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已出賣,但未辦過戶的房屋,法院能否強制執行?

2020-10-09 胡開盛律師

導讀:不動產物權的變動必須在登記後才能生效,也就是常說的辦理過戶手續。在實際生活中,基於各種原因,不動產權利人在出賣該不動產後並未與買受人一起辦理過戶登記手續,這種情況下如果不動產權利人因為債務糾紛成為被執行人的,法院能否執行其名下的已出賣未辦理過戶登記的不動產?下面筆者就通過一則相關的實務案例進行分析解讀。

案情簡介

坐落於某地的兩個倉庫的所有權人是紡織公司,建築面積為3720平方米、4448平方米;位於某地的一宗土地使用權的使用者為紡織公司,用地面積為2400平方米。

後紡織公司與貿易公司籤訂《轉讓合同書》,內容為:甲方(即紡織公司)由於長期借用乙方(即貿易公司)幾百萬元的周轉金無力償還,願將甲方在某地的兩座倉庫、一座生活樓及部分空地轉讓給乙方。紡織公司以1350萬元的價格將上述物業轉讓給乙方(不包辦房產證,只提供有關文件);貿易公司必須一次性將款項全數劃入甲方帳戶,但甲方務必將其欠乙方之周轉金本息全數償還。後貿易公司按約定一次性支付了上述款項。

貿易公司其後又與實業公司籤訂《轉讓合同書》,並加蓋公章確認,合同內容與前述除主體外完全相同。另,雙方口頭約定,實業公司另支付350萬元給易某某用於辦證費等開支。合同籤訂後鄧某某將港幣285萬元(當時折算為人民幣350萬元)分多次交給易某某,易某某收錢後與王某某均分。其後,王某某在本次交易中因犯罪判處刑罰。香港實業公司於1996年5月20日代實業公司轉帳1450萬元給貿易公司。

法院於2002年9月16日做出的民事判決書判定紡織廠應於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內清還欠銀行公司借款本金103萬元及利息917236元(利息暫計)紡織公司對紡織廠的借款及利息負連帶清償責任。

後銀行公司申請執行,法院於2002年8月30日查封紡織公司所有的坐落於某地的倉庫兩座,於2012年5月31日查封紡織公司所有的位於某地的土地使用權一宗,在執行過程中,實業公司對上述財產的查封提出執行異議,法院經聽證,於2013年2月5日做出執行裁定書,裁定駁回實業公司的異議,實業公司對該裁定不服,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

裁判觀點

經法院組織實業公司、銀行公司到現場進行勘查,兩座倉庫和土地是由實業公司實際佔有和使用,同時銀行公司確認實業公司從2002年開始實際佔有和使用本案的兩座倉庫和土地。

紡織公司雖陳述稱其不清楚與貿易公司有籤訂《轉讓合同書》,經查1996年5月20日貿易公司轉款1350萬元給紡織公司,故紡織公司的陳述與事實不符,且兩座倉庫和一塊土地的土地使用權,實業公司長期實際佔有和使用,而作為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的紡織公司卻沒有提出任何異議,這與常理顯然不符。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根據該規定,貿易公司與紡織公司籤訂的《轉讓合同書》雖未辦理過戶手續,但不影響雙方籤訂的《轉讓合同書》的效力。

紡織公司與貿易公司籤訂的《轉讓合同書》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標的物的轉讓沒有損害國家利益,且標的物已經實際交付,且交付時間長,加上沒有證據證實實業公司在交易中存在過錯,為維護交易安全和市場交易秩序,法院認為紡織公司與貿易公司籤訂的《轉讓合同書》應為有效合同。

