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專欄」每日一「典」丨無因管理他人事務而受損,可由受益人...

2021-01-11 瀟湘晨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這部「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密不可分。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推出「每日一『典』」欄目,每天帶你讀一則民法典的亮點法條。今天,讓我們一起來看第九百七十九條。

無因管理他人事物

支出的費用、受到的損失,

由誰承擔?

請看民法典相關法條:

第九百七十九條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規定的權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思違反法律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來源丨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

編輯/初審丨王啟雲(實習)

二審丨方偉

終審丨黃研

【來源:黃山中院】

聲明:轉載此文是出於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繫,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郵箱地址:newmedia@xxcb.cn

相關焦點

  • 每日一「典」丨無因管理他人事務而受損,可由受益人適當補償
    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推出「每日一『典』」欄目,每天帶你讀一則民法典的亮點法條。無因管理他人事物支出的費用、受到的損失,由誰承擔?第九百七十九條 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
  • ...無因管理他人事務而受損,可由受益人適當補償|學習《民法典》
    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推出「每日一『典』」欄目,每天帶你讀一則民法典的亮點法條。今天,讓我們一起來看第九百七十九條。無因管理他人事物支出的費用、受到的損失,由誰承擔?請看民法典相關法條:第九百七十九條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 學民法典丨無因管理他人事務而受損,可由受益人適當補償
    無因管理他人事物支出的費用、受到的損失,由誰承擔?請看民法典相關法條:第九百七十九條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規定的權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思違反法律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 每日一講 | 無因管理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條規定,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從這個表述可以看出無因管理制度設立的初衷是為了弘揚互幫互助的社會公德。
  • 每日學習打卡 | NO.15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知識點總結(2.15)
    |「【總結】不當得利各種類型」如合同履行後被撤銷或解除;子女非親生要求返還撫養費等(1)受益人通過積極的作為而獲益,如出租他人房屋。(2)由於受損人的疏忽所致,如取錢銀行多付800元。(2)費用扣除:為取得、保存、增加該利益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可向權利人主張或從返還額中扣除,但對於有益費用,只能在現存的增加額限度內要求返還或予以扣除。無因管理為管理他人事務的行為,但並非所有的管理他人事務的行為都屬於無因管理。就事理而言,擅自對他人事務進行管理,是對他人權益的侵犯,應屬侵權行為。
  • 民法典中關於無因管理法律規定
    無因,即無法律或者約定之因,管理即客觀上行使了管理的行為。無因管理注意兩個問題,第一無因管理的事務僅限於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損的事務。第二管理人管理意思表示判斷,以及受益人的真實意思判斷,以及管理效果相關 的法律問題。
  • 金可可:《民法典》無因管理規定的解釋論方案
    一、真正無因管理的要件與共通法律效果依《民法典》第979條,結合學理,如具備以下三項要件,即構成真正無因管理,可產生一定法律效果(管理人負《民法典》第981-983條之義務):(1)管理他人事務;(2)有為他人管理事務之意思(「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以下簡稱「管理意思」);(3)無法定或約定義務。
  • 第叄拾期|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上)——真題與解析
    某日甲見乙的房屋起火,唯恐大火蔓延自家受損,遂率家人救火,火勢得到及時控制,但甲被燒傷住院治療。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有四:1.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2.主觀上具有管理他人事務的意思(管理人可適當兼為自己利益);3.客觀上實施了管理他人事務的行為(至於管理是否有效果在所不問);4.管理事務符合受益人的真實意思,但受益人的真實意思違背公序良俗的除外。A項,甲乙之間的委託範圍僅限於照顧孩子,乙送甲進醫院沒有法定義務或合同義務,故構成無因管理,A項正確。
  • 【名家說法】金可可:《民法典》無因管理規定的解釋論方案
