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本案談表見代理的構成及效力

2021-01-10 中國法院網

2005-07-14 19:53:31 |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張穎 楊劍

 [提要] 表見代理從嚴格意義上講屬於無權代理,但法律為了維護交易安全,從促進交易的角度出發,將表見代理視為有權代理,在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如何才能使相對人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理由得到法律和法官的認可,本文試結合一起具體的案例,對表見代理的構成作一論述,並對表見代理的效力問題進行了探討。 關鍵詞:表見代理 構成 效力 [案情] 2003年10月27日,李某攜帶「濟南某酒業有限公司(以下稱酒業公司)蘇北辦事處」 的印章到原告曹某處提取該公司系列酒計人民幣48935元,同日,李某又以該辦事處名義從原告處提取人民幣3180元的貨物;2003年10月28日,李某以同樣的方式到原告處提取計人民幣20600元的貨物。三次提貨均約定於2003年11月3日結清貨款,且提貨時李某均寫下借條,並加蓋「酒業公司蘇北辦事處」的印章。貨款到期後,李某至今未給付貨款。 對被告辯稱其單位並未設立蘇北辦事處亦無李某其人以及李某提貨與被告無關一說,原告認為李某提貨是職務行為,應由被告承擔還款責任,並向法院舉證:1、被告的授權任命書一份,該任命書中載明被告於2003年6月24日任命謝某全權負責江蘇等地該公司系列酒的銷售管理、辦事處組建、人員招聘管理等工作,可以證明謝某為被告的工作人員並為被告的負責人之一;2、被告所派出的工作人員謝某代表被告與原告籤訂的經銷協議,可以證明原、被告之間有商業往來;3、被告在江蘇的負責人謝某親筆所寫並交給原告的有關李某的職務及其聯繫電話,上面載明「辦事處經理李某」的字樣;4、原告從鹽都縣經銷商吳某處提取的蓋有酒業公司華東辦事處印章的收據一份,該收據上有謝某於2003年11月23日批註「此伍千元由李某收到後打到謝某卡上」;5、原告從鹽都縣經銷商吳某處提取的經銷合同及合同附件,該經銷合同中載明李某作為被告的代理人與吳某籤訂合同的事實,並加蓋有酒業公司華東辦事處印章,合同附件上有李某的籤名及酒業公司蘇北辦事處印章;6、原告從東臺縣經銷商蔡某處、大豐縣經銷商朱某處取得的李某以酒業公司蘇北辦事處名義與蔡某、朱某籤訂的經銷合同;7、被告於2003年8月20日委託朱某代理被告生產的酒在鹽城、大豐地區廣告宣傳策劃事宜的委託書,該委託書中有被告單位的印章;8、證人周某到庭證實被告的總經理劉某及工作人員謝某曾於2003年8月到淮安拓展業務,在與原告等人的吃飯過程中,他們曾表示由李某幫助原告等人開拓市場。 [裁判要點] 江蘇省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為:從原告提供的上述證據分析,可以確認李某是被告的派出人員,為被告拓展業務,李某以酒業公司蘇北辦事處名義發生交易的事實,原告應有理由認為是代理被告所作出的交易行為,故在原告未收到被告正式告知李某以酒業公司蘇北辦事處名義交易無效的通知的情況下,交易所帶來的權利義務應由原、被告享有並承擔,李某以被告蘇北辦事處名義與原告交易,結欠貨款72733元,被告應按約定履行給付義務,逾期履行的,應向權利人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標準以日萬分之二點一。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判決:被告酒業公司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給付原告曹某貨款人民幣72733元,並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6980.19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一審宣判後,被告向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認為原審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原告沒有證據證明借條系李某所寫,不能證明李某與被告關係,並且印章系假的。請求撤銷原審判決。 二審法院經審理確認一審查明的事實,還查明酒業公司與曹某有業務往來。並認為:由於酒業公司與曹某之間有經銷業務關係,李某則為該公司從事經營業務,因此曹某了解李某的身份是酒業公司業務人員。正是基於上述了解,李某為濟南某酒業公司經營需要,才以酒業公司蘇北辦事處的名義從曹某處借酒,用於調劑市場餘缺,由此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應由酒業公司承擔。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正確,判決並無不當,酒業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採納。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本案爭議焦點為李某是否可以代表酒業公司,從法律角度上講就是李某對酒業公司是否有代理權。 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其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的行為。