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17 18:15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境內母公司針對境外關聯實體發債出具「維好協議」,因境內母公司違約,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判決母公司支付相應款項。債券投資人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生效判決。近日,上海金融法院作出裁定,認可和執行該民事判決。該案系全國首例涉離岸債券「維好協議」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生效判決在內地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的案件。
ZY國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ZY國際」)在英屬維京群島設立,是HX國際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HX集團」)的關聯實體。2017年10月23日,ZY國際發行了本金為29,910,000歐元的債券。時和全球投資基金SPC-時和價值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時和基金」)購買了ZY國際發行的歐元債券,成為債券的登記持有人。當日,HX集團向時和基金出具「維好協議」,HX集團向時和基金承諾,將採取措施使ZY國際維持合併淨值及足夠的流動性,以保障債券持有人利益。HX集團在協議中明確表明,該承諾並非擔保,但如果HX集團未能履行義務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協議還約定適用英國法律並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管轄。
2018年7月24日,時和基金以HX集團違反「維好協議」的約定為由訴至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原訟法庭,HX集團未應訴,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作出缺席判決,判令HX集團向時和基金支付債券本金、利息及特定費用。判決生效後,HX集團未履行該判決項下義務,2019年5月,時和基金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香港法院判決。
審理中,HX集團辯稱,「維好協議」雙方當事人住所地、爭議的實際聯繫地均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協議約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管轄應屬無效;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未對HX集團進行合法傳喚,時和基金故意不向HX集團註冊地址進行送達,構成以欺詐方式取得判決;「維好協議」內容本質為擔保,該擔保行為未依照規定經外匯管理局的審批,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的判決將違反內地社會公共利益。
上海金融法院經審查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作出的缺席判決,符合《安排》中所稱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之具有執行力的終審判決。根據《安排》第九條第一款,無論缺席判決還是對席判決,認可和執行香港生效判決的審查標準限於程序事項,案涉「維好協議」在境內法律效力的實體法問題,不屬於案件審查範圍。根據「維好協議」,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對雙方爭議具有專屬管轄權。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審理期間訴狀已合法送達HX集團,HX集團關於其未獲合法傳喚以及案涉判決系以欺詐方式取得,均不能成立。
該案是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之間區際司法協助的案件,拒絕認可和執行判決之「社會公共利益」應作嚴格解釋,通常僅包括認可和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判決的結果直接違反內地公共利益之情形。香港法院判決的認可與執行並不涉及內地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原審缺席判決並未違反正當程序保障,認可和執行該缺席判決本身亦不構成內地公共利益的違反。當事人在「維好協議」中所約定的準據法並非內地法律,不能以內地法律關於「維好協議」性質及效力的判斷作為認可和執行該香港特別行政區判決是否違反內地社會公共利益的認定標準,而只應考量認可和執行相關判決的結果是否有悖於本案審理之時的公共利益。我國有關外匯管理的規定經歷了不斷變化的過程,HX集團並未證明認可和執行本案所涉香港特別行政區判決之結果對當前我國公共利益之違反。
據此,上海金融法院裁定認可和執行該民事判決。
裁定作出後,雙方均未申請複議。
什麼是「維好協議」?
維好協議一般是指境外債券發行中由境內企業提供的一類增信文件,一般由境內公司、債券發行人、擔保人、受託人共同籤署。其典型內容包括:境內公司承諾促使發行人和擔保人有充足的流動性償付到期債券;促使發行人和擔保人有一定的淨資產等等。
來源|上海金融法院
作者:王珊 鄭倩
原標題:《全國首例!上海金融法院審結一起涉「維好協議」申請認可和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判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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