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受害者,為何「不知道不願用不敢用」此令?

2020-12-16 新華網客戶端

  日前,在第21個「國際反家庭暴力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國婦聯和中國女法官協會首次聯合發布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十大典型案例,向社會傳遞出多方聯合治理、對家暴堅決說「不」的鮮明信號。

  發布會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劉敏表示,反家庭暴力仍屬世界性難題,我國現階段,不同形式的家庭暴力也廣泛存在。

  反家暴法確立的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意在為家暴受害者撐起法律的「保護傘」。這項制度對我國反家暴工作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仍遭遇家暴受害人「不知道、不願用、不敢用」,舉證難與執行難等多重現實困境。

  本期議事廳邀請反家暴法領域的法官、律師、民警與婦聯人士,圍繞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展開探討。

  策劃主持:完顏文豪、劉婧宇

  訪談嘉賓:

  劉敏: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

  呂孝權:北京市千千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

  李明:江蘇省連雲港市贛榆區法院少年及家事審判庭庭長

  萬飛:湖北省監利市公安局退休民警

  禹妍:湖南省益陽市赫山區婦聯副主席

  家暴不是「家務事」

  主持人:我國傳統觀念裡有「清官難斷家務事」「家醜不外揚」,這跟人身安全保護令有衝突嗎?

  禹妍:很多女性來婦聯哭訴求助,我們都會給她們講人身安全保護令,但這兩年真正申請的就兩個,都是在離婚訴訟期再遭家暴的。如果還沒辦離婚,她們不會去申請。

  還是受傳統觀念影響,覺得「家醜不外揚」。有的女性覺得,忍忍就過去了,老公哄一下,兩個人又和好了。

  呂孝權:當然有衝突,人身安全保護令針對的是家暴,而家暴的本質既不是婦女問題,也不是婚姻家庭問題,而是社會問題。這個「家務事」不只是家庭糾紛,而是侵犯被害人權利的違法、犯罪行為。這些傳統觀念是對家暴本質的曲解,兩者不是一回事。

  萬飛:人身安全保護令是為有安全風險的人提供保護措施,是法院裁定書。申請人被家暴,或尚未被家暴,但有現實的威脅,法院認定這個事實,根據反家暴法做出裁定,第一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第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第三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第四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家醜不外揚」等觀念也有影響,但不要什麼都往那上面推。現在網上信息這麼發達,有些受害人被家暴很多次,也不去了解學習,還是用自己的方式解決,這也是我們希望改變的。

  劉敏:人身安全保護令不具備「斷家務事」的功能,它並非解決糾紛的手段,而是對家暴受害者的保護手段。人身安全保護令對家暴的防控,確實與那些傳統觀念存在一定衝突。

  家暴不僅是家庭的私事,更關乎個人基本權利保障、社會和諧穩定,需要公權力的幹預和全社會共同關注。當「家門」內發生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法律有必要介入保護。

  受害者不光是女性

  主持人:自反家暴法2016年實施截至2019年12月,全國法院共籤發人身安全保護令5749份。怎麼看待這個數字背後的實際保護效果?

  李明:這個籤發數量還不太樂觀。從2016年到2018年,我們區法院每年只發出一兩個。反家暴法剛實施時,受害人不知道有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數量很少。

  根據反家暴法規定,監護、寄養、同居、離異等關係的人員之間發生的暴力,也被納入到家暴中,受到法律約束。目前,我們法院發出的16份人身安全保護令大都是女性,還沒有男性。我覺得可能男性被老婆毆打後,不好意思去申請。

  劉敏:任何人都有可能成為家暴的受害者,人身安全保護令並非只保護某一類人。無論性別、年齡、職業等,只要合法權益受到了家暴的侵害,都應當得到法律的保護。這次發布的典型案例中,就有兒童和男性老人受到家暴的。

  萬飛:我創辦的湖北省監利市藍天下婦女兒童維權協會,在湖北監利、潛江、洪湖三個縣級市做「萬家無暴」項目,分析2019年的家暴案例發現,79.4%的受害人是女性,男性受害者中主要是父親和兒子,丈夫很少。在兩性關係裡,男性受家暴的比例不到5%。

  不知道法院管這事兒

  主持人:現實中為何有的受害者「不知道、不願用、不敢用」人身安全保護令?