而代理又分為有權代理和無權代理兩大類,各國民法對無權代理並不一律禁止,而是區別不同情況對待。這樣規定旨在既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又保護無過錯的善意相對人的利益,維護交易的安全,以達到各種利益的平衡。一般地,無權代理是指沒有代理權,而以他人名義進行活動,為代理行為。無權代理可以產生於多種場合,包括絕對沒有代理權而以他人名義為民事行為;超越代理權限;代理權終止後仍以被代理人名義活動等情況。 民法上將廣義的無權代理分為表見代理和狹義無權代理。狹義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既沒有代理權,也沒有能使相對第三人確信其具有代理權的理由,而以他人名義所為的民事行為;表見代理,又稱表現代理,是指代理人雖不具有代理權,但具有代理關係的某些表面要件,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無過錯的第三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權而與其發生民事法律行為,該法律行為的後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 表見代理制度始於1900年的德國民法①,《德國民法典》第171條[有效期的通告]<1>如果以特別通知或者公告通知第三人,已授權某人為其全權代理人時,該全權代理人根據通告在前一種情況下對接受特別通知的第三人,在後一種情況下對任何第三人,均可行使其代理權。<2>在以與授予代理權相同的方式通知撤銷代理權之前,代理權繼續存在②。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及經濟代理交易的日益頻繁,至九十年代後期,我國《合同法》中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表見代理制度。我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合同法的這一規定,即為理論上講的表見代理。 表見代理兼具有權代理和無權代理的特點,其構成是該制度中最複雜,爭議最大的一環。因為無權代理行為一旦構成了表見代理,將導致本人對無代理權人的代理行為承擔責任,所以,對於表見代理的構成必須嚴格把握。無權代理行為只有符合一定的要件才能構成表見代理。筆者認為表見代理行為應該具備以下構成要件: 第一,以被代理人名義與相對人為合同行為。表見代理本質上是無權代理,因此行為人(代理人)應是在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限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進行代理的行為。如果代理人是在被代理人的授權範圍內從事合同行為,則為有權代理;如果是以自己而不是以被代理人名義與他人訂立合同則是自主行為,無代理可言。 第二,客觀上,應當有足以使相對人相信行為人是有代理權的表象,如行為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存在的特殊關係、被代理人的口頭意思表示、或者行為人持有被代理人的公章或合同章、蓋有公章或合同章的空白合同及介紹信等。儘管行為人沒有被實際授權,一個以正常人的正常思維,根據前述表象有正當理由相信或能推斷出行為人有代理權。相對人的正當理由是判定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表見代理的關鍵所在,這一問題應該由相對人舉證證明。 第三,相對人必須是善意的、無過失的。表見代理制度建立的初衷是為了保護相對人的利益和交易的安全,從某種程度上講,是犧牲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保護善意交易第三人的利益。③因而,一個無權代理行為的相對人能否得到法律的保護關鍵看相對人是否是善意的,並且不存在主觀上的過失。也就是說,相對人對於無權代理人無代理權是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如果相對人明知無權代理人無代理權或者以一個正常的人的思維能夠判定其不具有代理權仍與之實施民事行為的,就不構成表見代理,此時,相對人只能要求無權代理人承擔責任,而不能要求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行為人與相對人之間的民事行為,須具備民事行為成立和生效的有效要件,包括二者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行為內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實等。簡單地講,就是表見代理的行為人與相對人均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行為能力上不應具有瑕疵;所訂立的合同不違反國家明文法的規定;在意思表示上不具有可變更、無效或可撤銷的情形。 只有在無權代理行為同時具備上述四個要件的時候,才能認定構成表見代理。 關於表見代理的後果即表見代理行為的效力問題,從各國立法情況來看,有持肯定說,亦有持否定說的。但以承認表見代理的效力,規定被代理人(本人)承擔其行為後果為通說。 無權代理行為一旦構成表見代理,其結果應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被代理人應當受表見代理人與相對人所訂立的合同的約束,直接承擔合同權利義務。在這一方面,表見代理與一般有授權的代理的效力是完全相同的。