檁子:好久沒有聊 Critical Thinking 這類事了,天氣太熱,感覺這類話題不夠清涼可口。不過,兩個月前我們發了一期常見的邏輯謬誤,一直有媒體來要求轉載。其實,這篇文章裡我們只談了12種謬誤,還有不少廣泛存在的謬誤沒有提到。乾脆,今天我們再說四種常見的謬誤吧。
回顧一下,邏輯謬誤 - logical fallacy,也就是人們常犯的邏輯錯誤,指一個人犯了推理錯誤,對他人甚至對自己產生誤導。
國外很多學校,老師會在 Social Study 這類課上帶學生梳理常見的邏輯謬誤,希望能培養學生縝密的思考習慣。而在家庭生活、日常溝通中,我們也可以有意識地注意這個問題,引導孩子多一些 Critical Thinking,能夠敏銳地辨別謬誤、避免謬誤。
上一期我們提到的12種謬誤有 ...
1、沒有足夠證據就匆忙下結論,以偏概全 - Hasty Generalization
2. 把「關聯關係」 當作 「因果關係」 - False Cause
3. 不是黑就是白 - Black or White
4. 通過誇大後果來阻止他人行動的滑坡謬誤 - Slippery Slope Fallacy
5. 從眾的謬誤 - Bandwagon Fallacy
6. 訴諸情感的謬誤 - Sentimental Appeal
7. 訴諸權威的謬誤 - Appeal to Authority
8. 論人不論事的謬誤 - Ad Hominem - To the Man
9. 歪曲別人觀點的「稻草人」謬誤 - Straw Man Fallacy
10. 用批評別人的失誤來轉移別人對自己的批評 -Tu Quoque - Appeal to Hypocrisy
11. 自己不懂,就認為別人是錯的 - Personal Incredulity
12. 專找對自己有利證據的「德克薩斯神槍手謬誤」 - The Texas Sharp Shooter Fallacy
沒看過或忘了講的是什麼,戳這裡!
今天,我們再看四種 ...
1、舉證責任謬誤
Burden of Proof
Burden of Proof,是一個在法律上常見的問題,也是個邏輯相關問題。舉個例子:
甲說:張三殺了李四。
乙說:你胡說八道。
甲再說:我胡說八道?你怎麼知道李四不是張三殺的?
在法律上,甲斷言「張三殺了李四」,因而,對此斷言正確與否的舉證責任就在甲,而非乙。在這裡,甲顯然將舉證責任推向了乙,這就是一個錯置舉證責任的謬誤。
法律以外,也是一樣,提出觀點的人有舉證責任。
如果認為舉證責任不在提出觀點的人,而在於質疑觀點的人,那麼你就犯了「舉證責任謬誤」。
比如,本屆奧運會上,澳大利亞遊泳運動員霍頓說中國運動員孫揚服藥,這就等於提出了一個觀點,考慮到這個觀點帶來的巨大輿論影響,他的確應該擔負「舉證責任」 - 有提供證據來證明他的觀點的責任;否則,就是很不負責任的行為。
個人認為,要求霍頓道歉,不如要求他給出證據 ... 如果不能給出,訴諸法律也是可以的。
下面這張圖,說了兩種情況:
A. 提出觀點的人真的證明了自己的觀點,很好!
甲:有時候,我能變成一隻獨角獸
乙:證明給我看
甲:看我,成了一隻獨家獸
B. 提出觀點的人不去證明自己,而是向質疑的人放炮,舉證謬誤犯的妥妥的!
甲:有時候,我能變成一隻獨角獸
乙:證明給我看
甲:你不能證明我不能變成獨角獸
再舉個身邊的例子,熟悉吧?
母親:「你多吃黑芝麻,頭髮就會又黑又亮」
女兒:「媽,聽人瞎說的吧」
2、相對主義謬誤
Relativist Fallacy
這種也叫主觀謬誤,說的是這類情況:一個事兒大家都認同,但有個人堅持說這事兒對其他人來說可能是真的或對的,但對自己不適用。
還是有點抽象?來看看下面的漫畫 ...
