公務員)遵守憲法是應盡的義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審判等。在客觀地介紹資本主義國家的憲法體制以及相關原理後,在當時學術研究意識形態化的背景下,也要「批判」資本主義憲法的虛偽性。但如何將「批判」與學術的真實合理結合起來,使學術判斷符合客觀?從書中我們可以感受作者的心路和思考。如評價公民基本權利保障時作者認為,「即使現在主要資本主義國家的憲法中,關於公民權利的規定也不能說都是真實的,它具有極大的虛偽性」,表述為「也不能說都是真實」,存在著真實的一面,這樣的學術立場是符合客觀。
在人權問題上,該書關注新的人權形態,如書中專門介紹新型的人權,如和平生存權、環境權與健康權、「知道權」「休養娛樂權」安樂死權等。同時認為,這些「新的基本權利」都稱之為「處在發展過程中的權利」,尚未定型化、普遍化,有些沒有憲法和法律的承認,還停留在權利要求的階段——可以預料,隨著社會的進一步發展還能不斷產生新的權利要求。(67)經過30多年的發展,有些人權已經成為基本權利,但有些人權仍處在發展過程之中,不斷豐富著基本權利的體系。這種獨立思考、前瞻性的學術研究是本書作者的學術風格,也是不斷學術創新的思想來源與動力。
1987年陳雲生教授翻譯出版了《成文憲法的比較研究》,(68)這本書提供了憲法學研究的新信息,即定量的分析與實證研究。本書的銷量達到13000多本,創下八十年代專業書籍的記錄。作為新中國第一本系統的比較憲法學譯著,正如陳教授所說的那樣,本書之所以得到學界的關注與廣泛引用,也許是本書作者提出的學術觀點引起中國憲法學者的興趣,即「我們主要目的是更充分地了解憲法說了什麼,同時通過收集信息和將之系統化,對成文憲法這一現象本身更為深刻的洞察。我們只想讓憲法說話」。(69)從這本書產生的學術影響看,八十年代學界開始關注憲法學方法的更新,尤其是對實證的分析方法有了關注。
五、改革開放與憲法學新課題
以上筆者簡要回顧了20世紀八十年代憲法學的研究與學者的理論思考,側重於梳理與改革開放相關的理論命題。當然,這些梳理只是一個片段,但通過這個片段可以觀察到憲法學的基本研究狀況。
從總體上看,40年來的改革開放所積累的憲法學研究成果是豐碩的。據知網統計,從1985年到2014年,學術界共發表憲法學論文106829篇。其中基本理論領域論文共計27227篇,約佔總數的25.5%;國家機構領域的論文32930篇,佔總數的30.8%,其中人民代表大會的論文約5473篇,國家主席的論文約983篇,國務院與地方政府論文約6670篇,法院與檢察院論文約18225篇;國家制度領域的論文約18071篇,約佔總數的16.9%,其中基層自治制度論文約637篇,特別行政區制度論文約507篇,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論文約1575篇;基本權利領域,論文共計28601篇,約佔總數26.8%;其他領域的論文15352篇。(70)可以說,中國憲法學對馬克思主義法律、憲法理論的宣傳、詮釋、弘揚和結合於國家立法、立憲實踐的研究,都做出了重大貢獻。(71)
當我們回顧40年改革開放與憲法學的發展歷程時,既要客觀地評價其取得的成就,同時也要反思存在的問題,更重要的是思考未來的發展。回顧的目的不是沉浸在已有成就的自我滿足,而是以實事求是的態度正視我們面臨的挑戰與未來發展之路。
40年改革開放政策取得的成就有目共睹,憲法在其中發揮的指導、規範與保障作用是不可忽視的。從某種意義上說,40年改革開放的每一步都與憲法有著密切的關係,憲法學提供的理論支持是不可缺少的元素。特別是通過1993年憲法修改將「堅持改革開放」寫入憲法以後,它成為國家發展目標,對國家發展戰略產生了重要的憲法影響。
展望未來,我們首先要堅持憲法對改革開放的指導作用,從國家生存與發展的高度繼續推進改革開放;其次要以憲法精神規範改革開放,確定改革的界限,防止改革脫離憲法軌道,繼續在憲法框架與原則下推動改革開放;再次善於運用憲法思維保障改革開放的順利推進。40年來的經驗表明,不以憲法為基礎的改革是不會成功的,越是擴大改革開放,越要強化憲法保障作用,使憲法發揮根本法的作用。從1978年憲法到1982年憲法,從1988年修憲到2018年第五次修憲,憲法保持了與時俱進的品格,不斷為改革開放提供憲法基礎。
當然,從憲法學視角回顧改革開放40年時,也要吸取經驗教訓。概括起來主要有:改革與開放兩者之間的不平衡,改革目標落實比較全面,但開放政策缺乏穩定性與一貫性;改革本身的不平衡性,經濟體制改革相對成功,必要的綜合改革措施沒有跟進;改革開放雖「入憲」,但總體法治化程度不平衡,有些改革舉措仍習慣於靠非法治方式推動,對重大改革的憲法依據與學理論證不充分;有時改革開放重「頂層設計」,對在法治框架內推動改革缺乏動力,有可能損害穩定的法律秩序等。造成這些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重要原因是未能充分發揮憲法作為根本法的作用,特別是憲法的指導與規範作用。一方面,作為體現改革開放精神的根本法,1982憲法沒有得到全面、有效實施,對改革開放的價值與規範供給不足;另一方面,憲法中明確規定的改革開放理念沒有得到嚴格執行,以改革的名義超越憲法,漠視憲法,甚至是違反憲法的現象仍然存在。這些問題是需要認真對待的。
中國社會發展已進入新時代,人們對憲法權威、憲法尊嚴與憲法生活的期待會越來越高。對改革開放的未來,我們充滿信心。可以說,40年改革開放所取得的成就離不開憲法的發展與憲法學界做出的貢獻。經過40年的改革開放,中國憲法學已進入了迅速發展的良性階段,具有自身的知識體系與專業品質,憲法和改革開放之間呈現出良性互動局面。我們要以40年積累的憲法學成果為基礎,立足於中國,以世界眼光,努力建構具有本土性、實踐性與開放性的中國憲法學學術體系。
