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對於一審行政賠償判決不服,及時上訴並撤銷一審判決

2020-10-10 徵拆劉可心律師

摘要】上訴人XX縣人民政府與被上訴人XX行政賠償一案,不服貴州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黔02行賠初XX號行政賠償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裁定如下:撤銷貴州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黔02行賠初XX號行政賠償判決;

關鍵詞】行政訴訟,拆遷補償,強制拆除違法,拆除房屋,房屋徵收,行政賠償

一、案情介紹

XX於2007年10月經XX縣國土局批准,取得位於150平方米的土地用於建房,XX建房704.98平方米。XX縣人民政府於2012年9月啟動XX大道建設項目的籌備工作,先後開展了項目立項、環境評估、規劃選址等工作。2017年6月12日,XX縣人民政府印發《XX縣人民政府關於XX大道項目紅線範圍內房屋進行徵收的公告》,對XX大道項目建設經過的XX道辦、XX街道辦、XX街道辦、XX街道辦等項目用地紅線範圍內的房屋實施徵收,XX的房屋位於徵收範圍內。2017年6月21日,XX縣人民政府印發水府辦發[2017]142號《XX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XX大道建設項目徵地拆遷安置實施方案的通知》,對徵地拆遷補償安置作出規定。2017年下半年以來,XX縣人民政府與XX就拆遷補償事宜進行多次協商未果。2017年12月8日,XX縣人民政府委託測繪公司對XX的房屋進行了測量。2017年12月21日,XX縣人民政府對XX的房屋進行了強制拆除。在拆除當天,XX縣人民政府對XX室內的部分物品進行了清點造冊並拉走存放於XX縣人民政府修建的安置房內,XX於2018年1月4日領走部分物品,尚有部分物品由於損壞及無處存放而未領走。房屋被拆除後,XX於2018年1月9日持房屋面積測繪表和房屋附屬物及損毀物品清單向XX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複議,要求確認XX縣人民法院實施強制拆除房屋行為違法,責令XX縣人民政府恢復房屋原狀、賠償房屋及財產損失。XX市人民政府於2018年3月21日作出行複決字[2018]2號《行政複議決定書》,確認XX縣人民政府對XX房屋實施拆除的行為違法,責令其依法履行行政賠償義務。XX縣人民政府於2018年7月26日作出水行賠字[2018]第1號《行政賠償決定書》,決定賠償XX1097787.90元。XX對該賠償決定不服,向本院提起訴訟。

二、訴訟請求

1、撤銷被告作出的水行賠字[2018]第1號《行政賠償決定書》;

2、判令被告對強制拆除原告宅基地上的1038.57平方米的房屋恢復原狀,對損毀的房屋附構築物作價賠償;

3、判令被告賠償財產損失234410元,租房費用800元/月及店鋪經營損失26000元/月;

4、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三、法院認為

被告XX縣人民政府因城鎮建設需徵收XX所有的房屋,在雙方未達成徵收補償協議的情況下,拆除XX所有的房屋,該拆除行為已由XX市人民政府確認為違法並責令XX縣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行政賠償義務。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第八項:「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的規定,上述「直接損失」的範圍,除包括被拆建築物、附屬物的損失外,還應當包括原告應享有的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權益以及對動產造成的直接損失等。而被告XX縣人民政府針對XX作出的賠償決定中,僅賠償了XX的房屋主體及房屋附屬構築物的損失,未對XXX的動產損失進行賠償。XX縣人民政府強拆時對XX房屋及附屬設施進行了勘丈、統計,對屋內物品進行了清點登記,XX對勘丈面積和物品清點登記情況存有異議,對此雙方有必要進一步核實;清點登記的物品包含各種家具、電器、生活用品等,上述物品XX雖領取了部分,但仍有部分未領取。對未領取的物品有無毀損滅失,能否返還原物等,也需雙方核實協商。本案涉及的建設項目,是為推進城鎮建設,優化人居環境,涉及公共利益。除原告外,尚涉及眾多拆遷戶。XX縣人民政府作為建設項目的實施方,清楚所涉及拆遷戶的安置補償情況,能根據拆遷戶對安置方式的選擇調配安置補償資源。XX在本案中要求恢復原狀,鑑於案涉項目建設的客觀情況,恢復原狀已無可能,從切實保障其應享有合法權益角度,XX縣人民政府有根據安置情況和安置資源提供產權安置房或者支付拆遷安置賠償金的義務。綜合以上因素考量,由XX縣人民政府對XX的賠償申請重新進行處理,協商予以賠償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有關規定再行作出賠償決定,具有司法判斷不能替代的優勢。綜上,XX縣人民政府應當綜合考慮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以及該項目安置補償情況,在不低於XX原應得的相關拆遷安置補償權益標準下,結合XX房屋面積狀況等特定事項,同時考慮房屋附屬物、動產以及本次拆遷涉及的具體給付事項,保證其享有的合法權益,切實履行好行政賠償義務。

四.法院判決

本院認為,本案一審認定的基本事實不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貴州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黔02行賠初XX號行政賠償判決;

二、發回貴州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

【作者聲明】本文為真實司法裁判案例,僅供以案釋法之學習交流。若有侵權之處煩請告知刪除。文中隱去當事人名稱、屬地信息。插圖無版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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