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9月9日消息(記者焦瑩)據中國之聲《新聞和報紙摘要》報導,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近日公布,列入日程的政務處分法受到關注。什麼是「政務處分」,與以往的「行政處分」「政紀處分」有什麼區別?2018-09-09 新聞和報紙摘要全文>>>
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政務處分是國家監察機關針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包括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事業單位以及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管理人員,企業的管理人員和其他的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所給予的紀律處分和懲戒。
從主體來看,作出行政處分的主體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監察機關,作出政務處分的主體為各級監察機關。政務處分的對象也比原來的行政處分範圍擴大了。
馬懷德:因為行政處分只限於對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是按照行政隸屬關係給予處分。但是政務處分是針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那就既包括了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也包括了立法機關、司法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只要違法違紀應當受到懲戒和制裁的話,都應該是用政務處分。
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可見,政務處分決定不僅包括五種處分方式,還留有立法或法律解釋的空間。
馬懷德:因為政務處分是由監察機關實施的,所以說他必須按照監察法和相關的法規來實施,才有相應的程序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