注釋:
①胡錦濤:「在紀念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3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載《人民日報》2008年12月19日,第1版。
②高全喜:「改革開放與憲法變遷」,《民主與科學》2017年第3期,第4—5頁。
③同上注,第4—5頁。
④其他文獻可參考童之偉:「中國30年來的憲法學教學與研究」,《法律科學》2007年第3期,第12—22頁;韓大元:「中國憲法學研究30年(1985-2015)」,《法制與社會發展》2016年1期,第5—17頁;韓大元:「中國憲法學的學術使命與功能的演變——中國憲法學30年發展的反思」,《北方法學》2009年第2期,第5—17頁;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合作編寫:《中國法學三十年(1978-2008)》,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
⑤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鄧小平年譜(1975-1997)》(下冊),中央文獻出版社2004年版,第959頁。
⑥參見新華社:「中組部領導集體對照檢查近幾年組織工作問題提出整改意見抓領導幹部調整保證改革開放順利進行」,載《人民日報》1984年9月13日,第1版。
⑦鄧小平:《鄧小平文選》(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03頁。
⑧參見溫衛東:「鄧小平與『改革開放』一詞的提出」,《黨的文獻》2013年第3期,第120—121頁。
⑨1978年憲法序言第4自然段規定:第一次「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的勝利結束,使我國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進入了新的發展時期。根據中國共產黨在整個社會主義歷史階段的基本路線,全國人民在新時期的總任務是:堅持無產階級專政下的繼續革命,開展階級鬥爭、生產鬥爭和科學實驗三大革命運動,在本世紀內把我國建設成為農業、工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現代化的偉大的社會主義強國。
⑩許崇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6頁。
(11)蔡定劍:《憲法精解》,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66頁。
(12)詳見韓大元主編:《新中國憲法發展60年》,廣東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50—153頁。
(13)許崇德,見前注⑩,第503頁。
(14)鄧小平,見前注⑦,第132頁。
(15)鄧小平,見前注⑦,第133頁。
(16)鄧小平,見前注⑦,第160頁。
(17)張友漁:《憲政論叢》(下冊),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81頁。
(18)鄧小平,見前注⑦,第143頁。
(19)鄧小平,見前注⑦,第143頁。
(20)韓大元:「中國憲法學研究30年(1985-2015)」,《法制與社會發展》2016年1期,第6頁。
(21)中國憲法學研究會編:《當代中國憲法學家》,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27頁。
(22)楊海坤:《跨入新世紀的中國憲法學》,中國人事出版社2001年版,第41頁。
(23)童之偉:「中國30年來的憲法學教學與研究」,《法律科學》2007年第3期,第15頁。
(24)詳見韓大元主編:《共和國60年法學論爭實錄(憲法卷)》,廈門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30頁。
(25)董潘輿:「中國憲法學四十年」,《政法論壇》1989年第5期,第25頁。
(26)上海社科院法學所:「憲法名詞解釋」,載《政治與法律叢刊》,復旦大學出版社1982年版,第94頁。
(27)許崇德主編:《中國憲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9年版,第21頁。
(28)王叔文:「論憲法的最高法律效力」,《法學研究》1981年第1期,第1—9頁。具體內容也可參見中國憲法學研究會,見前注(21),第38頁。
(29)許崇德、何華輝:「我國新憲法同前三部憲法的比較研究」,《中州學刊》1983年第1期,第31—36頁。
(30)許崇德、何華輝:《憲法與民主制度》,湖北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35頁。
(31)同上注,第35頁。
(32)許崇德,見前注(29),第15頁。
(33)吳家麟主編:《憲法學》,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46頁。
