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16周歲作案屢抓屢放:治理低齡犯罪離不開家長管束

2020-12-13 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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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籲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是近期的一個社會熱點,贊成的、反對的各說各的理。在現行法律情況下,如何破解因刑事責任年齡問題致使一些低齡作案人屢抓屢放的窘境,更具有現實意義。

據《現代快報》報導,7月5日,常州武進警方通報稱,連日來抓獲9個盜竊嫌疑人,這些年齡在十四五歲的孩子在20多天裡,在蘇州、無錫等地作案16起,案值30餘萬元。據辦案民警介紹,因不到16歲,這些少年輾轉各地肆無忌憚地盜竊作案,即便在多地派出所留有「案底」也毫無顧忌,有了16歲的「保護罩」,他們對警察並不畏懼。警方最終也只能是對涉案的嫌疑人以行政拘留不執行結案,實際也就是放人。

儘管16歲是道「槓」,但刑法也規定: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武進警方緣何不把他們交給父母?辦案民警介紹,問及這些孩子的父母時,他們一律都說不知道父母在哪裡,或者找不到父母。

這些「小小偷」在多地派出所留有「案底」,警方也能夠確定他們的確不夠16歲,應該是已經獲悉他們的原籍地址。順著這條線,請當地警方配合,即使他們的父母外出打工,也能夠通知到這些家長。

「子不教,父之過」,父母是孩子的法定監護人,他們要承擔孩子作案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民事責任,要付出經濟代價。辛苦掙來的錢,因孩子作案賠給他人,父母自然會加強對孩子的管束。教育子女,父母的辦法、手段比警察要多。

即便找不到家長,也不是只有「行政拘留不執行」一條路可走。刑法還規定,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來源:法制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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