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離婚已經成為了非常普遍的事情,夫妻之間或者因為瑣事,或者因為感情冷淡等原因,而不得不走向離婚。然而,你知道離婚的相關知識嗎?
如今,隨著思想的解放和西方性文化的影響,結婚、離婚都成了家常便飯,追求自由和更契合的感情成了人們的理想。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離婚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才可以,如果出現這6種情況,法院會判不許離婚。下面我們就一起來看看。
小米和小明是已經結婚了五年的老夫婦了,結婚以來,兩人一直生活得很好,也很恩愛。但是,最近,兩人因為事情瑣事一直有衝突,在三番五次之後,兩人覺得已經過不下去了。
於是,兩人決定離婚,由於在協商不一致的情況下,兩人進行了訴訟,但是法院反而沒有判兩人離婚,這是為什麼呢?兩人都同意離婚,為什麼法院不判呢?原來,是因為小米又已經懷孕2個月了。現在我們再一起來看看不準離婚的情況。
1.法院已經判決不準離婚或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中,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在沒有特殊情況時,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2.精神病人、植物人等特殊群體的婚姻保護;因一方患精神病,對方就要求離婚的,處理時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要有利於對患者的治療和生活上的安置。若患者婚前隱瞞了病情,婚後久治不愈,且相關接應工作(其他監護人對患者的監護、醫療等)已協商妥當,可準予離婚,否則,不允許離婚。
也就是說,對精神病人或植物人這類必須長期有人監護照顧的特殊病人,如果沒有其他合法監護人願意照顧(後續生活沒有得到保障的話),則法院也不會判處離婚,
3.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提出離婚的情況。婚姻法明確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如果是遇到一些特殊情況法院會特殊對待。但是如果是在女方無過錯的前提下,法院也不予受理男方提出的離婚請求。
4.軍人一方沒有重大過錯,配偶提出離婚的情況。一般來說,作為軍人的配偶,只要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軍人配偶很難離婚,除非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
軍人重大過錯是指有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以及其他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5.其他夫妻感情未破裂的情況;若無實在的證據證明對方有重大過錯或其他材料證明兩者的確感情不和已連續分居2年以上,法院一般會判決6個月的冷靜期(即判處不準離婚,且6個月內若無新證據不準許上訴),若6個月以後還要執意離婚的,才會判允許。
6.因逃避債務或牟取私利進行假離婚的情況。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離婚後夫妻也應當共同償還債務,夫妻雙方不得以離婚為藉口逃避債務。為了躲避責任和義務而假離婚,這樣的行為法院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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