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冰冰陰陽合同被罰5.96億,補繳稅款不追究刑事責任

2020-11-13 火星製造



記者從國家稅務總局以及江蘇省稅務局獲悉,今年6月初,群眾舉報範冰冰「陰陽合同」涉稅問題後,國家稅務總局高度重視,即責成江蘇等地稅務機關依法開展調查核實,目前案件事實已經查清。

從調查核實情況看,範冰冰在電影《大轟炸》劇組拍攝過程中實際取得片酬3000萬元,其中1000萬元已經申報納稅,其餘2000萬元以拆分合同方式偷逃個人所得稅618萬元,少繳營業稅及附加112萬元,合計730萬元。此外,還查出範冰冰及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少繳稅款2.48億元,其中偷逃稅款1.34億元。


對於上述違法行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指定管轄,江蘇省稅務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管法》第三十二、五十二條的規定,對範冰冰及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追繳稅款2.55億元,加收滯納金0.33億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對範冰冰採取拆分合同手段隱瞞真實收入偷逃稅款處4倍罰款計2.4億元,對其利用工作室帳戶隱匿個人報酬的真實性質偷逃稅款處3倍罰款計2.39億元;對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少計收入偷逃稅款處1倍罰款計94.6萬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管法》第六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管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對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兩戶企業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和非法提供便利協助少繳稅款各處0.5倍罰款,分別計0.51億元、0.65億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以及《江蘇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則》相關規定,9月26日,江蘇省稅務局依法先向範冰冰下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對此範冰冰未提出聽證申請。9月30日,江蘇省稅務局依法已向範冰冰正式下達《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要求其將追繳的稅款、滯納金、罰款在收到上述處理處罰決定後在規定期限內繳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由於範冰冰屬於首次被稅務機關按偷稅予以行政處罰且此前未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上述定性為偷稅的稅款、滯納金、罰款在稅務機關下達追繳通知後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超過規定期限不繳納稅款和滯納金、不接受行政處罰的,稅務機關將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經查,2018年6月,在稅務機關對範冰冰及其經紀人牟某廣所控制的相關公司展開調查期間,牟某廣指使公司員工隱匿、故意銷毀涉案公司會計憑證、會計帳簿,阻撓稅務機關依法調查,涉嫌犯罪。現牟某廣等人已被公安機關依法採取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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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教授表示,應該正確界定「陰陽合同」:「有『大小合同』,並不意味著就是『陰陽合同』,因為製作方與明星本人、他們的所屬公司,或工作室籤的不同的合同。」王教授認為,如果兩份合同表達的交易內容除價格(金額)之外、其他內容基本相同的話,可以稱之為「陰陽合同」,也叫「黑白合同」。其主要目的的確是逃避納稅,也就是常人說的偷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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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範冰冰偷逃稅數億元為何只罰不判?答案在這裡
    原標題:範冰冰案教育警示文藝影視從業者遵紀守稅務部門3日公布範冰冰案情況,範冰冰被責令按期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8億餘元。開出巨額罰單的處罰依據是什麼?為何對範冰冰處以行政處罰而沒有追究刑事責任?此案對文藝影視界有何教育警示意義?新華社記者採訪了法學專家和文藝影視界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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