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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2018年7月15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通告,長春長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生產凍幹人用狂犬病疫苗的過程中,有的批次混入了過期原液、部分批次不如實填寫生產日期和批號。有關部門在調查中還發現,長春長生公司和武漢生物製品研究所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65萬餘支百白破疫苗也存在問題,並且已經銷往山東、河北、重慶等地。一時間,疫苗用藥安全問題得到社會空前關注,監管機構也隨之對不法企業出以重拳,加大了處罰力度。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吊銷長春長生公司藥品生產許可證,並罰沒款91億元;深交所對該公司股票強制退市;公安機關第一時間依法立案偵查,公司董事長高某芳等18名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從主管部門到省市區,多名官員被嚴肅問責。
評點:吉林長春長生公司問題疫苗事件,暴露出疫苗生產企業趨利枉法,地方政府和市場監管部門的失職失察,也反映出疫苗生產流通使用等各方面存在的制度缺陷。隨後,《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起草出臺,中國首部疫苗法也呼之欲出。藥品安全是最基本的公共安全,疫苗安全保障著廣大群眾的生命健康。此次事件的發生,也充分說明了藥品安全的敏感性和嚴重性。藥品生產和銷售企業應樹立以人為本、安全至上、誠信經營的信念。而政府和監管部門更應著力完善相關制度法規,強化執法力度,對藥品安全問題嚴厲處置,實現零容忍,用最嚴厲的法規,守住疫苗安全的底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