  萬飛:申請數量太少的最大原因不在法院,主要是公眾對人身安全保護令認識不夠。我有時幫受害人寫好了申請材料,她們也都答應了,但最終還是不願去法院申請。

  禹妍:我們這裡大多是農村地區,知道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不太多。現在,區婦聯通過微信公眾號等方式加大普法力度。

  婦聯每年都會接觸被家暴的女性,有些不願離婚,就不去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這部分女性在我們後續回訪中,有90%的都說夫妻和好了。當時,有的女性被毆打得很嚴重,堅決地說要怎麼怎麼樣,可是過了一段時間,兩個人又和好了。

  李明:我們法院跟婦聯有聯動,但到婦聯去哭訴的女性很多,來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非常少,她們去婦聯就像回娘家,發洩一下就完了,根本沒想鬧到法院。

  有的受害人即便聽說過人身安全保護令,也不太懂怎麼申請。最初我們法官也不太懂,還是對照著法條探索。後來逐漸宣傳普法,到去年申請量才開始多起來。

  劉敏:存在「不知道」現象,說明包括法院在內的許多部門,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普法還需加強。最高法通過發布十大典型案例,通俗易懂、以小見大地普及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讓更多人了解、運用,發揮該制度的作用和價值。

  至於「不敢用」,一方面「家醜不外揚」的傳統觀念,一定程度上成為受害人向外部求助的桎梏;另一方面,有些受害人擔心一旦進入法律程序,會面臨家暴的升級。這不是人身安全保護令就能解決的問題,需要社會、文化、法律各方面的協同作用。

  李明:我所在區法院少年及家事審判庭籤發的保護令案件,入選了最高法發布的十大典型案例,受害人是一名10歲的兒童,經常被父親和繼母毆打,長期處於恐懼中,沒有能力、也不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典型性在於申請人是未成年人,由婦聯幫助申請,法院與婦聯聯動落實人身安全保護令監管。

  禹妍:今年婦聯幫助申請保護令的受害者,是一位60多歲的奶奶,長年累月被家暴。現在孩子都長大了,兒子也支持她離婚。如果沒有兒子這個堅強後盾,她也不敢去申請保護令。

  家暴舉證比較難

  主持人:受害人在「會用」和「用好」保護令方面,還存在哪些困難?效果如何評價?

  禹妍: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時,取證也不難,她們一般都是被家暴過很多次,有警察處警的談話筆錄,還有醫院的傷情鑑定,基本的證據都具備。

  主要是申請程序比較複雜,前段時間我們婦聯幫受害人辦理,找了很多人,花了兩天半才走完流程。因為過去申請的少,有的辦案人員也不熟悉程序。更何況這些普通村民,如果沒人幫忙,首先不一定會給她立案,之後還要走很多程序,申請比較難,可能最後就放棄了。

  李明:有的舉證比較困難,夫妻之間的事情,誰都說不清楚,而精神暴力取證更難。有的受害人沒被毆打,對方只是恐嚇說:「我要打你、殺你」。受害人來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我們法院基本都會籤發,不僅制止施暴,還要預防暴力。從同意立案到結案最慢是72小時,期間還去調查、談話,最後送達。

  呂孝權:在反家暴法實施一周年時,最高法只公布了籤發數量,全國各級法院發了680餘份保護令。去年有進步,不僅公布了籤發數量,還公布了申請數量,兩者對比得出籤發率約63%,還不算很高。

  此外,看保護令的實際效果還需要公布兩個數據: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履行率,這是施暴人沒再二次施暴的情況;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中,有多少施暴人受到法律懲處,受到何種懲處。

  這四個數據全部統一公布,才能反映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對有效預防和制止家暴的實際效果,對於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也能探索改進方向。

  萬飛:有的受害人報警後,警察口頭處置一下,受害人證明不了是誰打的。所以警察在前期要書面處置,讓受害人拿到證據。

  由於缺乏統一標準,各地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理解不同,有的寬有的嚴,有些地方讓受害人證明被毆打了,有些地方不認同威脅,還有的地方必須要起訴離婚才籤發,這是很片面的理解。法院在什麼情況下發人身安全保護令,要提交哪些申請材料,還需要全國統一的標準和細則。

  呂孝權:對於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證據審查,應該是形式審查,只需初步證明受害人遭遇家暴或面臨家暴的現實危險。但有的地方將形式審查變為實質審查,人為提高籤發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門檻。

  因為人身安全保護令阻止的家暴跟離婚訴訟中的家暴,性質和意義不同。前者的行為認定是為了提供人身安全保護措施,而離婚訴訟中家暴的行為認定,涉及當事人實體權益的處分問題,比如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財產分割等,所以應該採取證據的實質審查。

  不能完全依賴保護令

  主持人:有業內人士表示,司法實踐中,人身安全保護令面臨「執行難」問題。如何避免保護令淪為「一紙空文」?

