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中,如何理解相對人善意且無過失?

2020-12-14 法妞問答

所謂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雖無代理權,但善意相對人客觀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而與其進行法律行為,其行為的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的代理。表見代理的重要意義在於保護善意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因此「相對人主觀上善意且無過失」是表見代理成立的構成要件之一,也是司法實踐中認定表見代理的的審查重點。那麼,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中,如何理解相對人善意且無過失?

法妞網友諮詢:

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中,如何理解相對人善意且無過失?

趙東律師解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以下簡稱《民法總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均對表見代理作了明確規定。《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關於表見代理的構成,傳統觀點認為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行為人以被代理人名義進行活動;2.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3.第三人是善意且無過錯的。4.行為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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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東律師補充:

「善意且無過失」要求第三人在進行民事行為過程中遵守誠實信用原則。所謂善意,是指相對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行為人實際上無權代理;所謂無過失,是指相對人的這種不知道不是因為其大意造成的。

具體而言,第三人在與行為人接觸過程中應當盡到最大的謹慎以確信行為人能夠代表被代理人,包括核實行為人的身份,要求行為人出示被代理人的授權委託書,向被代理人核實授權詳情等。之所以要對符合表見代理的第三人而不是一般的無權代理中的第三人進行保護,是因為表見代理中的第三人盡到了謹慎義務,遵守了誠實信用原則,而第三人對行為人代理行為的確信或多或少和被代理人自身管理的缺失有關,如果在此前提下第三人依然無法要求被代理人履行義務,那麼將會極大影響到市場的穩定;反過來說,如果第三人並未盡到謹慎義務,也就沒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此時再犧牲被代理人的利益,顯然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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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見代理是指代理人之代理雖無代理權,但是從表面上、客觀上具有使無過失的相對人相信其為有權代理人的正當理由的情況,且相對人主觀上為善意,因而法律強使本人(名義上的被代理人)對於無過失的相對人承擔被代理人責任的一種特殊的無權代理。如某公司業務員李某,其長時間代理公司在外開展業務,後被單位開除,其單位及時要求李某停止一切以本單位名義進行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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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表見代理構成要件及缺陷  表見代理是無權代理表現形式之一,是指無權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客觀上存在使相對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情況,且相對人主觀上為善意且無過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張代理的效力。其構成要件是:(1)行為人沒有獲得本人的授權就以本人的名義進行民事行為;(2)表見代理在客觀上、外表上具有足以使人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的理由;(3)合同的相對人在主觀上必須是善意的、無過失的,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行為人實際上無代理權;(4)合同內容不具有無效和應被撤銷的內容。從其構成要件上,可以看出表見代理涉及的是債權契約的效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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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4條:人民法院在判斷合同相對人主觀上是否屬於善意且無過失時,應當結合合同締結與履行過程中的各種因素綜合判斷合同相對人是否盡到合理注意義務,此外還要考慮合同的締結時間、以誰的名義籤字、是否蓋有相關印章及印章真偽、標的物的交付方式與地點、購買的材料、租賃的器材、所借款項的用途、建築單位是否知道項目經理的行為、是否參與合同履行等各種因素,作出綜合分析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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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些表象有些是本人的過錯或過失造成的,如本人的口頭表示,授予空白合同等,有些是代理人捏造的,如偽造的公章、身份。3、相對人為善意且無過失。相對人明知代理人無代理權或者相對人與代理人串通,均不構成表見代理。在合同法徵求意見稿中,表見代理的定義是「在無權代理的情況下,如果善意相對人有理由.....」,但在合同法正式頒布時,卻刪除了「善意」一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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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才能使相對人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理由得到法律和法官的認可,本文試結合一起具體的案例,對表見代理的構成作一論述,並對表見代理的效力問題進行了探討。因為無權代理行為一旦構成了表見代理,將導致本人對無代理權人的代理行為承擔責任,所以,對於表見代理的構成必須嚴格把握。無權代理行為只有符合一定的要件才能構成表見代理。筆者認為表見代理行為應該具備以下構成要件: 第一,以被代理人名義與相對人為合同行為。表見代理本質上是無權代理,因此行為人(代理人)應是在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限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進行代理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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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分析 (一)應當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 (二)表見代理人與相對人所實施的民事行為 (三)代理人具有被授權的表象 (四)第三人主觀上須為善意且無過失 (五)本人在法庭判決前對無權代理行為不追認 四、表見代理的類型 (一)自始無代理權的表見代理 (二)逾越代理權的表見代理
  • 表見代理 面面觀
    表見代理二.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1.代理人沒有代理權。代理人在實施代理行為時,並無本人的授權,或雖有授權,但並未授權其可實施超越特定範圍的行為。外表授權,是具有授權行為的外表或假象,而無實際授權。外表授權產生於禁止翻供規則,法律不允許當事人否認別的有理智的人從他的言行中得出合理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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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對徐德法以此持有被告的貸款證及私章等證件並以被告的名義借款5000元的行為如何定性存在分歧:第一種意見認為徐德法憑別人的貸款證及私章等證件假冒別名義騙取了借款屬欺詐行為;第二種意見認為徐德法的貸款行為,被告雖不知情,但原告屬善意且無過錯,並且從表面足以相信徐德法有代理權,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其行為構成表見代理。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 表見代理的認定
    當然這裡的授權書是不真實的,否則就構成有權代理。  ②無代理權人應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有的學者認為無權代理人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代理他人辦理事務一般屬於無效的民事行為,故不具有成立表見代理的可能。
  • 表見代理與狹義無權代理
    如果注重對靜的安全的保護,則應當注重保護本人的財產權益,由相對人承擔無權代理的風險,而不必考慮相對人是善意還是惡意,這顯然不利於因善意信賴代理人具有代理權而與其從事法律行為的第三人。如果注重保護交易的安全,就要區分第三人的善意和惡意,對善意的、無過失的第三人因信賴代理人有代理權而發行的法律行為,應當承認其效力,這就必然要在一定的程度上犧牲本人的利益。
  • 淺談表見代理與狹義無權代理的區別
    如果注重對靜的安全的保護,則應當注重保護本人的財產利益,由相對人承擔無法代理的風險,而不必考慮相對人是善意還是惡意,這顯然不利於因善意信賴代理人具有代理權而與其從事法律行為的第三人。如果注重保護交易的安全,就要區分第三人的善意和惡意,對善意的、無過失的第三人因信賴代理人有代理權而發行的法律行為,應當承認其效力,這就必然要在一定的程度上犧牲本人的利益。
  • 表見代理的類型及法律適用
    在兼顧和權衡「所有權安全」和「交易安全」的基礎上,表見代理制度是通過犧牲真正權利人的利益來保護善意無過失交易人的利益的典型制度。(2)有限制的代理權,是指本人對代理人原有或應有的真實代理權加以限制,卻未在授權書中說明。  3.因行為延續而產生的授權表象之表見代理  這種類型是指代理權終止後的活動構成表見代理的情形。行為人本來具有代理權,但因代理權被撤回或其他原因而消滅,如果第三人對該假象無過失,仍與代理人進行的法律行為即構成表見代理。
  • 淺議家事代理權適用中的表見代理問題
    在家庭事務當中,通常配偶一方以家庭名義或以另一方的名義對外發生法律關係,另一方對此則需承擔民事法律責任,這是客觀要件,其目的在於保護善意相對人的交易安全。   2、行使代理權的配偶一方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沒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行使代理權時,由於缺乏民事法律行為生效基本要件,不構成家事代理權,對於夫妻雙方不發生法律效力。若相對人是故意為之,相對人則應承擔過錯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