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今年底,我國30多萬所中小學均將配置「掛牌」責任督學,他們將承擔起監督、指導的責任,對學校的招生、管理、課程設置、師德建設以及學生減負等問題進行經常性督導。(9月24日《南方日報》)
「督學」在舊時指主管教育的部門中負責視察、監督學校工作的人,是提督學政或督學使者的簡稱。我國早在明清時就有派駐各省督導教育行政及考試的專職官員。 民國後各級教育行政機關督導所屬及學校的專員亦稱「 督學 」。就世界而言,各國大都設有比較完善的教育督學機制。其實,在我國上世紀九十年代一些地方就曾設有督學機制,基本上是掛人民政府的牌子,在教育行政部門內部選拔人員任職,但從實行的推行情況來看效果並不大理想。
從以往的督學任職情況來看,存在一些弊端。一是專任督學職務者類似於帶照顧性的閒職,行政人員多餘就安排一下督學職務。二是職責不很明確,看起來很重要,具體實施起來就很籠統很抽象,可抓可不抓。三是督學者沒有切實有效的「執法權」,漸漸淪為「邊緣人」。
現在重提「督學」,將在試點的基礎上全國大面積推廣,如果重要的「瓶頸」問題不解決,恐怕仍只是「看上去很美」。從《中小學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辦法》來看,有些方案細究起來感覺仍然存在一些「軟肋」短板。
根據「辦法」,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部門從在職和退休的、具有十年以上工作經驗的教職人員中遴選專兼結合的責任督學。責任督學對每所學校實施經常性督導每月不得少於1次。督導結束後要將督導結果當場向學校反饋,並及時向教育督導部門提交報告。
從在職或退休教職人員中產生督學在兼顧業務精良的同時也會產生礙於面子做老好人的情形。由於在本部門系統內產生的督學,在「屋簷下」的人要嚴格監督本部門單位恐怕很難。3年過去後不再任職就會擔心給自己「穿小鞋」,真監督起來就會有很多顧忌。
從責任督學的五項基本職責看,督學的職責既是「督」,也是「導」。對學校的不規範辦學行為要監督,對業務上的不當行為要指導。對學校最有震懾之處無非就是,在學校評優評先、幹部任免、教師考核方面,要將督導結果和責任督學建議作為重要依據。但具體的任免和懲處還得由上級部門最終拍板,督學只有反映權而沒有自主「執法權」,有點類似於工會組織的「橋梁紐帶」作用。
「辦法」指出,責任督學的姓名、照片、聯繫方式和督導事項,在校門顯著位置予以公布,便於學生家長隨時聯繫、反映問題。其實這樣的監督功能類似於紀檢監察功能,有點重複監督的味道。從監督效果來看,家長倒不如直接向紀檢監察等職能部門舉報的效果來得快捷。畢竟不是本部門的「他律」執行監督更可保障公平公正性。
設置責任督學的初衷,是期望有利於強化事中、事後監督機制,也可以對教育行政管理形成倒逼機制。這從多個途徑規範辦學行為,推進素質教育實施,切切實實為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確實有著一定的積極意義。但如果督學的執行權利有限,督學本身不積極作為,督學的職責操作性不強,對督學本身的監督流於形式的話,這樣的「教育警察」要對教育行政管理形成倒逼機制恐怕也只是停於理想的設計狀態而已。督學離真正的督學還有許多距離,不妨借鑑一些先進國家的督學經驗,不斷完善這一督導功能形式。(文/徐大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