同理,貿易公司與實業公司籤訂的《轉讓合同書》雖未辦理過戶手續,但不影響雙方籤訂的《轉讓合同書》的效力,故貿易公司與實業公司籤訂的《轉讓合同書》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根據該《轉讓合同書》的約定,實業公司已支付合同的對價1350萬元給貿易公司,且從2002年起開始一直實際佔有和使用,實業公司請求確認坐落於某地的(建築面積分別為4448和3720平方米)的房產和位於某地的土地使用權(土地面積2400平方米)為實業公司合法資產的理據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實業公司已支付本案標的物的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和使用,雖沒有辦理過戶手續,但沒有證據證明實業公司有過錯。據此,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本案標的物。實業公司請求停止執行本案的房產和土地使用權的理據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裁判結果

確認坐落於某地的(建築面積分別為4448和3720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權和位於某地的土地使用權(土地面積2400平方米)歸實業公司;撤銷原法院做出的執行裁定書。

案例評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如果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被執行名下已出賣但尚未辦理過戶手續的房屋,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要具備兩個條件:一是買受人已支付完全部對價並實際佔有,二是買受人對未辦理過戶登記沒有過錯。

該案中,實業公司已支付涉案標的物的全部價款1350萬元並實際佔有和使用標的物長達數十年,雖至今未能辦妥過戶手續,但並無證據證明實業公司對此有過錯。依照上述規定,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本案所涉的標的物。據此,法院判決支持原告實業公司的訴訟請求。

不動產物權的變動經登記產生法律效力,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權利的證明,具有權利推定作用。但是對於權利人已經出賣,還沒有辦理過戶手續的不動產,如果符合上述司法解釋第十七條規定的,考慮法律的公平、正義價值,即使沒有辦理過戶登記,也應當排除強制執行。

文章中引用的案例是為了更好的解讀法律知識,作者已對案例內容進行了相應的整理、彙編和刪減,案例中的法律觀點僅供學習交流所用。有任何的問題或建議,請直接留言!

