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上午,曹律師代表其委託人某管理公司,來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服務大廳,將寫有「一心為民、秉公任直」的錦旗交到了南通中院執行局原副局長姜凱的手中,並連聲道謝。
案情回顧
南通中院曾於2016年對李某訴某餐飲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案立案執行。在首次執行過程中,中院曾查封被執行人某餐飲公司位於上海市黃浦區近2500多平米的房產,因該房產系輪候查封在本案中不具備處置條件。同時,該房產處於出租中,且該房產共有三個抵押權人,並且其中兩個抵押權人在執行過程中對債權進行了轉讓,總抵押債權達1.3億元,另債權人眾多,分配矛盾重重。中院為化解各方債權糾紛,依法在另案首封案件中對上述房產進行司法拍賣,但是經過一、二輪拍賣均流拍,流拍價為8448萬元,經諮詢過戶稅費約需要3600萬元,首押債權人亦無法清償,三位抵押權人及首封當事人權利衝突大,先後多次對對方權利提出異議。房產抵債執行分配,經分配程序,歷時一年多確定由首押債權人某管理公司抵債,抵債裁定發生了法律效力。本次執行中,中院依法凍結了上述房屋的租金,並將該租金先後撥付給申請執行人。因申請執行人與房產多個抵押權人對抵債分配及後期租金分配爭議,經多次執行調解、執行分配無果,該案遂終本結案。
在終本管理期間,中院持續對該案租金分配進行調解。期間,抵押權人及本案申請人均提出對租金優先分配。申請人李某認為自己作為房產的首封人,按照租金查封順序理應享有優先受償權;而首押債權人則認為受司法查封的限制,抵押權人無法按照擔保法規定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但在人民法院執行租金後,其可以申請參與分配並且享有優先受償權。首封債權人李某向各級部門進行信訪投訴,控告其他債權人利用執行分配侵佔其執行案款,首押債權人則依然要求優先分配,矛盾一時無法彌合。
那麼誰對房租享有優先受償權?面對此情況,相關法律法規缺乏明確的規定。經法官聯席會議研究,認為:基於租賃信息不公開、不透明的現狀,抵押權人未能申請查封房屋應收租金,在此情況下抵押權人可以直接選擇向首封執行法院主張優先分配,且抵押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分配之時即視為履行了擔保法上的權利主張要件。基於對執行程序的信賴原則,在抵押權人主張權利之前,已經向普通債權人撥付的執行款沒有返還的法律依據,僅在抵押權人提出申請優先分配後,執行法院才應依執行分配規則暫停租金撥付,在存在多個抵押權人的情況下,根據抵押順位,由首押債權人優先受償,首封申請人基於對查封租金的貢獻,適當優先分得20%的份額。
經過多次法官聯席會議研判,並且組織各方當事人十餘次調解無果後,本院依法作出執行分配方案:案涉房租自抵押權人主張分配之日起,由首押債權人優先受償,李某作為首封申請人優先分得其中20%的租金,已經撥付的租金不再返還。分配方案作出後,各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首押債權人自願讓與首封申請人李某約10%的份額。至此,通過房產抵債,租金分配,各方債權人均不同程度受償,並對執行分配方案表示滿意。其中,本案申請人的債權已實現了70%,抵押權人即某管理公司的債權實現了77%。事後,本案申請人李某向法院書寫感謝信,誠摯感謝執行分配中公正執法,首押債權人也送上錦旗,肯定法院「秉公任直」的司法態度。
南通中院執行局充分發揮執行職能作用,堅持依法分配執行規則,依法平衡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該案當事人的肯定。一面面鮮紅的錦旗不僅代表著當事人對執行工作的認可,同時也是一種鞭策,鞭策幹警們不忘初心,認真履職,踐行司法為民的承諾。
(作者:王文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