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張銘賢 通訊員邢雲邢臺報導 積極探索「誰破壞,誰修復,重在保護與修復」的恢復性司法審理機制,近日,在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導下,南和區人民法院針對一起生態環境破壞案件,發出環境保護禁止令和環境保護修復令。
南和區人民法院在審理河北省小東溝農業開發有限公司非法採礦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依法查明這家企業在沙河林場土方回填項目施工過程中,未辦理採礦許可證非法採砂售砂。
南和區人民法院發出環境保護禁止令、環境保護修復令,責令被告單位及被告人不得在項目施工中繼續從事採砂活動。在命令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已挖出、尚未出賣的砂土進行回填、平整。如不能按期修復,將被判令承擔懲罰性賠償。
據介紹,禁止令和修復令是法院在審理環境資源案件過程中啟動環境修復程序的司法命令,是實現懲罰犯罪與生態修復有機結合的有益嘗試。命令發布後,如被告方未履行相關內容,法院將採取包括罰款、司法拘留等在內的強制措施,以強化環境保護執法的及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