相關焦點

  • 被執行人已出售但未過戶的房產,法院可以執行嗎?
    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該財產,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如果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 離婚約定房屋歸一方但未過戶、夫妻共有房產因一方債務被執行,能否排除法院執行?
    閱讀提示夫妻協議離婚,將夫妻共有的房屋歸屬一方所有,但未辦理過戶手續,恰遇法院因其它債權人申請執行,將該房屋查封,那麼,這種情形下,離婚約定歸屬一方是否有權排除法院的執行呢?夫妻共有房產因一方個人債務被執行,另一方對房產享有的民事權益能否排除強制執行?離婚約定房屋歸一方但未過戶能否排除法院執行?
  • 【中國法院網】設定抵押前已獲贈的房屋能否排除法院強制執行
    為此,李某就涉案房屋提出案外人異議,認為其在設定抵押前已經獲贈案涉房屋,應依法排除法院強制執行。【分歧】本案中,李某在設定抵押前已經獲贈案涉房屋,能否排除法院強制執行?對此,存在以下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李某在設定抵押和法院查封前已經與蘭某籤訂贈與合同,並實際佔有了案涉房屋,雖未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但李某享有的請求權在前,其應享有物權期待權,可以排除法院強制執行。第二種意見認為,根據法律規定,排除法院強制執行的前提下是:被執行人與案外人就涉案房屋成立有償的買賣關係,且案外人依據合同約定實際履行了支付價款的義務。
  • 被執行人的財產,登記在親戚朋友名下,法院能否直接執行?
    》(以下簡稱「通知」)第7條規定:登記在案外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登記名義人(案外人)書面認可該土地、房屋實際屬於被執行人時,執行法院可以採取查封措施。如果登記名義人否認該土地、房屋屬於被執行人,而執行法院、申請執行人認為登記為虛假時,須經當事人另行提起訴訟或者通過其他程序,撤銷該登記並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之後,才可以採取查封措施。
  • 最高法院:房屋買受人能否排除抵押權人對房屋強制執行?
    本案中的李紅光法院查封前已籤訂合同、支付了全部價款並以實際佔有的該房屋,未能辦理過戶登記也是因為是世能物業公司隱瞞了房屋已先行抵押的事實,似乎符合《執行異議和複議規定》第二十八條要求排除強制執行的條件。重慶五中院也以此為由,支持了李光紅的主張。
  • 買受人按揭購房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因其身債務問題能否被強制執行
    >買受人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因開發商債務問題而被強制執行,買受人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金錢債權執行中,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提出異議,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籤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
  • 離婚約定房屋歸一方但未過戶能否排除法院執行?
    夫妻協議離婚,將夫妻共有的房屋歸屬一方所有,但未辦理過戶手續,恰遇法院因其它債權人申請執行,將該房屋查封,那麼,這種情形下,離婚約定歸屬一方是否有權排除法院的執行呢?當該房屋因為其它債權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而被查封時,當事人無法以離婚協議約定歸屬自己來對抗法院的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在周鳳珠、青島威邦貿易有限公司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2017)最高法民申3915號】中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 離婚協議約定房產贈與子女但未過戶,能否排除強制執行?
    以案說法申請執行人李某榮與被執行人聶某君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經審理後進入執行程序,執行過程中,查詢到被執行人有位於張店區的房產一處,該房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法院依法對該房產進行了查封、評估,後被執行人的原配偶王某莉以該房產在雙方協議離婚時已經贈與其子聶某某為由提出執行異議,認為應當排除對該房產的強制執行,法院駁回了聶某某的執行異議,聶某某據此提起訴訟,法院駁回了其訴訟請求,聶某某提出上訴,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予以維持。
  • 房屋買賣未過戶,後房產因賣方涉訴被查封,能否要求解封及過戶?
    房產糾紛律師藍應政主要法律依據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六條,「被執行人將其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價款並實際佔有該財產,但根據合同約定被執行人保留所有權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
  • 【以案釋法】離婚約定房屋歸一方但未過戶能否排除法院執行?
    夫妻協議離婚,將夫妻共有的房屋歸屬一方所有,但未辦理過戶手續,恰遇法院因其它債權人申請執行,將該房屋查封,那麼,這種情形下,離婚約定歸屬一方是否有權排除法院的執行呢?一、一般來說,夫妻離婚時,協議將房產歸一方所有,但未辦理過戶手續,該房產仍屬夫妻共同財產,因為根據我國《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物權變動原則上以登記完成為生效要件,夫妻雙方籤訂的離婚協議並不直接發生物權變動的效果,一方僅可基於債權請求權向對方主張履行房屋產權變更登記的契約義務。當該房屋因為其它債權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而被查封時,當事人無法以離婚協議約定歸屬自己來對抗法院的執行。
