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報導(記者張文章)福建省廈門市一名搭乘天津航空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天津航空)航班的旅客託運4瓶金門高粱酒,下機後發現一瓶酒破了。天津航空以旅客已籤署了免除責任聲明為由拒絕賠償。旅客張先生將航空公司告上法庭。近日,福建省廈門市湖裡區人民法院審理這起航空旅客運輸合同糾紛案,判決航空公司免除責任條款無效。
旅客反映:託運4瓶酒碎了一瓶
今年8月6日,張先生乘坐天津航空的航班從廈門市前往海口市,於廈門高崎機場T4航站樓託運櫃檯辦理行李託運手續,以紙箱為外包裝託運4瓶金門高粱酒。為避免託運過程中酒瓶晃蕩,張先生特地用10件衣服進行了包裹,託運時交代了機場工作人員為易碎品,並且貼了易碎品標籤。辦理託運過程中,張先生依據天津航空規定籤署了免除責任聲明單,免除責任聲明單在"易碎品或包裝不符合要求"一欄做了勾選,並載明"航空公司在承運旅客行李時,對上述原因造成的行李損失,不承擔運輸賠償責任"。
張先生抵達海口美蘭機場後,提取行李時發現行李外包裝凹陷並且浸溼,有濃烈的酒味。在海口機場處理行李事宜部門的監督下,由海口機場工作人員打開包裝後發現4瓶金門高粱酒破損一瓶,酒全部漏完,另外3瓶外包裝全部浸溼,造成行李中1件黃色T恤衫被牛仔褲染色。
張先生提出,這4瓶酒每瓶價格1800元,破損了一瓶,其他3瓶外包裝破損也造成貶值,還有一件黃色T恤衫也因此被染色,無法再穿。他向天津航空提出索賠。天津航空以張先生籤了免責條款為由拒絕賠償。無奈之下,張先生於8月31日到廈門市湖裡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天津航空有限責任公司賠償一瓶破損酒的損失1800元、3瓶外包裝破損酒貶值額1500元、黃色T恤衫損失398元。
航空公司:消費者已同意免責
湖裡區人民法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了審理。天津航空表示,涉案高粱酒屬於易碎品,且以容易破損的紙箱為外包裝,關於易碎品及包裝不符合行李的託運免除責任,天津航空以多渠道、多環節向該旅客進行了充分提示。在該旅客辦理行李託運的櫃檯上方,機場人員也通過電子屏不間斷地滾動播送對易破損行李不承擔賠償責任的通知。辦理託運的工作人員請張先生單獨籤署了免除責任聲明單,並在"易碎品或包裝不符合要求"一欄做了勾選,明確聲明"航空公司在承運旅客行李時,對上述原因造成的行李損失,不承擔運輸賠償責任",旅客本人在單據上已籤字確認,該免除責任約定合法有效。
天津航空認為,旅客張先生的訴訟請求金額已超出民航局規定的賠償責任限額,不應得到支持。依據《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有關航空運輸中發生的損失的訴訟,不論其根據如何,只能依照本法規定的條件和賠償責任限額提出。《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第三條規定,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對旅客託運的行李和對運輸的貨物的賠償責任限額,為每公斤100元。即使法院認定天津航空公司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旅客訴請的索賠金額顯然已超過民航責任限額,因此,天津航空公司僅應在上述責任限額內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即每公斤100元。
法院判決:免責聲明不具法律效力
湖裡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張先生乘坐天津航空的航班並在乘坐航班的過程中託運行李,雙方之間成立合法的航空旅客運輸合同法律關係。張先生依約購買機票並支付相關託運行李的費用,天津航空負有相應的運輸貨物及託運行李的義務。張先生在託運行李過程中發生了託運物品受損的情況,據《中國民用航空、行李國內運輸規則》相關規定,航空公司在運輸託運行李過程中導致易碎品損壞時,應按照一般行李損害標準對託運人承擔賠償責任。航空公司在運輸過程中造成託運行李的損害,應將高粱酒、衣物視為一般行李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張先生向天津航空籤署的免除責任聲明單中,雖載明在託運"易碎品或包裝不符合要求"的旅客行李時不承擔運輸賠償責任,但張先生籤署的上述免責聲明應屬於航空公司為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同時在實際使用時未預先與對方協商的格式條款。上述條款明顯加重對方責任、減輕自身責任,且違反了《中國民用航空、行李國內運輸規則》的相關規定,法院依法認定上述免責聲明對張某不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而機場中電子顯示屏中的內容未經乘客確認,僅具有提示的作用,並不必然對託運行李的乘客發生法律效力。
湖裡區人民法院認為,天津航空在運輸過程允許張某託運酒類物品,在託運過程中造成張某託運行李損失,未依約完成自身託運的義務,依照雙方的航空旅客運輸合同關係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此案中,原告張先生未能舉證證明涉案受損酒及衣物的實際價值。《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第三條規定,對旅客託運的行李和對運輸的貨物的賠償責任限額,為每公斤100元。根據張先生提交的託運物品受損的照片、託運衣物的受損情況,法院結合上述規定中關於每公斤物品的最高賠償限額及受損物品的重量,酌定航空公司的賠償金額。11月中旬,湖裡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天津航空賠償張先生損失500元,駁回張先生其他訴訟請求。12月14日,記者從湖裡區人民法院獲悉,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格式條款顯失公平
湖裡區人民法院法官張佔甫指出,旅客在機場託運行李時,在天津航空單方提供的「易碎品或包裝不符合要求」免除責任聲明單上簽字,其籤署的上述免責聲明應屬於天津航空為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同時在實際使用時未預先與對方協商的格式條款,上述條款明顯加重對方責任、減輕自身責任。《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第四十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故法院判決該免責聲明對該旅客不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
另外,依據《中國民用航空、行李國內運輸規則》,旅客的託運行李丟失或損壞,可按法定時限向承運人提出賠償要求。《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因此,天津航空應當賠償旅客所託運行李的損失。
(責任編輯:王治強 HF013)