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撫養費 近日,餘杭區法院審結了一起請求支付撫養費的案件。
原告嚴某(女)在杭州某洗腳城打工,認識了被告李某(男),未婚生子,因李某拒不支付撫養費,嚴某訴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孩子撫養費,但李某以孩子不是自己親生為由拒絕支付撫養費。李某拒不配合親子鑑定,以逃避父親應負責任。後法院推定親子關係成立,李某應到支付撫養費。
民事審判過程中,法院並無權力強制李某去做親子鑑定,但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二條第二款:「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並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一方的主張成立」做處判決。
今天,筆者就簡單介紹一下,常見的必要證據有哪些:
第一類證據,證明同居的證據。
1、如房屋租賃合同,房東的證言。
2、鄰裡、居委、村委的證言。
3、原告為被告所有的房屋交納的水電燃氣暖氣費用的收據、發票、支付憑證。
4、微信聊天記錄、通過及簡訊記錄。
5、共同生活的照片。
第二類證據,可以證明曾經發生過性關係的證據。
第三類證據,雖未同居,但曾經長期以男女朋友關係交往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