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小學生課間嬉戲
其中一名不慎摔跤致門牙受傷
父母訴至法院
誰之過?怎麼賠?
案情簡況:小武(化名)和小軒(化名)系嵩明某小學的同班同學。2019年6月,小武和小軒在課間嬉戲玩耍時,小軒不小心摔倒,導致兩顆門牙受損。小軒受傷後,先後到醫院檢查3次。2020年5月,經司法鑑定中心鑑定,認定小軒目前需行根管治療,待18歲後行烤瓷牙全冠修復共需後期治療費12000元。
事情發生後,學校方曾組織雙方父母協商賠償事宜,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2020年7月,小軒父母訴至法院,請求小武父母支付相應的醫療費、鑑定費、精神撫慰金共計26590元。
嵩明法院認為:公民的身體健康受法律保護,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被侵害人對損害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
本案中,原被告雙方系同班同學,且系未成年人,因雙方在課間嬉戲時致小軒摔倒,導致小軒兩顆上門牙缺損五分之一,原被告雙方對此均存在過錯,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對原告的損傷,被告應承擔主要責任,原告應承擔次要責任;又因被告小武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故被告小武的民事賠償責任,應由其監護人張某和周某承擔。
關於責任比例劃分,根據本案發生的實際情況,原被告雙方的年齡等因素,本院認為以被告承擔70%,原告承擔30%為宜。
對原告主張的醫療費、後期治療費,有醫療票據、司法鑑定意見書等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予以支持;對原告主張的精神撫慰金,因原告未提供證據予以證實其精神受到嚴重損害,故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告各項損失合計14190元,應由被告承擔9933元(14190元×70%),剩餘部分4257元由原告自行承擔。
嵩明法院判決:由被告小武的監護人張某和周某於本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小軒醫療費、後期治療費等各項費用合計14190元的70%,即人民幣9933元。
溫馨提示:學生課間追逐打鬧不可避免,未成年學生對危險的認知判斷是有限的,因此學校應當加強教育與管理,對學生普及安全知識,增強學生自救自護能力,教導學生遵規守紀。同時,家長也要與學校共同教育與管理好孩子,呵護孩子健康安全成長。
來源:雲南省嵩明縣人民法院
責編:黃璐
編審:沙蘭梅
終審:李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