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讀不回」的證據效力】

2021-02-11 電子物證

來源:律脈(ID:lvmailawyer)

作者:韓曉玥

幾乎每個人的手機裡都安裝著一到兩個通訊類App。它們已經成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人際關係由其串聯,交際從其展開。然而在使用通訊類App時,我們也會不可避免地遇到尷尬,即對方已經閱讀了信息但不回復。比如Line等App有已讀回執功能,會清晰地顯示對方是否已經閱讀過該信息。這樣一來,所謂的「沒有看到」「系統未通知」等藉口都會變得無所遁形。「已讀不回」確實傷人,但多數人並未將其放在心上。殊不知,「已讀不回」恰恰表明了對方的態度,可以當作證據予以運用。

網絡資料圖,與本文無直接關聯

1、證明夫妻雙方感情破裂 

中國臺灣日前就有這樣一則案例,林女士向當地法院起訴離婚,並將丈夫多次對自己的Line信息「已讀不回」作為證據材料(軟體截屏)提交法院,包括有一次林女士因為車禍被送入急診室,她發信息告知丈夫自己住院了,信息顯示丈夫已讀卻沒有回覆。林女士認為雙方缺乏良好的溝通,全然不似正常的婚姻狀態。法官認為,丈夫很少回復妻子信息,顯示雙方互動很少,而丈夫對妻子的信息「已讀不回」更促使了這對夫妻的關係變得無可修復,故同意妻子的離婚請求。感情破裂向來是離婚案件中較難證明的方面,將「已讀不回」作為證據為律師辦事時提供了新的思路。退一步而言,假使對方回覆信息,但是對話中可以看出雙方在爭吵、態度惡劣甚至有恐嚇等言辭,也可以證明夫妻雙方不睦。如有離婚的打算,有這種情形要及時地截屏保留證據。

2、證明債務人惡意拒絕還款 

債務到期時,債權人一般會向債務人發出通知,要求其歸還借款。如果債權人是通過通訊類App發送的通知信息,債務人「已讀不回」就更體現出其拒不還款的惡意。此時,「已讀不回」的截屏既可以證明債權人盡到了通知催告的義務,又可以證明債務人已經收到了通知。一般認為,通知到達相對人的管領範圍內時視為相對人已經知曉其內容。比如以郵件的形式發送通知,郵件進入對方郵箱時,或者將留言字條置於相對人家中醒目位置時。而「已讀不回」比起上述方式更好的證明了相對人已經知曉,不需要法律的擬制。當債務人惡意拒絕還款時,債權人可以依據《合同法》第207條之規定主張逾期利息,彌補自己的損失。

將「已讀不回」作為證據是科技在司法運用上的一種創新。從最高院頒布的一系列文件來看,實際裁判中也越來越認可真實合法的微信記錄作為證據的效力。雖然目前微信並未開通已讀回執功能,但是還有許多其他方法可以證明對方對微信信息的「已讀不回」。律師們在辦案的過程中可以適當的拓展思路,以期更好的取證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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