被代理人不得以其沒有授權給代理人,代理行為違背其意志和利益為由,要求確認表見代理行為無效或者拒絕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規定由被代理人承擔表見代理的後果,並不要求被代理人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適用的歸責原則是嚴格責任原則,也就是無過錯責任。④但是,如果被代理人有證據證明相對人主觀上為惡意或者至少是有過錯的,則可以免除被代理人的責任,同時被代理人可以進一步追究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侵權責任。 被代理人在承擔表見代理的後果後,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追究代理人的責任。在認定代理人向被代理人應負責任時,亦應當考慮被代理人是否存在過錯,根據代理人與被代理人的過錯程度對責任的承擔做出合理的分擔。代理人如果是擅自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民事行為,造成被代理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本案中,李某以酒業公司蘇北辦事處名義與原告曹某調劑該酒業公司產品的事實存在,並且原告曹某也是因對李某代表酒業公司的信任而供貨的。酒業公司在拓展市場過程中與原告曹某建立業務關係,謝某持有代表酒業公司全權負責江蘇地區銷售及辦事處組建、人員招聘管理等工作的授權書,謝某籤字給曹某確認李某即為酒業公司蘇北辦事處經理,這些行為使原告確信李某即為蘇北辦事處經理,加上該酒業公司與原告又有業務關係,李某又在該酒業公司的謝某的領導下開展業務。從這個角度講,原告相信李某對酒業公司具有代理權的理由是成立的。與此同時,原告曹某為了印證其相信李某可以代表該酒業公司的理由的真實性和正確性,提供了李某代表酒業公司與他人籤訂的多份合同。這一系列的事實和證據表明原告完全有理由相信李某是酒業公司的業務員並有權代表該酒業公司與之發生業務關係。在現實生活中,因業務往來需要,發生暫時從經銷商處調取部分產品用以調劑市場需求的情況也是正常的。因而,原告曹某對於其與李某之間的調劑業務不存在主觀惡意或者過失,並且二人均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二人所訂立的調劑合同並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亦不具有無效或可撤銷的內容。綜上,本案中李某以酒業公司蘇北辦事處名義與原告曹某之間的合同行為完全符合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該合同行為應認定為表見代理行為。因而,被代理人酒業公司應當受表見代理人李某與相對人曹某所訂立的合同的約束,直接承擔合同權利義務,依照約定支付原告曹某貨款並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當然,如果被代理人酒業公司有證據證明李某在主觀上存在過錯,損害了他的利益,可以依法向李某行使追索權,那已不是本案及本文所要討論的內容了。 故,本案中兩審的結論是正確的。注釋:①尹田《我國合同法的表見代表制度評析》載於《現代法學》2000年第5期②德國民法典(修訂本) 鄭衝 賈紅梅譯 法律出版社 2001年4月第2版③見李召亮「表見代理——吞噬企業資產的黑洞」,《中國資產新聞》1997年12月10日④王家福、梁慧星等《中國民法學——民法債權》法律出版社1991年9月第1版(作者單位:江蘇省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法院)

相關焦點

  • 本案是否構成表見代理
    【分歧】  本案是否構成表見代理存有以下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原告的哥哥代表原告和被告達成協議時,原告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而被關押,被告沒有證據證明協議時代理人取得了原告的同意,原告哥哥的代理行為是一種無權代理,事後也沒有取得原告本人的追認,其代理行為不構成表見代理,代理行為無效。
  • 本案是無權代理還是表見代理
    原告遂訴至法院,以甲鄉經委與被告乙鎮人民政府之間存有表見代理關係為由,所籤訂的承包合同應當有效,要求被告繼續履行合同。被告否認合同效力,不同意繼續履行合同內容。  [評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就是本案是真正無權代理,還是表見代理?  真正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無代理權,且表面上也沒有令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情形存在,而以他人名義為民事行為。
  • 本案被告行為是否構成表見代理
    【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就承擔償還責任的主體問題形成三種意見。  第一種觀點認為:王某安排招待的行為系職務行為,這一點原告認可,並且王某系乙村的會計,故應判決由被告乙村委會歸還原告欠款。王某系經手人,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可以判決王某承擔連帶責任。
  • 表見代理的特徵及法律效力
