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旗下媒體稱「不追究範冰冰刑責不等於沒有犯罪」;一大波影視公司迎來「黑色星期一」!

2021-02-21 記錄平遠

娛樂圈偷稅漏稅事件還在發酵。

今天即10月8日,國慶假期結束第一天,新浪財經轉發最高檢主管主辦的新聞網站《正義網》文章,標題是《最高檢旗下媒體:範冰冰案不追究刑責不等於沒有犯罪》。對範冰冰一案進行了再一次解讀。


以下為全文,轉自新浪網財經頻道:

10月3日上午,範冰冰「陰陽合同」一案終於塵埃落定。從稅務機關調查核實情況看,範冰冰在電影《大轟炸》攝製過程中,以拆分合同的方式偷逃個人所得稅618萬元,少繳營業稅及附加112萬元。此外,還查出範冰冰及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少繳稅款2.48億元,其中偷逃稅款1.34億元。稅務機關依法對範冰冰及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作出相應的追繳和處罰決定。範冰冰所需補繳的稅款、滯納金以及罰款加在一起超過8億元。 

3日中午,範冰冰通過微博刊登致歉信就偷逃稅道歉,表示「將按照稅務部門的最終處罰決定,盡全力克服一切困難,籌措資金,補繳稅款,繳納罰款」。 

稅務部門開出巨額罰單的行政處罰是否於法有據?不追究刑事責任是否等於不構成犯罪?該案對影視行業從業人員有著怎樣的警示教育和規範引導作用?記者就此採訪了有關專家。 

「範冰冰案處罰決定體現依法辦事」 

記者了解到,範冰冰「陰陽合同」偷逃稅案是我國稅務部門近年來處理的個人偷逃稅款金額最大的案件。稅務部門對範冰冰及其名下公司的4類逃避納稅行為分別處以0.5倍至4倍罰款,其中針對範冰冰拆分合同的行為開出的4倍罰款達到2.4億元。 

「對範冰冰個人偷逃稅款處以3倍和4倍的罰款,依據的是稅收徵收管理法第63條的規定,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北京威諾律師事務所主任楊兆全認為,對範冰冰作為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處罰,依據的是稅收徵收管理法第69條的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天津財經大學法學院院長陳燦平在接受採訪時表示,不同的案件由於主觀惡性、情節嚴重程度不一,可能會導致具體處罰金額存在一定差異。範冰冰案的處罰屬於行政處罰,根據有關稅法實施細則,處罰金額由違法情節的輕重、對社會造成的損失以及繳納的可能性等綜合因素確定。 

然而,儘管處罰金額巨大,但網友們卻提出「為何對範冰冰處以行政處罰而沒有追究刑事責任」的疑問和不解。 

我國刑法規定,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雖然範冰冰偷逃稅有故意的成分,但是依據罪刑法定原則,由於範冰冰屬於首次被稅務機關按偷稅予以行政處罰且此前未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沒有前科,因此,這樣的處罰決定並不算法外開恩,是『依法辦事』。」陳燦平認為,範冰冰案的處罰決定,對於有些心存僥倖的人來說是一個強烈警示,對廣大公民也是一次普法教育。 

「不追究刑事責任不等於沒有犯罪」 

新華社3日上午發布的消息指出,經查,2018年6月,在稅務機關對範冰冰及其經紀人牟某廣所控制的相關公司展開調查期間,牟某廣指使公司員工隱匿、故意銷毀涉案公司會計憑證、會計帳簿,阻撓稅務機關依法調查,涉嫌犯罪。現牟某廣等人已被公安機關依法採取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不少網友在評論區留言表示不解,為什麼對範冰冰是「只罰不判」,對其經紀人卻採取強制措施? 

我國刑法第162條之一規定,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區別在於直接責任人的不同。」中國法學會財稅法學研究會會長劉劍文告訴記者,「對涉嫌偷逃稅罪的問題,誰負主要責任涉及法定代表人是否知情。由於範冰冰偷逃稅案件中,其經紀人熟悉國家稅務方面相關法律規定並直接操作,因此被採取強制措施依法調查順理成章。此外,不追究刑事責任不等於沒有犯罪,因為行政責任前置的規定,所以範冰冰目前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 

據悉,國家稅務總局已責成江蘇省稅務局對原無錫市地方稅務局、原無錫市地方稅務局第六分局等主管稅務機關的有關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依規進行問責。 

「對相關稅務人員的處理,要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第82條處理。該條規定,稅務人員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不徵或者少徵應徵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楊兆全表示。 

