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該財產,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如果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01
今天遇到一個問題,比較典型,貼出來和大家分享一下。問題是這樣的:
張三把房子A,賣給了李四,兩個人籤訂了協議,辦了公證(約定不得反悔)。李四就把房款打錢打給了張三。但是因為房產證沒有過兩年,暫時不能過戶,但是房屋已經由李四實際佔有並使用。
但張三之前還欠王五50萬塊錢,李四不知道,張三也沒說。
張三因為做生意失敗還不起50萬,王五就把張三告上法庭,法院判張三還王五錢,張三說自己沒錢還,王五查到張三名下有一處房產(A),就申請法院查封拍賣該房產。李四說這是自己買的,不同意,並出示了公證處蓋章的合同書、轉帳憑證、收據、實際居住後物業費發票等證據。
請問:法院能否查封房產A?
0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以下簡稱《查封規定》)第17條規定:「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該財產,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如果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也就是說,對已出售給第三人的未過戶房屋不得查封的,需要滿足以下四個條件:
1.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
2.第三人已佔有該不動產;
3.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
4.第三人對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無過錯。
滿足上述四個條件,人民法院則不能對爭議不動產進行查封、扣押、凍結,反之,有任意一個以上條件未滿足,則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本案中,法院能否查封房屋A,就要看張三和李四交易是否符合以上四個條件。
結合諮詢的案情,可知:
首先,李四已經全額支付房屋價款;其次,李四已經實際佔有使用該房屋;再次,雙方未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最後,無法辦理過戶手續,系客觀原因所致,李四並無過錯。
因此,法院不能執行李四的房屋。
03
看完以上分析,有的人會認為,可以利用法律規定逃避執行。比如,和第三人倒籤合同,轉移、隱藏財產。但是,要知道,法院也不是好糊弄的,會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進行綜合審查,做出裁判。
前幾天,有個新聞,說一個女子,偽造法院兩份判決,一份刑事判決,判決自己無罪;另一份民事判決,將夫妻名下房產判給自己,還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不料,東窗事發,法院將案件移交給公安機關處理。
對法律和司法,人人都應有一份敬畏之心,維護法律的威嚴,偽造證據、虛假訴訟行為不可取,否則終將付出代價。
另外,也要提醒買房的當事人,擦亮眼睛,不要購買這種容易發生糾紛的房子。別買了房子,過戶不成,反倒因為上家官司纏身,房子被法院查封,就算最後能保住房子,一般人也經不起這種折騰和驚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