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月前,《掬水月在手》電影上映時,我們曾採訪導演、製片人等片方主創團隊,談及紀錄片拍攝前後的經驗,但彼時的影迷與讀者都不知道背後的同名電影書已經陷入了巨大的爭議與糾紛之中。
「易瀟雨」發布的豆瓣帖子。
在15日發布的豆瓣帖子中,作者易瀟雨在文中稱,自己系今年10月上市的《掬水月在手》一書編著者,但編好的書稿遭遇出版方活字文化【傳世活字(北京)文化有限公司】「洗稿」,自己不僅沒有獲得任何稿酬,同時還沒有了署名。活字文化隨即用豆瓣帳號發布《<掬水月在手>出版過程說明》(以下簡稱《說明》),對易瀟雨的帖子予以回應。
引發爭議的電影同名書《掬水月在手》,署名為「編著: 行人文化 / 活字文化」,版本:: 活字文化|四川人民出版社 2020年10月。
《掬水月在手》電影劇照。
但是,這一番指控與回應並未平息事件的爭議,反而引發了更多疑惑與不滿。雙方的溝通出現了巨大的滯後與誤差,針對這一事件中關鍵的時間節點與爭議焦點,我們分別採訪了易瀟雨與活字文化雙方。事件中重重複雜的糾紛細節,仍需要法律給予鑑定與裁判,目前雙方的著作權官司也正在進行中。有更多複雜的細節與情緒,可能法律也無法給予答案,但這一場風波或許會對出版行業的從業者與話事人都帶來一些變化與思考。
採寫 | 喻舟雲
易瀟雨最早接觸到《掬水月在手》項目,是在兩年前。在豆瓣的帖子中,易瀟雨寫道,2018年11月,她給活字文化負責人發郵件表示想來做編輯,由於彼時她在調養身體,加之有其他工作,提出等年後開春入職,活字文化表示同意。
從2018年11月開始,活字文化找到尚未入職的易瀟雨,希望其能在紀錄片電影《掬水月在手》採訪稿材料的基礎上做一本書。易瀟雨接下這份工作,並開始全力策劃此書,包括做市場調研、鑽研電影主人公葉嘉瑩生平的各種素材等。其間,在與電影導演團隊、製片人、出品人接洽後,活字文化希望易瀟雨能夠在導演團隊提供的採訪稿素材外,自己多搜集相關素材,使得《掬水月在手》的同名書具有更好的原創性。易瀟雨文中稱,此時她還並非活字文化的員工,未入職、零報酬。
文中提到,易瀟雨此後一直努力編寫《掬水月在手》一書,該書策劃也順利通過,其間經活字文化負責人同意給易瀟雨編著署名權。活字文化新晉編輯部主任曾找到易瀟雨,問易是要稿費補償還是署名權,易瀟雨選擇署名權。活字文化《說明》中,也提到曾同意為編寫者署名。
活字文化《說明》
文中指出,易瀟雨於今年3月發送完全部初稿,並獲得了活字文化負責人的肯定。活字文化稱初稿由2019年10月左右入職的另外一位編輯接手。易瀟雨稱自提交初稿之後,活字文化團隊便沒有和她溝通過初稿審閱的相關進展。6月,易瀟雨從活字文化離職,該書於8月交接到一名新入職的編輯手中。
9月中旬,活字文化找到易瀟雨,稱初稿經過集體審閱質量不過關。活字文化發布的《說明》也稱,經過公司審讀,認為初稿多處出現硬傷,且絕大部分由影片拍攝時採訪的文字稿直接挪用。同時文字原稿的40位採訪者資料中只編寫了其中15位。公司團隊已經增添多位受訪人,對內容有較大改動,本書編著已系團隊成果,不可由易瀟雨署名。
易瀟雨文中對這一決定表示不滿,稱經過對比發現「全書還是我的稿子,不過換換小標題和某些地方稍微洗了洗稿,正文大部分仍然大段大段成篇成篇都是我的文字,只是到處挪挪位置或做做拼接」,且採訪人數是由活字文化負責人親自囑咐自己刪減過的,自己並不同意由團隊署名。
活字文化《說明》稱,經過討論,活字文化希望能由易瀟雨和其他幾個主要編輯署名「執筆」,易瀟雨沒有接受這個提議。而在雙方對署名方式無法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公司「被迫決定放棄第二稿中易瀟雨所寫的全部初稿部分,根據影片採訪文字稿,重構書稿結構,編寫出第三稿」。
