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溺亡現場靠近河道閘口。圖片來源:網絡。
安徽望江17歲女孩在出警警察的目視下溺水身亡,這件事究竟責任在誰?我以為,應該區別對待:
第一,出警警察負有一定責任。出警警察到達事發現場後,遇到欲自殺的女孩時,應該果斷採取有效措施阻止女孩並帶離危險地帶。當這一手段無法實施或沒有奏效而女孩突然跳水時,應該立即救人。即使自己不會遊泳,也應緊急想方設法比如呼叫路人前來幫忙,爭分奪秒地搶救生命。視頻中的警察動作遲緩,沒有表現出緊急搶救的行為,因此,他們應該負有搶救不力的責任。
第二,處警派出所負有履職不力的管理責任。當地派出所接到有人在河邊可能跳水的警情後,應該立即組織有遊泳救人能力的警察帶上搶救工具奔赴現場。而這個派出所的出警警察沒有攜帶任何搶救工具,甚至連遊泳都不會,根本不具備該警情的處警能力,很明顯,派出所組織處警任務嚴重失誤,領導人員負有履職不力的管理責任。
事情發生後,網友迅速形成兩派意見,針鋒相對。一派意見提出,人民警察是保護人民的,理應在危急關頭衝在前面,同時,警察奔赴事發現場時應該帶足救援工具,不至於像這個事件中由兩手空空造成的手足無措。反方觀點認為,其一,警察也是人,不要對不會水的警察進行道德綁架,警察也有家庭,他個人犧牲了家庭怎麼辦。其二,想自殺的人攔也攔不住,不要用警察寶貴的生命去換取無為的生命。
我認為,後者觀點很不正確:首先,《人民警察法》規定,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是人民警察的任務。「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危難時刻搶救人民生命是警察的光榮職責和任務,也是特殊職業的特殊要求,此時,不能把警察職業等同於其他職業。其次,警察是否必須具備下水救人的本領,是處警實踐中亟需解決的問題。杭州市公安局很早就制定了溺水警情操作規範,要求將遊泳作為民警一項必備警務技能,民警中的「旱鴨子」都要學會下水救人。遊泳不是人們說的「會飛」,不是上天入地的超人本領,而是普通公民都可以做到的事情,保護公民人身安全的警察更應具備這種本領。再次,公安機關在接到溺水警情後,應該指派具有遊泳救人能力的警察奔赴現場施救,絕不是「旱鴨子」在水邊手足無措,或者盲目下水。即使由於特殊原因只能緊急指派不會水的警察奔赴現場,出警警察也應在現場積極組織群眾進行救援。最後,我們不能簡單把這件事看成一命換一命,更不能討論溺水者值不值得搶救。對於每一個處在危險中的人民群眾,人民警察都有法定責任和義務積極施救,而不是選擇性地救人。因此,既不能將全部責任推到不會水的出警警察身上,也不能脫離軌道地討論該不該救人,人是一定要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