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務活動中,支票是必不可少的,也是使用最多的一種票據。然而,由於出票人籤發支票的失誤或違規籤發支票、一些不法分子精心布局支票詐騙陷阱,不少單位和個人都曾經遭遇了收到支票卻無法兌現的情況,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
單位或個人應該怎樣防範支票使用風險呢?11月24日,人民銀行重慶營業管理部專門梳理了相關的知識要點,提醒單位財務人員和個人在接收支票時應擦亮眼睛,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及財產損失。
6大事項必須記載,缺一不可
據介紹,開立支票存款帳戶,申請人必須使用其本名,提交證明其身份的合法證件,並預留其本名的籤名式樣和印鑑。開立支票存款帳戶和領用支票,應當有可靠的資信,並存入一定的資金。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出票人開出的支票必須記載6大事項——表明「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託;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籤章。支票上未記載上述規定事項之一的,支票無效。
背書應遵循5項規定
支票的背書是指以轉讓支票權利為目的,或者以將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為目的,在支票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並籤章的票據行為。
支票的背書須遵循相關規定,否則,可能導致收到支票後無法兌現的法律風險。這些規定是:1.支票的背書人可以在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委託收款」、「質押」字樣,支票上記載了「不得轉讓」字樣後,被背書人不能將支票繼續背書轉讓,否則,原背書人對被背書人的後手不承擔保證責任;2.支票的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效力;3.不得將支票金額部分轉讓或將支票轉讓給二人以上,背書人做出以上背書的,視為未背書或者支票的轉讓無效;4.用於支取現金的支票不得背書轉讓;5.以背書轉讓的支票,背書應當連續(轉讓支票的背書人與受讓支票的被背書人在支票上的籤章依次前後銜接)。
七種情況下支票不能收
根據支票必須記載的事項及背書規則等相關規定,單位財務人員或個人在接受支票時一定要仔細檢查支票。人民銀行重慶營業管理部提醒,為避免支票使用風險,遇到這七種情況時,支票不能收。
一是沒有籤名蓋章的支票不能收。鑑章空白的支票是「不完全票據」,這種票據無法律效力,必須請出票人補蓋印鑑方可接收。
二是出票籤名或蓋章模糊不清的支票不能收。這種鑑章不清楚或不明的支票經常被銀行退票。
三是支票上籤章處只有出票人的指印,沒有其他籤名或蓋章,最好拒收。支票上的籤名能以蓋章的方式代替,但不能以捺指印代替籤名。
四是大小寫金額不符的支票不能收。
五是出票金額、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稱更改的支票不能收,其它記載事項更改沒有原記載人籤章證明的支票也不能收。
六是背書不連續的支票不能收。背書使用粘單的,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沒有在支票和粘單的粘接處籤章的也不能收。
七是超出支票10天提示付款期的支票不能收。
來源: 重慶日報 轉自: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