目前面世的《掬水月在手》的編著者署名為「行人文化/活字文化」,前者為紀錄片製片方。豆瓣簡介稱該書以同名傳記電影大量採訪素材為基礎,將百萬字錄音稿系統整編,輔以百餘張高清劇照、手稿信札,補充了因影片時長所限無法展現的更多內容,立體展現古典詩詞大家葉嘉瑩先生跨越近一個世紀的生命長河。
在公開發布的帖子中,易瀟雨還提及工作初期領到工資比活字文化承諾的低好幾千,面試時承諾三個月試用期,但實際籤約的卻是六個月等問題。9月28日,易瀟雨委託律師事務所向活字文化出具律師函,11月16日,易瀟雨通過豆瓣公布了此律師函。律師函認為,因為在創作過程中,易瀟雨查閱、消化了數百萬字的採訪資料,將瑣碎、片段化的資料進行篩選提煉,編寫成文,將口語化的語言轉為書面語言,同時憑藉自身的文學功底將作品內容賦予邏輯性和文學之美,整個作品的創作耗時長達一年零四個月之久,上述工作絕非普通整理編輯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七條之規定:「受委託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沒有明確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主張《掬水月在手》應屬委託作品,作品著作權應該由易瀟雨所有。律師函同時指出:「退一步講,即使貴司認為該作品屬於職務作品,該作品也不屬於著作權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特殊職務作品,而是一般職務作品,其著作權仍由易女士享有」。
10月13日,活字文化也委託律師事務所給出律師函復函,其中稱《掬水月在手》是根據同名電影紀錄片製片方提供並授權的採訪記錄文字稿整理、編寫、彙編而成。由於每一篇採訪記錄稿均構成獨立文學作品,因此《掬水月在手》書稿是一部彙編作品,而不是任何人獨立創作的原創作品,所以,易瀟雨主張的署名權也僅僅是「編著」而非「著」。同時,《掬水月在手》書稿是職務作品而非委託作品。針對最為關鍵的著作權歸屬以及署名方式問題,律師函復函表示,由於與易瀟雨未能協商達成一致,活字文化被迫放棄易瀟雨編寫的書稿,根據影片採訪記錄文字稿重新組織編寫,因此,不存在律師函指控的「剝奪其包含署名權在內的全部著作權」,未經修改作品,拒絕支付稿費報酬等行為。
律師函和律師復函
目前這一事件也引發了諸多討論。《做書》公眾號發布的一篇文章整理出該事件中爭議的三個焦點:入職之前易瀟雨與活字文化的合作關係如何認定?2019年3月易瀟雨入職之後,從事的《掬水月在手》編寫工作究竟是不是編輯的本職工作,該書是否應該認定為職務作品?最為關鍵的,《掬水月在手》最終的成書是否基於易瀟雨的初稿,最終的改動是否真的是徹底重寫?
關於此事,許多關鍵的問題仍有待進一步的觀望和專業上的核實,針對其中一些問題,當事雙方向《新京報書評周刊》記者給予了初步的直接回應,以下為採訪實錄。
01 對話易瀟雨
(活字文化前編輯、《掬水月在手》電影書初稿編著者)
「素材口語化,
工作量巨大」
新京報:你提到,初稿提交之後活字文化方面就一直沒有給你反饋且迴避稿件審閱情況,能不能具體談一談?
易瀟雨:作為初稿的負責人,我想把它做得更好,初稿完成時間很緊,我希望能夠後續持續跟進修改,但並沒有獲得這個機會。之後他們告訴我沒有達到出版要求,我覺得不合理。如果作品沒達到出版要求,應該第一時間跟我溝通,哪裡要修改。
我的初稿分章節每一篇都發給活字文化審過了,從去年12月就開始一篇篇發給活字負責人看,發送到今年3月底。他已經看過的稿件都給我了挺好的答覆,到了最後突然卻說質量沒達標,這實在詭異。
當時給到我手裡的材料有幾百萬字,我還要消化非常多的其他材料,前期工作量巨大,而且葉嘉瑩傳記也特別多,我也不可能做一個和別人一模一樣的出來。這讓我覺得他們在很短的兩個月時間內消化完全部的文字然後再另起爐灶是不太可能的事情。
新京報:在電影方面提供的採訪資料基礎上,你主要做了哪些編著工作?