(34)參見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第2—3頁。
(35)蔣碧昆、喻特厚、孫光才:「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華中師院學報》1979年第3期,第11—18頁。
(36)張光博:「也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學術月刊》1979年第9期,第38—41頁。
(37)程輯雍:「社會主義法制的平等原則不能割裂」,《社會科學輯刊》1980年第4期,第80頁。
(38)參見中國憲法學研究會編:《中國憲法學三十年(1985-2015)》,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55頁。
(39)衛夏:「憲法的無形修改淺析」,《法學評論》1986年第4期,第39—40頁。
(40)中國憲法學研究會,見前注(38),第85頁。
(41)中國憲法學研究會,見前注(38),第85頁。
(42)王培英編:《中國憲法文獻通編》,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第168頁。
(43)柳崗生:「略論憲法監督」,《社會科學》1981年第3期,第106—108頁。
(44)許崇德:「憲法修改十議」,《民主與法制》1981年第3期,第7—10頁。
(45)胡錦光:「論憲法監督制度」,《中國法學》1985年第1期,第72—79頁。
(46)胡肖華:「展望中國憲法法院」,《比較法研究》1989年第1期,第19—23、36頁。
(47)楊泉明:「論憲法實施的特別法院監督體制」,《四川師範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1988年第4期,第6—13頁。
(48)於浩成:「一個極其重要的建議:關於憲法實施的保障問題」,《法學雜誌》1982年第4期,第23—27頁。
(49)陳雲生:「現代憲法保障問題及其發展趨勢」,《學習與思考》1982年3期,第45—49頁。
(50)許崇德:「經濟體制改革與憲法實施」,《法學評論》1985年第3期,第5—10頁。
(51)王叔文:「我國憲法實施中的幾個認識問題」,《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學報》1988年第5期,第88—92、96頁。
(52)蔡定劍:「我國憲法監督制度探討」,《法學研究》1989年第3期,第25—31頁。
(53)中國憲法學研究會,見前注(38),第79頁。
(54)杜強強:「30年來我國憲法解釋理論研究的發展」,載中國憲法學研究會編:《中國憲法學三十年(1985-2015)》,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259頁。
(55)張慶福主編:《憲法學研究述略》,天津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
(56)丁則民:「查爾斯?比爾德與美國憲法——美國史學對比爾德關於美國憲法的解釋的評論」,《東北師大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82年第2期,第64—69頁。
(57)吳家麟,見前注(33),第26頁。
(58)吳家麟,見前注(33),第454—455頁。
(59)甘藏春:「論憲法解釋」,《西北政法學院學報》1988年第3期,第16—21頁。
(60)徐秀義:「關於我國憲法解釋問題的若干思考」,《當代法學》1988年第3期,第137—140頁。
(61)韓大元:「中國憲法學的學術使命與功能的演變——中國憲法學30年發展的反思」,《北方法學》2009年第2期,第5—17頁。
(62)吳家麟主編的《憲法學》1983年2月第1版,1992年9月第2版,由法學教材編輯部編審,群眾出版社出版,至1994年6月共印刷17次,累計發行893000冊,吳家麟教授為主編,北京大學教授肖蔚雲、中國人民大學教授許崇德擔任副主編,武漢大學教授何華輝、中國人民大學教授王向明、中國人民大學教授皮純協、中南政法學院教授劉慶華、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教授吳傑、吉林大學教授張光博、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廉希聖、西南政法學院副教授薛國安、華東政法學院副教授金永健參加編寫。
(63)中國憲法學研究會,見前注(38),第186頁。
(64)羅豪才、吳拮英:《資本主義國家的憲法和政治制度》,北京大學出版社1983年版。
(65)何華輝:《比較憲法學》,武漢大學出版社1988年版。
(66)羅豪才等,見前注(64),第20—21頁。
(67)羅豪才等,見前注(64),第98頁。
(68)(荷)亨克?範?馬爾賽文等:《成文憲法——通過計算機進行的比較研究》,陳雲生譯,華夏出版社1987年版。
(69)同上注,作者序,第5—6頁。
(70)韓大元,見前注(20),第6—7頁。
(71)陳雲生:《改革開放37年的中國憲法學》,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4年版,第12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