「充分發揮個案的警示教育和規範引導作用」 

中央宣傳部、文化和旅遊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國家電影局等部門2018年6月底聯合印發通知,要求加強對影視行業天價片酬、「陰陽合同」、偷逃稅等問題的治理,控制不合理片酬,推進依法納稅,促進影視業健康發展。 

稅收徵收管理法第13條規定,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制約和監督管理制度。上級稅務機關應當對下級稅務機關的執法活動依法進行監督。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對其工作人員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廉潔自律準則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隨著我國稅制改革的推進,在執行國家相關稅收法律法規的環境下,應加強外部監督,比如加大稅收巡查力度等。建議在全國範圍內對稅收人員進行巡查,如若發現有關稅務人員不作為,要及時對其進行相應的懲處。對於演藝人員較多的地區應有合理的預測,盡到提前通知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的義務等。此外,還應加大對稅務人員的教育和培訓力度,提高稅務人員的業務水平。」陳燦平建議。 

記者了解到,國家稅務總局即將開展專項行動,規範影視行業稅收秩序,對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查自糾併到稅務機關補繳稅款的影視企業及相關從業人員,免予行政處罰,不予罰款;對個別拒不糾正的依法嚴肅處理。 

「範冰冰偷稅案也可以對演藝行業的其他從業人員起到較好的警示教育和規範引導作用,促其認真進行依法補稅等。」陳燦平在接受採訪時說。 

劉劍文深諳稅收方面的法律規定,他表示,目前,我國還缺乏較為細緻的稅收規定,可以以範冰冰偷逃稅案為契機,完善相關稅收制度,細化有關稅收規定。今年10月底稅收徵收管理法將進行修訂,這是繼2001年之後該法的又一次大修改,將對納稅人信息管理問題、第三方信息提供、稅收程序的完善等法律問題作出更為具體的規定。「罪刑法定和稅收法定是人類法治文明中的兩項重要成果,我們作出的判斷和結論都應當基於對法治的深入理解和觀察而得出,都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劉劍文說。(完)


除了最高檢媒體對此事件表態,媒體也揭示發現,今天,一大波傳媒公司遭遇了「黑色星期一」。


《每日經濟新聞》的報導說:」範冰冰案」終於塵埃落定,這恐怕是今年國慶檔最重磅的新聞之一。隨之而來的震蕩,卻只是一個開始。

文章說:10月8日,國慶假期開始的第一天,影視板塊大幅低開,截至午間收盤,金逸影視跌幅9.56%,當代東方跌幅7.28%,橫店影視跌幅7.16%,光線傳媒跌幅6.29%。Choice數據顯示,28家影視動漫股中,今日只有華策影視一家不跌反升,但漲幅僅有0.84%。

Choice數據顯示,過去120天,除了仍在停牌的萬達電影,所有和影視相關的公司的股價全部縮水,跌幅均在10%以上,受影響較低的為北京文化、華策影視,跌幅為12.38%和12.43%,損失最為慘重的為當代東方,如今6.62元的股價相比120天前下跌60.62%,中南文化、文投控股、唐德影視、奧飛娛樂、慈文傳媒也均破了跌幅超50%的大關。

如今,資本和演員的綁定越來越密切,站在鎂光燈下的演員一旦有重大新聞出現,就會引起上市公司的股價動蕩。而偷稅漏稅的查處、限薪令的落實都將深切影響到影視公司的業績,最終又會影響到股價。

不過,就今日的情況來說,某業內分析師告訴記者:「今天是整個大盤大的下跌,影視代表華策、慈文、唐德的下跌並不算多。」

影視板塊曾是A股市場上的明星板塊,深受投資者的熱捧,2015年那波牛市令人記憶猶新,華誼兄弟的市值一度飆升至900億元,距離「千億市值」僅一步之遙。在最風光的時候,做水泥的、挖煤的,各路公司選擇跨界,業內的業外的都想盡辦法和影視沾邊,影視作品隨便投資都能獲得收益,那時二級市場對影視公司大肆追捧。

文章還說:泡沫太大了總有破裂的一天,去年趙薇欲以6000萬元的自有資金,用50倍的槓桿收購萬家文化失敗,引起監管層的重視,影視類的併購也大多被喊停。

2017年全年,只有橫店影視、金逸影視和中廣天擇3家影視公司實現IPO,這種困境一直延續到2018年。今年上半年,華視娛樂、新麗傳媒、開心麻花、和力辰光四家影視公司紛紛中止IPO。不僅如此,嘉行傳媒和樂華娛樂也從新三板摘牌。

聲明:文章內容分別來自新浪財經與《每日經濟新聞》。刊登此文僅為傳遞資訊,如有不適請聯繫本號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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