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瀛臺律師事務所
【案件回放】
吳某和寧某是鄰居,兩人都組建了自己的家庭,但由於吳某的妻子和寧某的丈夫工作繁忙,於是兩人「暗度陳倉」,發展了婚外情關係。2010年,寧某懷孕了,寧某明知道這個孩子是吳某的,但是還是將此事隱瞞,把孩子生了下來。幾年後,寧某和丈夫離婚了,孩子判給了寧某,但寧某的工資微薄,無法一人撫養小孩成長,於是寧某想到了孩子的親生父親吳某,希望吳某能承擔部分孩子的撫養費,然而吳某卻說這個孩子不是自己的,和自己沒有任何關係。後寧某向法院提起訴訟,並提供了相關證據證明該孩子是吳某的,然而吳某對此堅決不認可。於是寧某申請重新進行親子鑑定,法院亦向吳某釋明相關法律規定,但吳某仍然拒絕,後經法院審理,推定寧某的兒子和吳某存在親子關係,判決支持了寧某的訴訟請求。
【瀛臺律師論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二條規定:「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並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一方的主張成立。」
本案中,吳某不承認其和寧某的孩子存在親子關係,並在寧某提出相關證據後以予以否認,但吳某並沒有給出相反證據,同時拒絕做親子鑑定,故法院可以推定寧某的兒子和吳某存在親子關係。
【瀛臺律師提醒】
非婚生子女出生證上父親一欄的姓名可能出現登記不實的情況,訴訟中當事人可以申請親子鑑定,若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一方的主張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