  • 廣州離婚律師梁聰:離婚房產贈與子女但未過戶,能否排除強制執行
    廣州離婚律師梁聰律師以案說法申請執行人李某榮與被執行人聶某君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經審理後進入執行程序,執行過程中,查詢到被執行人有位於張店區的房產一處,該房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法院依法對該房產進行了查封、評估,後被執行人的原配偶王某莉以該房產在雙方協議離婚時已經贈與其子聶某某為由提出執行異議,認為應當排除對該房產的強制執行,法院駁回了聶某某的執行異議,聶某某據此提起訴訟,法院駁回了其訴訟請求,聶某某提出上訴,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予以維持。
  • 先抵後售,房屋買受人能否排除抵押權人對房屋強制執行?
    本案爭議的核心問題在於李光紅作為房屋買受人,在符合《執行異議和複議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情況下,能否排除抵押權人對房屋的強制執行。簡言之,即抵押權和物權期待權孰優孰劣的問題。本案中的李紅光法院查封前已籤訂合同、支付了全部價款並以實際佔有的該房屋,未能辦理過戶登記也是因為是世能物業公司隱瞞了房屋已先行抵押的事實,似乎符合《執行異議和複議規定》第二十八條要求排除強制執行的條件。重慶五中院也以此為由,支持了李光紅的主張。
  • 被執行人配偶名下的房產能否被強制執行?看情況!
    基本案情因劉某與王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劉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經查詢,被執行人王某名下無任何財產可供執行,但其配偶鄭某名下卻有房產,法院便依法查封了該涉案小院。法院判決經審理查明,1987年鄭某與王某登記結婚,1995年鄭某父親將該房產過戶至鄭某名下,2002年取得房屋所有權人為鄭某的房產證,鄭某父親於2012年去世。
  • 第23期:房屋抵押合同已公證,但未辦抵押登記,能否強制執行?
    各位朋友大家好,五一已到,疫情未過,出行務必做好防護措施。今天跟大家分享的話題是「房屋抵押合同已公證,但未辦抵押登記,抵押權是否設立,是否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下面以例說法:出借人(債權人、抵押權人):老王借款人(債務人):小明擔保人(抵押人):小紅2013年老王出借75萬元給小明,第三人小紅以其房產為上述債務提供抵押擔保。次日,三方辦理公證手續,並賦予強制執行效力。2014年,公證處出具強制執行書,載明老王可持執行證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 自身原因未及時過戶,價值上億豪宅被查封,無法排除強制執行
    千萬代言費抵扣房價款、已購買交付使用14年但未過戶的價值上億豪宅及獲贈的車位被查封,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法院為何不支持?----涉某著名影星兩套豪宅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糾紛案(二審|高院)法律解析【關鍵詞】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 排除強制執行 獲贈車位被查封 未辦過戶登記房屋被查封
  • 索朗律師|已轉讓但未過戶的車輛,法院能否強制執行?
    車輛交付後,該車至今沒有辦理過戶手續。焦某與其妻邵某於2019年4月15日協議離婚,協議約定涉案車輛歸焦某所有。另,焦某因拖欠依廠公司運輸費,依廠公司於2019年4月1日向法院起訴,法院於2019年5月13日作出判決,判決:焦某給付依廠公司運費364738.80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後,因焦某未履行判決書的義務,依廠公司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 全額購房但未辦過戶,請求法院確認享有所有權 能否支持?
    事實和理由:孔凡靚就案涉房產已籤訂書面《商品房買賣合同》,全額支付了購房款項,對案涉房產享有物權期待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執行異議和複議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情形,足以排除法院的強制執行,一審判決適用該規定第二十八條未支持孔凡靚的訴訟請求錯誤。另,孔凡靚已全額支付購房款項,案涉房產的所有權應歸其所有,一審判決對此未予確認錯誤。
  • 離婚約定房屋歸一方但未過戶能否排除法院執行?最高法5則案例
    夫妻協議離婚,將夫妻共有的房屋歸屬一方所有,但未辦理過戶手續,恰遇法院因其它債權人申請執行,將該房屋查封,那麼,這種情形下,離婚約定歸屬一方是否有權排除法院的執行呢?當該房屋因為其它債權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而被查封時,當事人無法以離婚協議約定歸屬自己來對抗法院的執行。
  • 房屋共有權人能否以自己享有房屋份額排除法院強制執行
    在婚姻存續期間,張某與李某夫妻共同購買了一套商品房,該房屋現在按揭中。在婚姻存續期間,張某向熊某借款60萬元並約定利息,並出具了一份借條。因未按期還款,熊某起訴張某要求還款。法院依法判決張某償還債務,熊某申請強制執行要求拍賣張某與李某共同購買的商品房。李某作為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之訴,認為該房屋有自己的份額法院不能對該房屋進行拍賣,否則會影響自己的生存權。
  • 買房後沒過戶,賣方欠債被強制執行?法院:物權期待權受保護
    不動產物權的變動經登記生效,未登記的不發變動效力,如果房屋的賣方因為債務糾紛成為被執行人的,因為該房屋仍然登記在其名下,法院可以依法對其包括房屋在內的名下財產進行強制執行,這種情況下房屋買受人能否排除強制執行要回已經實際佔有房屋?下面筆者就通過一則相關的實務案例進行分析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