教授:這是一個已經被證明的 FACT(事實)
學生:我不相信你說的這些 FACTS
教授:FACTS就是FACTS,不管你相信不相信
學生:那是你的 OPINION(觀點)
教授:這不是一個 OPINION,這是一個 FACT
學生:那是從你的角度
教授:這和角度無關,我們說的是 FACTS
學生:我不這樣認為
教授:你不認為這是一個FACT,並不說明這不是一個FACT
學生:我反正有懷疑
教授:和你討論毫無用處
學生:哈哈,這是一個FACT
在這個學生眼裡,什麼都是相對的,哪怕面對的是事實,也認為沒有 truth(真理或真相)存在。持有這種「相對主義」,任何對真相和真理的求索都沒有意義,不管你怎麼說、怎麼論證,我就是可以不信。
比如,有個人這麼對你說,你會一點辦法都沒有:
「2+2=5」 ,對你來說是錯的,但對我來說就是對的。
生活中,我們很少遇到這麼極端的例子,但這類現象,也是隨處可見:
老婆:加強鍛鍊,對你的身體會有好處
老公:這對別人來說可能是對的,但對我無用
我並不沒有否認事實,我只是在仔細選擇我願意接受的事實
3、後此謬誤
Post Hoc Fallacy
如果出現事件B,就認為一定是之前發生的事件A導致的,這就是 Post Hoc;這一謬誤的名稱,來自拉丁語 「post hoc, ergo propter hoc」, 意思是 "after this, therefore because of this" - 後此,故因此。
著名經濟學家薩繆爾森在經典著作《經濟學》裡講方法論的時候特別提到了這個邏輯學上的概念,他說:
「觀察到事件A事件在B事件前的事實,並不證明事件A是事件B的原因。如果認為『在此之後』便意味著『因為此事』,就是犯了後此謬誤。」
這樣的「後此謬誤」在生活中和在科學研究中經常發生:
公雞叫了,太陽出來了,所以公雞喚醒了太陽
我吃了一片藥,感覺好多了,看來這藥很有效
政界商界人物喜歡用這種推理把他們走上領導崗位之後發生的一切好事都攬到自己頭上,而發生的壞事推到其他人頭上。在 2011 年的共和黨總統候選人辯論中,候選人羅姆尼說:
我們這個國家正在經歷慢性失業,兩千萬人沒有合適的工作,房價持續下跌 ... 經濟很糟糕,這一切都發生在歐巴馬當總統後,歐巴馬是一位失敗的總統。
這就是一種 Post Hoc Fallacy,歐巴馬的政策也許和糟糕的經濟有關係,但沒有論證隨便這麼說也是不負責任的行為,當然這種說法可能會很有煽動力。
還有一種 Post Hoc 很常見,比如馬雲現在很牛,有人就把他在成功前經歷的各種事兒拿出來說,好像是這些事兒導致了他的成功;而成功的因果關係,哪有這麼簡單,也往往是普通人根本看不見的啊!
4、轉移話題謬誤
Red Herring
這種謬誤會扭曲論證對象、轉移討論焦點,典型情況是這樣的:
1、大家在討論A議題
2、讓大家討論看似和A相關,其實不相關的B議題
3、大家就不再討論A了
比如,小布希當總統的時候,當有人提議討論環境問題時,經常會得到這樣的反應 ...
還擔心環境?我們正處在戰爭中!
有人以 「這個雞蛋真難吃的N種回答」 為題,整理了一些不著調的爭論方式,,貌似有 Red Herring 的味道啊 。
當你說「這個雞蛋難吃」時,你可能會受到這樣的質疑:
來源:周玄毅《辯行記37》
是不是聽起來很耳熟?遇到這樣的問題,你原來想說什麼,是不是都忘記了?
呵呵,今天就說到這裡,還有一些生活中常見的邏輯謬誤,下次再說。有空的時候,別忘了和孩子一起搞搞腦子。希望今天的文章,對你有用。下周二的思維和方法專欄,咱們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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