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最高法院權力有多大?可以決定總統選舉的最終結果,可以審判總統
布希訴戈爾案
2000年,在美國總統大選的最後時刻,布希和戈爾的票數相差無幾,只剩下佛羅裡達州的25張選舉人票懸而未決。最終計票結果顯示,布希僅比戈爾多得1784張選民票,佔佛州總票數的0.0299%。
由於佛羅裡達州選舉法規定,如果候選人得票差距在0.5%以內,可以選擇重新計票。於是戈爾陣營要求重新計票,就在計票委員會進行重新計票時,布希陣營向聯邦最高法院提出了上訴,對重新計票的合法性提出了質疑。
最終,聯邦最高法院的9位法官以5比4作出裁決:佛羅裡達州第二次重新計票違反了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中所要求的平等保護以及公正對待每一個投票者。
面對這一裁決,戈爾儘管獲得了比布希多的全國普票,也只能承認敗選。
這是美國歷史上第一次由最高法院裁定誰當總統。
主持總統彈劾案
美國憲法規定,當總統出現叛國、賄賂或其他罪行時,國會可以對其進行彈劾。
彈劾總統案的審判由美國首席大法官主持,當參議員中有三分之二認為總統有罪,則該總統將判定為有罪,並自動解除職位。
美國國會曾啟動過四次針對總統的彈劾,雖然最終並沒有總統被判定為有罪,但有一位總統在被彈劾前就主動辭職了,他就是理察·尼克森。
要說美國總統最怕什麼,那就是被國會彈劾,以至於要在聯邦法院接受審判。大法官之所以能審判總統,並不是因為法官比總統大,而是因為法律高於所有政府官員的政治權利。
參議院彈劾川普
既無「錢袋子」又無「槍桿子」的美國最高法院,是如何擁有無上權力的?
美國聯邦法院,也就是美國最高法院,掌握著美國憲法中規定的「三權分立」的司法權。
雖說三權分立,但既不掌握「錢袋子」(在國會手中),又沒有「槍桿子」(總統為三軍總司令)的最高法院無論怎麼看都是一個被架空的機構,它的無上權力從何而來?
其實,美國最高法院的權力是靠一代代的大法官,通過裁決爭取來的。其中最著名、貢獻最大的大法官是:約翰·馬歇爾。
1800年,第二任美國總統亞當斯在連任總統的競選中遭到慘敗,傑斐遜勝選成為美國第三任總統。
約翰·亞當斯
由於兩人分屬不同黨派,為了讓自己的黨派勢力不至於變得太弱,亞當斯在卸任總統之前,提名了自己的國務卿約翰·馬歇爾出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並一同任命了四十二位下級法院的治安法官。
在獲得參議院通過後,亞當斯迅速籤發了委任狀,準備在在任的最後一天將所有委任狀發出。可惜的是,直到午夜12點還有12份任命沒有發出。
這12份委任狀自然而然地被新總統傑斐遜扣了下來,亞當斯也無計可施。
這十二人中有一個人叫馬伯裡,他對於自己的委任狀被扣非常氣憤,於是一紙訴狀將新任國務卿麥迪遜告到了最高法院。
當時最高法院的權力很小,大法官馬歇爾陷入了兩難的境地:他可以籤發強制執行令,但麥迪遜很有可能對此置若罔聞;如果他對此案置之不理,最高法院將顏面掃地。
經過一番苦思冥想,馬歇爾作出了對後世影響巨大的判決:1、委任狀經參議院同意,總統籤字,屬於合法任命;2、馬伯裡有權請求法院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3、依據憲法,最高法院只有上訴審理權,馬伯裡應去下級法院一級級上訴,直到上訴到最高法院,他才有權開庭審理。
這個判決的聰明之處在於,它看似縮小了最高法院的權力,卻賦予了它對憲法的最終解釋權,也就是司法審核權。
最高法院內的約翰·馬歇爾塑像
從此以後,美國最高法院擁有了解釋法律的最終權力,雖然國會擁有立法權,任何法律的正式執行需經總統籤字。但最高法院卻有權判定該法律是否違憲,從而間接擁有了「最終立法權」。
大法官為何要採取終身連任制?
美國最高法院最初由一名首席法官和五名法官組成,後經數次變動,1869年國會以法令規定由一名首席法官和八名法官組成,一共九人,至今未變。每位法官都有一票投票權,以票數決定案件最後的審判結果。
九位大法官,第一排右二因新冠去世
要想成為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需經經總統提名、參議院多數通過,一旦宣誓成為大法官,他們就成為了法的象徵。
美國憲法規定:法官任期採用終身制,除非其主動退休、死亡或被國會彈劾並證明有罪。兩百多年來,還沒有一位大法官被彈劾過。
大法官採用終身任職制而不是採用民選制,就是為了保證公平公正,這樣他既不用聽命於讓他擔任此職的總統與國會,又不會被民意左右。
美國大法官的判決不需要遵循民意,因為一味地順從民意可能導致公平的缺失和多數人的暴政。他要做的僅僅是給出公平的判決,保護所有人應有的司法公正的權利。
一旦進入了最高法院,大法官們在意的就只有:自己是否在歷史中留下了公平公正的印記,是否以憲法為準繩,作出了無關乎政治的裁決。
作者/來源:深挖D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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