    促進了代理制度作用的發揮。  二、表見代理與狹義的無權代理、有權代理的區別:  (一)表見代理與狹義無權代理的區別。1、二者的法律效力歸屬不同。在狹義無權代理情況下,如果沒有被代理人的事後追認,被代理人不承擔無權代理的法律後果。而在表見代理情況下,法律首先使被代理人承擔無權代理的後果,然後,再來處理被代理人與無權代理行為人之間的關係。2、二者構成的主觀要件不同。
  • 從本案看欺詐行為與表見代理的區別
    表見代理在法律性質上屬於一種民事行為,由民法調整的,實際上是在無權代理人、被代理人、善意第三人之間進行民事權利與義務的一種分配。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是:1、以本人名義為民事法律行為。包括以本人名義實施意思表示或受領意思表示;2、代理人的代理屬無權代理。表見代理在本質上是無權代理,因此該代理應是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後的代理行為;3、代理人具有被授權的表象。
  • 談表見代理
    最高法院2009年7月7日發布的《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法發〔2009〕40號)第12條:當前在國家重大項目和承包租賃行業等受到全球性金融危機衝擊和國內宏觀經濟形勢變化影響比較明顯的行業領域,由於合同當事人採用轉包、分包、轉租方式,出現了大量以單位部門、項目經理乃至個人名義籤訂或實際履行合同的情形,並因合同主體和效力認定問題引發表見代理糾紛案件。
  • 表見代理與狹義無權代理
    二者很難區分把握,下面就實踐中自己的一點感悟談一下體會。  無權代理分為廣義的無權代理和狹義的無權代理。廣義的無權代理包括表見代理和狹義的無權代理。狹義的無權代理,是表見代理以外的欠缺代理權的代理。所謂表見代理,是指在無權代理的場合,如果善意相對人客觀上有正當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從而與其為法律行為,則該法律行為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
  • 淺析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及完善
    這對維護我國代理制度的信用、保障交易安全、提高市場經濟效率、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都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由於審判實踐中普遍存在對類似的表見代理行為往往不同的法官作出不同認定的情況,故,筆者特就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提出研究,供大家商榷。  首先,談一下表見代理的概念。
  • 丈夫偽造妻子授權委託書出庭應訴是否構成表見代理
    【分歧】  法院經審查,形成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李某對王某的訴訟代理構成表見代理,故應裁定駁回王某的再審申請。理由為:王某和李某是夫妻關係,李某作為王某的丈夫,在向法院提交了結婚證的情況下,即使王某的授權委託書是李某偽造的,法院基於王某和李某的特殊身份關係,應當認定為成立表見代理,故李某對事實的認可應視為王某對事實的認可,原調解書合法有效,本案不應進入再審。  第二種觀點認為,李某偽造王某的授權委託書參與訴訟不應認定為表見代理,原審形成的調解書違反了當事人自願原則,本案應依法進入再審。
  • 妻代夫出售房屋,雖不構成表見代理但仍應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上海黃埔區法院觀點沈雪沒有取得何海的授權委託即行使了代理行為,屬無權代理。因沈雪、何海系夫妻關係,管瑩對沈雪有代理權形成合理信賴。且管瑩系善意無過失。故沈雪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表見代理人代理實施的民事法律的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被代理人對於因此遭受損失的,有權向表見代理人主張損害賠償責任。
  • 卓信說法 | 簡析職務代理與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與司法適用
    【法院觀點】關於張鵬西向張文芳借款是否系履行職務代理行為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以下簡稱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條規定,執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的人員,就其職權範圍內的事項,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
  • 「蘿蔔章」也有真效力?表見代理了解一下~
    「蘿蔔章」也有真效力?然而,如果出現符合法定條件構成表見代理的特殊情況,公司卻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南沙法院近期就審理了一宗這樣的案件。基本案情王某於2009年開始承包廣州某東混凝土公司的部分業務,雙方籤訂合同約定:王某租賃某東公司場地和生產設備生產、銷售混凝土,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租賃期五年,合同期內,某東公司向王某移交合法有效的資質證書等文件。
  • 從一則案例談「表見代理與貸款詐騙」實務區分