    一、真正無因管理的要件與共通法律效果依《民法典》第979條,結合學理,如具備以下三項要件,即構成真正無因管理,可產生一定法律效果(管理人負《民法典》第981-983條之義務):(1)管理他人事務;(2)有為他人管理事務之意思(「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以下簡稱「管理意思」);(3)無法定或約定義務。
  • 第叄拾期|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上)——重點知識點
    無因管理為管理他人事務的行為,但並非所有的管理他人事務的行為都屬於無因管理。就事理而言,擅自對他人事務進行管理,是對他人權益的侵犯,應屬侵權行為。管理他人事務不包括:他人的違法事務,如,為他人清償賭債;單純的不作為;本人專屬的事務,如,婚姻的締結;依法必須由本人授權才可辦理的事務,如,公司股東的表決權的行使;不發生債的關係的事務,如,純粹道德或宗教信仰方面的事務
  • 法律知識重要考點講解之無因管理
    首先需要注意的一點是,無因管理是債的發生原因,也就是說若在某一種關係中,該關係的參加者之間未產生債權債務關係,那麼引發該關係的行為也就不能稱之為「無因管理」。一、無因管理的概念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自願管理他人事務的行為。在無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為管理人,事務被他人管理的人為本人。
  • 民法典—無因管理
    一方面,民法禁止擅自幹涉他人事務,另一方面,當一個人處於危困狀態的時候,他又希望有人來幫助自己。因此,民法就規定了在符合一定的條件下,擅自管理他人事務的情形,不僅具有違法阻卻性,不成立侵權,與此同時,成立無因管理之債,因無因管理支出的費用可要求被管理人償還。
  • 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從此不再是民法上的兩個「孤兒」
    「孤兒」的誕生無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損而管理他人事務的行為;而不當得利是指得利人沒有法律或約定根據而取得不當利益的「行為」。看似完全無害的兩個「行為」,為什麼雙雙被侵權關係與合同關係拒之門外呢?1、侵權關係要求行為人一方因過錯行為給他人的民事權益造成損害,侵權人應當向被侵權人承擔責任。
  • 無因管理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無因管理法律規定有哪些?第九百七十九條 【無因管理定義】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 「普法專欄」每日一「典」丨姓名權、名稱權的擴張保護
    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推出「每日一『典』」欄目,每天帶你讀一則民法典的亮點法條。今天,讓我們一起來看第一千零一十七條。「名字」已有知名度,卻被他人使用造成公眾混淆,怎麼辦?請看民法典相關法條:第一千零一十七條 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眾混淆的筆名、藝名、網名、譯名、字號、姓名和名稱的簡稱等,參照適用姓名權和名稱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 略論適用無因管理的若干問題
    我國《民法通則》第93條對無因管理作出了明確規定:「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損失進行管理或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現代民事法律制度中,無因管理是為民事法律之債的發生依據之一,這一具有悠久歷史的法律制度一直與社會道德緊密聯繫,同時無因管理制度運用範圍和實現程度體現著人類社會情感的文明水平。
  • 每日一「典」 :無因管理,可請求受益人償還必要費用
    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推出「每日一『典』」欄目,每天帶你讀一則民法典的亮點法條。今天,讓我們一起來看第一百二十一條。什麼是無因管理?管理後是否可以請求償還費用?請看民法典相關條款:第一百二十一條 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的人
  • 每日一「典」| 無因管理,可請求受益人償還必要費用
    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推出「每日一『典』」欄目,每天帶你讀一則民法典的亮點法條。今天,讓我們一起來看第一百二十一條。什麼是無因管理?管理後是否可以請求償還費用?請看民法典相關條款:第一百二十一條 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的人
  • 【每日一「典」】無因管理,可請求受益人償還必要費用
    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推出「每日一『典』」欄目,每天帶你讀一則民法典的亮點法條。今天,讓我們一起來看第一百二十一條。什麼是無因管理?管理後是否可以請求償還費用?請看民法典相關條款:第一百二十一條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的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償還由此支出的必要費用。
  • 無因管理與不當得利
    無因管理由三個構成要件構成:一、需管理他人事務,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務在客觀上是他人的事務,始得成立無因管理,而若是將自己的事務當作是他人的事務來管理也不能認定為是他人的事務。二、須有為他人管理的意思,所謂他人不以管理人確知其為何人為必要,即管理人對於本人為誰,並無認識的必要,即使對於本人有所誤認,亦不妨對於真實的本人成立無因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