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鬥門法院向金融機構發出司法建議 規範金融借款行為 防範化解金融風險
針對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大幅增長以及在審判中遇到的突出問題,近日,鬥門法院向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等5家金融機構發出司法建議,規範金融機構金融借款行為,促進防範化解金融風險。 司法建議指出 在審理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法院發現金融機構在金融信貸方面存在以下問題:一是金融信貸審批監管存在漏洞,對借款人的償還能力和信用等級審查不嚴,貸款手續辦理不規範,部分貸款審批流於形式,缺乏貸後監督管理,增加了債權實現的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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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汽旗下汽車金融40億債券臨時取消 曾向非金融機構借款被罰70萬
原標題:廣汽旗下汽車金融40億債券臨時取消,時隔四年再發金融債,曾因向非金融機構借款被銀保監局罰款70萬 12月7日,擬定翌日發行的2020年廣汽匯理汽車金融有限公司(下稱 「廣汽匯理」)第一期金融債發布取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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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本金融的助貸生意:借款13萬到手7萬?
由於放款資金來自於持牌的金融機構,借款人逾期則被記錄在央行徵信系統。那麼,在借款人繳納高額的保證金以及各項服務費,累計綜合借款成本超過36%後,不被法律保護部分的利息逾期被納入徵信範圍該由誰買單?借款合同13萬到手7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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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小時調處一起400餘萬元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3小時調處一起400餘萬元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2020-07-09 20:05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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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機構有義務向金融消費者披露實際利率
本報訊 2021年1月4日,上海金融法院審結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判決貸款機構在貸款合同中負有明確披露實際利率的義務,因貸款機構未披露實際利率而收取的超過合同約定利率的部分利息應予返還。田某、周某認為實際利率高達20.94%,遠高於合同約定的11.88%,且中原信託在借款合同履行過程中從未披露過實際利率,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退還多收的利息88萬餘元以及佔用該資金的利息損失。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還款計劃表列明每期還款的本息合計金額及剩餘本金,由借款人籤字確認,故不存在隱瞞利率的事實,判決駁回田某、周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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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終審:金融機構借款不適用民間借貸4倍LPR約束
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8月27日作出一審判決顯示,駁回了平安銀行一筆本金16萬餘元及利息、罰息、複利總計8萬餘元的訴訟請求,並請平安銀行按照起訴時一年期LPR的4倍進行計算利息和複利。此事在業內引起軒然大波,金融機構借款是否適用於民間借貸利率保護上限存在很大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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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瑞森董事長質押400萬股 為400萬元借款作擔保
挖貝網訊 6月13日消息,近日蘇州漢瑞森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簡稱:漢瑞森 證券代碼:837561)控股股東佔賢武向上海圍林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質押400萬股,為400萬元借款作擔保。據挖貝網了解,控股股東佔賢武向上海圍林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質押400萬股,全部為有限售條件股份,佔公司總股本的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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佰惠生關聯方為子公司向金融機構申請借款提供擔保
來源:挖貝網挖貝網 12月7日消息,內蒙古佰惠生新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簡稱:佰惠生證券代碼:835409)監事會主席劉喜軍及董事、財務總監於德江擬無償為全資子公司內蒙古佰惠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赤峰佰惠生農業發展有限公司向林西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申請合計不超過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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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適用民法典首案宣判:貸款機構有義務向金融消費者披露...
新華社上海1月5日電(記者蘭天鳴)上海金融法院4日首次適用民法典二審審結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判決貸款機構在貸款合同中負有明確披露實際利率的義務,因貸款機構未披露實際利率而收取的超過合同約定利率的部分利息應予返還。 該案中,借款合同約定利率為11.88%,實際利率卻高達2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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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交易]南華生物:關於向湖南財信金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借款暨...
[關聯交易]南華生物:關於向湖南財信金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借款暨關聯交易的公告 時間:2018年12月04日 20:20:56 中財網 證券代碼:000504 證券簡稱:南華生物 公告編號:2018-058 南華生物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向湖南財信金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借款暨關聯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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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了,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等金融糾紛,不適用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
溫州中院指出,本案系金融借款糾紛,根據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該司法解釋。筆者個人理解:1.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一般指銀行、汽車金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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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向個人借款應注意的涉稅問題
而一般人僅認為所謂的民間借貸是自然人之間的借貸,但實際中,並非僅限於此,還包括個人與企業之間的借貸情況,所謂民間借貸主要是區別於向金融機構的貸款而已。個人與企業之間的借貸關係,當然包括個人向企業借款,也包括企業向個人借款,這裡的企業不包括銀行、小額貸款公司等金融機構,當然,也並非一切個人與企業之間的借貸關係都被認定合法的,而對於金錢往來來說,多少會涉及稅務問題,那麼如何處理,下面結合法律法規以及相關的司法解釋來一探究竟:企業向個人的借款效力問題企業向個人借款的法律規定及效力認定:關於這點,實際上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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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金融機構資金有償出借給他人的借款合同為無效合同
出借人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的民間借貸無效。那麼對於這個條款該如何解讀呢?什麼是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呢?高利轉貸的標準又是多少呢套取信貸資金的認定「信貸資金」指金融機構人民幣下列項目的全部或部分:資本、負債和資產,資產包括貸款、投資、其他金融資產及表外資產。貸款包括信用 貸款、擔保貸款和票據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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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終審: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等金融糾紛不適用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
日前,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就平安銀行溫州分行與洪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作出的民事判決,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年修正)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利率對金融借款合同的利率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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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借款糾紛不適用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
銀行等持牌金融機構的利率上限是不是也要適用該司法解釋呢?金融界和 法律界人士一直存有爭議。11月12日,曾引發廣泛關注的4倍LPR利率上限適用於銀行貸款案出現了反 轉。溫州中院二審糾正了一審判決的錯誤,支持平安銀行主張按年化24%的利率計收案涉貸款利息的 上訴請求。二審判決認為,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糾紛等不適用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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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2萬變400萬的「連環套」
愛妻的張富貴本想借款2萬給老婆買個包,可這2萬元的借款本金卻在短短四個月間滾雪球似的變成了400萬的巨額債務,最後還讓他收到了法院的傳票。這到底是怎麼回事?戳視頻來看看吧。心疼男主角,張富貴,可慘一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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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糾紛首次適用民法典 警惕利率暗藏貓膩
1月4日,上海金融法院首次適用《民法典》二審審結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判決貸款機構在貸款合同中負有明確披露實際利率的義務,因貸款機構未披露實際利率而收取的超過合同約定利率的部分利息應予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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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中院終審: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等金融糾紛 不適用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
11月12日,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消息稱,日前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就平安銀行溫州分行與洪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作出的民事判決,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利率對金融借款合同的利率進行調整。平安銀行溫州分行就該案提起上訴,今日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公開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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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普惠金融報告:除銀行以外的機構、平臺獲得過借款的成年人佔比...
在個人信貸的使用方面,獲得過借款的成年人比例與上年基本持平,在銀行以外的機構、平臺獲得過借款的成年人比例城鄉差距較小。2018年,全國成年人在銀行獲得過貸款的比例為39.88%,農村地區為34.62%;在銀行以外的機構、平臺獲得過借款的成年人比例為 22.85%,農村地區為21.08%。個人消費貸款持續迅速增長態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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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立案條件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通常涉及的標的額數量都是比較龐大的,一般來說都是無法通過協商的方式進行解決因此接下來將由郝江律師為您介紹關於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立案條件的相關方面的知識,希望能夠幫助大家解決相應的問題。 一、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立案條件 合同糾紛起訴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條件包括原告與合同糾紛有利害有關係、有明確的被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