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不斷推進家庭成長,促進家家幸福安康,長興縣婦聯深入推動「家庭關愛綜合服務平臺」建設,啟動「家庭建設工作月-民法典進家庭」活動,由巾幗律師、法院、檢察院等專業人士組建民法典巾幗宣講團,傳播民法典知識,讓法典精神走入千家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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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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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
許青葉:長興愛伊行法律公益服務中心志願者,浙江興長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長興縣律政巾幗志願團副團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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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
結婚、離婚、子女撫養等方面的相關規定
大家好,我是浙江興長律師事務所的律師許青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是公民權利的宣言書和保障書,也是婚姻家庭生活的「百科全書」。上一期我所葛萍律師給大家講解了民法典關於夫妻個人財產、共同財產範圍的劃分。今天我與大家分享在結婚、離婚、子女撫養等方面完善的相關新規定。
第一,新增告知嚴重疾病義務。現行《婚姻法》中禁止結婚的情形有(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民法典》第1048條規定,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不再將「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作為禁止結婚的情形,但是屬於撤銷婚姻的法定事由。根據《民法典》第1053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二,修改因脅迫結婚請求撤銷婚姻的時間起算點。《民法典》第1052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
現行《婚姻法》規定,受脅迫一方請求撤銷婚姻的期間起算點為「自結婚登記之日起」,而實踐中婚姻關係是一種持續的狀態,《民法典》修改為「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這更有利於保護婚姻關係中受脅迫一方的利益。
第三,設立離婚冷靜期制度。《民法典》第1077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應該說這是引發熱議最多的一條。近年來,我國離婚率不斷攀升,離婚隨意化、年輕化趨勢明顯。在婚姻關係中,夫妻之間因為一時衝動就放狠話、鬧離婚的案例非常多,為減少輕率離婚、衝動離婚,《民法典》中設立 「離婚冷靜期」,不僅為自願離婚的當事人在登記離婚中設置適當的時間「門檻」,可以促進當事人冷靜思考、做出妥善抉擇,也成為發揮婚姻調解的關鍵時間段。
需要明確一點的就是,《民法典》中規定的「離婚冷靜期制度」只適用於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的情形,並未規定法院訴訟離婚也需要使用該制度。針對有家暴、虐待、吸毒、賭博以及第二次申請離婚登記等情形也不應適用冷靜期。所以,對於夫妻單方提出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雖雙方同意離婚但在共同財產的分割、子女的撫養教育等問題上無法達成協議的,可以選擇直接向人民法院遞交離婚起訴狀起訴離婚,且不會受到「離婚冷靜期」的影響。
第四,新增了法定的離婚情形。《民法典》第1079條規定了訴訟離婚,調解無效,應當準予離婚的情形:(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針對離婚訴訟中出現的「久調不判」問題,在離婚理由中增加規定,有效的防止一方惡意拖延。
第五,增加了夫妻間的家事代理權的規定,《民法典》第1060條規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範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明確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不僅平衡了夫妻內部利益,充分保障夫妻間平等權利,保護夫妻間合法財產,同時也保護交易相對人,為維護交易穩定和安全起到積極作用。
第六,離婚後應由女方撫養的孩子的年齡提高到兩周歲。《婚姻法》第36條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民法典》第1084條明確規定「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
實踐中,哺乳期長短不定,現明確到兩周歲,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
第七,將夫妻採用法定共同財產制的情形,納入適用離婚經濟補償的範圍。《民法典》第1088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該法條加強對家庭負擔較多義務一方權益的保護,在立法中承認家務勞動的社會價值。
第八,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成為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財產的事由。《民法典》第1092條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在現行《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基礎上增加了「揮霍」,將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新增為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財產的事由。
好了,今天就跟大家分享到這兒。我們說「家和萬事興」,婚姻家庭對於個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重視婚姻家庭建設的努力也需要全員參與,願各位聽眾家庭美滿、生活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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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家庭建設工作月|民法典進家庭,婚姻家庭篇開講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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