  李明:目前我們籤發的人身安全保護令,還沒有施暴人違反的,他們還是敬畏法律,擔心違反了要受到處罰。如果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程度加重,可以治安處罰;達到犯罪標準的,有刑法來懲罰。

  劉敏:施暴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人身安全保護令本身,並沒有直接防止申請人再受傷害的作用,無法從根源上解決家暴,更多是以法律責任的承擔來震懾施暴人,使其不敢實施家暴。

  呂孝權:最高法公布的十個典型案例裡,有兩個是關於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可見履行率並非百分之百。需要研究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實際執行和懲罰效果,思考未來的改進方向。

  萬飛:受害人不能完全依賴人身安全保護令,不可能有警察和法官24小時貼身保護,個人要有自我保護意識。

  執行的關鍵是法律震懾

  主持人:有一種說法,現實中公安機關來執行人身安全保護令更有效果。

  劉敏:這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客觀實際情況。公安機關作為維護社會秩序的重要機構,相比社區、婦聯甚至法院來說,其行政強制措施在制止家暴上更及時、有力度,群眾也更認同。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問題,一直是落實反家暴法的難點,這是由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行為特點、家事糾紛的私密性以及「清官難斷家務事」傳統等客觀因素決定的。

  李明:這是一個很現實也很尷尬的問題。反家暴法規定,法院下發人身安全保護令,並由法院執行。但我們法官的執行力跟警察不一樣,受害人再遭遇家暴時,可能臨時聯繫不到我們。而且法官是中立的,跟警察處警相比,我們去處理顯得名不正言不順。

  呂孝權:在反家暴法比較成熟的國家或地區,比如歐美以及我國港澳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主體首要是警察隊伍。但是我們的執行主體是籤發機關——法院,公安機關、村委會或居委會承擔協助執行的義務。同時,法律又沒有明確,協助執行義務是什麼,人身安全保護令執行很難落實。

  像禁止施暴、騷擾、跟蹤等保護措施,決定了首要執行主體應該是公安機關。而對財產權益的處分,由法院執行比較合適。

  另外,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保護效果,關鍵要看施暴人對法律的敬畏程度,司法機關對於確保保護令得到執行的決心,以及維護法律尊嚴和司法公平正義的力度。

  萬飛:人身安全保護令主要是心理震懾,誰去執行不太重要。跟財產執行不同,人身安全保護令沒有具體內容可執行。派出所也不可能天天去盯著,這需要做好違反後的懲治工作。

  但違反後的罰則,現在是個空白。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觸犯兩個法律,一是反家暴法,由法院判定拘留罰款。二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由公安機關處罰。但有時候兩邊都為難,未來需要明確到底由誰來懲處。

  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程度,如果達到了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直接按刑法定罪。此外,有司法解釋規定,關於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的,追究刑事責任。但是解釋裡重點體現經濟方面,還需明確拒不執行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哪些嚴重情節才可以入罪。

  修復家庭關係是大命題

  主持人:籤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後,當事人的家庭關係還能修復好嗎?

  萬飛:現實中,想繼續過日子的,一般不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那些強烈要申請的,基本都是想離婚或正在離婚的。因此,關係怎麼樣,不是人身安全保護令造成的,是這個階段的人的需求,人身安全保護令對家庭關係的衝擊沒有影響。

  我們項目裡,有的人不打算離婚,我們會教當事人怎麼溝通,特別是夫妻關係,雙方都需改變說話方式,生活中不能總是埋怨,要多去肯定和讚美,關係慢慢就修復了。

  李明:去年12月,我們給案例中的小孩發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小孩當時還在醫院治療,現在跟爺爺奶奶住在一起,已經從恐懼中走出來了。隔一段時間,我們會打電話問問情況,逢年過節也上門回訪。

  夫妻之間的私生活,我們很少介入。至於家庭關係是否修復,可能不家暴了也是一種修復。如果是小孩或老人,我們會定期回訪,既可以威懾施暴方,也可以扶持受害方。

  劉敏:修復家庭關係是一個大的命題,就法院來說,我們自2016年起推動家事審判改革,探索設置獨立的家事訴訟程序和家事審判專業化。

  目前,各地法院普遍建立了家事調解員、家事調查員制度,調動婦聯等部門,有的法院還與心理機構籤訂有償服務合同,或與高校合作成立心理學研究基地,建立家事審判心理疏導、幹預機制,採取多種方式維護家庭關係。

  呂孝權:所有形式的家暴都要零容忍,在秉持這個理念之下,受害人的權利得到了救濟和保護,施暴人的行為得到了幹預和糾正,我們才來談家和萬事興,要有這個原則和立場。

  家暴零容忍根本目的是,通過對施暴人行為的矯治,使他意識到家暴的性質和後果,糾正自己的行為,從而雙方之間建立起一種平等友好的家庭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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