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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王小明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導讀:近期的實踐中,個別地方不嚴格遵守程序而一味追求拆遷進度的現象又有所抬頭,突出表現為項目自張貼公告之日起即開始「進場施工」,通過規定籤約期限、獎勵金等途徑促籤,同時重點宣傳項目的公共利益屬性,以及不儘快籤約的嚴重後果。那麼,面對這種「一進村就開拆」的情形,被拆遷村民只能被牽著鼻子「跟著走」嗎?真的沒有有效地遏制「快速推動拆遷」的辦法了嗎?
首先,所謂「突擊拆遷」並不是新鮮事,早已為相關規範性文件所明令禁止。
2010年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關於進一步嚴格徵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中就指出,對採取停水、停電、阻斷交通等野蠻手段逼迫搬遷,以及採取「株連式拆遷」和「突擊拆遷」等方式違法強制拆遷的,要嚴格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緊急通知》中還提到,對於群眾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須妥善予以解決,不得強行實施徵地。
據此,這種一啟動就搞「大動作」的快拆行為並不符合政策的規定。且對於有明確程序性依據的徵收拆遷而言,「快」與「違法」幾乎是相伴相生的。
其次,被拆遷村民須警惕以「快」掩人耳目,模糊拆遷行為程序、性質的「暗度陳倉」做法。簡單地講,老百姓常遇到的拆遷就兩種:徵收拆遷和協議拆遷。
前者系由地方政府主導的徵收農村集體土地及其上房屋的行為,需嚴格依據《土地管理法》所規定的審批流程和補償標準操作;後者則是以村民自治為主要依據的「拆舊建新」,並不涉及將集體土地徵收為國有,一般通過村民會議等民主議定程序啟動,程序、補償安置標準也有較大靈活性。
而在很多情形下,拆遷方往往混用各種性質項目的程序,如某項目名為「農村棚戶區改造」,實則並非徵收性質的「棚戶區改造」, 而僅僅是打著棚改名義的協議搬遷。
在一些案件中,拆遷方所提供的文件、通知從內容上無限接近於徵收,行文中大量借鑑590號令的名詞、表述方式,但實質上卻根本無法保障被拆遷村民的補償權益和救濟權利,僅僅是為了「含糊過去」。
顯然,這種刻意模糊掉項目性質、所依據程序的做法很容易侵害被拆遷村民的救濟權利,讓被拆遷村民「監督無門」進而只能被迫籤下協議。
第三,「促籤+進場施工」,雙管齊下製造籤約搬遷氣氛。促籤的方式主要就是設置名目繁多的獎勵金,輔以「籤一戶拆一戶」「設立圍擋保障拆遷區域安全」等說辭的進場施工。
周邊環境面貌在短時間內的「工地化」將給被拆遷村民製造顯著的心理壓力和生活不便,即使未採取違法的「五斷」逼籤行為也同樣能夠帶來不容忽視的心理震懾。
在明律師要提示大家的是,面對上述「突擊拆遷」意圖渾水摸魚、亂中獲利的做法,被拆遷村民切忌盲目「跟風」籤約騰房,而要謹慎評估自家的補償安置情況,確有不能接受之處的,可及時做好以下幾件事:
1. 第一時間諮詢專業律師,通過初步的諮詢對涉案拆遷行為的合法性及其補償的公平、合理與否做到心中有數,為下一步確定方向;
2. 對項目明顯不合法,補償安置明顯偏低的,要及時通過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和村務公開,要求公安機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發送律師溝通函等途徑穩定局面,不在第一時間因盲目籤約而徹底喪失迴旋的餘地;
3. 爭取利用「村民自治」的參與權、監督權發動村民會議、申請聽證,將對項目存在疑問的村民團結、組織起來,通過正當程序權利的行使明晰疑問的答案;
4. 切實提升對「促籤+進場施工」行為的「免疫力」,不因此而輕易動搖、妥協。對涉嫌違法施工甚至故意打砸破壞、「誤拆」房屋的,要及時報警、取證,並通過訴訟途徑要求其恢復原狀、排除妨害,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法律責任。
5. 在專業律師的指導下有針對性地提起關於補償安置的複議、訴訟程序,引導案件在法律的框架內有序推動,令拆遷方「突擊拆遷」的算盤徹底難以打響。
對於拆遷之事,按程序辦,按法律推,看上去慢,實際上快。這樣的道理,對於拆遷雙方而言都是同樣適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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