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制調整分錄的目的,就是為了確定現金流量表各項目的應填列金額,而每一個現金流量表項目應填列金額的確定都可能需要通過一個或多個調整分錄。不過,雖然每一個調整分錄的調整目的不同,但其編制的基本原理是一樣的。以下將以確定「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項目應填列金額的相關調整分錄為例,詳細解析其形成的邏輯原理。
「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項目,反映企業在本期內因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活動而實際收到的現金,包括銷售的價款和應向購買者收取的增值稅銷項稅額。由於現金流量表的編制遵循收付實現制的編制基礎,因此該項目具體包括收到本期銷售的現金、收到前期銷售的現金以及預收未來的銷售款(為簡化解析過程,暫不考慮退貨情形)。那麼「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項目應填列金額的確定具體會涉及到哪些會計科目的帳簿資料呢?這些科目的帳簿數據在計算確定現金流量項目金額時彼此之間的數量關係又是怎樣?它們最終又是如何構建成一個調整分錄的?回答這些問題,可以從與商品銷售及收款相關的日常會計分錄入手,並進行一定的變形與推導。具體過程如下:
分錄1:本期現金銷售
借:貨幣資金(代表現金類帳戶)
貸:主營業務收入(指本期現銷金額)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分錄2:本期發生的賒銷
借:應收帳款(也可能是應收票據,為簡化版面,這裡假設只有應收帳款,下同)
貸:主營業務收入(指本期賒銷金額)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分錄3:本期收到的賒銷款(可以是收回本期發生的應收款、也可以是收回前期的應收款)
借:貨幣資金
貸:應收帳款
分錄4:預收未來的銷售款
借:貨幣資金
貸:預收帳款
分錄5:前期預收貨款本期發貨並確認銷售收入
借:預收帳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上述5個會計分錄,包括了企業銷售收入實現及銷貨款結算的所有情形,若將企業本期發生的由上述5個分錄核算的全部會計分錄進行合併,即可形成一個綜合的會計分錄,並表示如下(分錄6):
借:貨幣資金——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借方發生合計或根據其他科目發生額倒軋)
借:應收帳款(借方發生合計)
借:預收帳款(借方發生合計)
貸:主營業務收入(指本期的總銷售收入)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貸方發生合計)
貸:應收帳款(貸方發生合計)
貸:預收帳款(貸方發生合計)
分錄6給我們的啟示是,如果在會計期末,通過帳簿或報表數據直接獲得除「貨幣資金」以外其他全部會計科目的發生合計數,即可通過「有借必有貸,借貸必相等」的複式記帳原理,倒軋出「貨幣資金——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的本期發生合計,也就獲得了現金流量表中「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項目的應填列金額。而除「貨幣資金」項目外,其他各項均可以通過查找帳簿中相應帳戶的「本期借方發生合計」、「本期貸方發生合計」確定,也可以通過科目匯總表或試算平衡表的對應科目金額確定。「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項目的金額也可以通過查找應交增值稅明細表來獲得。因此,分錄6就是能夠用來計算確定現金流量表中「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金額」項目應填列金額的調整分錄,其中的「貨幣資金」的發生金額則通過其他科目的發生額以倒軋的方式計算確定。
此外,對於資產、負債及所有者權益類會計科目,其本期發生額期初餘額及期末餘額之間存在以下等式關係:
|本期借方發生合計-本期貸方發生合計|=|期末餘額-期初餘額|
因此,在實際操作中也可以用相應的資產負債表項目的期初數及期末數替換分錄6中對應會計科目的借方發生合計與貸方發生合計。這種做法雖然在取數上更加快捷,但如果資產負債表項目存在備抵科目(如折舊、攤銷、準備等)時,還需要進行金額拆分或進行二次調整。
利用分錄6的形成原理、方法與步驟,可以進一步推導出用來確定現金流量表中「購買商品、接受勞務支付的現金」等其他現金流量項目應填列金額的調整分錄,限於篇幅,不再一一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