    【分歧】  對戴某是構成貸款詐騙罪還是表見代理行為,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觀點認為,戴某構成貸款詐騙罪。  第二種觀點認為,戴某構成表見代理。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至於行為人非法佔有貸款的動機是為了揮霍享受,還是為了轉移隱匿,都不影響本罪的構成。但是本案中,戴某貸款是用於償還原客戶的債務而非非法據為己有。客觀方面採用了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所謂虛構事實,是指編造客觀上不存在的事實,以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信任;所謂隱瞞真相,是指有意掩蓋客觀存在的某些事實,使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產生錯覺。
  • 表見代理的認定和無權代理人之法律責任
    就處理本案而言,該思路無疑是可行的,但也由此引申出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即:在無權代理人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情況下,由其與相對人實施的行為是否不可能再構成表見代理,反言之,在造成本人權益受到損害的表見代理中,由本人向善意相對人承擔民事責任後,無權代理人應當承擔何種法律責任,是否必然排斥刑事責任。
  • 淺談表見代理與狹義無權代理的區別
    顯然,表見代理無須本人追認。在表見代理情況下,法律將使本人(名義上的被代理人)對於善意的相對人承擔被代理人的責任。  在構成表見代理的情況下,相對人如不主張表見代理,而向本人提出催告,要求本人追認,則可以認為該行為已經轉化為狹義的無權代理,成為效力待定的行為。如果本人拒絕追認,則該行為無效,相對人不得再根據表見代理主張有效。所以,即使符合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也必須由相對人提出請求。
  • 從個案論家事表見代理
    本案是一起較為典型的發生在家庭成員間的以處置家庭房屋為內容的表見代理糾紛案例。通過對本案進行分析,試就家事表見代理糾紛的相關法律問題進行探析。  民法通則和合同法並沒有家事表見代理這一概念。  一、家事表見代理所屬類型、構成要件和法律特徵  實踐中較為常見的表見代理有三種類型。第一類是授權表示型表見代理,指被代理人以自己的行為表示授予他人代理權,或者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作反對表示,從而須對之負授權人責任的表見代理。第二類是權限延續型表見代理,指在代理關係終止後,因被代理人的行為足以令人相信無權代理人代理權繼續存在的假象而發生的表見代理。
  • 簡述狹義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
    今天我們的主角是無權代理,廣義的無權代理包括狹義的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一、狹義的無權代理1.狹義的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無代理權,並以他人名義實施法律行為,且不構成表見代理的情形。2.狹義無權代理的法律後果:(1)被代理人(本人)的追認權:在被追認前因無權代理籤訂的合同效力待定。無權代理經被代理人追認後,即直接對被代理人發生法律效力,產生與有權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代理行為自始有效。被代理人拒絕追認的,合同確定無效。在AA公司追認前,三石君因無權代理而籤訂的網紅蝦買賣合同效力待定。
  • 關於表見代理的說法,正確的是()。
    關於表見代理的說法,正確的是()。 關於表見代理的說法,正確的是(  )。 A.表見代理屬於無權代理,對本人不發生法律效力 B.本人承擔的表見代理產生的責任後,可以向無權代理人追償因代理行為而遭受的損失 C.表見代理中,由行為人和本人承擔連帶責任 D.第三人明知行為人無權代理仍與之實施民事行為,構成表見代理 查看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B
  • 「最高院」私刻公章行為已被追究刑事責任,仍可構成表見代理
    案情簡介桔洲公司認為,2017年6月16日調解協議籤訂後,桔洲公司向法院和正泰公司提出因周宏進私刻公章等行為(已被追究刑事責任),明確表示對周宏進就涉案工程結算等行為不予認可,其行為不構成表見代理,二審法院又認定周宏進的行為對桔洲公司發生法律效力,自相矛盾,二審法院認定周宏進在羈押期間有代理權,缺乏法律依據
  • 「最高院」出具《授權委託書》,可能依法構成表見代理
    最後,2009年12月1日,民基公司給富某某出具《授權委託書》,明確由富某某全權處理案涉工程事宜,富某某在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稱自已私刻民基公司公章時,並未提及該《授權委託書》上的民基公司公章系虛假;周某某看到了富某某的上述《授權委託書》和民基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後,才與富某某籤訂《輕工總承包合同》,周某某完全有理由相信富某某有權代表民基公司,富某某在本案中的民事行為構成了表見代理,其民事行為的後果依法應當由民基公司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