易瀟雨:原材料是電影逐字稿,非常口語化。我需要從中挑選哪些材料更有價值,並且搭建一個框架串聯起來,章和章之間建立起邏輯聯繫,同時參考大量相關文獻,讓它最終從一個純粹對話記錄變成一本可以流暢閱讀的書,整個過程耗費了我巨大的精力和心血。
易瀟雨提供的部分參考資料圖片。
「之前給予肯定回復,
最後說稿件質量不合格」
新京報:活字文化《說明》稱,2019年10月左右公司對書稿編寫做出新的定位,要求編寫者結合採訪稿進行原創。審閱完初稿全文,覺得多為挪用,原創性不夠。這個新定位是否曾與你溝通?
易瀟雨:活字文化最開始就告訴我,希望在採訪材料基礎上有更多更豐富的材料,我也確實去做了許多市場調研和文獻閱讀才開始做架構,中間每一步和他們的溝通都得到過肯定。他們的《說明》中認為我的書沒做完,因為採訪者數量不夠。但前期和活字文化溝通過程中,負責人表示應該選重要的採訪者,當時點了一些名字,說這些相對不重要的可以刪。但後來活字文化通知我要拿掉我署名權理由之一,就是後來的版本中「增加了一半」這些讓我當時刪掉的受訪者。
同時,我是編著者,並非作者,不可能去原創一個作品,我發的律師函裡面講的也是編著。我以前也做過書,如果只是一般的編輯工作,一般編輯的書底本的邏輯架構已經相對完整了,編輯不是面對一堆原材料,不會有我這麼大的工作量。
此前每一步、每一篇我都和活字文化領導層溝通,如果真是說原創性不足的話,這樣傷筋動骨的問題一開始就該提出,但他們並沒有就此跟我溝通,實際上我3月交完稿後沒有任何人告訴我稿子有問題,第一次告訴我時候,是9月14日說不給我署名的那次,也只說稿子沒通過(沒提出任何具體理由,包括原創性不足之類),因此他們不得不修改。
「文本太多太碎,判定有困難」
新京報:活字文化《說明》稱重新書寫稿件後告知你這已經是團隊的成果,應該以團隊方式署名。在你拒絕的情況下無奈只能刪去第二稿中你編寫的初稿部分,重新結構成書第三稿。這中間你們具體溝通的情況如何?
易瀟雨:今年9月14日活字文化找到我,說初稿質量不過關,現在要出版了,所以不能署我個人名字,要署團隊名,但責編仍然可以署我的名,並給我寄送樣書。我當時就沒有答應,因為這是前期已經溝通好了的事情,而且活字的調整明顯只是微調,我提出可以找一個專業技術鑑別人員做文本查詢和比對,後來也沒有結果。此前有媒體出的稿子,說活字提出過聯合署名的提議,但實際上活字沒有正式提出過這一提議。只是在解釋為什麼不能給我署名時把聯合署名作為拒絕我的一個理由,陳述給我,要我接受,並沒有給我選擇的餘地。
在下定決心要公開的時候,其實心裡是十分撕裂的狀態。你會知道有人在被攻擊,但是又覺得自己的權益必須要被維護。我很困惑的是,活字文化提出第二稿不能用我的署名,是因為已經不是我的文本,但是之後他們又說第三稿中刪除了我寫的初稿部分,那就是他們承認第二稿中我寫的內容很多,以至於之後要加班加點熬夜把我寫的部分去掉或者說洗掉,這就反駁了活字文化所說的二稿已經和我的文本差別很大的說法。
新京報:律師目前如何分析此爭議?
易瀟雨:因為活字9月16日之後的組團洗稿洗得非常細碎,同時還稀釋了稿子的容量,新增了受訪者(新增受訪者是之前叫我過濾掉的),而難點是沒有籤署認定我是編著者的合同。但這個不是主要的,因為就算是職務作品也可以有署名權,這是著作法保護的。
律師說,認定抄襲有兩個標準,一個是接觸過原稿,一個是文本重合度高。原稿接觸這一點已經沒問題,活字也承認看過我的原稿,主要是做文本匹配,這一點我正在下功夫做。因為洗稿太多太碎,匹配有困難,這個是目前要判定抄襲最大的難點。
02 對話活字文化總經理
「採訪比較完整,
預留的編輯時間充裕」
新京報:有評論質疑,編這個書的工作量非常大,活字文化當時為什麼會只委託給一個人去做這個項目的工作?
