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公安局長主動投案,為何受賄罪未被認定為自首?法院:只交代...

2020-12-27 騰訊網

近日,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一份刑事判決書引起公眾關注。

判決書顯示:被告人範榮在擔任建始縣公安局局長、恩施市公安局局長及恩施州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利用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所送錢財共計人民幣79.3萬元。法院指控範榮受賄事實和貪汙事實。

對於一審判決結果,範榮及辯護人提出其貪汙罪、受賄罪是否可構成自首,爭取寬大處理。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只予以採納貪汙罪,為何受賄罪未被認定為自首?

範榮案件裡,主要犯罪事實是貪汙。2019年,範榮主動聯繫恩施州紀委監委,反映其任建始縣公安局局長期間,從單位拿公款使用,收受錢物的情況;2019年5月6日上午,範榮到恩施州警示教育基地接受談話,談話過程中,範榮未交待任何其他新的問題;2019年5月6日晚,被告人範榮被採取留置措施。2019年5月7日對範榮進行了留置後第一次訊問,範榮未交待任何新問題。

可以看出,5月份,範榮的貪汙犯罪事實雖已被掌握,但其在尚未受到調查談話、訊問時,主動、如實的向紀委監委反映了自己貪汙的主要犯罪事實;範榮在其尚未受到調查談話、訊問時,主動向辦案機關反映了自己收部分錢物的情況,但其並未如實反映自己收受他人財物的主要情況。直至其在被留置後第一次訊問時,亦未如實供述其受賄的主要事實。

直到2019年6月21日,範榮留置地點變更湖北省委花山工作基地,經辦案人員做思想工作,範榮才陸續交待了紀委監委掌握的涉嫌受賄、貪汙犯罪問題以及未掌握的涉嫌受賄的犯罪問題,收受他人錢財共計18.5萬元的事實,並如實供述了辦案機關未掌握的收受他人錢財共計61.8萬元的事實。

自動投案是自首成立的首要條件。但僅僅是自動投案,不一定就是自首。在內涵上,自首的構成要件更為複雜。倘若一名犯罪分子在投案之後,未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而是有所保留,有所隱瞞,那便不能全算做是自首了。

可以看出,範榮自動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貪汙的主要犯罪事實,是自首。範榮歸案後,如實供述了辦案機關已掌握的受賄事實,並如實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受賄事實,是坦白。範榮及辯護人提出其貪汙罪構成自首的辯護意見,法院予以採納。

但範榮亦未如實供述其受賄的主要事實,其受賄罪構成自首的辯護意見,法院不予採納。我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這在法律上規定了一般自首的兩個構成要件:「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範榮檢舉他人的違法違紀行為的問題。經核實,被告人範榮檢舉他人違法違紀行為,經查證不屬實,其行為不構成立功。

在一審判決前,被告人範榮對指控的受賄事實和貪汙事實無異議,並表示願意認罪認罰。

判決書顯示:被告人範榮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

現實中,有的違紀違法幹部「投而不供」,投案後不交代問題,只為故作姿態、轉移視線;還有的「供小掩大」,交代問題時避重就輕,企圖交代一部分輕微問題矇混過關。5月20日,甘肅省平涼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原常務副市長黃繼宗被宣布開除黨籍和公職,通報直指其搞「假投案」。

而另一些人卻可以算作「自首」。廣西柳州市水利局原副調研員、三江侗族自治縣原常務副縣長潘義海,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了易某、佘某、羅某等10人給予的錢款共計267萬元。經審判,柳北區法院因受賄罪依法判處潘義海4年6個月有期徒刑。

潘義海的受賄數額如此之大,卻只被判處了相對較輕的4年6個月有期徒刑?法院審理查明,讓潘義海的行為被認定為投案自首的關鍵,就在於他是在受到有關部門控制之前,主動接受控制,並交代了全部案情。

瀟湘晨報記者李瓊皓

【來源:瀟湘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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