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社會學研究的學位論文因其資料來源於在基層政權掛職的經歷而受到學術倫理上的質疑,這是一個值得關注的學術性事件。
李公明
一份社會學研究的學位論文因其資料來源於在基層政權掛職的經歷而受到學術倫理上的質疑,這是一個值得關注的學術性事件。雖然類似的學術個案並不少見,但是由於該項研究的實質性意義和所包含信息的重要性,以及研究結果與社會發生關係等問題,它成為被關注的對象是合理的。恐怕在所有社會學教科書上都有關於在研究中發生的倫理問題的討論,可以假定在這個領域中的研究者都思考過這個問題,但是這並不等於大家都願意或都必須遵守那些倫理原則,即便是在教科書上都會存在自我矛盾的說法和難以回答的疑慮。
原版於1983年的《社會學導論》(劉易斯·科塞等著,楊心恆等譯,南開大學出版社,1990年6月)以著名的漢弗雷斯隱瞞身份和意圖參與觀察同性戀行為的研究個案為例,說明當研究人員超過了倫理界線的時候,必須作出決斷來承擔責任,甚至認為「也許研究人員不透露他的目的是有道理的。但或許這種蓄意的欺騙本身在道德上是高尚的」(第62頁);這種措辭似乎可以使研究者的越界行為得到某種安慰,即使不能說是鼓勵。作者還談到高夫曼對精神病院的研究,認為這是社會科學研究中的裡程碑,他就是在精神病院裡當一名助理,從不洩露他的真實身份和目的(第54頁)。這是典型的學術「臥底」行為。
在後來出版的類似教科書中,這種比較寬鬆的、更多強調作出選擇的責任感的說法似乎大為收緊了。其實,早在1971年美國社會學協會(ASA)就制定了《倫理規約》,後在1997年作出了修改,其基本原則是:「1.維持研究的客觀性與完整性。2.尊重被研究對象的隱私與尊嚴。3.保護被研究對象,使之不受到人身傷害。4.研究必須保密。5.參與研究或研究的行為涉及隱私時,需獲得被研究對象的同意。6.要說明所獲得的合作與協助。7.公開所有研究資金的來源。」(理察·謝弗《社會學與生活》,第51頁,劉鶴群等譯,世界圖書出版公司,2006年9月)對此,謝弗認為這些簡單的原則似乎還是不能解決許多敏感的倫理問題,例如知道被研究對象有不道德甚至非法行為的涉嫌時是否還應該遵守保密的規定?這不僅是研究者個人,而且是學術共同體都無法迴避的問題。真正困難的問題還在於,是否應該同意這種說法:「儘管並不是所有的社會學家都認同,但大體上都認為,對研究者來說,隱瞞自己的身份也是不道德的。」(詹姆斯·漢斯林《社會學入門:一種現實分析方法》,第141頁,林聚仁等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8月)隱瞞或公開研究者身份和意圖會對研究質量有重大影響,假如真的嚴格遵守公開身份和意圖的原則,不僅可能帶來合作上的困難,更重要的是帶來研究對象的變化而不利於客觀的研究。
在目前我讀到的社會學教科書中,對研究倫理問題的關注比較全面和深入的是美國社會學家艾爾·巴比的《社會研究方法》(邱澤奇譯,華夏出版社,2005年6月)。這部作為大學教材使用的社會學研究方法專著初版於1975年,2004年作者在第十版「前言」中特別談到對第三章「社會研究的倫理與政治」的修訂過程,使我們從一個側面看到了美國社會學界對這個問題的關注的變化:從初版時認為關於方法的教科書中不必有倫理問題的位置發展到現在這一版對它的重視,作者因此說,「我也覺得,是該進一步強調倫理問題的時候了。」(第2頁)與其他人相比,我認為巴比更可取的不僅僅是強調直面倫理問題的重要性,而且在於他同樣強調直面研究中的政治考慮。