活字文化:《掬水月在手》一書基於同名紀錄片採訪文字稿編寫,原文字採訪稿是現成的,大約98萬字,其中每個採訪都比較完整。這些採訪稿專業且清晰,系行人文化(葉嘉瑩先生傳記紀錄片製片方)授權給活字文化策劃出版的內容。作為唯一的主要工作,如果合理安排時間,用整個季度甚至更長一點的時間來完成編輯理應時間充裕。
新京報:《說明》中有提到最一開始活字文化就並不想直接加工原採訪稿,希望能夠加入一些更原創的東西,是這樣嗎?
活字文化:這個取決於公司和授權方當時對於這本書的溝通和定位。我確實認為書不應等同於電影,應該呈現出其獨特的價值。在去年10月左右的時候,我們又強調了一下這個整體思路,需要有一些原創的部分。如果沒有這個前提,署名編著是不可能的。
「稿件未完成去口語化、
體例不統一」
新京報:易瀟雨稱你們中間一直保持著密切的溝通和聯繫,並稱編書過程中你一直給予易瀟雨的初稿以積極評價。但最終審閱的結果卻是不合格,這種前後的反差是怎麼回事?
活字文化:所有溝通都是基於編書的過程。對於每個編輯在編書過程中提出的疑惑和問題,我都會儘可能給予解答和幫助,但不是逐字逐句去肯定他們或是幫他們修改,而是在整體思路和大框架上給到他們方向和反饋。只有拿到完整書稿,進入審核階段,才可能有一個對書稿質量的評價。
新京報:在初稿審閱完覺得不合格後,活字方面為什麼沒有先找易溝通一下看是否能夠修改,而是直接另立團隊重新編輯呢?
活字文化:首先,易當時已經離職,我們沒有立場要求對方繼續替我們來修改這本書,即便她原書的編寫質量不合格。其次,如果易瀟雨是作者,是著作權人,所有的改動自然都要徵求她的意見。但她只是做了編輯的工作,屬於職務工作,且已經離職,我們自然會由新的編輯接手工作。
新京報:此前你們曾許諾過給她署名,但最後不署名的原因是「工作質量不達標」,這個不達標具體體現在何處?
活字文化:第一,大量照搬採訪稿,不僅原創性不夠,甚至沒有做到將採訪稿轉為書面稿,去口語化。第二,全書文章體例不統一,行文用詞隨意,錯誤、語病等硬傷較多,等等,是肯定無法過關的。
新京報:你提到初稿採訪對象不夠的問題,根據易的帖子中提供的信息,採訪對象的數量是經活字文化負責人授意刪減的?
活字文化:採訪稿有98萬字,採訪對象40餘人。我們一開始商量如果字數太多了,可以不用每個人的採訪都編入,但必須圍繞內容的篩選做出選擇判斷。結果是,初稿只做了一半人數都不到,整體字數只有11萬,內容遠遠不夠。後來新的編輯團隊又增加做了17位採訪對象。
易瀟雨的帖子發出之後,許多網友在豆瓣發起了「打一星運動」,目前,《掬水月在手》的豆瓣評分已經從8.8分下降至3.9分。
「為避免發生糾紛,
從採訪稿直接編寫了第三稿」
新京報:易瀟雨3月提交初稿,活字8月才審閱完覺得不合格。為何中間5個月都沒有動態給易瀟雨反饋?
活字文化:第一,因為疫情,所有出版流程都延遲了;第二,易5月份就已離職。而因為疫情,《掬水月在手》電影上映時間完全無法預期,同名圖書脫胎於電影,不可能也不允許在電影上映前出版,上映時間無法確定的情況下,書稿暫時擱置。直到得到電影有望上映的消息,才開始啟動書稿編輯。
新京報:初稿3月底提交,最終審定出結果已經到了8月,而這本書為了配合電影上映的時間,10月就面世了。有質疑認為,花一兩個月的時間重新編輯似乎十分倉促?
活字文化:由於行人文化提供的原採訪稿素材基礎很好,我們四個有經驗的編輯在他們原有的本職工作上加班加點,歷時兩個月,完成並通過了從編輯二審到終審的流程,保證了書稿的質量。這事我們有能力做到。這也是為什麼我們一開始認為初稿易在4個月內本應可以完成的原因。
新京報:質疑的另一焦點在於,為何在第二稿與易瀟雨溝通無果後,要刪除易的部分並重做第三稿,而不是直接出版第二稿?
活字文化:在就第二稿集體署名的問題和易沒談攏之後,易稱會走法律途徑訴訟,並且一定要鬧大。雖然易所做屬於職務工作,在職期間工作成果交由公司使用無可厚非,但為避免發生糾紛,我們還是從採訪稿直接編寫了第三稿。
作者|喻舟雲
編輯|走走
校對|劉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