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雖無代理權,但善意相對人客觀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而與其進行法律行為,其行為的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的代理。表見代理的重要意義在於保護善意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因此「相對人主觀上善意且無過失」是表見代理成立的構成要件之一,也是司法實踐中認定表見代理的的審查重點。那麼,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中,如何理解相對人善意且無過失?
法妞網友諮詢:
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中,如何理解相對人善意且無過失?
趙東律師解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以下簡稱《民法總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均對表見代理作了明確規定。《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關於表見代理的構成,傳統觀點認為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行為人以被代理人名義進行活動;2.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3.第三人是善意且無過錯的。4.行為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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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東律師補充:
「善意且無過失」要求第三人在進行民事行為過程中遵守誠實信用原則。所謂善意,是指相對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行為人實際上無權代理;所謂無過失,是指相對人的這種不知道不是因為其大意造成的。
具體而言,第三人在與行為人接觸過程中應當盡到最大的謹慎以確信行為人能夠代表被代理人,包括核實行為人的身份,要求行為人出示被代理人的授權委託書,向被代理人核實授權詳情等。之所以要對符合表見代理的第三人而不是一般的無權代理中的第三人進行保護,是因為表見代理中的第三人盡到了謹慎義務,遵守了誠實信用原則,而第三人對行為人代理行為的確信或多或少和被代理人自身管理的缺失有關,如果在此前提下第三人依然無法要求被代理人履行義務,那麼將會極大影響到市場的穩定;反過來說,如果第三人並未盡到謹慎義務,也就沒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此時再犧牲被代理人的利益,顯然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