關於社會研究中的倫理議題,巴比討論了自願參與、對參與者無害、匿名與保密、欺騙、分析和報告、制度性審議會和職業倫理規範等問題,這些問題中有些相對容易遵守,如自願參加;但是更多的是難以嚴格判斷和遵守。比如說不傷害參與者,說起來不太困難,實際上正如巴比說的,研究過程中參與可能會因為研究本身就引起痛苦,也可能會在看到研究結果的時候從雖是匿名的材料中發現自己的形象;又比如匿名與保密,巴比不僅強調其重要性,同時強調兩者經常被混淆,也談到了相關的技巧。作者說,在美國絕大多數的職業協會都有類似的倫理規範,如美國民意研究協會(AAPOR)的「職業倫理和實務規範」也有「不應欺瞞研究對象」和「對所有足以辨別研究對象身份的資料應該嚴加保密」的條文。可以說,公開身份和研究目的、為對象匿名和保密都是公認的研究倫理原則。
至於「社會研究的政治蘊含」,更是存在很多爭議。巴比首先認為,與倫理爭議大都與研究方法有關不同,政治觀點的爭議主要發生在研究的性質和運用中(第75頁)。另外,關於韋伯所講的「價值中立的社會學」的可能性、社會研究與社會行動是否必須分開等問題,都有爭議;因而巴比提醒學生:「政治在社會研究中滲透得遠比我們想像的深遠。」(第78頁)
在第三章只是討論了一些原則性的問題,在第十章「定性的實地研究」中才進入更具體的討論。問題不僅回到了研究者是否應該公開身份和目的,而且更進一步遇到了作為一名「臥底」在參與行為中將對行動產生影響的問題,無論這個群體是否採納你的意見,都會影響到事件的發展,這種「現場化」使研究的客觀性很難保持。巴比繼而討論了「確實」加入和「假裝」加入某一團體或行動對研究的區別,例如有些對於行為的真正理解是與相信、接受或贊成聯繫在一起的。然後繼續討論了研究者和線人的關係,以及直接當「臥底」。一旦介入到這種程度,倫理問題會更尖銳地出現,巴比以洛夫蘭夫婦提出的問題作為概括:在人們不知道你們將記錄交談內容的情況下和他們交談、為了自身的目的而從你們討厭的人身上取得信息、目睹人們強烈需要援助卻無直接反應、身處於一個你們自己並不全心全意贊同的情境、策略性地營造和其他人的關係、在派系林立的情況下投靠一邊或是保持中立、為了接近人們的生活和心靈不惜和他們進行金錢交易、用線人或結盟的方式來接近人群或是不了解的事物——所有這些是合乎倫理的嗎?(第299頁)當然,巴比也沒有為這些問題提供答案。
從教科書回到中國的學術現場,問題更為複雜。有些敏感而重要的社會學研究對象在性質上帶有社會潰敗的特徵,而其背後又都與各種制度安排和利益動機有著緊密聯繫,由此而必然產生研究中的正義倫理面向,價值中立的理想會遇到更大的難題,這種理想只能堅守在研究中不因為主觀價值取向而影響研究的客觀性方面。研究者選擇這些課題本身一般來說已經是產生於價值批判觀念的指引,否則的話何不選擇那些更大量存在的、既安全又容易獲得官方資助的課題呢?而由於在權力制衡、輿論自由、信息公開等顯規則方面的巨大欠缺,以及各種官場、團體普遍存在的生存潛規則,也使得這類研究課題的意圖的公開變得難以想像。在這種情況下所產生的學術「臥底」的倫理問題,首先就獲得實質性的正義感作為巨大補償。尤其是如果遇到權力對學術研究和成果出版等進程的幹預,對社會的政治倫理的拷問會遠遠壓倒在研究中因承受違反某種研究倫理而產生的負罪感。但是,即便是學術「臥底」,也有它不能逾越的底線:你可以隱瞞你的身份和研究意圖,但是在任何一種研究文本中都必須嚴格遵守為個體的研究對象匿名、保密、不傷害的原則,而且應該嚴格區分學術研究與新聞揭秘的區別,在具體的文本技巧上和領域上維持這條底線則是完全可以做得到的。應該說,在中國語境中,這條底線的來源不僅僅是學術共同體的規約,而且也應該源自對體制下每一個人都是受害者的道德判斷。因此,對學術「臥底」的倫理拷問必定要引向社會與學術語境的倫理拷問。
錄入編輯:陳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