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毒品犯罪的利潤高,誘惑大,加上查獲後會面臨極其嚴重的處罰,因此,毒品犯罪鏈條的隱秘性強,武裝走私販賣毒品的案例也不少。毒犯們會為了逃命而狗急跳牆,往往會出現極端的情況。此外,雖然經過強制戒毒,但吸毒人員復吸的概率非常高。所以,為了得到毒品,這些人員往往會繼續與以前的販毒人員保持聯繫;這也就是所謂毒友圈子。為了獲取毒品案件線索,警方一般都會派出特情人員,混入毒友圈子。而在一些邊遠地區,辦案人員為了能夠破獲大案要案,獲得立功嘉獎,也會讓特情人員去引誘吸毒或者有販毒前科的人員鋌而走險,再次販賣運輸毒品。
圖片來源於網絡,配圖與文字無關
一些毒品案件中,由民警設局,由特情冒充毒品買家或者賣家,引誘嫌疑人與之交易,且由警察全程控制毒品交易過程。這類情況,就是普通百姓說的「釣魚執法」。但這與一般的所謂釣魚執法不同,用專業法律術語來說,就是」犯意引誘」或者」數量引誘」。
抓獲毒販,圖片來源網絡,與文字無關
那麼,什麼是「犯意引誘」呢?對此,2008年人民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會議紀要,又稱大連會議紀要是這樣定義的:「行為人本沒有實施毒品犯罪的主觀意圖,而是在特情誘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進而實施毒品犯罪的,屬於犯意引誘」。簡單地說,就是行為人本來沒有進行犯罪的主觀想法,但在特情人員的利益誘惑下,形成了主觀犯罪意圖。
抓獲毒販,圖片來自網絡,與文字無關。
在此類設局破案中,有些民警不滿足於僅僅是破獲一個毒品案件,而是想搞大案,要案;於是,又出現了另一個情節,即「數量引誘」。對於數量引誘,大連會議紀要也有定義:「行為人本來只有實施數量較小的毒品犯罪的故意,在特情引誘下實施了數量較大甚至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的毒品犯罪的,屬於數量引誘。」
數量引誘的目的,就是把案件做大,甚至達到可能判處嫌疑人死刑的程度。筆者辦理過的一些毒品案件中,就存在這樣的情形。對於毒品案件中明顯的犯意引誘或者數量引誘,法律明確規定依法從輕處罰;即使販毒數額巨大的,也不能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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